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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6:02:26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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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业部《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的报告


国务院:
我部受国务院委托,在北京召开了“农区发展畜牧业座谈会”。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四川、陕西、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十省政府和畜牧部门的有关同志,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李鹏总理、田纪云副总理对国务委员陈俊生“关于河南省
及周口地区养牛和秸秆过腹还田情况的调查报告”的批示;交流了农区发展畜牧业的经验,充分肯定了利用秸秆发展养牛的成绩;研究了加速发展农区节粮型畜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了近期利用秸秆发展养牛业的规划,重点研究部署了在十省建立养牛示范县问题。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农区丰富的秸秆资源开发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草食家畜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利用秸秆养牛,致富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普遍认识。为加速农区秸秆资源开发和养牛业的发展,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发秸秆资源,发展农区草食家畜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畜牧业已经发展成为农村经济整体中相对独立的重要产业。畜禽生产连续十三年稳定发展,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给不断增加,对繁荣市场,丰富居民菜篮子,增加农牧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耕地有限,粮食总量不足,饲料粮短缺的状况将会长期存在,已
成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发展节粮型畜牧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农区每年有五亿吨秸秆。去年,经过处理用作饲料的仅占总量的2。8%,仅此就相当于节约了七百六十万吨饲料粮。这说明开发利用秸秆的潜力很大。将农作物秸秆加工处理后饲养草食家畜,既可以增加畜产品,又可以通过秸秆的过腹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促进农业生产
的良性循环;改变弃置或烧掉秸秆的传统作法,可减轻空气污染,净化环境;草食家畜的发展,必然使牛、羊肉和奶制品增加,有利于人们膳食结构的调整,促进消费习惯的改善,增强人民体质。实践证明,开发利用秸秆养牛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和带动食品工业、毛纺工
业、皮革加工、轻工机械等相关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之,大力开发农区丰富的秸秆资源,促进草食家畜发展,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个突破口,也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利国利民,一举数得。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将此项工作列入日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努
力,常抓不懈,抓出成效,造福人民。
二、统筹规划,完善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对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和发展草食家畜进行规划布局,综合部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决定今年拿出一千万元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在十个省扶持建设十个秸秆养牛示范县,地方要相应匹配资

金,按项目管理。项目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之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做到出政策、出经验、出成果、出效益。
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四川、陕西、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十省,要精心办好国家确定的十个养牛示范县,积累经验,逐步普及秸秆青贮和氨化饲料。到“八五”末期,这十个省青贮、氨化秸秆(按风干秸秆计)利用率由目前的3.2%提高到12%以上,届时十省即可增加
肉牛出栏三百万头,增产牛肉五十万吨。其他省(区)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好试点和推广普及规划的制定,分步骤实施。
按照发展规划,力争到“八五”末全国青贮饲料达到六千万吨,氨化秸秆达到三千五百万吨,青贮、氨化秸秆利用率由目前的2.8%提高到10%。届时,通过开发利用秸秆资源,相当于节约饲料粮二千多万吨,草食家畜的肉类比重将由目前占全国肉类总产量的9.5%提高到13
%以上,并相应带动一批加工企业。
各地要围绕秸秆开发和发展草食家畜,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生产的发展,提倡多养牛,多杀牛,以杀促养,提高草食家畜出栏率和商品率。同时,县、乡畜牧部门要转变职能,“走小政府,大服务”的路子,积极兴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要兑现奖励政策,对开发利用秸秆养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各地要根据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思路,按照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原则,积极创办活畜交易市场、牛羊肉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并在屠宰、税收、流通方面给予优惠。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壁垒,允许国营、集体、个人贩运、经销活牛、活羊及其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对符合
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的畜牧公司,经营活牛、活羊及其产品,经经贸部批准,可享有出口自主权。要在场地、贷款、技术服务、物资等方面给养牛者以照顾,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国内市场的发育和国际市场的开拓。
三、广开渠道,增加资金和物质投入
开发秸秆养畜,需要尿素、塑料薄膜、机械和必要的设施,以及家畜良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投入上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这项事业。同时,要支持和鼓励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资金和物质投入。
为进一步扶持和推动农区草食家畜的发展,扩大秸秆养牛示范区并向外辐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在一九九二年养牛示范县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力争“八五”期间全国的秸秆养牛示范县增加到七十个。国家每年力争计划安排二十万吨尿素(实物量)和五万吨塑料
薄膜。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在资金、物资上采取倾斜政策,积极提倡集体、个人等多渠道投入;根据国家制定的信贷政策,积极解决秸秆利用和养牛所需的资金;“星火计划”、“丰收计划”要将秸秆养畜及其产品加工作为一项重点。同时,要积极争取利用外资,扩大资金来源和合作领域。
四、要切实加强领导
开发农区秸秆资源,加快草食家畜的发展,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事业。建议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提到工作日程上来,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创造条件和给予支持。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
,密切协作,加速农区秸秆开发和草食家畜的发展。
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及时向生产者提供优良家畜、疫病防治、秸秆青贮、氨化技术指导等各种服务,解除农民养畜后顾之忧。要重点抓好加工和流通,通过销售带动加工,扩大加工促进饲养。通过实行产销一体化,实现产、加、销各方利益的协调,不断提高秸秆
饲料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产者的积极性,加速秸秆饲料的开发和草食家畜发展。要加强管理,抓好各项工作的检查落实,及时总结利用秸秆发展养畜的做法和经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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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4〕8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四年五月八日





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为切实解决清河区、清浦区市区居民危险住宅问题,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危险住宅的鉴定确认。

二、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的办法主要采取提前收购、集中建设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和原地翻建或维修加固等。

三、解决危险住宅问题的程序: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根据危险住宅的不同类型和性质,确定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在近期计划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危险住宅,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前收购,并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危险住宅产权人向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出收购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收购拆除危险住宅报告书;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他住房情况证明;属于特困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对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宅的收购、补偿安置,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收回;对集体土地上的危险房屋的收购、补偿安置,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4]56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收购档案。

五、对不在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宅,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按照《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有关规定进行拆迁安置。

六、对在农民公寓安置范围内的郊区农民的危险住宅,由两区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将住户安置到农民公寓,原宅基地收回。

七、对在农民新村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危险房住宅,两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住户到农民新村统一建房,原宅基地收回。

八、暂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危险住宅,危险房屋为合法建设的,房屋产权人在只有一处住宅的情况下,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维修加固或翻建,在翻建或维修加固时必须保持原位置、原面积、原结构。市规划局在核发的危险住宅翻建证照上,应注明“原拆原建”字样,收回原危险住宅证照,并存入建房档案,以便在房屋拆迁时核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危险住宅翻建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九、在历史街区和属于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危险住宅,经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加固维修或翻建。

十、属于违法建设的危险住宅,一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有属于违法建设的危险房屋要采取措施,限期拆除。对住房困难户和特困户,按照《市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淮拆违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弄虚作假骗建房屋的,有关部门要核销新建房屋证照,所建房屋视同违法建设,在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对在解决危险住宅问题中有违规行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二、建立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局、城建办、相关区政府共同参加,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会办。

十三、由市城建办会同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每年修订一次危险住宅收购范围,并予以公布。

十四、淮阴区、楚州区、市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云南省重庆市旅游局


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重庆市旅游局


(1993年5月10日 重庆市旅游局制定 国家旅游局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如实反映安全工作状况,增加旅游者的安全感、信任感,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市实行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是指有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局徽和“旅游安全单位”中英文字样的标志牌。
第三条 旅游安全单位是指经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检查验收合格,并颁发“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的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饭店、餐厅和各类旅行社等。
第四条 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既是反映一个旅游企业单位安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荣誉牌。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旅游安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积极参加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接受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领导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大单位应有一支素质较好的安全保卫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安全经费落实。
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旅游安全管理的责、权、利落实到各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性能可靠。
第十条 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重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破坏等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无重大案件、事故;无旅游者伤亡、贵重财物盗窃案件。员工500人以上,车辆50台以上,客房300间以上的单位,重大案件,事故在一个以内,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内。其余单位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下。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财物盗窃案件,经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健全旅游者保险制度和境外人员紧急救援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旅游业务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按时上报安全工作有关情况、总结、报表等。

第三章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直接向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申报。
第十七条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挂牌,并通报全行业。

第四章 旅游安全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有关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等及时传达贯彻,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条 加强安全保卫人员业务培训,并优先安排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 协调旅游单位之间和旅游单位与其它部门之间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审查,适时表彰奖励。

第五章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旅游安全的奖励:
(一)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一年时间的,在全市旅游行业通报表扬。
(二)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二至三年时间的,除通报表扬外,将给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表彰奖励。
(三)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四至五年的,除按本条二款执行外,将给单位表彰奖励。
(四)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十年以上的,将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确属单位原因,发生案件、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发生超过限额一件以内的,由单位及时制定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二)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的,通报全市旅游行业。
(三)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以上,或发生特大案件、事故,以及隐瞒案件、事故的,将撤销“旅游安全单位”标志,并通报全行业。
第二十五条 凡被撤销标志牌的单位,必须待一年后,经检查、验收合格,才能申报挂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因条件不具备或不及时申报等未获旅游单位标志牌的,旅游年检、评选先进等将会受到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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