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31:12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关于乡镇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19920201

交函安监(1992)58号



四川省交通厅:

你厅川交港监〔1991〕626号《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有关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7〕9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于国发〔1987〕98号文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行安全检查”,我部的理解是: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方面负有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的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业务上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鉴于石柱县黎场乡人民政府对长期无证航行、非法装载客货营运船舶的处罚是根据你省川府发〔1986〕2号《紧急通告》中有关规定进行的,因此,黎场乡人民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你省政府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发省文化局、省科委关于加强保护、管理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发省文化局、省科委关于加强保护、管理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古脊椎动物和古类类化石是自然历史的遗物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地质工作者鉴定和对比地层、了解地球历史的重要根据。这些化石,还是生物学家、古生物学家和人类学家研究动物和类类起源、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珍贵材料,同时,也是群众学习、认识自然和人类历史及其发展规
律,建立唯物主义宇宙观的实物资料。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出国展出活动还能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我国是世界上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较为丰富的区域之一。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化石的保护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曾先后在一九五O年及一九六一年发布了有关的指示,指出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在科学文化上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注意保护。
大部分地区根据这些指示,加强了化石保护工作。
解放后,我省曾发现了一些重要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如一九五一年修建成渝铁工程中,资阳县黄鳝溪发现的“资阳人”头骨化石;一九五八年在合川县发掘出的“合川马门溪龙”;一九七四年在自贡市发现的“盐都四川龙”、“多背棘沱江龙”和“自贡峨眉龙”;一九七七年
在永川县发现的“上游永川龙”;一九八O年又在自贡市大山铺发现了恐龙化石群,数量丰富,种属繁多,不但有常见的肉食龙和晰脚龙,而且还有原始的剑龙。自贡市大山铺恐龙化石群在我国及世界恐龙发掘史上是罕见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但是,少数地区对化石的保护重视不够,致
使一些化石和少数化石产地遭受破坏,如不予以制止,若干年后,有关的科研机构、博物馆、学校将无足够的化石作为研究、陈列和教学标本材料。
为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现根据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六日林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环保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地质部《关于加强自
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发掘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科委、科协要动员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开展保护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政策深入人心,依靠群众做好保护化石的工作。
二、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中,如发现地下埋有化石的线索时,建设部门应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化石的勘探工作。对于勘探中发现的化石,应当共同商订具体的保护和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如发现了化石,应注意
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听候处理,重要的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
三、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与科委等部门合作,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较多的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报告省文化局、省科委。要特别注意埋藏较为丰富、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化石产地,以便向省推荐作为自然保护区。如各博物馆、文物机构
、高等院校或其他有关的科研机构拟对省内的化石点进行调查,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同意,并将调查的发现和收获及时抄告省文化局、省科委。在调查中,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对一部分化石进行试掘时,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许可,并征得试掘地点的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试
掘的范围不宜过大,一次试掘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为限。
四、各文物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为解决学术问题,拟对省内某化石点进行发掘,必须经省文化局、省科委许可,重要的化石点,还应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始得进行发掘。
私人或私人组织的团体,不得进行调查、发掘工作。
五、一切经批准的发掘单位所发掘出来的化石标本,需经省文化局、省科委同意后,始得处理。
六、凡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需要,我国的博物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拟与外国的机构合作,在我省境内进行化石调查时,应事先与省文化局、省科委联系,并征得同意。非经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和外国团体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和发掘工作。如确需进行联
合调查或发掘化石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将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副本抄送省文化局、省科委。调查、发掘前并向省文化局、省科委出示有关批准手续。凡经国务院特别许可在我省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或发掘化石的外国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其办法参照一九六四
年国务院批准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七、希望各地卫生部门注意掌握使用“龙骨”、“龙齿”,在一般医疗处方中应尽量以代用品代替。
八、对保护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有功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破坏化石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以法律制裁。
四川省文化局
四 川 省科委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



1981年7月3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行(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部属各院、校:
现将《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附: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民政部教材建设小组下发了《民政部教材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材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1.教材经费使用范围是: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编译的有关图书资料。
2.申请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资料的程序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向有关教材编审小组提交准备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包括编写教材或资料的名称、使用对象、内容简介、社会需求情况、承担人编写能力、经费预算、编写进度计划等);各编写小组将建议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送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审批。
3.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签批同意的教材或资料,可获得教材的“编写资助费”。“编写资助费”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拨付。
4.“编写资助费”由主编支配,用以解决教材的编写、审稿会议、资料和文具等费用。由于经费有限,一般情况下,不再发放其余名目的费用。
20万字以下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以二千元为限;30万字以上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放宽至三千元。
5.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编写资料,在联系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前,写作单位(或个人)要主动与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汇报出版、发行进展情况。
6.需要量少或达不到出版水平,但确属必须的教材或资料,原则上内部印刷。内部印刷仍有经济亏损,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包括申请理由、支付稿费的标准、人数等)。
需要量较大,已达到出版水平的教材,可送出版社出版。但如因开印数有限,仍有少量经济亏损者,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
出版(包括内部印刷)前,不与教材办公室联系,没有书面申请出版补贴的教材,擅自寻找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造成亏损的一律不予补助。
7.发行量大(包括内部印刷)的教材,在支付正常的开支以后,其纯收入不足三千元者,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发行单位自行商量分配。其纯收入超过三千元者,应取超过部分的50%,上交教材办公室,由教材办公室收入教材经费帐户。
8.正式出版的教材,稿费、审稿费由出版单位支付。
内部印刷发行的教材,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支付稿酬。
9.凡接受部教材经费资助之教材、业务书籍、资料者,成书时在书封左上方署“民政部试用教材”、“民政部业务丛书”“民政部业务参考资料”字样,并向部教材办公室送样书20套。
10.各司、直属单位自行编写的各种教材、资料,未经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不得以部的教材名义出书。其经费自理。
此规定自文发日起生效,凡有与此文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