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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贸委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5:37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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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贸委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贸委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经贸委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川经贸产业[2002]157号




各行办、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和整顿协会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对全省工商领域协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增强其服务经济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引导其更好地为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贡献力量,我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经贸委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已经委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工商领域协会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川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文件精神,针对四川省经贸委主管行业协会的现状,为规范对主管行业协会的管理,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增强其服务经济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引导其更好地为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贡献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工商领域协会指由四川省经贸委及所属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的协会。

第二条 直接管理协会、学会、联合会、(简称直管协会,下同),指业务工作、协会领导班子、协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外事工作、党务工作、纪检监察等工作直接由省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能的协会;委托管理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简称委管协会,下同),指业务工作、协会领导班子、协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外事工作、党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由省经贸委委托相关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使管理职能的协会。

第三条 直管协会、委管协会均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管理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工商领域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

第六条 设立的基本原则:工商领域协会的设立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同一协会在一个行业、一个区域内不重复设立的原则;坚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自主参加(法律别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坚持自立、自治、自养、自律的原则。

第七条 全省性工商领域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对工商领域协会履行管理职能,负责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规范和发展。在省经贸委产业政策处加挂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管理方式及职责

第八条 指导和监督协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协助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查处协会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领导协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条 负责协会人事、外事管理,指导、监管协会的财务和资产。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商领域协会登记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协会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审查的项目是:

1、成立

提供下列审查材料:申请报告、筹备会纪要、法人履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协会章程草案。

2、变更

名称变更:需提供申请及协会理事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书。

住所变更:需提供申请及相关的有效房屋产权证明。

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供申请及协会理事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供申请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

章程变更:需提供申请及理事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3、注销

需提供下列材料:注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理事会会议纪要。

4、年检

需提供的材料有:年检报告书,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根据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第十三条 审查的基本程序

1、对直管协会的审查程序

(1)成立审查程序

直管协会筹委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

(2)注销审查程序

直管协会理事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3)变更、年检审查程序

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2、对委管协会的审查程序

(1)成立审查程序

委管协会筹备组----主管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2)注销审查程序

委管协会理事会----主管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省经贸委

(3)变更、年检审查程序

委管协会----主管厅局、行办、直管协会----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

委管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材料,报对应委托管理的相关厅(局)、行办、直管协会初审;经初审合格,报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复审。最后报委党组批准。

第十四条 审查的职责划分

1、对直管协会的成立、注销,由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党组讨论通过,方可行文批复。

2、对委托直管协会管理的代管协会的成立、注销,由直管协会初审后报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核批准后即可行文批复。

3、对直管协会、代管协会变更(含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年检等日常性工作,由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查后报分管主任审核批准后即可行文批复。



第四章 协会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会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及年检初审,指导和监督协会按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规范与发展。

第十六 条有关协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查处工作、外事外经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报委党组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关于委内各部门与协会的关系

1、有关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的政府职能,须报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委托协会办理许可证或其它收费项目的重要政府职能,协会须报经省经贸委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提交党组会通过决定。

2、业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协会进行课题研究、行业规划的编制与论证、培训等工作,相关协会应认真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自觉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的关系

1、直管协会对代管专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有初审权。

2、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无隶属管理关系,在业务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3、直管协会与代管协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的管理不能超越省经贸委委托的职责范围,不得干涉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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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海市人民政府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海市人民政府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9〕130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海市人民政府制订的《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龙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

  为保障龙海市颜厝片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漳州市区周边地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总体框架,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颜厝片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颜厝片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拆迁范围
  具体范围以征地拆迁红线为准。
  第三条 征地拆迁人、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人: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以征地拆迁公告时间为准。
  第四条 安置方式、地点
  本片区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异地安置,安置地点依据漳州市中心城市远景规划确定的安置地块优先选择。
  第五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面积计算和处理办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土改时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中的房产部分;⑵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人民公社审批的申请书(表);⑶1987年1月1日前龙海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许可证;⑷1988年、1989年龙海县土地局批准的补办证书;⑸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用地申请表或建设用地许可证;⑹龙海县政府授权县土地局审批的清理补办申请表;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⑻1987年1月1日(土地法颁布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若被拆迁人能提供建造时间直接原始的有效证明的,可视为完全产权,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面积计算:房屋测量面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处理办法
  1.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2.凡是2007年1月22日后未经漳州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依法批准之外),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安置补偿。
  3.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它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企业用地房屋与住宅房屋混用的,属企业权源用地纳入企业评估,实施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属住宅权源用地,可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的确定
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补偿的依据。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一)住宅
  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案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拆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它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三)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收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地:属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骑楼、空地、天井等,给予土地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二)征收工业用地:按现行土地征用成本进行补偿,建筑物按附表四标准补偿。
  (三)征收农用地:
  1.征地拆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以龙海市提供数据为准]。
  2.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六执行。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九条 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第十条 产权调换原则
  (一)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二)产权调换选房办法: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腾房验收证”,被拆迁人凭“验收证”确定并换取“拆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在同一时间内完成搬迁并验收的,以抽签形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拆迁人凭“顺序号”在拆迁人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装修部分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按有效面积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住宅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含装修):
  框架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0元补偿;
  砖混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砖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补偿;
  土木结构: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房屋等级分类参照附表三,下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下调20元/平方米。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按有效建筑面积以1:1.1的比例给予产权置换,并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应补差价(详见附表二、附表三)。若调换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168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2.为解决拆迁户的就业问题,店面安置严格一户一卡一店面,店面安置价格按成本价2500元/平方米计算,外街店面价格上浮20%以内。

第四章 搬迁过渡补助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条第3款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拆迁过度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并按本条第3款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
标准 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住宅
5 4 4 4

  注:
  1.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以上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3.拆迁工业企业及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厂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有效拆迁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经济补偿。
  4.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算起,至办理安置房交房通知手续为止。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拆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腾房并签订拆迁协议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权属书证材料,按不同年限、不同额度分别给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未在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差价减免优惠、奖励;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奖励或材料费补贴。
  第十四条 合法建筑
  (一)住宅

期限 房屋
总层数 产权调换
(补差价减免率) 货币补偿
(奖励金)
公告期限内 一层 30% 100元/平方米
二层 25% 100元/平方米
三层 20% 100元/平方米
四层 15% 100元/平方米
五层 10% 100元/平方米
公告期限后第一个月 一层 20% 50元/平方米
二层 15% 50元/平方米
三层 10% 50元/平方米
四层 5% 50元/平方米
五层 5% 50元/平方米
备注 上述的减免率以等面积应补差价为基数。

  (二)若被拆迁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实行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三)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
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金。
  (四)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年龄75周岁以上的被拆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残疾的500元、三级残疾以上的300元;在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五保户、五老、烈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计生独生子女、二女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本条款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以上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
  (一)住宅
  1.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2日期间建造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第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在拆迁公告期限第二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2.2007年1月22日前建造的住宅,未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按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奖励增加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
  3.2007年1月22日以后建造的住宅,一律不予安置。但被拆迁人如能在征地拆迁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主动搬迁腾房的,经本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确认后,可以按以下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框架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0元/平方米。同时,在拆迁公告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超过征地拆迁公告期限的不予材料费补助和奖励,同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厂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厂房,依照本方案关于住宅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打折办法计算有效建筑面积,按附表四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
  在公告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可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过拆迁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凡超过拆迁公告搬迁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拆除的房屋(住宅、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附属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五。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室内装饰标准为:(1)铝合金三槽窗、进户防盗门;(2)内墙水泥沙浆打底,地板水泥沙浆找平;(3)给排水设施完整。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龙头一个。每个房间装有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三个。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被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仲裁,直至强制拆除,并取消所有奖励和优惠。
第二十二条 故意扰乱拆迁工作正常秩序,煸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注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主动提供给拆迁人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证、房产证;
  (四)县及县级以上核实部门批准的有关表、证;
  (五)村、镇及以上核实部门罚款凭证、收据凭证及补办表、证;
  (六)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全国旅游行业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细则

国家旅游局


全国旅游行业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细则
(1994年11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国家旅游局结合旅游行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特点,特制定《全国旅游行业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细则》。

一、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了解与友谊,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声誉、尊严、团结和利益,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有利于加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这是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2.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旅游行业职工既有受教育的任务,又有以自身的行业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风貌而影响人的任务,要把这两方面的任务很好地结合统一起来。首先抓好对职工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和基本国情的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增加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做好各项工作。
3.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旅游行业既有硬件方面的建设内容,又有软件方面的建设内容,要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很好地结合和统一起来。在硬件建设方面,要有计划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寓宣传、教育于游览观光之中;在软件建设方面,要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落实到各个单位的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4.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在全面深入开展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对广大青年职工和各类涉外工作人员的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做出表率。
5.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要在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成果的同时,虚心学习和认真吸收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外国旅游者不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对象,不要把我们的认识和观点强加于人。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宣传出版物的编写
6.丰富的名胜古迹,灿烂的历史文化,美丽的自然风光,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成就,是我国旅游业的基础资源,也是向海外旅游者介绍中国和向国内旅游者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教材。各旅游景点的文字说明、宣传材料都应包含爱国主义的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园林、文物、宗教、林业等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对各旅游景点的文字说明、宣传材料的充实工作。
7.我国各地还有一些可以挖掘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题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挖掘利用这些题材的规划,对重点项目进行精心设计策划,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国家旅游局和有关地方政府的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这一类项目给予扶持。
8.旅游行业报刊要紧密结合旅游业的实际,大力宣传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成就,大力宣传爱国主义先进典型,包括我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杰出人物,也包括旅游行业涌现的许许多多先进模范人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导向作用,利用这些素材,对全行业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对旅游者进行宣传。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要体现爱国主义的内容。
9.高等旅游院校、开设旅游系(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学,要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教育活动和教材建设中。旅游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也要按此精神办理。
10.旅游专业出版社要对反映爱国主义题材的旅游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物,积极加以扶持,并在评奖、宣传等方面加强引导。
11.积极组织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商贸企业开发、生产、销售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和风格的旅游商品特别是旅游纪念品。旅游涉外饭店、餐馆等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要提倡使用反映我国和本地区景点风光和风俗民族的装饰画。

三、加强对导游人员和涉外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12.导游人员直接和旅游者接触,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担负着十分光荣的任务。各旅行社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特别是青年导游人员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爱国主义的宣传意识;要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更多地了解我国从历史到现实、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从自然风光到特产资源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蕴藏着的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素材,以便融汇贯通地运用到导游讲解和服务的实践中去。导游人员要自觉地刻苦钻研关于中国的历史、文化、地理、经济、民族等方面的知识,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13.树立导游人员的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对国内旅游者,要结合参观路线和游览点,大力宣传与爱国主义教育有关的民族历史文化、祖国建设成就、国家方针政策,要注意将爱国主义的思想、情操体现于讲解与服务之中。
14.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行社在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时,要把是否树立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并要定期开展评选和推荐能很好体现爱国主义内容的优秀导游词和旅游点说明书的活动。
15.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服务公司、免税品公司(店)及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参观游览景点、文化娱乐场所、商店等涉外单位,也要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培养爱国主义的高尚情操。在涉外交往中,有关人员要注意自身形象及仪表,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16.旅游文化娱乐的节目内容要进一步丰富多彩,要编创一批弘扬民族文化、体现爱国主义精神、海内外旅游者喜闻乐见的节目。有关编创和演出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和饱满的热情,完成好编创和演出任务。

四、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和自费出境旅游者的爱国主义教育
17.国家旅游局、各地旅游企业派驻海外的办事机构或商社,要加强经常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时事政治学习,组织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国内报刊,了解国内大事,定期组织座谈讨论,交流学习体会,激发驻外人员的爱国主义情感。
18.对短期出国访问和考察的人员,在出访之前要由组团单位负责做好方针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必要的礼仪教育;出访中要由团长或领队负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每一个出访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和个人尊严。
19.对自费出境的旅游团组,要由组团旅行社进行出境之前的培训,对全体团员做好方针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及必要的礼仪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境外期间,领队要切实做好有关管理工作,鼓励他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遵守纪律,规范行为,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20.对因公派出的留学人员和教员、职员、工人等,派出单位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要与他们建立通信联系。要指定专门部门,定期给他们写信,介绍国内大事和本单位的情况,鼓励他们身在异域,心向祖国,努力学习或工作,为国争光。

五、注意针对性,提倡必要礼仪
21.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注意针对性、政策性。对全行业广大职工,要重在抓好教育,激发职工的爱国主义热情,并与培养职工爱职爱岗、敬业创业精神结合起来;对国内旅游者,要重在充实爱国主义宣传内容,提高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对海外旅游者,则要求我们的职工树立当好文明使者、为国争光的思想,在接待和服务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爱国主义情操。
22.各种旅游宣传出版物及旅游参观游览景点的文字说明、宣传材料、导游讲解词,在宣传我国的历史、文化、风光及经济建设成就时,既要满腔热情,又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出现狭隘民族主义倾向的问题。
23.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各种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使爱国主义教育真正取得实效,并深入持久地向前发展。
24.提倡有助于培养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必要礼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机关、各类旅游教育单位、旅游企事业单位以及旅游景点,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升挂国旗。旅游行业职工都应当做到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
25.旅游行业的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26.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要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出本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规划和具体办法,并认真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加强检查指导,把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考核两个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27.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爱国主义教育。各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28.在评选全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中,要纳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并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否卓有成效作为一项重要的评选条件。
29.旅游行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国家旅游局由综合业务司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也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30.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多做实事,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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