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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0:54:24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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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81号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九届政府第83次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补助办法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为解决地方国有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巩固企业改革成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中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
  二、补助原则
  支付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原则是:以企业补偿和地州市县调剂解决为主,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个别补助为辅。
  三、补助范围
  1.自治区属特困企业;
  2.南疆四地州属特困企业;
  3.其他地州远离城镇的特困企业和个别有特殊情况的特困企业。
四、补助条件
  1.无力再生产经营的企业;
  2.无资产变现的企业;
  3.无再就业环境的企业。
  五、补助办法
  1.补助按照先难后易、先边远后城镇的原则进行。
  2.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和所在地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补助方案,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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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经贸委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经贸委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
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
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
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
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
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坚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一)因生产者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三包责任;
(二)因产品包装或者防锈处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要求造成的三包责任;
(三)因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致使农民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
发生换货、退货后,属生产者责任的,生产者应当及时收回农民退换回来的产品,并提供换货所需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及退货所需资金。
因销售者存放、保管不当造成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需要进行技术检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农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
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附件1: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
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1 |内燃机* |柴油机 |
| | 单缸柴油机 |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
| | 多缸柴油机 |内燃机
| |通用小型汽油机 |
| | 单缸二冲程通用汽油 |
| |机 |
| | 单缸四冲程通用汽油 |
| |机 |
---|------------|------------|------------
2 |农用运输机械 | |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待农用运输车三包
| |四轮农用运输车* |有效期和三包故障表
| |农用挂车 |发布后实施
| |挂机挂浆 |
---|------------|------------|------------
3 |拖拉机* | |
| |轮式拖拉机 | 包括大中型、小型
| |履带式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 |手扶变型运输机 |
---|------------|------------|------------
4 |土壤耕整机械 | |
| |机引犁 | 包括配小型拖拉机
| |机引耙 |用的土壤耕整机械
| |旋耕机 |
| |旋耕联合作业机组 |
---|------------|------------|------------
5 |种植机械 | |
| |机引播种机 | 包括播种、施肥联
| |机动插秧机 |合作业机械
| |秧苗准备机械 |
| |移栽机 |
| |地膜覆盖机 |
| |抛秧机 |
------------------------------------------

续表
------------------------------------------
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6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 | *指汽油机部分
| |机动喷雾机 |
|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
| |手动喷雾(粉)机(器) |
| |中耕除草机 |
| |灭茬机 |
| |施肥机 |
---|------------|------------|------------
7 |收获机械 | |
| |谷物收获机械 |
| | 小麦联合收割机* |
| | 水稻联合收割机* |
| | 小型收割机* |
| | 割晒机 |
| |玉米收获机* |
| |薯类收获机 |
| |甜菜收获机 |
| |花生收获机 |
| |甘蔗收获机 |
| |采茶机 |
| |茎杆切碎还田机 |
---|------------|------------|------------
8 |场上作业机械 | | 包括人力脱粒机
| |脱粒机 |
| |清选机 |
| |种子加工机 |
| |种子烘干机 |
| |玉米剥皮机 |
| |输粮机 |
---|------------|------------|------------
9 |排灌机械 | |
| |喷灌机 |
| |滴灌设备 |
| |农用水泵 |
---|------------|------------|------------
10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 | 指小型农副产品加
| |碾米机械 |工机械
| | 碾米机 |
| | 砻谷机 |
------------------------------------------

续表
------------------------------------------
序 号|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说 明
---|------------|------------|------------
| | 谷糙分离机 |指小型农副产品加
| | 砻碾组合米机 |工机械
| |小麦粉加工机械 |
| | 打麦机 |
| | 洗麦机 |
| | 磨粉机 |
| |榨油机械 |
| | 螺旋榨油机 |
| | 液压榨油机 |
| |淀粉加工机械 |
---|------------|------------|------------
11 |畜牧机械 | |
| |饲料收获机械 |
| | 割草机 |
| | 搂草机 |
| | 青贮饲料收获机 |
| | 集草机 |
| | 垛草机 |
| | 压捆机 |
| |畜禽昆虫饲养机械 |
| | 禽孵化育雏设备 |
| |畜禽产品采集加工机械 |
| | 剪羊毛机 |
| | 挤奶机 |
| |饲料加工机械 |
| | 铡草机 |
| | 饲料打浆机 |
| | 饲料粉碎机 |
| | 饲料混合机 |
|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12 |渔业机械 | |
| |投饵机械 |
| |增氧机械 |
| |叶轮增氧机 |
------------------------------------------
*表示产品有三包故障表

附件2: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名称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
1.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
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
四冲程6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
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
四冲程1年
3.主要部件名称:机体、气缸盖、飞轮
二、拖拉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
小型拖拉机 9个月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 2年
小型拖拉机 1.5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
三、联合收割机:(包括玉米收获机)
1.整机三包有效期: 1年
2.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2年
3.主要部件名称:
内燃机机体、汽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

附件3: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内燃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内燃机 |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
2 |机体 |裂纹、引起渗漏的砂眼、疏松、强力螺栓孔
| |滑扣等损坏
3 |气缸盖 |裂纹、损坏
4 |飞轮壳 |裂纹
5 |气缸套 |裂纹、断裂
6 |曲轴 |断裂、键槽开裂
7 |平衡轴 |断裂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8 |连杆、连杆盖 |断裂
9 |连杆螺栓 |断裂
10 |活塞销 |断裂
11 |飞轮 |破裂
12 |进、排气门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13 |气门弹簧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14 |凸轮轴 |断裂
15 |水泵 |损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
16 |机油泵 |损坏导致发动机缺油拉缸抱瓦
------------------------------------

拖拉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机架 |断裂、严重变形
2 |前桥 |损坏
3 |变速箱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4 |后桥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5 |变速箱 |脱档或乱档多次发生
6 |离合器壳 |裂纹或损坏
7 |变速箱体 |裂纹或损坏
8 |半轴壳体 |裂纹或损坏
9 |最终传动箱体 |裂纹或损坏
10 |轮轴 |损坏或裂纹
11 |悬架 |损坏或裂纹
12 |转向臂 |损坏或裂纹
13 |制动毂 |损坏或裂纹
14 |贮气筒 |损坏
15 |牵引装置 |损坏
16 |柴油机部分 |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
联合收割机三包故障表
------------------------------------
序 号| 名 称 | 故 障
---|----------|---------------------
1 |机架 |裂纹、严重变形
2 |割台 |严重变形
3 |割台输送螺旋半轴 |断裂
4 |钉齿滚筒齿杆 |断损
5 |滚筒辐盘 |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6 |逐稿器键簧 |断损
7 |逐稿器曲轴 |断损
8 |滚筒无级变速盘 |损坏
9 |纹杆螺栓 |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10 |离合器壳体 |破损
11 |传动(分动)箱 |损坏
12 |变速箱体 |裂纹
13 |差速器壳体 |裂纹
14 |最终传动壳体 |损坏
15 |半轴 |断损
16 |驱动轮轮辋 |裂损导致轮胎爆裂、损坏
17 |驱动轮轮胎 |脱落
18 |柴油机部分 |故障与内燃机三包故障表同
------------------------------------



1998年3月12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政发〔2006〕9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强化扩面征缴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建立基金责任分担机制,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增强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同时,切实做好困难、破产企业中断缴费人员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自2006年起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制定。
  四、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并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各类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凡按规定补缴2006年1月1日前的欠费,其个人账户部分仍按11%的规模记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实施方案执行。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和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搞好个人账户查询,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用工人数和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凡已按规定落实了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或虽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但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经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查发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将追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缴和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省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调剂奖励制度,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6〕51号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在确定按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对退休(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对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二)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予以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90%、70%、50%、30%、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至2010年退休的,分别发给高出部分的10%、30%、50%、70%、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以2005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再增加过渡性补贴,即: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增加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在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新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办法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五)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认真落实各项离退休待遇,使企业离退休人员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八、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基金责任分担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完善市级统筹,提高市级统筹水平,支持省级统筹。要进一步完善市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机制。各县(区)要根据市里下达的上解计划及时足额上解省级、市级调剂金。市对下调剂,实行考核拨付制度,基金的下拨与各县(区)扩面征缴和基金上解计划完成情况、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情况挂钩。要建立健全基金上解与考核拨付手续,由市级经办机构进行考核并提出调剂下拨方案,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具体上解下拨调剂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制定。各级政府要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行政府预算管理。对于出现的支付缺口,要分清责任,由各级共同分担。各级政府要树立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弥补做实个人账户和养老金支付缺口,承担养老金发放责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区)在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对积累的基金按照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积累基金的使用由上级部门统一研究确定。
  要统一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统一执行国家和省规定。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各地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边推进边规范,促使企业年金工作有较大发展。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促进企业年金规范化运营,保证基金安全。
  十、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经办工作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和“金保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要按照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基本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经办业务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要加强经办人员和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培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开展行风建设,抓好优质服务窗口的创建,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搞好宣传发动,提高政策透明度,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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