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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33:14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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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现将农民工
“平安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请各地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案报我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工伤保险司。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农民工“平安计划”
——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特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总体要求,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重点
“平安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同时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
(二)主要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1.2006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2007年,半数以上小煤矿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半数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半数以上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展较快的地区,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3.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在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农民工参保。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分解下达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按照三年基本解决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问题的进度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农民工参保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并将计划分解下达到所属地区(行业),认真贯彻实施。
(二)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探索在各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机制。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参保手续的,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三)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各地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今后三年每年第三季度,部里将组织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各地也要相应建立经验总结、交流、推广的机制,指导和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的农民工参保进度进行调度督办。今年,从二季度开始,部里将根据今年的工作重点,按照国有重点煤矿目录,调度、检查各地推进煤矿企业参保的进度;明后年,将根据工作重点和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定调度督办的重点,做好检查、调度、督办工作。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项措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六)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结合本地贯彻国务院5号文件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出台有力措施,促使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七)为农民工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保持工伤保险制度框架的前提下,结合矿山、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切合实际的统筹方式、灵活有效的缴费方式、可选择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八)开展以“抓预防、保平安”为主题的高风险农民工工伤预防行动,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降低农民工的工伤风险。一是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检查督促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普遍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上岗前培训,并组织开展在岗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三是有效运用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
(九)开展农民工参保联合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快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十)做好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做好“平安计划”的宣传工作,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今后三年,每年4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纪念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农民工参保宣传咨询活动。
1.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集中宣传“平安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在参保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在保障农民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过集中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印制发放“平安卡”。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及如何领取待遇;本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名录电话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等,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散地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并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生产、生活场所设立“平安计划”宣传栏、广告牌。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国家政策和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工伤保险权益。
五、2006年主要行动
(一)4月份,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三周年之际,开展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的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二)6月份,各地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自查。
(三)从二季度开始,部里根据国有重点煤矿名录,按季度检查调度各地国有重点煤矿参加工伤保险进展情况。
(四)三季度,召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
(五)四季度,开展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
六、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工“平安计划”落到实处。
(一)摸清底数。通过利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或采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本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数量和结构。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今后三年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完成好“平安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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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流程与实施方案。
一、概述
实施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票量较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使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的原则为“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
(一)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采集
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录入,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汇总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传递工作。
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上传工作。
各地采集的发票信息,无论是在税务局端还是在纳税人端,其格式必须满足总局规定的接口标准。 
(二)数据传输
1.国税局、地税局同级信息交换
地方税务局根据自身网络分布和数据集中情况,在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汇总与传输时,可选择以下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全省无统一网络,或是有统一的网络,但是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清单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集中在区县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1,简称模式一;二是地市级有统一的网络,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地市级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2,简称模式二;三是全省(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条件较好,而且数据(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直接集中在省级(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处理,流程示意图见附图3,简称模式三。对于数据还未集中到区县的情况,各地应将采集的数据先自行集中到区县,再视同数据在区县的情况传输数据。
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应结合自身网络和数据分布状况,与省级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省内信息交换的对应双方单位,并上报总局备案。原则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交换地层级应选择附图所示的三种模式之一。这种传输对应关系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有条件的省市,应尽量提高传输层级。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区县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0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地市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2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省级同级交换信息的情况,每月22日前,由地方税务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局。
2.国税局数据上传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当月22日前直接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对于国税局、地税局在地市级交换信息的情况,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将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当月22日前上传至省级国家税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于每月23日开始对各地上传数据进行提取、清分,并将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四)省级国家税务局和总局进行比对
省级国家税务局每月进行本省发票的比对。总局每月进行全国发票信息的比对。
(五)比对结果处理
总局比对结果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按照上传路径回传到相应的省级国税局(具体传输规则另行制订)。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省级存储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的比对结果(包括总局下发的比对相符和不符的发票信息),各单位可以按照权限查询或下载。凡属比对不符的,由主管国税局追回抵扣税款。凡接收地税局发票信息的省、市、县级国税局均应将相应的信息用递送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回传到相应的地税局。
在总局比对结果不符的发票信息,由总局稽查局查处。省内比对结果不符的申请抵扣的发票信息由省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同时省级国家税务局将不符申请报税的发票信息传递给省级地方税务局,由省级地税局稽查局查处。
(六)为便于各地抓好落实工作,对上述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归纳整理,制订了《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工作一览表》(见附表)。
二、发票信息采集
在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比对的流程中,采集是整个流程的开始。信息采集的数据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运输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由于信息的采集还涉及到对纳税人的要求,因此,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必须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手段,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采集方式才能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为后期的传输、比对处理做好准备。各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并督促纳税人按照总局相关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证单书。
对于运输发票的开具方和抵扣方的数据采集,总局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录入软件。各地可以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和总局因特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使用。
信息采集主要分为如下两类:
(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采集
该信息由货物运输发票开具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依据不同的开具方式分为如下三种。
1.自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纳税人应根据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2.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代为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3.由中介机构代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代为开具的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
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依据不同的采集对象分为如下二种。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2.由中介机构代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受托中介机构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 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三、发票信息传输
在地方税务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管地方税务局-同级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在国家税务局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的传输路径为:主管国家税务局-省级国家税务局(清分比对后)-总局。其中,国家税务局在接收到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后应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一起向省级传输,直至总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除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递信息外,同时向地市级国税局报送上传税务机关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
(一) 发票信息汇总软件
对于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数据汇总,总局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各地可以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和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使用。
(二) 地方税务局数据汇总与传输流程
1.采用国税局、地税局区县级同级传输模式
区县级地方税务局应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及时将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汇总,并将汇总接口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给同级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
2.采用国税局、地税局地市级同级传输模式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直接集中到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后,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信息汇总,按标准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光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给同级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3.采用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同级传输模式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直接集中到省级地方税务局后,省级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信息汇总,按标准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软盘、光盘、网络或其它方式传递给同级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三) 地方税务局向同级国税局传输流程
作为数据传输源头的各地方税务局应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格式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选择数据传递的介质和途径。
各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同级信息传递时,对于汇总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应有详细记录备查。
(四) 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与传输流程
1.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数据汇总
(1) 接收地方税务局传来开具方货物运输发票
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接收地方税务局传递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并妥善保管介质。
(2) 汇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将信息汇总,生成总局规定的接口文件。
2.向省级国家税务局传输数据
在运行的初期,为方便快捷,传输数据采用FTP方式。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域网采用FTP方式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数据同时汇总传递给省级国家税务局,并将该区县级税务局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设置并向下公布FTP服务器的地址和用户名,保证FTP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3.省级国家税务局向总局传输数据
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清分、汇总各地上传的跨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和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传数据。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表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工作一览表
级别
环节
地税局
国税局
时间要求
备注
区县级
录入数据
1、 负责录入《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


每月20日前完成
地税局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局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汇总数据
1、 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

2、 接收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

3、 将本区县《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①

4、 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 ①

1、 接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

2、 接收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

3、 将本区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4、 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直接上传至省级国税局,并将税务机关名称和上报时间等信息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5、 将区县级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直接上传至省级国税局。①
地税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

国税部门每月22日前完成
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地税中介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等软件进行录入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行汇总
地市级
汇总数据
1、 将本地市《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②

2、 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地市级国税局。 ②

1、 将地市级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上传至省级国税局。②
地税部门每月20日前完成

国税部门每月22日前完成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行汇总

催报数据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地方税务局进行催报。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进行催报。



省级
汇总数据
1、 将本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③

2、 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传递给省级国税局。 ③

1、 接收省级地方税务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③

2、 将本省区县级上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汇总。


税务机关采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等软件进行汇总

催报数据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地方税务局通过地市级地方税务局进行催报。

1、 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有错误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通过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进行催报。




数据清分比对

1、 对本省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清分;

2、 将全部货运发票清单以及跨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上报总局;

3、 对省内发票进行比对处理;

4、 省内比对的不符信息由稽查局处理;

5、 从总局接收跨省发票的比对结果信息;

6、 提供本省发票的稽核结果信息的查询和下载。
每月23日开始进行数据清分比对
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稽核系统》软件进行清分比对
总局
数据比对

1、 接收各省上报的全部货运发票清单以及跨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

2、 对跨省发票进行比对处理;

3、 比对的不符信息由稽查局处理;

4、 下发总局的比对结果信息。



注:表中①、②、③分别代表模式一、模式二、模式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模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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