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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29:34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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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二名,口腔科医生和翻译各一名,共四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二年,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方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六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马志学         达黑·贾马·罗布莱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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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和工业点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及乡、村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物(以下统称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基础沉降,承载力不足,结构有明显变形和损坏,墙体严重闪裂、碱蚀,承载构件已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含门楼及院墙)。
第四条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推动、协调全市危房的修缮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协调本辖区内危房的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管局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房屋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由市房管局审查核准。
市级和区、县级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范围的分工由市房管局确定。
第六条 各类房屋产权人应做好房屋的日常维修和养护管理,并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提供房屋修缮情况。
第七条 各类房屋的使用人应按规定或约定使用房屋,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的用途和使用性质,不得在房屋上乱搭私建,不得超负荷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都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的鉴定申请。房屋鉴定机构应按房屋鉴定程序尽速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向房屋产权人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九条 房屋鉴定机构可以收取房屋鉴定费。收费标准由市房管局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经鉴定确属危房的,鉴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经鉴定不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其产权人应立即采取加固修缮和改造措施,及时解除危险;加固修缮不能解除危险的,须立即停止使用,排除危险。
第十一条 危房产权单位在申报新建房屋项目时,必须先解除危房的危险。否则,计划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建房屋项目。
第十二条 危房修缮中需要承租人暂时腾迁的,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在限期内迁出,待房屋解除危险后再迁回。
第十三条 私产房的产权人应自筹资金修缮自用的危房。产权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修缮的,其所在单位应协助解决。
私产房的产权人对出租的危房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代为修缮,所需费用可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也可由承租人作价留购房屋。
第十四条 “保管自修公产房屋”的使用单位,应对所使用的房屋负责查勘、修缮。发生险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对上级主管部门拔给的房屋修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异产毗邻危房的修缮,由占该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产权人负责组织其他产权人共同筹集资金解除危险。所需修缮费由产权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 产权不清的危房,由使用人出资修缮。使用人确实无力修缮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垫付修缮费修缮或垫付修缮费委托房管部门修缮,也可将使用人从危房中迁出另行安置。使用人所在单位垫付的修缮费,待危房产权确定后,由危房产权人与使用人所在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在危房修缮和拆除工作中,计划、规划、房管、物资、电力、土地、公用、环卫、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公产危房的修缮用料,由市房管局在市计划分配的维修用料中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保管自修公产房屋”和单位产危房的修缮用料,在市计划分配给各单位的维修用料中解决;私产危房的修缮用料,除木材在市计划分配给市房管局的维修用料中解决外,其他由产权人自筹解决;市确
定的专项维修任务所需用料,由维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计划部门申报解决。物资、建材部门应切实做好危房修缮用料的供应工作。
危房修缮用料必须用于危房的修缮排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拆除违章设施、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对不拆除违章设施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缮。对既不修缮又不停止使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强制排除危险或拆除,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阻挠出租人修缮危房的,责令停止阻挠行为,限期腾迁。因阻挠出租人修缮危房而导致危房倒塌,其后果由阻挠人承担。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不履行组织修缮义务、拒付修缮费或阻挠危房修缮的,责令履行义务、支付修缮费、停止阻挠行为。因不履行义务和不停止违章行为而造成的后果,由义务人或违章者承担。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拒付修缮费又不将使用人从危房中迁出另行安置的,责令限期支付修缮费,将使用人另行安置,并视情节处责任单位负责人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擅自挪用危房修缮专款或用料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列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27日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我国重要的运输行业。为了更好地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为铁路行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总行决定建立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
为了加强联行网络的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联行网络内各有关行的责任、义务,保证联行网络的有效运转,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为跨省、市、区的横向协作组织,由领导行、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组成。总行为领导行,铁路局(含铁路集团总公司,下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牵头行,铁路局所在地的建设银行铁路分、支行为一级主办
行(各路局网络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名单详见附表),铁路分局所在地(不含与铁路局同一地的)的经办行为二级主办行,各铁路站、段所在地的基层行(处)为经办行。
网络内各级行共同做好对铁路单位的开户、结算、汇划资金、代收代付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组织机构
总行成立铁路资金联行网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与铁道部的合作以及对各路局网络工作的领导。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领导担任,成员由委托代理部、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营业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下设若干铁路局联行网络(以下简称路局网络)。路局网络与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体制、资金流动特点相适应,由相关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经办行组成。
第四条 各路局网络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建设银行在办理铁路资金业务过程中有关跨省、市、区的问题,保证网络运行顺畅,步调一致。领导小组组长由牵头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省(市)分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
办公室设在一级主办行,负责网络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级主办行行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行(总行)职责
根据铁路行业的发展需要及铁道部的改革措施,研究建设银行服务铁路大行业、大企业的长远规划;负责制定建设银行铁路资金联行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领导联行网络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各路局网络内的有关事项;督促网络内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履行职责;总结交流推广网络工
作先进经验。
第六条 牵头行职责
1.牵头建立路局网络,做到组织落实、机构健全。
2.负责路局网络的领导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好网络内有关结算、服务、基层行利益兼顾等问题。
3.加强对主办行的业务指导,保证网络正常运转。
4.负责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年度网络工作计划,确立主办行和经办行的工作目标;总结网络工作经验,推动网络工作开展。
5.定期(每半年一次)向领导行报告网络工作运行情况、工作效果。及时汇报网络内的重要事项。
6.完成领导行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一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当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协助、指导网络内各行做好铁路局所属各铁路单位的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本路局网络内结算办法、考核办法、补贴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4.做好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要及时将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信息及网络内的重要情况通报各有关行。
5.建立、实施客户走访制度。要定期与铁路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加强合作。定期与铁路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深入铁路沿线,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好双方合作中的问题。
6.利用网络服务公约或服务守则,带领网络内所属行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网络领导小组提出铁路沿线机构网点设置的建议。
8.适时向牵头行提出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的建议,并负责搞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二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账户,帮助、支持铁路分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一级主办行对办理铁路资金业务的指导,认真执行路局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指导铁路分局辖区内各站、段经办行做好铁路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铁路分局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及时向一级主办行报告铁路分局网络运行情况,协助一级主办行做好路局网络的各项工作。
5.做好分局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
6.做好客户走访工作,要定期与铁路分局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巩固银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经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站、段及其第三产业、多种经营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和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资金结算分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主办行的业务指导,认真执行联行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网络的整体利益,切实办好各项铁路资金业务。
4.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介业务,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5.积极做好运输户主的开户工作,帮助铁路单位收回运输货款。
6.向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报告网络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办理铁路资金业务中的问题,协助主办行做好网络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路局网络内各有关行要严格结算纪律,不得无故退票压票,保证网络结算渠道畅通无阻。确保铁路资金的安全汇划,确保铁路单位正常的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路局网络内建立补贴制度。对办理运输收入资金归集业务中的非受益经办行实行补贴,即由网络内受益的主办行按非受益行上划的铁路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受益行在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支出列支,受贴行列入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收入。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比例由各路局
网络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为了推动网络的有效运转,调动有关行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总行对牵头行和一级主办行、一级主办行对二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对经办行的三级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有关行制定。
第十三条 凡因违反铁路资金联行网络规章规定、违反结算纪律等行为造成客户损失、影响建设银行信誉的,应追究经办行及责任人责任。牵头行负责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总行,由总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 月 日起执行。
附表略。



19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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