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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56:56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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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

198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处:
你处〔88〕湘检刑二处字30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请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第一个问题,县检察院审查后再移送分、市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视为改变管辖。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第二个问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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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市政府令第52号

2009年06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4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6

第五章 建筑退界······················································ 9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12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13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 其它规定················································ 21

第十五章 附 则···················································· 21

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3

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5

附录一:名词解释················································· 27

附录二:计算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七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

  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八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

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十六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1):

1、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旧城改造区按7层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

2、8层及8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以7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5米;新建区以7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间距增加0.7米。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间距按100米以上执行。

第十七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1、0°<a≤3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2、30°<a≤6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

3、60°<a≤90°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控制。

第十八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2、图3):

1、多、低层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宜小于8米;山墙开窗时,不宜小于12米。

2、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得小于6米;两建筑山墙均开窗时,不宜小于8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9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九条 多面均为主采光面的点式居住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对成角度布置时,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原则控制;与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1、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规范,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

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0米。

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2米。

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0米。

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

其它布置情形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原则控制。

1、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

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各种非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0米。

图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




















图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





图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二十六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

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1)纯居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

(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2米。

3、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筑时,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建筑间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新区)。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

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

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

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

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

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的0.5倍。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

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

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纯多、低层住宅
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后退距离
3.0米
5.0米
8.0米


第三十条 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行业规范或标准执行。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地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1.5倍。

  即:H≤1.5(W+S)。

  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建筑高度可按较宽道路确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其建筑高度计算,可将广场、河道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来计算建筑高度。

第三十六条 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第三十八条 同一或相近高度(高差小于6米)的建筑最大连续面

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

第七章 基地绿地率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基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基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大专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办公等
≥40%

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
≥30%;老城区≥20%

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
≥25%;老城区≥20%

商住混合用地
≥25%;老城区≥20%

住宅用地
≥30%;老城区≥25%

中、小学,幼儿园,老年设施
≥30%;老城区≥25%

市场用地
≥20%;老城区≥15%




第四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1、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总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进深不应小于8米,面宽不应小于20米。

2、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3、以上要求在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第八章 基地出入口



第四十一条 基地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60度。

第四十二条 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缘石园弧与直线段交点处,以下同)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第四十三条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7米。
2、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

3、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4、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

宜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


第九章 基地停车场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住宅每户建筑面积A(m2)
机动车(辆/每户)

别墅
≥2.0

A≥180
0.7

130<A<180
0.6-0.7

90<A≤130
0.5

A≤90
0.4


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表

建设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餐饮、娱乐
1.5

办公楼
0.5

商业场所
0.5

体育馆
2.5

影剧院
3

展览馆
0.5

医院
0.5


注:①表中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

②公寓按办公楼配套设置指标设置。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不适用本机动车停车位配建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

2、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树(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章 城市特征地段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特征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地标、历史性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一带等。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天际轮廓线应按《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十八条 被《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必须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

第四十九条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等,均应符合保护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十条 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应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五十三条 达州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第五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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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常政发〔2009〕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各行各业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市干部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根据常政发〔2003〕277号文件的规定,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审议和公示,市政府决定对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等30个单位和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等20个班组颁发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其中,获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班组同时命名为“常州市五一示范岗”。同时,授予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刚等100名同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造新的业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上下以先进为榜样,同心同德,奋发有为,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50个)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单位(30个):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晨风(金坛)服饰有限公司
     溧阳市总工会
     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
     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都汽摩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常州市九洲超市有限公司
     常州市西牛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正和电磁线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
     常州第二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第二中学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常州市红梅公园管理处
     常州市文化宫广场管理处
     常州港工程建设指挥部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经管站
     常州市常信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20个):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
     金坛市供电公司配电线路班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建国项目部
     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地板车间转印班
     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滚齿车间
     常州霸狮腾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常日机修班
     江苏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店人力资源部
     常州普灵仕制衣有限公司西服检验组
     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软件部
     常州锅炉有限公司锅炉车间探伤室
     华利达集团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常州汽车站服务台
     常州市中心血站成分制备科
     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北大队广场中队
     常州广播电视台电视专题部《都市新闻坊》栏目组
     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压片班组
     常州邮政局递送公司兰陵递送部


附件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100名)

     刘志刚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杨志雄 常州艾帛制衣有限公司
     周 杰 江苏兴荣美乐铜业有限公司
     王桂奋 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康桥 溧阳市实验小学
     王金珍 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孙丽君 江苏华朋集团有限公司
     赵亚维 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刘 秀 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李仁贵 江苏索易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张小兵 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
     石明东 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刘建刚 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
     是蓉珠 常州日盈电器有限公司
     孔令往 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宗建平 常州华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李月中 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高纪凡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缪雪元 常州市南港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徐 丹 常州市新北区总工会
     胡亚一 常州市东高染整有限公司
     林金汉 常州亚玛顿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张国成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沈 莲 常州市花园小学
     王 乾 常州市通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刘三三 常州市三维技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顾双妹 江苏凯隆电器有限公司
     陈坚跃 常州合力电器有限公司
     崔桂生 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 程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谢 毅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陈普安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樊邦人 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段列平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吴志平 常州佳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张香奎 常州市衡利电子有限公司
     奚敏琦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谢 菊 常州新东化工有限公司
     陈桂兵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俞力建 常州名力纺织有限公司
     徐 磊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胥大有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卫琴 晨风(金坛)服装有限公司
     潘 银 常州金陵明都大饭店
     金卫平 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陆向阳 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周国兴 江苏常州城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陆 平 陆平发艺中心
     蒋丽敏 金沙美容生活馆
     刘 权 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蔡 飞 溧阳天目湖宾馆
     张雪莲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
     梅轶婷 常州博物馆
     刘冰泉 常州市公安局
     刘建平 常州市国家安全局
     张 龙 常州市环保局
     曹 峻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李梅香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刘旻虹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亚芬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
     潘 晨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罗选楠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李 培 常州市第三中学
     戴 慧 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马建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李伟平 常州市局前街小学
     栾承志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周 晶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刘锦武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孙正平 常州新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钱长川 常州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
     季小明 常州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芮 莉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
     李金兴 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 澔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李常初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贺新春 常州世纪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吴志荣 常州交通技术学院
     张世帮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邵志东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王建华 常州市肿瘤医院
     邹国锦 常州市儿童医院
     张 坚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杨明珠 武进人民医院
     曹建平 常州市河道管理处
     史君伟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刁保圣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卞明霞 常州市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童华岗 常州日报社
     常文庆 常州兰翔机械总厂
     王洪年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李怀林 常州市邮政局
     陈维东 常州市农电电力有限公司
     戴向峰 常州供电公司
     胥卓君 常州供电公司
     贡文明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
     孙 红 武进保安服务公司
     杨 兵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杨 一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黄冬青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全国五一劳动奖名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戴建红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沙罗金  江苏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文华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吴夕萍  常州恒基纺织有限公司
     包振义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骆敏舟  常州机械电子工程研究所
  全国工人先锋号: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发电部燃机分部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常州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经管理系
     常州公路管理站路政科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名单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
     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溧阳供电公司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
     孙爱军  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戴康福  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建国  溧阳维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谈俊荣  常州市戚墅堰区总工会
     赵云波  移动常州分公司
     林 敏  常州供电公司
     刘敖根  江苏中东集团有限公司
     李留臣  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汪如月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任欣伟  常州市第一中学
     李银芬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忠伟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李国庆  天宁环卫处
     潘耀东  常州市肿瘤医院
     王伟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荣誉五一劳动奖章:
     高继全 江苏兴荣美乐铜业有限公司
     舒伦迪 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
     杨 帆 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无缝钢管(常州)有限公司
     田端武紘  东京制纲(常州)有限公司
     岩黑庄司  小松(常州)铸造有限公司
     朱叙国   江苏激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人先锋号:
     电信溧阳分公司戴埠电信支局
     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机修班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设备班组
     常州金店有限公司常州翠都珠宝城
     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
     江苏新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A车间T1线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总装车间流水线(钳三班)
     常州纺织仪器厂有限公司钣金小组
     常州食品有限公司园外园宾馆服务总台
     金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戚机厂柴油机车间机体班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小松(常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一科机械中心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织造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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