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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5:52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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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8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排污、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符合要求后,签署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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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1988年9月4日

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已经开展职称改革工作的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档案局


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已经开展职称改革工作的单位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12日,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展的职称改革试点单位,以及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中的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首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完成后,受聘的档案专业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文化部所属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指档案专业人员聘任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的,分别按《文化部直属图书馆、博物馆(院)专业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中相同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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