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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7:32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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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国家局已经部署了对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请你们结合此项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明确监管职能,加大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经营、制假售假、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难点,要以科学的监管理念进行分析和研究,创新监管模式;鼓励并引导中药材市场向企业化经营发展,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责任主体,并配合媒体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从源头上切实保障中药材的质量。

  各地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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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经2011年8月19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3日



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在各区、开发区(新区)设立派出机构。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其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研究,加强城乡规划信息、档案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相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买卖、涂改、租借或者转让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提交的图纸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期满一年仍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应当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的,处置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被处置房屋、土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并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建设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材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准变更决定。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

  (七)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城市、镇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改变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道路的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有配套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失效。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与有关部门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工程的书面意见;

  (二)装修前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现状材料;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第二十三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零星、低层住宅。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综合配套,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拆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临时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两层。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使用期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工程过半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验。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效果图原件;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和复验的有关材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

  (七)施工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预防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联动机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后,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规划许可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媒体以及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告,督促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第四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9月15日公布施行,1997年7月1日、 2001年12月29日公布修正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4〕6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本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04]13号),原平顶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调节经济运行,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和综台协调部门。
一、指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把政府投资的重点转到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化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和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能源结构调整工作。加强对日常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4.加强对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指导;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种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区域性规划、各主要行业和部门的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企业债券发行。衔接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负责全市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使用方向,监测债务安全情况;安排市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外资项目及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指导信托业、证券业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指导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和设计的审查;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家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的规划;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业的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研究城镇化战略,协调、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省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全市粮食、棉花、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九)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人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开放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参与有关制度、办法的起草和实施.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2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来信来访、督办查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技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规划;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负责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政策研究室)
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综合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运行进行预同、预警,提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安排重大调研活动胁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助做好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责任目标的协调工作。
(四)工业经济运行局(平顶山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间题,研究提出工交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热力.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原材料等经济运行的保障要素;提出动用国家重要储备物资的建议,管理药品市级储备;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全市综合运输、工交运输和外贸货运工作;组织贯彻工交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承担平顶山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料
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地方性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汇总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指导市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
(七)产业政策科
研究分析全市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和专项产业政策,组织提出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监督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的政策建议。
(八)对外经济科
研究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并协调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与监测;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全市对外合作项目库建设;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外资设备进口免税确认的有关事宜,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审核办理企业境外用汇投资项目事宜。
(九)财政金融科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状况;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吸资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审核财政性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负责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推进市场化融资工作,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协调股份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管理,衔接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拟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科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作活动和对口支援;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各类开发区、园区有关政策。
(十一)农村经济科
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办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二)城市发展科(平顶山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城镇化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城镇化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城市产业发展、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建议,协调城镇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我市在中原城市群中的定位及发展思路,提出协调城市间的政策建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承担平顶山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业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发展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协调加快工业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提出重要工业品的预期调控指标;办理政府投资的工业项目和重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贯彻国防科技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将本市军工经济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划;负责军工单位军转民及民品配套工作的协调服务;参与组织民品项目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能源科
研究全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平衡全市能源供给,优化能源结构,研究提出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建议;办理全市能源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五)交通运输科
研究全市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平衡全市财政性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利用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资金,平衡、报批和下达全市交通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高技术产业科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管理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办理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科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编制资源节约、节能和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八)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的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九)经济贸易科
监测分析全市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节;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负责粮食、棉花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配额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办理市场体系建设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就业和收入分配科
研究全市就业、居民收人分配、社会保障情况,编制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人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法规科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有关的办法或意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咨询和相关招标代理等投资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委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委系统的普法和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二)设计审批科
研究拟订全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办法;负责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和概算调整等报批事宜;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招标,协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标准、计价的制订和执行.
(二十三)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及代管单位的人事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8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业经济运行局局长1名,兼任委副主任,不占委领导职数;科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核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8名,经费实行财政全
额预算管理。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平顶山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挂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重大项目监稽察监管的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负责对重点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价;研究提出改善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措施和建议;跟踪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2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保留平顶山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国民经济动员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国民经济动员的制度、办法;负责安排国民经济战备动员措施费、动员科研费、事业费;衔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保留平顶山市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全市以工代赈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什划;参与全市扶贫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办理全市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事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保留平顶山市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管理市政府网站;参与市政府和综合经济部门的经济形势分析、监测、预测事项,了解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信息需求,组织、协调市直有关委办局、县(市)区政府、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经济信息的上网;负责采集、筛选国内外有价值的经济信息收查、监督。组织执行上级信息工作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市有关信息管理与服务制度;承担平顶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继续沿用其原单位性质、规格和人员编制,即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1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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