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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4:15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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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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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5日,教育部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尽快培养出大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才,必须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对中等专业学校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的管理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按照领导关系,分为国务院部属学校和地方学校。国务院部委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有关部委直接领导;或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或由部委与直属一级企业、事业单位分工管理。省、市、自治区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由省、市、自治区领导,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面向地(市)的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省和地(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
中等专业学校党的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
二、教育部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负责业务指导。制定有关中等专业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总结交流办学经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并颁布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教学计划的制定原则;组织编选并审定政治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市、自治区组织、编选并审定语文课、工科和财经类的普通课及工科通用的技术基础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国务院各部委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负责学校的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人事工作、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经费、基本建设、教材、物资和仪器设备等;核定学校的生产实习和科研计划,安排实习场所和校办工厂或农场的产、供、销,供应实习所需要的原材料。
制定并颁发本系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并审定有关的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教师。
批准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开设学校应商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同意。
国务院各部委对本系统地方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协同省、市、自治区搞好本系统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组织省、市、自治区间的分工协作,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办学经验。
四、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督促本地区内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批地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批准地方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计委、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备案。对面向全面或跨省的专业的调整和撤销,应商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省、市、自治区的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可参照部委对其所属学校的管理职责。
省、市、自治区的教育部门,对本地区的所有中等专业学校负责业务指导。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学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协调和解决本地区内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共同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政治课、普通课教师的补充和培训;组织普通课的教学仪器的供应;会同计委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地方所属学校的布局、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本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负责招生工作。
五、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重要会议互相邀请,有关文件互相抄送。校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报批手续执行,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部委与省、市、自治区之间学校领导关系的改变,由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协商确定,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六、有关业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把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排上领导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专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应为县团级单位,有条件的重点学校为地师级。
七、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对本部门、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7年7月18日以劳动部第8号令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和实施《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宣传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宣传《规定》的活动,使每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以及设备管理人员了解《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开展事故调查技术培训工作。为了提高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对设备事故的调查组织能力,应对其进行设备事故调查技术的系统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培训工作应以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理典型事故案例为基础,系统讲解事故调查的范围,事故调查方法,进行试验验证分析的前提条件,事故原因分析以及事故性质的确认等内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明年的设备事故调查技术培训工作做出安排。
三、做好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的准备工作。
1.采用统一的事故软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自形成独立的事故软件。软件由劳动部负责编制并提供给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使用。
2.做好事故软件操作培训工作,以便正确使用事故软件。
3.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处)的计算机的机型应不低于486内存应不小于16M。
4.1998年的事故情况应以软盘形式报劳动部,各省采用软件进行事故统计应从1998年1月开始。
四、成立事故调查分析专家组。专家组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技术支撑。省、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聘请有关行业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调查、分析方面有专长的、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科学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条件、聘请手续以及证书的颁发,由劳动部统一规定。
五、制定规章,规范事故统计、上报、调查、结案的工作程序。根据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的组织调查及批复分别由劳动部及省、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部、省、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办法,做好事故组织调查、批复、结案的准备工作。
六、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是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从事设备事故统计工作的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事故统计要准确,上报要及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对此项工作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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