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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8:59:04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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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是总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要按照《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党组(委)要根据《实施纲要》的精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总局《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切实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对贯彻执行《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中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执法的实际,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树立良好的工商执法形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将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工作之中,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2.坚持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立足总局机关,着眼全系统,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安排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重点抓好2005年至2007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坚持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上的改革创新与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改革创新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4.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总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多年来,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以来积累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已取得的成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05年至2007年,形成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的雏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到2010年,建成惩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各项工作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15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并不断努力,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使反腐倡廉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良性互动,协调并进,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

  1.把反腐倡廉理论纳入党组(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题学习。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2.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2005年,制定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培训规划。2006年至2007年,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

  3.加强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2005年,制定加强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至2007年,深入开展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4.提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教育意识。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给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党课。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人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具有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人员,面向全体党员和干部。

  1.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举办优秀共产党员陶志捷、黄明光等先进事迹报告会。2006年,开展“廉洁执法、永葆先进”主题教育活动。2007年,开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主题教育活动。

  2.加强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定期开展“双先”表彰活动,积极参加“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彰显反腐倡廉先进典型事迹,发挥示范教育作用。适时剖析一些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分层次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理想信念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艰苦奋斗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4.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三)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

  1.建立和完善人事教育、机关党委、培训中心、宣传中心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

  2.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党校、培训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等机构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材,保证课时和质量。2005年,制定《2005- 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建设规划》、《基层建设纲要》,要增加充实反腐倡廉教育内容。2006年,组织编写《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2007年,机关党校、培训中心等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开设反腐倡廉教育课程,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十分之一。

  3.开设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2005年至2007年,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报刊开设廉政专栏,“工商行政管理网”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开设工商反腐倡廉网页,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化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4.开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抓好工商廉政文化建设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工商廉政文化示范点。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总结经验,推进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005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习考勤制度、学习档案制度、个人自学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学习检查制度和学习考核制度。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2005年,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凡属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总局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党组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传达或互通情况;凡属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大宗开支等,党组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2006年至 2007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3.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要按照总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从本单位的职责特点出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措施。

  4.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2005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带头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公开承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礼金上缴登记、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制度。严格执行外事纪律。2006年,在各单位制定《廉政守则》的基础上,制定《总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7年,对《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1.完善干部民主推荐相关制度。2005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民主推荐相关制度。2006年,全面推行制度。2007年,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2005年,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调研。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考察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3.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2005年,对“带病上岗”、“带病提职”干部问题的情况进行摸底和了解。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4.完善干部交流制度。2005年,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调研。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交流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三)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继续推行落实总局党组推出的一系列市场监管体制重要改革举措,如市场监管巡查制、互联审批制、企业监管双轨制、公示制、首办责任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准入制、以12315为基础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网络建设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等改革,并注重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支撑,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1.加强立法立规,完善市场规则,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供法制保障。2005年,研究制定总局2005年至2007年立法计划。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伙企业法》、《广告法》、《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抓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商标代理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适应完善法规配套规章和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发布行政规章。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运作。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牵头认真抓好《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工作。以建立健全“规范、公正、高效、透明”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完善企业退出清算机制为核心,从维护交易安全、规范经济秩序、惩戒失信非法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和腐败发生的角度,全面建立各类企业的严格退出机制。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完成《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

  (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价,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要进行调整或取消。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和削弱监管职责,更不能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配套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2005年至2006 年,总局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3.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2005年,研究、总结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五项清理”中有关执法程序方面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2006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7年,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2005年至2006年,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对基层执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证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避免随意性行为的发生,增强执法的统一性。

  (3)建立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加强检查、评议、考核。2005年,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进行试点工作。2006年,制定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管理相对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考核。2007年,推行制度的落实。

  (4)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对于错案,既要依法纠错,又要惩戒责任人;既要追究单位责任,又要追究个人责任。2005年,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全面情况。2006年至2007年,制定相关制度。

  (5)探索推行执法执纪情况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执法人员的行为,从中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取信于民。2005年,研究总结队伍教育整顿“五项清理”中有关案件回访工作情况。2006年,制定相关办法。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1)继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005年,认真清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坚决禁止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代收代扣、“搭车”收费以及乱收、乱罚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2006年,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阳光收费”、银行代收费的做法和经验。2007年,对行政性收费进行专项检查。

  (2)2006年,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彻底制止在举办各类活动时利用行政名义乱收费。

  5.继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1)2005年,完善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工作责任。

  (2)全面升级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子网站,积极推动网站应用,提供网上企业名称预核准、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查询等电子工商业务,提高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服务的水平。

  (3)继续推行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把首办责任制渗透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行政效能。2005年,进行调研,总结经验。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2005年至2006年,修订完善总局机关大额资金审批、分配和使用制度,基建工程工作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实行归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采购申请、审批、监督等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高效;重大基建投资项目,包括决策、物资采购等环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体讨论决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制约和管理。2007年,完善相关制度。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2005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006年,对坚持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007年,对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深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要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廉政谈话等改革措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2005年,制定《竞争上岗工作制度》、《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总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凡涉及干部提拔任用事宜,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前,必须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2007年,总局组织检查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干部任用工作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

  深化对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和行政性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行政审批工作方面,重点对广告监管、市场监管、企业注册、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等审批程序、时限、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在执法办案方面,重点对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等进行监督,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案源处理、立案、调查、定案、执行等环节,对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行政性收费方面,重点对事前(定费)、事中(收费)、事后(结果公示)的全程进行监督,强化对票据领购、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监督。要采取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005年,完成队伍教育整顿“五项清理”工作。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2006年,总局组织全系统换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2007年,总结、完善和推广执法督察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督察网络。2005年至2007年,对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对财物管理权的监督

  2005年至2007年,总局对每年拨付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完善大额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建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固定资产和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完善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等事项的有关手续,定期开展资产清查,防止物资管理部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五)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监督

  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强化监督。2005年,继续推行登记注册大厅“服务质量评价系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论证通过“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制定下发《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2006年,以实施“金信工程”为依托,依靠工商信息网络技术平台,利用“12315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网络”,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立销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件移送和行政处罚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强监督,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到2007年,建立总局、省局、市局三级12315数据库和总局、省局两级12315数据分析中心,形成总局、省局、市局、县(区)局、工商所五级12315行政执法信息化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操作和调度指挥。

  (六)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1.加强党内监督。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组(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2006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所在单位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下一级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2007年,推进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强化审计监督。地(市)、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上一级机关应依法依规组织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开展任中审计、单项审计等,2005年试点,2006至2007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全面推行。

  3.加强廉政监察、效能监察。2005年至2007年,继续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加强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

  4.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检举、申诉和反映意见。2005年,总结推广聘请行风监督员的经验和作法。2006年至2007年,继续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依法依纪惩治腐败

  (一)坚决查处各级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2005年至2007年,以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在基建工程、信息化工程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挪用、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案件。对违反总局“六项禁令”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向管理对象摊派报刊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收钱送钱、买官卖官、参与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2005年,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办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指导。2006年,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认真接待、受理来信来访,分别情况,妥善处理。认真梳理举报线索,有可查性的要采取自查、督办、转办等方式认真查办。凡是署名举报,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2007年,完善案件报告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送本级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情况。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在报送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的同时,抄报总局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此外,凡是工商干部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处理的,必须逐级报告。

  (三)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定期分析信访举报,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2005年,分析归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 2006年,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措施。2007年,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

  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证惩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把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继续坚持党组(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干部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在党组领导下,总局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意见的实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惩防腐败工作提供措施保证

  总局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周密部署,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组(委)抓好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把惩防腐败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督查机制,实行目标和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考核机制,运用考核成果,检验工作落实的有效性。建立奖惩机制,总结典型,表彰先进,找出差距,鞭策后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总局适时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切实加以解决,推动工作的开展。

注:《任务分工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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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以及具有岗位证书的监理助理员”等文字。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

五、删除第二十六条。

六、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实行委托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委托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实施监理:

(一)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同一监理单位实施对单位工程同一标段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提倡采用国家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原始资料;

(二)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同意在其监理的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设计标准及技术规范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验收。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接工程的监理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组建工程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

(一)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成监理机构;

(二)每个监理机构必须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每名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构成应当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和监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四)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从事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监理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参加竣工验收,有权拒绝移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仍承接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四)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五)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最低标准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任职;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三)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业务。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监理人员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监理、拖延检验影响施工进度的行为,有权向建设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建筑材料检验报告;

(二)对建筑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测单位检测;

(三)按照监理指令及时改正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监理机构的组建及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理规划及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方式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监理记录情况;

(六)施工单位接受监理及建设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建监理机构或者安排监理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1]6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任务是支持完成265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20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9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1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66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优先支持陆地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建材供应与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分配到各试点县,并于今年7月初将分县试点方案、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措施等情况联合上报三部委。各试点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改造户数。

  五、落实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今后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八、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加快推进“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各试点县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加强专家组对口指导,实行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九、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2012年1月底前将2011年任务落实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报三部委。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试点地区进行抽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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