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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5:40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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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商务局、对外开放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研究室等6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乌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交由新组建的商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全市经济技术协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拟订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并对全市行业规划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与信息服务。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以及贫困乡镇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编制乌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计划。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监测和研究;研究提出运用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组织编制全社会资金平衡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五)安排全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安排国家拨款建设项目和乌海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转报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实施办法,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拟订和调整乌海市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管理行业价格协会和价格听证委员会。
(七)依法对本地区价格违法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管理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处理全市价格投诉和价格复议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
(九)做好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拟订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政策、办法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一)参与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研究、论证;办理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协调、服务工作;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指导和协调各区、部门、行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各类试点经验;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根据市政府授权,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建议、议案的办理督查和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报表统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措施和步骤、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宏观经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进行宏观的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建议。
(三)经济体制改革科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政策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要改革试点;负责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的推荐工作;提出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四)经济政策协调科
研究和分析资金平衡、综合平衡和衔接财政、金融计划;参与拟订财政、金融政策;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使用;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办法和措施,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
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监督检查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负责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评估、论证、审查设计、概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测和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制订乌海市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基础产业发展科
提出能源、交通、电力、通信、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监测和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审查上报和批准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提出专项基金和预算内投资意见。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相关行业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及限上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办法措施;研究行业与一产、三产协调发展问题,并提出实施意见。
(八)农林牧区经济发展科(挂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农业形势及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拟定和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扶贫等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提交行业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并编制行业基建计划;监测和分析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承办乌海市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经贸流通外资科
提出外贸发展战略,跟踪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商有关部门编制除工业产品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平衡计划和储备计划;研究拟订市场总体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市场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立项审查意见;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制定除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
提出高新技术产品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应措施办法;管理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要产业技术成套装备的开发;提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
负责提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和编制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和提出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做好协调工作;搞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宏观协调;汇总编制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招生计划。
(十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调研费用使用情况;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扩初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负责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外引内联和招商引资工作;建设和管理前期项目综合库。
(十三)价格科
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政策,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研究拟定价格监督检查的办法,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收费管理科
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乌海市收费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收费管理工作;拟订和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负责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参与整顿和治理乱收费工作。
(十五)乌海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中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建设,研究提出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对外开放办公室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不占发改委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5名,副科7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8名。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乌海市经济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并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 划入的职能
由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 划出的职能
(一)将国内贸易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二)将粮食行政管理和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交由市商务局承担。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预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办法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市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拟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调整全市产业结构,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高载能工业区建设规划,建立和培育为高载能工业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负责对全市重点骨干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控。
(三)根据国家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战略和规划,研究拟订乌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办法、措施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管理与协调;管理全市民用爆破器材。
(四)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业、信息产业等方面经济法规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分析、掌握行业生产动态,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依据行业法规,制订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负责对特殊行业(包括电力、医药、民用爆破器材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管;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
(六)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拟订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办法和实施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导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提出全市工业产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八)引导推进工业领域投资,推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落实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节约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市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
(十)负责除建筑施工队伍室内装饰装修以外的专门室内装饰装修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对室内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市煤炭局。
(十三)组织与外盟市间工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推进工业化进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经济委员会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和档案机要、财务、资产、保密、安全保卫、人事、普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调解企业职工来信来访问题,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培训科
指导组织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训规划;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评定、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综合科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监控、考核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建立信息网络,负责企业上网工程,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四)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定期分析预测经济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主要商品、物资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跟踪调查停产与半停产企业的有关问题;协调铁路运输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改组;负责已转制国有工业企业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培训推广;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指导和推荐企业股票上市;负责全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初审工作;负责汇总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财务指标月报。
(六)中小企业科
提出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办法,指导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中小型企业对外合作;促进和健全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协调和提供金融担保、科学技术、经济贸易、人力资源和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和监督对中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方法。
(七)技术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中长期规划和全市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规划,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活动;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外资项目的审批上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术进步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全市推进工业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资源科
贯彻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和法规;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汽车等特种机械设备的报废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的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实施资源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各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指标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协调与指导煤炭行业的有关工作。
(九)行业管理科
依据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划、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对一般行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特殊行业(冶金机械、轻纺、建材、民用爆破器材、电子、包装等)按国家、自治区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监管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对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进行规划,定期公布投资引导目录,进行项目的登记和备案。
(十)高载能工业管理科
拟订高载能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为高载能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对工业区的高载能企业和高载能产品进行审批认定、上报等工作;审核批准高载能工业投资项目,贯彻执行高载能工业区各种行政管理规定;负责汇总全市高载能工业指标,并对高载能工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承担市高载能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十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科
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负责市直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经济委员会行政编制为26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主任1名,副主任 4名其中含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1名,副科6名)。另核定工勤6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市商务局,挂乌海市粮食局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和粮食流通市场管理职能。
(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等职能。
(三)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规章制度;拟定乌海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规划;监测分析本地区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宏观运行状况。
(二)研究提出乌海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办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的申报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出口企业产品出口退税稽核。
(五)负责重要工业品、农产品、原材料等出口产品的宏观管理和监控分析;协调管理加工贸易;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地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等工作。
(七)宏观指导和管理乌海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提出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审批、上报备案等工作。
(八)负责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九)争取和管理乌海市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境外企业和组织对本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十)负责国内外贸易、引进外资、粮食行业管理的调查、研究和统计信息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境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介服务、投资调解等方面的问题。
(十二)负责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促进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商务局设6个职能科室(含贸促会乌海支会):
(一)办公室
协调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建立与实施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资产、财务管理、老干部工作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党群、人事、目标考核、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提案议案建议承办或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培育、发展全市性商业中介组织的政策措施。
(二)对外贸易管理科
负责全市进出口贸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外贸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商品和生产资料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申报和监督使用;负责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的申请和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分析国际市场趋势,研究提出全市进出口总量平衡意见;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进行稽核承担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综合协调,指导乌海市涉及世贸组织事务的研究工作,负责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起诉、应诉等工作;开展世贸组织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贯彻和实施产业损害调查政策和法规;监测进口异常对本地区产业的影响。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依法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研究和推动科技世贸战略的实施;贯彻落实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承担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法规、规章。
(三)外资外经管理科
负责全市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外资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投向;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及境外投资相关业务;负责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和管理国外赠款等工作;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四)粮食科
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方针、政府和规定;负责国家、自治区、乌海市三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指导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建设;负责本地区全社会粮食市场的管理及《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年检工作;按政策做好军粮的储备供应;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转制工作;负责粮食财务、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国内贸易管理科
负责培育全市商品流通市场的布局和发展;指导制定全市商业网点规划,参与市场建设中重大项目的规划论证,规范商业设施建设;拟定全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市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内外贸结合;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需状况;组织和协调解决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市重要商品的市场;编制和实施重要商品的调控计划;负责市场整顿、规范和监督流通秩序;参与和指导流通企业的改制工作;按规定对医药工业生产和流通、成品油市场、化学危险物品、民用爆破用品、老旧汽车更新等特殊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按规定对典当业、拍卖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拆解等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酒类产销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内商贸流通的调研和统计工作。
(六)贸促科(贸促会乌海支会)
对口自治区贸促分会(国际商会),负责外经外贸和利用外资的促进工作;负责出口产品原产地证的核实和原产地证的发放工作;协调与工商联合会及其他行业协会的业务关系;协助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协调组织参加境外招商引资、经贸展览洽谈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6正3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老干部服务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在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牌子,是市政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修改和完善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
(四)负责提出和分解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督查目标完成情况。
(五)负责为外来投资商提供项目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情、资源、政策咨询服务,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各种审批手续。
(六)负责组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为企业搭建经济技术合作平台,引进项目、资金、科学技术、科技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负责推广应用互联网、BOT等国际、国内先进和通用的招商引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
(八)负责开展对外开放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乌海的区位、资源、政策等优势。
(九)负责分析研究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形势,提出各时期的工作重点。负责招商引资的信息统计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设两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协作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分解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办法;引进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招商引资方式,协调组织参加重要的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活动;负责为外来投资商进行市情、项目、政策等咨询服务,为投资商提供办理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负责编印对外宣传材料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信息统计科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和动态,起草有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全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的起草或修改;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库的建设;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等有关信息发布;负责与友好地区、毗邻地区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全市招商引资的统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行政编制为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发展和改革委员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2名(2正)。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组建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乌海市经济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汇集和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协调、参与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
(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全市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监督检查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市非煤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撤消原批准。
(八)负责组织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九)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归口管理市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职能科室4个: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划和制度;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财务、资产、人事、安全保卫、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建议的答复办理和综治工作;负责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合作;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执法纠察工作,查处违纪行为。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制订及修订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的问题;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工作;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定期统计上报全市各类伤亡事故;监督事故单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监督各区安监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查处落实工作;承担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非煤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主要管理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分管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分管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分管行业生产经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察科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电力、贸易、机械、冶金、轻工、有色、纺织、医药、建材、烟草、盐业、地质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分管行业伤亡事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验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查处工作;负责相关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处级领导1名(局长1名由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2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乌党发〔2004〕6号)精神,将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部分职能划归新组建的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不再挂乌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乌海市人民政府调研室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划出职能
将参与和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方案进行调研、论证,对有关综合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进行协调,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和协调市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工作;为各部门及三区提供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咨询服务职能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政府需要研究的带有战略性的问题进行决策前的方案调研、论证。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四)对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市政府及办公厅全局性、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参与市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调查研究室设2个职能科室:
(一)经济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二科)
负责对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和参与综合性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对一些带有战略性的政府决策进行事先论证。
(二)社会调研科(政府办公厅秘书三科)
负责对全市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和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为政府战略性决策提供依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乌海市人民政府调查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主任);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主任1名,科长2名,副科长1名)。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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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文化部 财政部


艺术表演团体会计制度
1986年10月15日,文化部、财政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二节 记帐方法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帐簿
第三章 剧团预算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剧团预算
第二节 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节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四节 预算拨款的原则和办法
第五节 预算拨款的核算
第四章 银行存款及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 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收入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收入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收入的核算
第六章 票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票务的管理
第二节 票务的核算
第七章 支出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支出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支出的核算
第八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专用基金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专用基金的核算
第三节 专用基金支出的核算
第九章 往来款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往来款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节 往来款的核算
第十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节 材料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年终结帐
第一节 年终清理
第二节 年终转帐和结算
第三节 年终结帐和结转新帐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报表的分类和编制原则
第二节 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 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批复
第十三章 会计分析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一节 会计档案
第二节 会计交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剧团”)的会计基础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艺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贯彻《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剧团会计是剧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剧团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会计核算、监督、分析和计划(预算)等项活动,提供会计资料,促进经营管理,繁荣舞台艺术。
第三条 剧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剧团会计,是基层单位预算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剧团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的收支两个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原则,剧团的一切收支(包括承包的演出单位在内),都必须全额入帐。
第六条 会计结帐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均应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益和费用处理。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会计事务,及时准确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为国家和本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要通过会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要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本单位处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要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签定经济合同,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和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八条 剧团要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的会计与出纳人员。大型剧团要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一般剧团要配备主管会计。
(一)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以责定权,权责分明。
(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及其他出纳业务。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三)会计,负责事先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登记总帐、明细帐,编制预算(计划)、会计报表和保管财务专用印章等会计业务,以及剧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剧团附设单独核算的经营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剧团只有会计、出纳两人的,遇到特殊情况,其中一人临时离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坚守岗位的一人可临时代行离职人员的职责,但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离职人员返回岗位后,代行职责的人员应将所代办的业务与其交代清楚。
第九条 根据《会计法》,剧团要加强对会计工作领导,指定一名团长分管会计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要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必须保持相对地稳定,不要轻易调动,要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保证他们有足够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和提高专业水平。会计主管人员和主管会计的任免,剧团须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剧团方可正式任免。
第十条 剧团附设的有偿服务部门,要单独核算。其净收入,要纳入剧团帐内。
剧团进行基本建设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设帐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剧团。

第二章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
帐务组织和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核算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有效地核算和监督剧团预算拨款、业务收支、财产增减和结余分配等情况。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根据。也是综合和检查资金活动情况的统一项目。会计科目按其分类的详细程度,分为总帐科目和明细科目两种。根据总帐科目设置总帐帐户,进行总分类核算;根据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 根据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特点,剧团总帐科目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共设置十九个总帐科目,现列表如下:
----------------------------------------------------------
顺序号|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顺序号 |会计科目分类和名称
------|------------------|--------|--------------------
|一、资金来源类 | |二、资金运用类
------|------------------|--------|--------------------
(一)|固定资产基金 |(十) |业务支出
------|------------------|--------|--------------------
(二)|周转金 |(十一)|专项拨款支出
------|------------------|--------|--------------------
(三)|专用基金 |(十二)|专用基金支出
------|------------------|--------|--------------------
(四)|差额拨款 |(十三)|暂付款
------|------------------|--------|--------------------
(五)|专项拨款 |(十四)|内部结算
------|------------------|--------|--------------------
(六)|业务收入 | |三、资金结存类
------|------------------|--------|--------------------
(七)|其他收入 |(十五)|库存现金
------|------------------|--------|--------------------
(八)|收支结余 |(十六)|银行存款
------|------------------|--------|--------------------
(九)|暂存款 |(十七)|有价证券
------|------------------|--------|--------------------
| |(十八)|库存材料
------|------------------|--------|--------------------
| |(十九)|固定资产
----------------------------------------------------------
第十六条 总帐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收方余额。
1.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全部固定资金的增减和结存情况,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平衡对应科目。凡是“固定资产”科目增减时,本科目也相应增减。本科目收方记固定资产增加,付方记固定资产减少。本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应与“固定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相等。
2.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业务正常活动所储备的材料物资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周转金的来源由主管部门拨款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用本单位的结余资金。周转金是供单位长期周转用的资金,应保证其完整无缺。不得变更用途移作费用支出。收方记拨入或转入的周转金数,付方记归还或转出的周转金数。收方余额反映现有的周转金数。
3.专用基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转入的“其他专用基金”。收方记提取、调入数。付方记年终结转的支出数。收方余额反映专用基金的结余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差额拨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由主管部门拨入的正常预算补助款。收方记拨入数。付方记缴回、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表示本年“差额拨款”的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专项拨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拨给指定专项用途的预算拨款。收方记拨入数。付方记缴回、冲销、转出数。收方余额反映专项拨款结余数。
6.业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演出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方记收入数。付方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本年“业务收入”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非业务性收入。收入记收入数。付方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本年“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8.收支结余
本科目核算剧团的收支结余及分配。年终时,将“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和“差额拨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收支结余数。年终决算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将“收支结余
”分配为“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年终决算如出现付方余额时表示亏损,应结转下年,由下年度的结余进行弥补。
剧团上年度决算报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需对上年度收支结余数进行调整时,应在本科目之下设置“上年收支结余调整”明细科目,对调整的数额进行核算。
(1)调整增加的上年收入或调整减少的上年支出,收记本科目,付记“业务收入”或“业务支出”(或“专用基金”)科目;同时,还应收记“专用基金”科目,付记本科目。
(2)调整减少的上年收入或调整增加的上年支出,收记“业务收入”或“业务支出”科目,付记本科目;同时,还应收记本科目,付记“专用基金”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上年收支结余调整”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9.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暂存、应付、预收、代管和应缴上级集中的款项。收方记暂存款发生数,付方记冲转或退还数。收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
(二)资金运用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付方余额。
10.业务支出
本科目是核算剧团各项业务支出的科目。付方记支出数,收方记收回或冲转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业务支出”累计数。年终余额转入“收支结余”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1.专项拨款支出
本科目核算剧团按“专项拨款”指定用途办理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支出数,收方记冲转、收回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支出累计数。当指定用途办理完毕后,应专项结报。经批准后,及时与“专项拨款”科目进行冲转,本科目应无余额。
12.专用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剧团“修购基金”、“超额补贴”、“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的实际支出数。付方记支出、调出数。收方记收回、冲销数。平时付方余额反映本年支出累计数。年终冲转“专用基金”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3.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暂付、应收、预付款项和备用金。付方记暂付款发生数。收方记收回或冲销数。付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暂付款数。
14.内部结算
本科目是核算剧团与所属演出队(剧组)、附营剧场及其他经营部门之间资金往来的科目。付方记暂付、应收款项,收方记收回、解交、冲转的款项。付方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款项。
(三)资金结存类——本类各科目余额,都是收方余额。
15.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剧团现金收付业务。收方记现金收入数,付方记现金付出数。收方余额表示库存现金实有数。
16.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剧团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收方记拨入款项和存入银行现金、支票或转帐收入数。付方记提取现金或转帐付出数。收方余额表示在银行的结存数。
17.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购买国家债券(如国库券等)的本金。收方记购买有价证券数。付方记国家偿还有价证券时的冲销数。收方余额表示国家尚未偿还的有价证券库存数。有价证券视同特殊存款,其利息收入作为增加“事业发展基金”处理。
1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剧团器材、物料、备件及劳保用品等的增减变动情况。收方记购入和盘盈数。付方记发出或盘亏数。收方余额表示库存材料结存价值。
19.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剧团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收方记固定资产增加数。付方记固定资产减少数。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数。
第十七条 根据编制预决算和核算、分析收入情况的需要,设置收入明细科目如下:
------------------------------------------------------------------
科目编号 |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1| | |业务收入 |
| 1| |演出收入 |
| | 1|本市(县城)演出收入|核算在本市(县城)的演出收
| | | | 入。
| | 2|外地城市演出收入 |核算在外地城市的演出收
| | | | 入。
| | 3|工矿演出收入 |核算在工矿的演出收入。
| | 4|农村演出收入 |核算在农村的演出收入。
| | 5|部队演出收入 |核算在部队的演出收入。
| | 6|少年儿童场演出收入 |核算为少年儿童专场演出的
| | | | 收入。
| | 7|出国演出收入 |核算出国演出的收入。
| | 8|其他演出收入 |核算其他演出收入。
| 2| |其他业务收入 |
| | 1|拍电影、电视收入 |核算参加拍摄电影、电视
| | | | 剧、录像的收入。
| | 2|录音、配音、灌片等 |核算录音、配音、灌片等业
| | | 收入 | 务的收入。
| | 3|外加工及维修收入 |核算加工、维修布景、美术
| | | | 装饰、乐器等收入。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4|附属剧场收入 |核算内部单独核算的剧场净
| | | | 收入。
| | 5|其 他 |核算以上五项不包括的其他
| | | | 业务收入。
2| | |其他收入 |
| 1| |音乐茶座收入 |核算附设茶座的净收入。
| 2| |小卖部收入 |核算附设小卖部的净收入。
| 3| |招待所收入 |核算附设招待所的净收入。
| 4| |专业设备出租收入 |核算专业设备出租的收入。
| 5| |杂项收入 |核算处理废旧物资、材料盘
| | | |盈等收入。
3| | |差额拨款 |核算上级拨入的正常经费补
| | | | 助。
4| | |专项拨款 |核算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补
| | | | 助。
| 1| |离休退休人员经费 |核算离休、退休人员经费专
| | | |款。
| | 1|离 休 金 |
| | 2|离休人员其他费用 |
| | 3|退 休 金 |
| | 4|退休人员其他费用 |
| 2| |大型修缮拨款 |核算大型修缮费专款。
| 3| |大型设备拨款 |核算大型设备费专款。
------------------------------------------------------------------
第十八条 根据编制预决算和核算、分析支出情况的需要,设置支出明细科目如下: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1| 1| |业务支出 |
| | |工 资 |
| | 1|基础工资 |核算正式在编人员、待分配
| | | | 人员、调出进修人员的基
| | | | 础工资。
| | 2|职务工资 |核算上述人员的职务工资。
| | 3|工龄津贴 |核算上述人员的工龄津贴。
| | 4|保留工资 |核算正式在编人员的保留工
| | | | 资。
| | 5|学员生活费 |核算发给学员的生活费。
| 2| |补助工资 |
| | 1|临时工工资 |核算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
| | | | 工、合同工工资。
| | 2|粮、煤价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粮食补贴、高寒地区煤价
| | | | 补贴。
| | 3|副食品补贴 |核算1979年国家规定超过一
| | | | 般标准5元的部分。
| | 4|取暖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冬季取暖补贴。
| | 5|交通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上、下班交通补贴和自行
| | | | 车修理补助。
| | 6|伙食补贴 |核算小单位伙食补贴、回族
| | | | 等职工伙食补贴、调往高
| | | | 工资地区学习人员工资差
| | | | 额补贴等。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7|工种津贴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
| | | | 工种津贴。
| | 8|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补助工资。
| 3| |职工福利费 |
| | 1|福 利 费 |核算按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 | 2|医 疗 费 |核算按规定列支的医疗费。
| | 3|工会经费 |核算按规定拨交的工会经
| | | | 费。
| | 4|独生子女保健费 |核算按规定发给职工独生子
| | | | 女的保健费。
| | 5|托儿补助费 |核算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托儿
| | | | 所补助费。
| | 6|探亲旅费 |核算职工探亲按规定报销的
| | | | 旅费。
| | 7|长休待遇 |核算病假在两个月以上的工
| | | | 作人员工资、经报批长期
| | | | 赡养人员补助费、病残人
| | | | 员生活费。
| | 8|退 职 金 |核算按规定发给退职人员的
| | | | 退职费用。
| | 9|职工丧葬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职工死
| | | | 亡火葬及费用。
| |10|遗属补助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死亡职
| | | | 工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 |11|其 他 |核算按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
| | | | 福利性费用。
| 4| |公 务 费 |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1|办 公 费 |核算安装电话和电话月租、
| | | | 长途电话、电报、邮资、
| | | | 汇费、办公文具用品、纸
| | | | 张、表册、文体活动费、
| | | | 公用报刊、杂志、学习资
| | | | 料、开水用煤、工作夜
| | | | 餐、卫生清洁用品等。
| | 2|水 电 费 |核算水费和电费。
| | 3|差 旅 费 |核算行政办公支付的差旅费
| | | | 及市内交通费。
| | 4|一般设备维修费 |核算非专业设备及车船保养
| | | | 维修等费用。
| | 5|车船燃料及养路费 |核算各种机动车船用的油料
| | | | 和燃料费、公路养路费及
| | | | 车船牌照等费用。
| | 6|取 暖 费 |核算取暖用的燃料、炉具等
| | | | 费用。
| | 7|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公务费。
| 5| |设备购置费 |核算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
| | | | 设备购置费。
| | 1|专业设备费 |核算舞台设备和音响、乐
| | | | 器、灯光、服装、化妆、
| | | | 大道具、录像、摄影及监
| | | | 视监听等专业设备费(服
| | | | 装设备指排练制作费之外
| | | | 购置的演出服装)。
| | 2|一般设备费 |核算非专业性设备的购置
| | | | 费。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6| |修 缮 费 |
| | 1|维 修 费 |核算自有房屋及建筑物的一
| | | | 般维修费。
| | 2|零星土建费 |核算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
| | | | 的零星土建工程费。
| | 3|公房租金 |核算租用公房及建筑物的租
| | | | 赁费。
| 7| |排练制作费 |核算为排练新剧目和整理保
| | | | 留剧目支付的各项制作费
| | | | 用。
| | 1|服 装 费 |核算制作演出服装费用。
| | 2|布 景 费 |核算制作布景的各种物料费
| | | | 用。
| | 3|道 具 费 |核算制作大、小道具的费
| | | | 用。
| | 4|化 妆 费 |核算制作头套、手饰、眼镜
| | | | 等费用。
| | 5|灯 光 费 |核算制作特技灯光费用。
| | 6|效 果 费 |核算制作音响和效果录音带
| | | | 等费用。
| | 7|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排练
| | | | 制作费,如场租费、作者
| | | | 稿酬等。
| 8| |演 出 费 |
| | 1|宣 传 费 |核算演出用说明书、宣传
| | | | 品、广告等费用。说明书
| | | | 收入,作支出收回处理。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2|演出消耗费 |核算演出用的灯泡、琴弦、
| | | | 化妆品、玻璃纸等消耗性
| | | | 费用。
| | 3|场 租 费 |核算自行售票演出的场租费
| | | | 或分成费。
| | 4|市内交通费 |核算演出期间演职员的月票
| | | | 及交通车租费。
| | 5|旅 运 费 |核算演出差旅费和演出器
| | | | 材、设备等运输费用。
| | 6|演出补助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给参加演
| | | | 出人员的夜餐费、行李补
| | | | 助费。
| | 7|提取的修购费 |核算按照规定根据“业务收
| | | | 入”的比例提取的修购基
| | | | 金。
| 9| |其他业务费 |
| | 1|剧目创作费 |核算进行剧目创作的各项费
| | | | 用。
| | 2|资 料 费 |核算业务图书、音像等资料
| | | | 费。
| | 3|观 摩 费 |核算按规定报销的观摩戏剧
| | | | 等方面的费用。
| | 4|业务用品购置费 |核算在固定资产限额下的业
| | | | 务用品、用具费。
| | 5|专业设备修理费 |核算业务用品、用具及专业
| | | | 设备修理费。
| | 6|练功及防护用品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练功
| | | | 服、鞋和防护用品费。
------------------------------------------------------------------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 内 容 说 明
一级|二级|三级| |
----|----|----|--------------------|--------------------------
| | 7|出国演出费 |核算剧团出国演出按规定支
| | | | 付给个人的服装费、零用
| | | | 费及其他费用。
| | 8|其 他 |核算以上科目未包括的其他
| | | | 业务费。
|10| |其他费用 |
| | 1|职工教育费 |核算按规定标准列支的职工
| | | | 学习、培训费。
| | 2|抚 恤 费 |核算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
| | | | 费。
| | 3|其 他 |核算以上1--10二级科目未
| | | | 包括的其他必要开支。
2| | |专项拨款支出 |核算上级拨入的各项专款支
| | | | 出。
| 1|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
| | 1|离 休 金 |核算离休人员的离休金。
| | 2|离休人员其他费用 |核算按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
| | | | 其他各项费用。
| | 3|退 休 金 |核算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 | 4|退休人员其他费用 |核算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
| | | | 其他各项费用。
| 2| |大型修缮费 |核算大型修缮费的支出。
| 3| |大型设备费 |核算设备购置及设备更新的
| | | | 支出。
------------------------------------------------------------------
第十九条 剧团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剧团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预算、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和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剧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第二节 记 帐 方 法
第二十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符号的规则。本制度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资金收付记帐法是以资金活动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来反映资金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理论根据是: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这一平衡公式,也叫会计方程式。根据复式记帐法的要求,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记入两个以上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同时要保持资金等号两边的平衡。所以当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和等号两边的科目发生对应关系
时,一定记“同收”或“同付”;当一笔经济业务只需要同等号一边的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一定记“有收有付”。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就是以这个规律为依据。这个平衡公式可以根据数学的移项规则进行移项,使等式变形。据此推导,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基本平衡公式主要有两种

(一)
资金来源类各帐 资金运用类各帐 资金结存类各帐
-- =
户收方余额合计 户付方余额合计 户收方余额合计
本式称为余额平衡公式,用以试算总分类帐户的余额是否平
衡。
(二)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类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类
--
各帐户收方发生额合计 各帐户付方发生额合计
资金结存类各帐户 资金结存类各帐户
= --
收方发生额合计 付方发生额合计

本式称为差额平衡公式,用以试算总分类帐户的发生额是否平衡和编制总帐科目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同类各科目内部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资金结存记“同收”,减少资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资金结存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第三节 会 计 凭 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载明经济业务具体内容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帐簿的根据。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类。自制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自行填制的单据。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单据、文件等。

(一)原始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出报销凭证:指业务支出报销单、购货发票、工资单等;
2.收入凭证:指本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发货票等;
3.往来结算凭证:指现金存款单、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付款委托书和信汇、电汇委托书、票汇结算单、借据、收据等;
4.材料收付凭证:指“财产物资验收单”、“财产物资领用单”。
5.还有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合同和文件等。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注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实物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如发给个人的款项,应有收款本人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且不得涂改。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记帐凭证。
剧团的通用收据应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对带有营业性的收款收据,应加盖税务部门的“统一发货票专用章”后方可使用,或领用税务部门的“统一发货票”。
上述收据或发货票,一般一式三联。一联作为入帐凭证,一联作为交款单位报销凭证或交款人收据,一联作为存根。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对已开出的收据或发货票,会计人员要在入帐同时,逐号核对,如发现收据或发货票开出,款项未收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用完了的收据或发货票存根,要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材料入库时,必须填制“财产物资验收单”;发出时,必须填制“财产物资领用单”,不得以发票代替“财产物资验收单”或“财产物资领用单”。
7.剧团的往来款项,一般使用通用收据,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收据,须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章,并附在记帐凭单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剧团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要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填制的方法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
8.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
2.审核原始凭证的数字是否真实,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刮擦、挖补、涂改和伪造凭证的情况。
3.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财经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预算、计划和合同,是否符合节约原则,有无不讲经济效果的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内容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以及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如果发现有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记帐凭证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记帐凭单和总帐科目汇总表两种。
(一)记帐凭单的填制和审核:
1.记帐凭单是根据原始凭证的业务性质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以归类整理填制的会计凭证。记帐凭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填制总帐科目汇总表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根据。
记帐凭单格式如下:
记 帐 凭 单
附单据 张 19 年 月 日 顺序第 号
--------------------------------------------------------------------------------------------
| 资金来源及运 | 资金结存类 | 金 额
摘 要| 用类科目名称 | 科目名称 |
|----------------------|----------------------|----------------------------------
|收方|过讫|付方|过讫|收方|过讫|付方|过讫|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出纳 制单

2.记帐凭单的填制要求:
(1)记帐凭单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单日期,凭单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单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单,还应由出纳员签名或盖章。
(2)记帐凭单,分为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金额数,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有收有付,收付两方对应平衡;两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定同收或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编制记帐凭单时,应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并应认真填写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的更正法进行更正。
(3)记帐凭单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填列。每月从第一号起按填制顺序连续编号。不得漏号、重号。
(4)记帐凭单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单时,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单后面,在其他记帐凭单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单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单,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5)会计人员填制的会计凭单应正确地作出会计分录,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①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人民币符号“¥”或“■”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人民币符号“¥”或“■”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②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和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③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④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⑤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字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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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
婚育证件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卡。婚育证件的格式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拒不交验的,应当限期交验。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办。
第十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孕产妇到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核查其婚育证件或者生育证明;没有婚育证件和生育证明的,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无证生育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招用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件。
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租住流动人口的婚育证件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明,并可以凭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五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六条 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返还给计划生育部门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工商、劳动、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核查婚育证件或者明知没有婚育证件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主向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造成计划外生育或者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计划生育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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