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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2:14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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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1995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铁路必须适应全国改革的形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着眼内部,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以调整财务关系为重点,同时调整计划、劳资、运输等方面关系,进行综合配套
,在运输企业改革方面迈出新的步子。
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转变部机关政府管理职能,理顺部局产权关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完善“管直方案”,打破收支两条线,建立以成本增长与收入增长挂钩为主的收入激励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逐步下放大修、更改的管理权限,扩大铁路局投资决策权,同时加大铁路局成
本管理和投资的权责;规范利润分配,对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工附业实行经营全面考核,实施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结果挂钩考核;合理划分资金管理权限,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部对运输企业宏观调控和监督,强化部
在运输生产上的集中统一指挥职能。通过以上措施,推动运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的形成。
一、转变部机关的管理职能,理顺部局产权关系
铁道部代表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铁路资产所有者的职能,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责任,逐步改变过去对铁路局直接经营、直接管理的体制。部运输调度统一指挥,重点是基本运行图编制、干线车流调整、局间分界口和限制口运输组织及跨局列车开行的管理和指挥,科学界定铁道部和
运输企业之间的运输生产管理权限。
打破运输企业财经统收、统支、统分的体制。铁道部将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分配等制度,强化产权管理,为企业在收入分配、成本管理、资金使用上的自主经营创造条件。
有计划、有步骤的建立起铁路局对国家投入的全部资本金保值增值和企业对盈亏承担连续责任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有效地经营运输、工附业、施工、多经企业的全部法人资产,扩充企业的资本实力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继续完善“管直”方案,鼓励增收创收,增强自负盈亏的能力 继续完善“管直”方案,部通过直通清算单价的调节使各局清算一次到位。各局应按照“管直”方案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对分局的收入分配办法,并把这种机制落实到站段 为增强各局的自负盈亏能力,鼓
励各局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经营政策,由此增加的收入作为路局的清算收入。
鼓励各局投资改造旅客列车,改造后的列车实行优质优价,对其加价部分按补偿相应成本和兼顾投资者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积极稳妥地开展协议运输,所增加的收入作为各局收入,并按一定比例补偿成本。
遇有全路统一的运价调整,其管内收入部分留给路局,直通部分由部调整直通清算单价。
三、改革和加强成本管理,加大铁路局成本管理的责任和权利
铁道部对运输支出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全路成本控制目标。
改革成本水平确定办法,1995年起对各局成本总额基数的下达,不考虑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消除“水平法”的不合理导向。
实行收支挂钩的弹性计划考核办法,对各局定成本总额基数,增收按规定比例增加支出权利,加大企业增收的责任和增支的权利。
调整成本结构,保证主要运输设备的运用、检修和工资的适度增长,控制一般生产性开支,压缩非生产性支出。部制定办法,确定和考核成本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的结构比例。各局在部下达的工资、大修、费用三大块支出结构比例内视自身的收支情况予以自主安排。
四、落实企业经营责任,规范利润分配办法
为保证将铁路运输企业的亏损降低到最低限度,部将根据弹性收支计划对各局下达利润(亏损)计划和增利(减亏)目标。
明确企业整体经营责任,实行经营全面考核。为了正确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盈亏情况,将对各局运输企业、多种经营、工附业经营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各局自负盈亏,承担连续责任,历年的盈亏要连续计算,不再实行由上级主管部门弥补亏损的制度。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承担经营责任。重点考核经营结果,考核盈亏计划的完成情况,确认或否定新增效益工资,评价企业经营管理者履行的经营责任。
规范利润分配。各局按清算收入的3.24%上缴营业税金及附加;盈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上缴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两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多种经营、工附业都要按资产关系对主办单位上交投资收益。部直属公司要向部上交利润。
五、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有偿占用
为加速资金周转,各局运输进款在向部及时缴中规定的款项后,直接抵拨作为周转资金。缴部款项包括:建设基金、保价收入、养老保险统筹金、营业税及附加、应摊各局的部集中的开支、所得税以及国家和部其他规定的应缴资金。
运输收入大于清算收入的差额,各局必须及时、足额地上交。
各局运输进款收入在完成上缴后为本局留用周转资金。周转资金与经营所需资金的差额,由各局利用内部调节或借贷的方式自行筹措。各局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清理旧的货主欠款,防止新的货主欠款。1995年起,货主新的拖欠占用路局资金。
部将发挥资金调节中心的作用,统一筹措部分资金,解决一些资金缺口过大企业的资金需求。
实行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部局相互之间、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实行有偿占用。
1995年,对各局计划内的资金差额筹措所带来的利息支出在年度成本计划予以安排。
六、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工资分配,控制消费基金增长
对运输企业工资基金来源实行总量控制,完善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在坚持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运输收入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同时,考核企业盈亏计划的完成情况,加大考核力度。局属工附业系统(含装卸、大修)的工资基金,包括在运输企业工效挂钩范围之内。规范多种经营
企业工资和劳务费的计列和发放办法,控制多经企业工资性支出。1995年各局运营从多经提取的工资基金(含各种劳务费)要控制在总营业额的10%之内。
对职工工资总额的支付,实行宏观调控。继续执行企业工资基金储备制度和工资总额增长的调节制度,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适度增长。
部统一管理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和由国家、部规定的津贴制度,铁路局在此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方式。
继续实行鼓励增产不增人、增产减人的政策。企业在控制职工总量的前提下,要调整用工结构,逐步减少正式工,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企业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路网性单位、局及分局机关除外)、人员的编制。
七、改革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的管理体制,逐步下放管理权限,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
部负责编制铁路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中长期规划。
年度更新改造计划中路网性编组站、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全路统一规划的路网性重大技术改革项目中需铁道部统一协调的项目由铁道部负责编制。部将明确规定由部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并适量集中各局计列的折旧资金。部管项目以外的设备更新改造由路
局负责。
铁道部大修理计划实行总量控制,除部集中少量资金用于安排货车厂修和灾害复旧以及对机、客车厂修下达计划外,各铁路局在部确定的中长期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大修,积极进行修理制度改革,统筹安排大修费和维修费。
铁路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在服从全路中长期规划的前提下按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自主安排,其中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要报部核备;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要报部批准。
八、理顺多种经营的产权关系,增加投入、加快发展
各局要坚持多元经营战略,发挥优势,增加投入,优化结构,推进联合,发展集团,形成规模经济。
理顺多经的产权关系。多经企业的资产,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都要分别明确分局、路局或铁道部为出资人。出资人享有选派经营者、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等权利。多经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办单位要根据自身能力,增加对多经投入。现阶段,可将闲置的
设备、设施投到多经企业,增加多经企业的资本金。
规范多经的企业管理,聚集资本,增加实力。多经企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管理和核算收入、支出和利润。要控制消费基金,使之适度增长。重点要规范多经的工资和劳务费的计列和发放,严格利润考核,按部规定规范利润分配。严格收入和成本管理,不许违反财经法规,转移收入和乱
挤成本。
多经企业要积极开发实业,大力发展商贸、仓储、旅游、高新技术产业和房地产业等。
九、在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部对运输企业宏观调控和监督
部机关必须强化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重点是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政策和行业规章、规定。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产业布局、投资方向、成本水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以保证总量平衡和
结构合理。
铁道部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体系,对资产经营、运输纪律、安全工作、路风建设、设备质量、资金投向、会计统计依法进行审计、检查、监督,依据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有效的手段和科学的指标体系,重点检查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全,指导、检查、监督企业更新
改造及大修理工作,确保主要运输设备的质量。
铁道部要在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管理上开展培训,对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19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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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预防旅游景点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预防旅游景点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2]20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驻乌各单位:
  随着旅游高峰期的到来,国内外游客来疆旅游人数和市民出行人数明显增多,因多种原因,在旅游景点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为确保旅游人员的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好本单位的车,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二、各旅行社、出租汽车公司要对参与旅游运营的车辆及时检修,严禁旅游车辆带病上路运营,消除事故隐患。
  三、市城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对旅游线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尽快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在旅游线路、景点加大警力部署,增设勤务岗点,对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强行超车等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从严从重处罚。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计电[2001]64号

2001年7月20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时限和重点
  这次检查主要是检查2000年1月以来各地农村电价和农村电网改造中的收费执行情况,检查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擅自提高政府定价、价外加价的;
  (二)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三)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电力物资供应乱加价、乱收费的;
  (五)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六)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借校表为由向农民多收费的;
  (七)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地区是否实现了城乡同网同价、电价公开、抄表到户;
  (八)收取农网“差价还息”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1年7月至11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7月31日前为部署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办发[2001]42号文件的要求和我委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8月1日至10月10日为检查阶段。各地尤其是市(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深入到农村的乡、村进行认真检查。各地还可根据情况在重点检查前部署被查单位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各地进行督促指导和抽查。
  (三)10月1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对此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各地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检查要突出重点,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级检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价格检查和价格整改相结合。省、市(地)要逐级确定1-2个重点,选择投诉多、群众意见大、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直接检查。
  (三)认真检查、依法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政策,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价格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将多收的价款如数退还给农民。对违反政策的有关责任人,应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投诉举报工作。要加强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政策的宣传,增强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作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能久拖不决。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摸清情况,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有关农村电价统计要据实填报、逐级汇总,严禁虚报造假。通过检查要摸清情况,掌握实情。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使这次检查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建章立制、防止反弹,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六)认真做好上报检查中的情况反映和总结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7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以简报形式上报一次有关检查情况。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表:一、全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统计表(略)
  附表:二、2001年农村电价执行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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