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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安排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1:38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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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安排意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习、宣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安排意见
(1983年3月22日)

  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同志的先进事迹宣传以来,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党中央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的重视。许多人称赞张海迪同志是“八十年代的新雷锋”、“中国当代的保尔”,是一代社会主义新人的优秀代表。

  张海迪同志的事迹闪耀着共产主义的思想光辉,具有八十年代的时代特点。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典型的教育作用,在全国广大团员、青少年中掀起学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热潮,根据团中央书记处三月七日会议的要求,将近期宣传、学习张海迪同志的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生动形象地宣传张海迪同志的先进思想和事迹,教育广大青少年以张海迪同志为榜样,正确对待理想、前途和人生,逐步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象张海迪那样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局面而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  宣传、学习张海迪同志的工作,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全团要抓好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团十一大精神和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实际,持续不断,步步深入,切实抓好这一工作。

  二、宣传重点:(1)宣传她在党的教育下树立崇高的理想,正确对待人生,“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就要为创造美好的新生活而奋斗”;(2)宣传她“把广博的知识当成精神的营养”,根据自己的具体条件立志刻苦自学,百折不挠地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3)宣传她忘我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时刻想着为人民多做些什么,而不是索取什么”。这些内容主要是通过她二十多年刻苦学习、积极为人民服务、顽强和疾病作斗争以及她对待人生的态度来体现;通过党团组织和农民、医务人员、社会各方面及家庭对她的关心、培养、教育和帮助的事迹来体现;通过她与各种要求进步的青年接触、通信、互相关心和帮助的事实来体现,等等。

  三、宣传的步骤,第一阶段,(“五四”以前)全面系统地宣传张海迪同志的事迹,以及三月初在京对张海迪同志的表彰活动和张海迪同志的报告,让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了解、熟悉张海迪同志,使张海迪同志的形象在全国人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产生一定的影响。今后还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介绍张海迪同志的先进事迹,具体措施是:(1)由团中央宣传部编辑、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介绍张海迪同志先进事迹的书,向全国发行。(2)《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青少年报刊开辟宣传张海迪同志事迹的专栏;编发她的日记、她和群众的通信、读者来信和各地学习张海迪同志的情况、消息;发表文章、评论以及通过诗歌、照片、宣传画等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3)请其他报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配合进行大力宣传。(4)录制张海迪同志的报告录音、录象、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收一定成本费),组织巡回播放,使张海迪同志的事迹在全国人民中深入人心。(5)约请文艺单位配合,利用电影、戏剧、歌曲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目前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准备拍电影和电视片。

  第二阶段,(“五四”以后)联系各条战线不同特点的实际情况,在全国青少年中开展扎实深入的学习活动。要做到既有一定的声势,又更富有实效。具体措施是:(1)团的报刊发表社论文章,在一定的理论高度和思想深度上阐述学习张海迪同志的意义;(2)在工矿企业、农村社队和机关、学校等各条战线上组织青少年联系自己在四化建设中的工作、学习实际,广泛开展各有特色,内容丰富的“学习雷锋,学习张海迪”的活动,使学习张海迪同志,学习本地区、本单位先进人物的活动成为加强青年思想建设和推动全团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动力。(3)《团内通讯》、《情况交流》和团的报刊介绍各地组织学习张海迪同志活动的经验;(4)把学习张海迪同志的活动同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开展团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各方配合,通力协作,一抓到底。

  在此以后,把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转入经常,同“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同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向现代化科学文化进军,同搞好改革,为四化贡献青春的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五、当前要抓好的几件事:

  (1)组织团中央调查组,深入到张海迪同志生活、学习、工作过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

  (2)与山东团省委协商筹办张海迪事迹展览。收集、整理、保存好张海迪同志的一切资料(包括录音、报告、文章、日记、照片和有关实物等等),建立完整的档案和保存、使用制度。

  (3)在张海迪同志病情稳定和好转之后,与山东省会商研究张海迪同志的治疗、休养及减轻社会负担的措施,保护张海迪同志的健康,并协助她完成写作计划。

  (4)建议团中央各部、室、厅和团的报刊,都要根据团中央书记处要求,订出计划,分别抓好工、农、学、商、少等方面的宣传和学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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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号




关于发布《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柴油车排放造成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指导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1.1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柴油车排放造成的城市空气污染,推动柴油车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换代,促进车用柴油油品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是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机械工业局、科技部1999年联合发布)有关柴油车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自本技术政策发布实施之日起,柴油车的污染防治按本技术政策执行。本技术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柴油车、车用柴油机产品和车用柴油油品。

1.3柴油发动机燃烧效率高,采用先进技术的柴油发动机污染物排放量较低。国家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使用可靠的柴油车。

1.4柴油车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在大气中二次反应生成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会造成不良影响。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将不断严格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逐步降低柴油车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1.5柴油车主要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污染物等,控制的重点是氮氧化物(NOx)和颗粒污染物。

1.6我国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当前执行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控制水平的国家排放标准。我国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是:2004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到2008年,力争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2010年之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

1.7国家将逐步加严农用运输车的排放控制要求,并最终与柴油汽车并轨。

1.8各城市应根据空气污染现状、不同污染源的大气污染分担率等实际情况, 在加强对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的同时, 加强对柴油车等流动污染源的排放控制,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1.9随着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技术的发展,对技术先进、污染物排放性能好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应采取歧视性政策。

1.10国家通过优惠的税收等经济政策,鼓励提前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车用柴油发动机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二、新生产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产品排放污染防治

2.1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出厂的新产品,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2.2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积极研究并采用先进的发动机制造技术和排放控制技术,使其产品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以下是主要的技术导向内容:

2.2.1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电子控制燃油喷射技术和新型燃油喷射装置,实现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燃油系统各环节的精确控制,促进其产品升级。

2.2.2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中应采用新型燃烧技术,实现柴油机的洁净燃烧和柴油车的清洁排放。

2.2.3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实现油、气综合管理的发动机综合管理系统(EMS)和整车管理系统,实现对整车排放性能的优化管理。

2.2.4应积极研究开发并采用柴油车排气后处理技术,如广域空燃比下的气体排放物催化转化技术和再生能力良好的颗粒捕集技术,降低柴油车尾气中的污染物排放。

2.3为满足不同阶段的排放控制要求,推荐新生产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可采用的技术路线是:

2.3.1为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国家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可采用新型燃油泵、高压燃油喷射、废气再循环(EGR)、增压、中冷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2.3.2为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三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要求,可采用电控燃油高压喷射(如电控单体泵、电控高压共轨、电控泵喷嘴等)、增压中冷、废气再循环(EGR)及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等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

2.3.3为达到相当于欧洲第四阶段排放控制水平的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更高压力的电控燃油喷射、可变几何的增压中冷、冷却式废气再循环EGR)、多气阀技术、可变进气涡流等,并配套相应的排气后处理技术的综合治理技术路线。

排气后处理技术包括氧化型催化转化器、连续再生的颗粒捕集器(CRT)、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及氮氧化物储存型后处理技术(NSR)等。

2.4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产品排放性能和耐久性的控制内容。在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其产品排放性能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保证其产品的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2.5柴油车及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使用条件和日常保养项目,在给特约维修站的维修手册中应专门列出控制排放的维修内容、有关零部件更换周期、维修保养操作规程以及生产企业认可的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等内容,为在用柴油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三、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

3.1在用柴油车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要满足出厂时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控制在用柴油车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则是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排放性能。


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车型,在规定的耐久性里程内,制造厂有责任保证其排放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稳定达标。

3.2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控制,应以完善和加强检查/维护(I/M)制度为主。通过加强检测能力和检测网络的建设,强化对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以保证车用柴油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3柴油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产品维修网络体系。维修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排放检测和诊断仪器,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手段,提高维护、修理技术水平,保证维修后的柴油车排放性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3.4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在用柴油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淘汰污染严重的、应该报废的在用柴油车,促进车辆更新,降低在用柴油车的排放污染。

3.5在用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确需改造的城市和地区,应充分论证其技术经济性和改造的必要性,并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


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保证改造后柴油车的排放性能优于原车的排放。

确需对在用柴油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城市,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3.6城市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道路交通,推动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柴油车等流动源的污染排放控制水平。

四、车用油品

4.1国家鼓励油品制造企业生产优质、低硫的车用柴油,鼓励生产优质、低硫、低芳烃柴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保证车用柴油质量稳定达到不断严格的国家车用柴油质量标准的要求。

4.2国家制定车用柴油有害物质环境保护指标并与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同步加严,为新的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保障柴油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提供必需的支持条件。

4.3国家加强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车用柴油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加油站的监控力度,保证加油站的车用柴油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保证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使用符合国家车用柴油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车用柴油。

4.4为满足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对柴油车排放控制的严格要求,油品制造企业可精炼和供应更高品质、满足特殊使用要求的车用柴油,国家在价格、税收等方面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给予鼓励。

4.5催化裂化柴油、部分劣质原油和高硫原油的直馏柴油应经过加氢等精制工艺,保证车用柴油的安定性,并使其硫含量符合使用要求。

4.6国家鼓励发展利用生物质等原料合成制造柴油的技术。

4.7油品生产企业应提高润滑油品质,保证其满足柴油车使用要求。

五、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排放测试技术

5.1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应配备完善的排放测试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开发、生产一致性检测的需要。

5.2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排放测试仪器设备及试验室条件的控制应适应不断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的需要,满足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

5.3鼓励柴油车加载烟度测量设备的开发,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使用。

5.4应加强国产柴油车和车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研究开发,鼓励引进技术的国产化,推动排放测试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周某与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 23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要保持其秘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法律并不要求保密措施是万无一失的,只要达到了通常理解的合理保护即可。


三、基本案情
2003年3月11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板厂(以下简称挂板厂)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挂板厂委托周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窝板专用胶膜的粘胶剂,有关试验费用由挂板厂承担,挂板厂以后自行生产胶膜时,周某的配方按技术股方式入股并可获得年终分红。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进行了研制测试工作,并交付了研发成果。但之后挂板厂却未自行生产,而是由厂长杨某私自做主让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爱润公司)无偿使用,且双方间签订了1844400元的胶膜采购合同。对此,周某于2009年以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此之前,2006年12月周某已以挂板厂未向其支付技术研发收益为由,向西飞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判决,判令西飞公司支付周某技术开发收益7万元。宣判后,西飞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涉案胶膜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也未提交爱润公司生产的胶膜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直接证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院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爱润公司是否侵犯了周某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周某曾当庭表示其对涉案的胶膜技术并未采取具体保密措施,也无证据证明爱润公司实施的胶膜技术与其研发的胶膜技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因此,依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周某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由不被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及挂板厂都对涉案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被上诉人已经承认其所使用的技术与上诉人开发的技术相同,所以上诉人无需举证,而被上诉人使用涉案技术并未得到西飞公司的许可。故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判处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30万元。
爱润公司则辨称: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技术是商业秘密,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维持原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周某一审时曾当庭表示其对涉案的胶膜技术并未采取具体保密措施,而二审中其所提供的工作笔记本中的试验纪录、笔记本的保管情况及西飞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等,并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周某主张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
因此,综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判处适当,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项经营或技术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上三项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我们要关注的是第三项,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问题。
商业秘密要保持其秘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维持它的不为人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是:“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那么权利人采取了怎样的措施,才能被认定为是合理的呢?根据该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二)对于涉密信息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房、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也就是说,法律是根据权利人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努力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以此来考察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必须主观上有保护相关信息的意识,并在客观上表现出一定的行为。对此,企业一般需在自身的软件和硬件方面下功夫。软件是指制度、管理层面,企业通过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相关商业秘密性质、违反的处罚等,特别是商业秘密的范围及保护要求予以列明;硬件方面则指通过物理隔离、人员监管、分层次审批等方式阻碍员工及外来人员轻易的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警告心怀不轨的人员,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必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周某自身未对其商业秘密的范围、性质予以认定,也未事先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更是未与挂板厂及爱润公司签订任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议。因而,其商业秘密未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就只能自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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