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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25:05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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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关于更大力度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年(2010-2012)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由市政府指定的科技银行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为市政府指定承办机构。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指我市与农业银行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他银行在我市成立科技支行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市政府、区政府和科技银行共同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一)首期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农业银行三方共同出资,三方各自一次性出资1000万元,资金规模3000万元;

(二)其他区政府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设立专户,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运作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第五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相关区政府、农业银行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行,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指定的联络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录;

(三)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

第六条 建立无锡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主要是无锡市战略新兴产业方面的专家,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科技金融评审专家主要接受银行委托,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应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低于5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农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九条 融资授信额度优先用于区级政府已出资的区域内企业。个别出资暂有困难的区财政,其区域内企业涉及贷款出现损失,需要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相应的代偿额度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无锡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三)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无锡市530计划企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123”计划企业)、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由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保障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由市、区两级政府科技部门根据条件择优向农业银行推荐,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录,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三)经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由风险补偿资金保障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



第六章代偿和核销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同意后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从专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代偿款的企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七条 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代偿后两年未收回的,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评审或优惠政策资助。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要按月向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情况;科技局要定期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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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8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报告的决议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提出的《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决议如下:
一、批准赵紫阳总理《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贯穿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对当前经济形势的估量是符合实际的,既肯定了成绩,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既看到了有利条件,又注意到了困难方面。报告提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走速度比较实在、经济效益比较好、人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的新路子,并据此提出了今后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这些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可行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会议认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国务院在进一步调整经济、发展生产,力求财政收支平衡和物价稳定等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克服了很多困难,取得了显著成就。大会对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但是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还不巩固,物价在争取基本稳定的过程中仍有部分商品价格上涨。大会责成国务院在明年的经济工作中,注意在发展生产和大力节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财政、信贷和物价管理,保持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责成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会议认为,国务院决定在国务院各部门进行机构改革,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克服官僚主义,卓有成效地领导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并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作出表率,这是完全正确的。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和决定。
四、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继续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努力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的进步事业;为实现全国人民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统一祖国的共同愿望;为开创一个新的经济振兴时期,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英勇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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