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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9:37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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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46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隶属主管的关系,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认真贯彻实施;
(三)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监督整改和监控,有效地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五)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八)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不含煤矿,下同)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集市贸易、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负责民用爆炸、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确定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在城区的行车路线,通行时间;
(四)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保存、保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年检。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工作;
(二)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四)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督查中的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道路化学危险品运输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负责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审核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按规定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燃气等公用、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和燃气、公用事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燃气行业的建设规划和燃气、公用事业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质审查;
(四)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燃气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水产、水利、农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
(三)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安全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农业机构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和
省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十四、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特困企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治理。
十五、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十六、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市总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十八、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安全,水路化学危险品装卸、储存安全,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码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具体职责按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宜政办发〔2001〕7号)执行。
二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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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问题与对策

刘辉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也已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由“法制”走向“法治”,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思路和工作方式的重大改革,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极大进步。为适应形势的要求,我们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主动加以修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笔者拟就利益趋动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冲击加以探讨。
(一)
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进行的理论探索与实践中,人们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目的要求等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通常认为,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按照法定权限、遵循实体和程序法的规则。从中不难看出,依法行政的内涵包括较多,但其核心内容却是行政权的依法行使。
行政权,作为宪政思想的体现,自其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之日,便具有了公权力的性质,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的利益。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是为了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行政许可是为科学分配资源和机会等等。为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其一,从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来看,其行政主体是特定的,即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对法律负责,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集中公众的意志制定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只能据此实施活动。从此种意义上讲,行政机关与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与被代表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其本身或其工作人员享受的特殊利益。
其二,从行政权的运行规则来看,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主要限于公共事务。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虽然十分广泛,但都与公共利益有关,权力所及的范围与对象主要是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性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的名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这正是行政权公益性所追求的目标。
(二)
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体系逐步形成,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日益完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必须看到,仍然存在着许多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暴露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直接背离了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法不依。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见着绿灯快点走,见着红灯绕道走”。如一些部门前边设关卡,后边乱收费。中央三令五申的制止“三乱”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借用行政权力,换换名目,换换方式,照收不误。如把集资换成“捐助”,把行政收费换成“咨询服务费”等,可谓不一而足。
二是权力滥用。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循私枉法。某些部门、某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人民交给的权力当成谋取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手段,以法卡人,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部门政企不分,混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角色,借口统一管理,指定管理相对人到所属经营单位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者借检测、检验、审批、发证等搭车收费,加重管理相对人负担,导致腐败滋生和蔓延。
三是放弃职权。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即非依法律不得转让,不得放弃。但现实生活中,循私情、私利,部门利益、地方保护,推诿扯皮、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等,足以说明。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人治,缺少法治传统,人们的法治意识、执法观念、执法水平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加上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立法跟不上、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但从主观上看,最主要的是利益趋动所至。为什么会出现有利的事争抢、无利的事推诿,“三乱”屡禁不止,政企难以分开,究其原因,无非从中可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如此作为的代价必然是牺牲公共利益,破坏了行政权的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三)
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从长远看,有待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我们不可能等待行政机关整体素质达到相当高度,再去实现行政权的公益目的,更不应该以此为由放弃对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追求。而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同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以有效的制度控制权力的滥用。当前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理顺政企关系。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的企业,其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必将导致行政管理秩序与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为此,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教训,严格审查行政主体资格,明确法定职能,理顺政企关系。行政机关所办实体、所属企业必须推向市场,挂靠于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与行政机关脱钩,以收取管理费为名的行业管理职能必须弱化。同时,既然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意志管理公共事务,国家理应保障其活动经费,不能让行政机关自行创收,自筹经费,否则就难以实现行政权公益性目的。
二是通过机构改革,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问题突出,各种许可、审批、发证等行政行为泛滥,既加大了行政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为此,应结合机构改革,进行彻底清理,机构、职能重叠交叉的,该撤的撤,该并的并。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许可等行为应一律取消,减少多余环节。对于适合于相对集中管理的事项,应积极探讨综合执法,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是实行行政执法督察制,强化监督检查。要本着地域管辖、系统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除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外,要特别重视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以及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四是全面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行政或行政权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鉴于目前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等现实问题,在定位上至少可以将过错责任纳入追究的范围。即对于那些主观上法律意识淡薄、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行为,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私利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的行为,都应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视其情节予以追究。只有如此才会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产生责任心,树立使命感,才能切实维护法制的尊严和行政权威。
五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抓好落实对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如何操作还缺少成功的经验。对此,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考查考核机制,奖优罚劣的优化机制,从而保证行政权公益性目的的实现。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

中国 阿尔及利亚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发表新闻公报(全文)


  2004年2月4日, 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阿尔及尔发表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新闻公报

  应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阿卜杜勒-阿齐兹•布特弗利卡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4年2月3日至4日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布特弗利卡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签署了旨在加强中阿合作的多项协定。双方认为,胡锦涛主席对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时期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高度评价建交45年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两国传统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决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继续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迈向更高水平。

  双方对两国在经贸等领域的合作成果表示满意,认为双方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良好的前景,表示将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为促进双方在伙伴关系框架内各个领域的贸易、投资与合作创造条件并提供便利,重点加强在油气开发、基础设施、电信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支持阿方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阿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的一贯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反对台湾当局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改变现状、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中方支持阿方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国民经济所作的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表示关注,主张应努力使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获益,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也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磋商与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加强国际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双方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挂钩。

  双方认为,维护稳定、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迫切任务。中方支持非洲联盟为实现非洲大陆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更大作用,支持非洲国家通过实施“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谋求非洲的振兴与发展。中方对阿方特别是布特弗利卡总统为促进非洲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努力表示高度赞赏。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及非洲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阿合作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两机制是中阿、中非加强集体磋商、共谋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平台。双方愿意在两论坛机制框架内加强合作,推动和充实中阿、中非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中东地区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符合地区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表示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包括建立完整主权国家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为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双方认为,应尽快恢复伊拉克的社会安定,双方主张尊重国际法和安理会决议,实现“伊人治伊”,使伊拉克人民恢复行使主权,确保伊拉克的统一,切实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呼吁国际社会积极参与伊战后重建。

  双方回顾了西撒哈拉问题的发展情况,重申支持联合国和平计划、“休斯敦协议”、安理会决议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先生的私人代表为和平解决该问题、保障本地区安全与稳定而作出的努力。

  中方对胡锦涛主席以及代表团在阿尔及利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胡锦涛主席邀请布特弗利卡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中国。

  二00四年二月四日于阿尔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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