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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8:06:17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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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工商局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



199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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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管理办法

《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广告的审批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广告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夸大技术性能和社会、经济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他人。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技术广告的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工作,并对技术广告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技术广告文本的审查批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发布技术广告的单位,必须持以下证件或者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证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单位提交单位证明,个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
  (二)技术情况报告;
  (三)技术鉴定证明;
  (四)技术证书;
  (五)研究试验报告(不能对外公开的技术材料应予注明);
  (六)技术应用推广方案;
  (七)专业技术管理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发布技术广告,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一)技术名称、技术类型,专利技术应当注明专利类型和专利批准文号;
  (二)申请单位名称和地址或者申请人姓名和住址。
  第八条 市、县(区)科技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发给《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并注明技术广告批准文号:
  (一)报批手续完备,提供材料齐全:
  (二)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可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广告文字表达准确、简明。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接技术广告业务时,必须查验以下证件:
  (一)工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本单位证明;
  (三)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对无以上证件或者证件不全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接技术广告业务。
  第十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技术广告,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广告批准文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禁止发布有下列技术的广告:
  (一)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成果权属不明的;
  (四)国家规定应当淘汰和限制发展的;
  (五)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由指定单位实施的;
  (六)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因审批单位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审批单位责任。
  广告经营者为广告客户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处罚: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济南市技术广告审批表》和技术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同时要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利用技术广告进行违法活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往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技术广告审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国家教委等


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第五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九条 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
特级教师应不断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十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可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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