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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22:42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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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6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省、设区的市、县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置。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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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
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十二五”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整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的五年。自2006年全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会议以来,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按照《科技规划纲要》的部署,组织实施了“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加强了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支撑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应用示范,优化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环境,提高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水平,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大进展。“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了一批重大、重点项目,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数字医疗、数字内容、数字社区、数字教育、数字旅游、电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多个重要领域和方向,突破了一批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和系统集成技术,制定了一批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态势初步显现。通过应用示范,创新了一批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企业。截止2010年底,全国已有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18家,一批现代服务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相继成立。信息网络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在服务业的广泛应用,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环境明显优化。颁布了《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纲要》,举办了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系列论坛。在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支持建设了若干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综合研究机构,加大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了有关各方对现代服务业的认识,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21世纪以来,全球产业结构进入由“工业经济”主导向“服务经济”主导转变的新阶段。特别是自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重塑国际竞争优势,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在继续将加工制造中的高耗能、低附加值环节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同时,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积极抢占后危机时代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基于信息网络的现代服务业成为国际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呈现出细分化、国际化、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服务业的快速细分不断催生出新的服务业态,推动新兴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不断涌现,为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国际金融危机并没有改变全球服务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服务国际化的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支撑,数字化、信息化成为服务业提高能力和发展水平的共同选择。
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及其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科技支撑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需求。科技进步与创新成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动力,科技与产业的融合使科技在现代服务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模式创新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核心,以应用性、系统性、集成性为主要特征的支撑技术成为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向。
“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将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应对国际产业科技竞争,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明显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都对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型迫切需要大力提升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但离“制造强国”还有很大的距离,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还处于低端位置。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可以有效推动我国制造业向产业链高端转移,大大提高产品附加值,有效带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人民生活迫切需要发展新兴服务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演变,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力资源密集、高成长性为特征的现代服务业新业态,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也迫切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数字文化、数字旅游、数字医疗与健康、数字社区等依托信息与网络技术,从传统公共服务业衍生出来的新业态。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迫切需要发展科技服务业。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不但通过其创新支持产业的发展,其本身也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依靠市场机制,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促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做大做强,培育科技服务产业新模式,壮大科技服务产业规模,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优势。
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我国现代服务业及其科技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偏小、新兴服务业引领作用不强、科技服务业支撑能力薄弱、创新政策体系有待完善等。
未来五年,为应对国内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巨大挑战,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必须迎难而上,突破制约,准确把握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方向,紧紧抓住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强化部署,进一步提升科技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撑和引领能力。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技规划纲要》要求,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战略目标,以模式创新为核心、技术集成应用创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整合部门和地方资源,完善现代服务业技术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布局,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进程,提高现代服务业的比重与水平。
(二)基本原则
——系统规划,统筹推进:加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以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产业群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政策以及创新体系建设,全链条布局发展模式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试点示范,充分依靠地方和部门,从主要依靠项目推动转向从工作层面系统全面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市场牵引,政府推动:面向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相关产业、领域的要素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实现高效、集约的服务过程和倍增的服务效果。
——模式创新,技术支撑:以商业模式创新为核心,积极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服务流程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结合。在重视共性关键技术突破的同时,高度重视模式创新,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带动已有成熟技术成果的系统集成和综合应用。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突出区域特色,因地制宜地确立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路径,形成充满活力、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大格局。
(三)发展目标
围绕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创新,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系统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技术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开展一批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示范应用,培育一批现代服务新业态,打造一批知名服务品牌。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推动现代服务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显著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和水平。
三、大力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
围绕生产性服务业共性需求及关键环节,加强网络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大力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推进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系统外包等的发展,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附加值。
(一)加强一体化电子商务技术攻关,提高全程服务能力
加强完全网络化条件下高效电子商务市场体系结构及其演化机理与过程研究,探索网络化生产经营、消费方式与行为规律,为发展高效电子商务服务形态提供科学依据。突破智慧电子商务云服务等技术,发展新一代电子商务服务技术架构及解决方案。加强电子商务市场可信交易服务技术与系统研发,推进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满足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国际贸易、旅游、移动商务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行业以及区域发展需求,大力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模式与技术集成创新,强化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全程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研发,推进示范应用,培育龙头企业,提升重点领域全程服务能力。
专栏:电子商务
开展电子商务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电子商务云服务技术与平台研发,电子商务可信交易技术与平台研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重点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重点生活资料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旅游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专业市场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二)加强集成技术支撑,提高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加强物流产业发展规律研究,探索物流发展新模式。面向国内外贸易需求,加强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智能运输组织、业务过程协同控制、信息共享与集成等技术研发与应用,创新服务机制与模式,建设海铁公联运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一体化物流服务解决方案。强化物流射频识别、物流过程信息感知、可视化及智能决策等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形成物联网环境下智能物流技术框架和综合服务方案。结合电子商务对物流配送的需求,创新网购物流服务模式,加强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协同的信息共享技术和标准、网购物流服务网络和业务流程研究,积极实施网购物流示范工程。
专栏:现代物流
开展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网购物流服务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资源整合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供应链全程第三方物流服务技术与示范应用、物联网环境下智能物流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
(三)加强系统外包服务模式创新,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
加强软件服务化应用技术研究,探索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新模式,为发展可信系统外包服务形态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可配置系统架构技术、安全可靠服务质量保障技术、高效运行平台技术、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研究,开发系统外包服务平台,提高系统外包服务技术支撑能力。建立信息系统服务外包标准和管理体系,形成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管理保障支撑体系。面向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信息化需求,鼓励其信息化机构与主营业务分离,创新信息系统服务模式,为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支撑。面向非机要政府部门电子政务需求,鼓励其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营外包,发展社会化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服务产业。
四、积极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加强网络化、个性化、虚拟化条件下服务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大力开展服务模式创新,重点发展数字文化、数字医疗与健康、数字生活、培训与就业、社保等新兴服务业,显著提升科技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的能力。
(一)推动科技与文化融合,培育文化新业态
加强虚拟现实技术的集成应用,促进虚拟会展、在线体验等新业态发展。加强文化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等业态的深度融合。构建新型演艺文化传播服务平台,提升文化演出院线、票务网络、文化场馆、文化设施等文化流通环节效率。加强数字内容版权保护、内容集成、存储、分发及传输等技术攻关,创新基于版权的数字内容服务模式,促进数字内容服务新业态的形成和发展。完善文化产品产权评估、定价标准体系,构建基于网络的文化艺术品及版权交易、文化科技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栏:数字文化
开展文化资源数字化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文化旅游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演艺文化传播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数字内容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数字版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
(二)加强融合网络技术攻关,发展新兴消费服务业
加强新兴生活消费服务模式与发展路径研究。突破服务集成接入与应用托管、资源聚合管理、业务监管、结算与信用评估等数字生活平台关键技术。制定服务资源互联交换、服务质量评价等重要技术和服务标准,形成现代数字生活消费服务平台集成应用解决方案。重点围绕数字社区(家庭)服务、移动生活服务、数字学习、数字娱乐、数字休闲旅游服务、虚拟社会互动服务、空间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等数字生活服务领域,构建一批数字生活服务运营平台,开展应用聚合开放服务平台运营示范。打造现代数字生活运营服务品牌,引领新兴数字生活消费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
专栏:数字生活
开展数字生活服务共性技术支撑及聚合服务平台与示范,移动生活服务云聚合平台与示范,数字生活信息精准搜索聚合服务平台与示范,社区生活圈互动服务平台与示范,协同式多语言云翻译专业服务平台与示范,数字化学习资源服务托管平台与示范,数字生活创新技术与服务试点城市典型应用与集成示范等。
(三)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培育社会化公共服务业
加强农村与城市社区协同医疗服务,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创新第三方医疗与健康服务模式,形成合理分工的服务网络格局。突破以人为中心的智能感知、普适服务等关键技术,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形成个人、医院及相关部门一体化的医疗健康保健系统。构建老年人和慢性病医疗健康服务平台与技术支撑体系,促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加强知识获取、知识交易与支付、数字化智能教室、移动学习、沉浸学习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开放式知识服务公共体系,实现从课程与学分交易到知识交易的升级。建立开放式教育知识服务评价体系,确保教学服务质量。构建开放教育云服务平台,支撑国家汉语言文化传播,促进大学、中小学师资培训的发展。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提升我国教育公共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突破海量资源存储和网络信任服务支撑技术,创新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服务模式,构建一体化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开展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和残疾人服务示范,培育第三方服务企业,提升社保公共服务水平。

专栏:社会化公共服务
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模式与标准规范研究、农村与城市跨域协同医疗服务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老年人及慢性病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研发及示范、基于健康档案的居民健康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及示范、以人为中心的智能感知与普适服务技术平台研发及示范、面向医疗健康的政府监管综合服务平台研发及示范、第三方医疗健康服务支撑系统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
研制开放教育公共服务云平台、海量教育资源云存储与个性化知识服务系统、开放教育服务信誉与绩效评估系统。开展就业服务模式创新及示范应用、社会保险服务模式创新系统集成及示范应用、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及示范应用、残疾人服务模式创新及示范应用。
(四)加强新技术与新模式研究,引领战略性新兴服务业
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积极促进物联网、智慧技术架构、云计算的技术研发、应用模式创新和示范应用,支持国内企业和科研院所主导和参与相关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加强节能服务业新技术和新模式研究和应用,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网络身份认证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网络经济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新兴服务业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兴服务技术与服务模式发展之路。
五、着力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
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共科技服务需求,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科技金融和科技咨询等服务,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服务产业化,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
(一)发展研发设计服务业,提高创新设计能力
引导科技资源密集区域,将研发设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积极鼓励研发服务外包、合同研发组织等研发服务新业态的发展,培育集聚一批社会化投资、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研发机构,形成研发服务集群。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集群需求,整合建设一批专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仪器、数据、文献共享和专业技术服务。鼓励成立研发服务联盟,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积极培育第三方工业设计机构,将工业设计服务支撑范围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建立重点行业产品设计通用数据库、试验平台及设计服务平台,促进设计资源的共享利用。建立专业化设计服务标准和管理体系,促进各类专业性设计机构的集聚发展。推进检测服务市场化进程,积极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综合性检测服务机构。规范检测服务,研究制定技术检测服务行业标准。吸引国外检测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加强品牌建设。
(二)发展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能力,支持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探索新型技术转移合作模式,解决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定价和知识产权共享与保护等问题。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特色化功能和增值服务能力,强化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技术成果中试熟化服务。提高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经营能力。加强技术转移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和技术合同网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定价服务、技术产权交易信息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专利检索、交易、培训等服务。加强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市场建设,优化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积极发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建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加强同有关国际科技组织和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为企业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引进、国际技术收购、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等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发展创新创业服务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培育和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新业态的发展,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的孵化器建设。大力推广“孵化加创投”的孵化模式,提升创业成功率和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器,搭建专业化服务体系,面向全球跨区域创业者和高端人才提供创业服务,发现、遴选和培育具有前瞻性、成长性、带动性的“源头”企业。扩大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加大与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合作,为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资本、人才、市场等深层次服务。
(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进一步推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集中力量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高成长企业群体,为轻资产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推动科技金融业务创新,定制开发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质押等科技金融产品,探索科技贷款担保、科技保险、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等新模式。推动“国家高新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建设国家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业态、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提供包括天使投资、贷款担保、科技保险、投行券商业务等在内的差异化服务,促进科技与金融资本的对接。加强科技金融风险评估,开发科技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分析系统,为科技金融项目风险控制提供技术支撑,防范和化解科技金融业风险。
(五)发展科技咨询服务业,提升科技咨询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研究。加强产业研究和竞争情报服务,深入研究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图,把握产业主导权。鼓励咨询机构依据区域空间特性、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因素,为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产业咨询服务。全面推进企业管理和战略咨询服务,推动本土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的品牌化发展,拓展全球化发展的眼光与视野。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息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投资和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进一步发挥科技咨询机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科技咨询业信息化水平,建设智能化科技信息收集、加工分析、共享应用的服务平台,形成科技咨询业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提升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专栏:科技服务业
开展区域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委托研发、检验测试、技术培训等服务。提升重点行业设计能力,加强设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重点行业共享平台建设,增强我国制造业竞争力。开展技术转移“金桥”工程,大力开展技术成果中试熟化服务。建设面向产业集群的科技服务集成平台,加强科技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搭建基于SAAS技术的跨行业、跨区域、跨服务主体的科技服务网络。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开展科技服务业统计和监测研究,为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六、优化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围绕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需求,与区域、城市和产业发展目标相结合,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充分发挥示范在配置产业资源和引导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适当加强欠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形成科学合理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布局。
(一)以示范城市为核心,形成现代服务业增长极
以提高城市创新能力,促进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目标,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工作,促进大中城市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的形成,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好或重点区域的城市,加强现代服务业管理机构、政策法规、技术设施、支撑体系、人才培养、需求环境等方面的建设。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示范城市依据自身资源和条件,发展具有自身特点和优势的现代服务产业,带动和引领区域经济发展。
(二)以示范基地为载体,形成特色服务产业聚集区
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为依托,在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认定一批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推进现代服务业聚集发展。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提高现代服务业关键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产业链协同能力,改善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引导产业集聚,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和技术标准的形成。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以基地为依托,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联盟,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提升服务业行业发展水平。
(三)以示范企业为着力点,形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动力源
以提高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服务业创新水平为目标,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现代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示范企业提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能力,形成以示范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现代服务企业集群,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七、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以提高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持续开展现代服务业理论、政策、商业模式、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应用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与应用,逐步提高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能力。
(一)支持综合研究机构的发展,提升战略研究能力
整合支持一批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力量相融合的现代服务业综合研究机构,持续开展现代服务业相关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明确现代服务业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发展方向与重点,为部门和地方制定积极的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发展,提高共性技术创新能力
面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系统外包、新兴消费服务、新兴公共服务、科技文化融合、研发设计等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方向和共性工程技术问题,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支持一批现代服务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现代服务业共性工程技术研究,提高现代服务业应用基础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现代服务业科技领先企业申办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现代服务业前沿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等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业基础研究成果的转化和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三)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提升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能力
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现代服务业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应用。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充分考虑模式创新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依托技术中心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及创新平台,开展成果转化、咨询培训、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支撑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四)完善园区创新体系,提升园区创新创业支撑能力
支持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载体,加强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转移、投融资、人力资源、交流与培训、信息与宣传、知识产权、中介代理等服务。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联盟的发展,提升联盟在促进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上的影响力。打造产业化基地网络创新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要素的在线集成和共享,推动产业化基地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流程化。
八、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目标,在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财政投入、统计评价、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以及环境营造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一)积极探索实践,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新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跨部门合作新机制。鼓励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等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管理机构,形成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的工作体系。注重发挥相关协会、学会、联盟在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完善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体系。开展现代服务业管理机制研究,积极支持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等探索管理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工作试点。完善考核评估,在创新成果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中,研究增加商业模式、组织创新等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符合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特点的评价机制。加强现代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及时掌握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动态。在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园区(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等的统计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的相关指标,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作为业绩评价指标之一。
(二)加大资金支持,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支撑计划、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中,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科技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积极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支持现代服务业全产业链的科技创新。拓宽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融资渠道,将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作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专项基金的支持重点。鼓励地方政府制定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现代服务企业科技创新予以信贷支持,加快开发适应现代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的现代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开展科技服务企业合作金融试点等。
(三)完善学科体系,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学科体系,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加强现代服务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支持地方和高新园区(产业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开展现代服务业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科技专家库,为地方和园区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提供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人才素质、促进人才快速成长为目标,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盟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高科技现代服务企业,建立一批现代服务业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高素质现代服务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新路子。
(四)深化开放交流,推动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扩大开放,形成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国际化格局。支持现代服务科技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举办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国际论坛,积极跟踪和了解现代服务业科技国际发展水平。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的引进吸收再创新,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水平。加强合作,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影响力。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及重大科技合作项目,提高现代服务业科技合作的层次和效率。推动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保护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利益。支持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现代服务业自主标准国际化。
(五)加强环境建设,营造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宣传、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构建现代服务业创新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对现代服务业创新的保护力度。
九、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为有力推进规划顺利实施,必须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形成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与制度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推进规划深入实施
本规划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方、各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突出各自特色,强化本地方、本部门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部署,做好与本规划提出的指导思路和发展目标的衔接,加强重大事项的会商和协调,做好重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贯彻宣传,做好协调服务和实施指导,调动和增强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切实加强落实,做好规划的衔接协调
在规划实施中,要注重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教育规划纲要的统筹落实,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规划与国家服务业规划、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评估,做好规划的动态调整
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科技规划监测评估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要通过监测评估,分析本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尤其是对本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和目标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检查评估,为规划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附录:
专业名词和术语解释

现代服务业: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
生产性服务业:是基于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配套服务、高度依赖先进科技的服务行业。
新兴服务业: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消费结构的升级而产生的新的服务形态。
科技服务业:是基于信息网络、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方法,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和支撑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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