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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8:20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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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国家计委同意的《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过程中,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对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城市在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突
出表现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一哄而上,强制洗车、乱收费等混乱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对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规范清洗站的建设,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清洗站的审批管理。车辆清洗站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类项目作为基建项目,还需按规定划分权限进行审批。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严格控制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城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的其它城市,有条件的可设
进城车辆清洗站。
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客车、货车、特种车等)进入市区或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驾驶员应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进入市
区前自觉将车辆清洗干净。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坚持“自愿”的原则,可以自已清洗或到清洗站自助清洗(利用车辆清洗站的设备、工具、水等,自己动手清洗),也可由清洗站代办清洗。具体采取哪种清洗形式,由驾驶员决定。车辆清洗站应提供不同形式的清洗服务,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五、车辆清洗以维护市容洁净为根本目的,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洗车收费应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洗车。
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现有车辆清洗站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清洗站,以及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建站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车辆清洗站,要予以关闭。由建设部制订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加强对清
理整顿后保留的清洗站的管理和监督。
七、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车辆清洗站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洗车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乱收费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对一些典型问题,还要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
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19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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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地图

专利地图(Patent Map)由各种与专利相关的资料讯息,以统计分析方法,加以缜密及精细剖析整理制成各种可分析解读的图表讯息,使其具有类似地图指向功能。专利地图为企业指明技术发展方向,总结并分析技术分布态势,特别可以用于对竞争对手专利技术分布情况进行监视,将使企业做到知己知彼。企业不仅将专利地图用于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而且还应用于营销管理与技术创新管理。

专利地图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很早就受到重视与利用,其中日本的研究程度最深,应用范围也最广,日本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专利地图的研究,1968年,日本专利办公室出版了日本第一份专利地图,该专利地图能显示出技术功能性和应用方面的扩展方式,并能通过专利随时间的变化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随后,专利地图的应用逐渐扩展到工业。为了企业的科技发展战略、开发新的商机和进一步促进对专利信息的使用,近二十年来,日本政府收集和分析了许多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来制作专利地图,并将这些地图免费放在网上。

我国仅有极少数企业利用专利地图为其服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大部分企业不了解专利地图。

一、专利地图的作用

专利作为技术信息最有效的载体,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术情报,相比一般技术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内容翔实准确。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60%,节约科研经费40%。作为收集、整理、利用专利技术信息的专利地图将在未来信息世界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其实,大多数专利并不是偶然发现的,而是有目的地去设计开发的。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制造出来的产品要么是别人已经有了的,要么具有相似的技术,这是很大的研发浪费。有的企业要进军欧洲市场、美国市场,投入巨大的资金做好市场准备后,发现推广产品的核心技术专利掌握在欧美某些企业手里,如果预先为产品专利研发设定一个较明确且不会触碰到别人专利‘陷阱’的专利地图,就不会发生专利申请触礁的窘境,不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专利地图在专利信息利用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承上是指将检索到的专利信息,经过整理、加工、综合和归纳,以数据的形式归入一张图表中,可供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之用;启下是指通过对专利地图的对比、分析和研究,可作出预测和判断,从而得到可利用的技术水平、动态、发展趋势等情报,为企业制定经营战略、专利战略、选定开发目标等服务。专利地图作为一种搜集、整理和利用专利信息的工具对企业有重要意义。

通过专利地图的制作和分析,可以帮助企业:
1、激发创造新专利的新概念和发现,以及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领域;
2、为公司制定的大研发项目的合理性进行验证;
3、对公司的技术策略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慎调查,为技术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密切关注竞争者的研究动态并发现新的竞争者;
4、通过研究也可以发现在技术相对密集的领域的技术发展机会点;
5、帮助制定避免专利侵权的策略或可以专利诉讼的策略和打击对象。

二、专利地图的分析

对专利文献的分析可以由点及面、巨细弗遗的揭示技术信息。通过对单件专利的技术文献分析,可获得目前所遇问题的解决方法,获得技术发展新创意,回避现有专利陷阱。以时间为主轴,分析每周全球最新核准专利,可以快速反映新技术动向;以专利权人分析为主轴,可以了解该专利权人的技术与市场布局;以技术为主轴,时间、专利权人交叉分析,可以掌握技术趋势,对某一技术领域做出综合判断。通过专利地图分析,可以得到相关技术领域中竞争者的如下信息:

1、对手的研发活动年期分析:观察其在此期不同年份对研发活动的投入,可知各公司在其间所使用的研发资源;
2、专利的年龄分析:专利年龄等于各专利年龄总和除以专利件数。专利年龄越小,说明该公司在本领域享有较长的技术垄断优势,反之亦然。
3、专利的自我引证次数分析:自我引证越多,说明注重自我研发,与外界的技术互动有限。
4、被其他公司引证总引证次数分析和引证率分析:被引证得越多,证明该专利的价值越大,可能是该技术领域的基础或核心专利。
5、技术独立性分析:用一个系数来表示技术的独立性。独立系数越高,表明研发的独立性高,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表明技术研发路线比较标准,侵权的可能性相对大一些。
6、主要竞争者专利相互引证分析:通过相互引证关系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引证最多的公司基本上是处于本技术领域的领导者地位。而引证者往往处于相对的技术从属地位。
7、重要公司的专利排行榜分析:可以看到本领域内技术上的竞争态势。
8、重要公司历年专利件数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阶段各个公司的技术研发趋势和整个技术的发展趋势。

专利地图一方面可以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进一步归纳出每一个专利的技术及功效类别,通过分析这些图表隐含的与技术研发方向相关的信息,可以了解特定技术的动向,并进一步预测技术的未来走向。

在专利分析活动中,可以通过专利分析报告指导企业在一切可能的核心空白点上部署各种类型的专利,从而封杀国外竞争对手的仿冒空间,合理配置自主开发和获得授权。

三、专利地图的制作

由于专利地图所涉及的信息量非常大,整理起来异常烦琐。如果企业自身的实力不够,一般很难完成专利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还是交由专业的专利律师或咨询公司去做比较可行。尤其是进行专利侵权和有效性分析时,一定要由专业的专利律师来做。对于国外许多大公司而言,其专利地图都是用专利地图分析软件制作而成,可节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现阶段专门软件缺失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利用微软的 Excel来开展有关专利地图制作工作。

(一)制作步骤

专利地图一般包括专利管理图和专利技术图,制作专利地图步骤:
首先应明确制作专利地图目的,以及要解决的问题,它是正确选择专利文献的基石。其次要确定专利检索的主题、地区及数据库,以便确定专利地图制作及分析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是据检索主题和地区,进入专利数据库输入关键字和国际分类号等检索主题进行检索。第四是筛选,剔除与制作专利地图需求无关的部分,得到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专利文献,利用筛选后的专利文献进行专利管理图的制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茂名市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 号)、《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采矿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矿业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及具体生产作业界址,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
(三)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即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
(四)矿业权人以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方式转让矿业权的。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有进场交易和网上交易两种形式:
(一)进场交易: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进行矿业权交易。
(二)网上交易: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利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四种方式:
(一)招标: 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开标结果确定受让人。
(二)拍卖: 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三)挂牌: 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四)协议出让:按国家和省规定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示;或者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后公示完成交易。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并组织依法查处矿业权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及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矿业权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市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前,市国土资源局应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联合审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核通过,再委托采矿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活动。县(市、区)级发证的采矿权出让转让前的审核,可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交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已经建立的,可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交易活动。
具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但未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矿业权交易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交易活动,承办编制交易文件、发布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确认交易结果等具体工作,并承担矿业权交易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三)负责矿业权交易鉴证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矿业权交易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对矿业权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提供矿业权交易相关的法律和技术咨询。
(五)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矿业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承办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该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矿业权交易细则。
(二)矿业权交易指南。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服务承诺。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规程。
(五)矿业权交易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矿业权交易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和必要设施。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等专家,应从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委托矿业权出让或者转让的,委托人应当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并提供拟出让或转让采矿权的有关资料。
委托人应当是有权处置该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或司法机关。
属于委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委托人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十四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前,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估矿业权价款、实地踏勘以及委托媒体发布公告等工作所需费用,计入矿业权出让或转让成本,由委托人负责支付。其中,矿业权出让成本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和审批登记权限,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公告由实施矿业权交易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在本机构的交易大厅或网站上发布;涉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公告,还应在当地县(市、区)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省级或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矿业权,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交符合公告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同时附具没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受让矿业权情况的承诺书,并对所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转让公告和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投标人、竞买人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登记并书面通知取得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后,方可参加矿业权交易活动。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按照交易的矿业权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10%。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矿业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开展矿业权交易活动,确认交易结果,发布矿业权交易的公示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成交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或出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
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是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时,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的交易成交确认文件。根据成交确认书,出让人或转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矿业权交易鉴证书是指以自行寻找受让方转让矿业权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在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交易具体工作时,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照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凭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矿业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凭矿业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具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核实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中止交易,待争议或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交易:
(一)矿业权有争议的。
(二)矿业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矿业权交易网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交易主体书面通知终止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矿业权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矿业权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将矿业权交易细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在显要位置或者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矿业权交易评标、拍卖等活动进行现场公证,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公证文书,收取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矿业权交易,出具虚假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书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当经济赔偿责任。
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对其进行处分的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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