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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16:10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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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推动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方行为,我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临床工作时参考。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反映。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处 方 常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目 录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404084403.xls
二○○七年三月





前 言

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发布《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为方便药品名称的查询使用,并规范处方药品名称,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特编写《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供临床医师、药师和护士参考。

《目录》编写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药典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并参考了《新编药物学(第十五版)》和全国数十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处方集。共收录26大类93个亚类的1029个药品,其中单一成份药品为1009个,复方药品(制剂)为20个。对《目录》有以下几点说明。

一、《目录》主要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编写,目的在于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临床用药医嘱的药品通用名称,故只收载了医疗机构较常用的药品通用名。

二、《目录》中收录的药品名称系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带有盐基、剂型和规格。医疗机构在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制定药品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以及医师在书写处方和用药医嘱时,应符合《办法》和药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目录》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为目前临床常用的西药药品通用名称,未收载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这些药品名称应依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书写。

四、《目录》将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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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修正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和个人缴纳费款,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市直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机构。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是指执收单位收取费款时,向纳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纳费人将费款直接交入财政帐户的一种征收方法。

  第四条 票款分离采用以下方式实施: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纳费人持《缴款书》直接到财政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缴纳费款。

  第五条 财政征管机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确定公布纳入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开设收款处。收款处的具体布点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方便缴款的原则确定。
  (三)负责印制、发放、审验、核销《缴款书》。
  (四)负责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款解缴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收款解缴帐户。
  (五)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被委托代收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征管机构票款分离业务的要求开展代收代缴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被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有关执收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向纳费人开具《缴款书》,并督促纳费人按《缴款书》规定的期限将费款足额交入代收金融机构。
  (二)对不按规定缴纳费款的纳费人,应根据各自职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令其缴纳。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收入计划,并定期向财政征管机构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凡已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取消原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费帐户,并不准重新开设。

  第九条 凡已确定为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该项费款。否则,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十条 纳费人应按照《缴款书》开列的缴费项目、标准、金额,及时到财政征管机构开设的收款处办理具体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纳费人对《缴款书》开具的缴费项目、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到财政征管机构咨询。

  第十二条 对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未使用财政征管机构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代收银行收取费款未使用套印有“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收费票(收)据,纳费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出用途和使用范围办理,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10-20%的罚款,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征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款分离管理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办法》(市政府令第77)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2年11月21日 财税〔2002〕178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利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1-caishui02178f_2005062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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