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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11:14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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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号

关于对“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青州烟草研究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是青州烟草研究所和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烟草专卖局2000年科研课题(合同号110200001005)。2002年8月,该课题通过了国家局科教司组织的田间评议。该课题组经过3年的科研开发,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基本完成合同指标。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材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要求。国家局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优质马里兰烟配套生产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项目鉴定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7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青州烟草研究所做好鉴定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会成员。请湖北省五峰县烟草公司准备马里兰烟烟叶样品。
  四、鉴定会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会期一天。请鉴定委员会专家于7月26日报到。
  会议地点:山东省临沂市荣华大酒店
  青州烟草研究所联系人:王元英、蒋予恩
  电话:13605369016、13869641638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程多福
  电话:13611277581、13611135953
  五、会务工作由青州烟草研究所承担,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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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对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给予办理抵押物登记;对由农村合作基金会划转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贷款人变更为农村信用社,借款人为企业,并重新订立抵押合同的,应双方当事
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可以给予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1999年12月6日

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土局


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7年5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闽土资〔1997〕00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对已成立的、改建或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认和处置时,应本着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原则,明晰土地产权,准确评估其价值量,依法处置,规范运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纳入依法规范的管理轨道。现就请示中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已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的土地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确认和处置中的问题。一是重新评估的基准日期,应是股份制企业设立时确定的估价期日。这是因为土地资产同其他国有资产一起作为国家股,就应同其他国有资产一样有统一可比的基准日期。二是当出现股份制企业成立时的评估价格和重新规范中的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应当确认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重新评估的价格。三是对重新评估确认后带来的价格不一致问题,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减少土地使用年期;2、如有多余空地的,可收回多余空地(即减少面积);3、按原入股作价总额与现单位面积地价比例进行宗地分割,使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重新办理手续),其余部分可由现股份制企业补交出让金,或以租赁方式使用;4、有条件增资扩股的,在企业增资扩股时,两个评估价格的差额部分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也可作为国家股再进入。
二、关于土地资产分割入股的问题。有些企业认为土地资产全部入股后国家股所占比例太大,其他股东收益降低而影响其积极性,提出企业占用的土地分割后部分入股,其余沿用划拨方式。我们认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按《暂行规定》办理,对某些企业土地资产全部作为国家股有困难的,可灵活运用《暂行规定》确定的其他方式综合处理,但不得再沿用划拨方式。宗地分割入股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国务院第55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三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同时使用的问题。有些企业将其使用的土地一部分通过出让方式作为企业法人股,一部分直接作价入股作为国家股,一部分以租赁方式进行处置。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方式处置,或者三种方式并用,只要符合企业实际需要,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都是可行的。但这三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一定要明确。
四、关于有的企业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是以贷款支付征地费和基础设施上的投入部分是否要剥离作为国有法人股的问题。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投资主体和投资风险责任承担者等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确定问题。如按评估的地价还原租金,还原利率基本上应以土地还原利率为主确定,但同时要考虑不同企业的收益水平。具体标准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股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当股份制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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