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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2:51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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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的决定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优秀团队的决定


中青联发[2002]57号


  今年是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为帮助、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学习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今年暑期,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学联组织开展了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根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青年学生积极参与,活动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取得了圆满成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一是主题明确,广大青年学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宣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唱响了“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的口号;二是重点突出,围绕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实际需要,全国重点组织了“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和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广大青年学生在农村广泛开展了“三个代表”宣讲、《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科技支农、企业帮扶、文艺演出、支教扫盲、普法宣传、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活动;三是规模空前,全国重点团队300支,各地、各高校实践小分队10万余支,共有400多万大中专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活动,是学生参与面最大的一年;四是效果显著,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发挥知识技能优势,在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在实践中增长了才干,受到了教育和锻炼。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决定授予江苏等22个省级单位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授予清华大学等328个单位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奖,授予北京大学博士生赴冀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等107个团队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扎实推进工作,取得更大成绩。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开创活动新局面,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贡献。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名单(共22个)


  江苏    陕西    四川    山东 
  北京    黑龙江   广东    河南 
  浙江    重庆    福建    上海 
  江西    湖北    吉林    天津 
  内蒙古   湖南    山西    河北 
  甘肃    宁夏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名单(共328个)

北京市(l5个)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石油大学(北京) 

天津市(11个)
  
 天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理工学院      天津财经学院 
  
 天津中医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 

河北省(12个)
  
  河北大学      燕山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石家庄经济学院     石家庄铁道学院 
  
  河北理工学院    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山西省(12个)
  
  山西财经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农业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华北工学院       长治医学院       太原师范学院 
  
  临汾团市委     运城学院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山西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8个)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财经学院   内蒙古医学院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   包头师范学院 

辽宁省(11个)
  
  东北大学      辽宁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大连轻工业学院 
  
  大连民族学院    鞍山科技大学      锦州医学院 

吉林省(11个)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北华大学        长春工业大学 
  
  长春大学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长春师范学院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吉林体育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11个)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佳木斯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

上海市(15个)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水产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江苏省(17个)
  
 扬州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      南通师范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苏州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邮电学院      南京审计学院 

  徐州师范大学 

浙江省(13个)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杭州商学院     浙江工程学院      浙江中医学院      嘉兴学院 

  温州师范学院    浙江林学院       温州大学        杭州师范学院 

  浙江树人大学

安徽省(12个)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大学        安徽医科大学 

  安徽建工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工业大学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淮南师范学院      阜阳师范学院      安庆师范学院 

福建省(10个)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华侨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福建教育学院 

  泉州师范学院    泉州团市委 

江西省(10个)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医学院       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江西中医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井冈山师范学院

山东省(14个)

  山东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 

  济南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潍坊医学院     泰山医学院       聊城大学        枣庄师范专科学校 

  临沂师范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 

河南省(12个)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河南中医学院      洛阳师范学院      南阳师范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    商丘师范学院      安阳市         鹤壁市 
  
湖北省(15个)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武汉工业学院    湖北中医学院      湖北农学院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化工学院    武汉船舶技术学院    三峡大学 
  
湖南省(13个)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商学院     长沙电力学院      南华大学        中南林学院 

  湘潭大学      湖南工程学院      湘潭师范学院      吉首大学 

  株洲团市委 

广东省(13个)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广州大学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韶关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      深圳大学 

  肇庆学院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清远团市委       珠海团市委 

  茂名团市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9个)

  广西大学      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师范大学    桂林工学院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广西民族学院 

  广西教育学院 
  
海南省(3个)

  海南师范学院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海南大学 

四川省(11个)

  四川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体育学院      川北医学院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石油学院      成都电子高等专科学校 
  
重庆市(12个)

  重庆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邮电学院      重庆工学院       重庆工商学院 

  重庆师范学院    渝西学院        重庆教育学院      四川外语学院 
  
贵州省(8个)

  贵阳医学院     遵义师范学院      遵义医学院       贵阳中医学院 

  贵州财经学院    贵州教育学院      贵州广播电视大学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9个)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民族学院      云南财贸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广播电视大   曲靖师范学院      大理学院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红河团州委 
  
西藏自治区(2个)    

  西藏民族学院    拉萨市师范学校 

陕西省(l3个)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长安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科技学院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西安邮电学院 

  延安大学 
  
甘肃省(9个)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民族学院      甘肃工业大学 

  兰州医学院     甘肃农业大学      兰州商学院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庆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青海省(3个)

  青海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医学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

  宁夏大学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宁夏医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个)

  新疆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医科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石河子大学     新疆职业大学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财经学院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巴音职业技术学院

2002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名单(共107个)

北京市(5个)
  
 北京大学博士生赴冀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清华大学新闻学子“重走长征路”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赴新疆“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北京科技大学“彩虹工程”博士生“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北京林业大学女大学生北京女子监狱“一帮一”结队
  
 帮教“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天津市(3个)

  天津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南开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天津师范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河北省(3个)
  
 湖北大学博士生赴坝上“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河北医科大学赴井陉矿区“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石家庄经济学院党员大学生赴邯郸市涉县“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山西省(4个)

  山西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太原师范学院赴大寨“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山西财经大学女子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内蒙古自治区(3个)

  内蒙古医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生“农牧区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辽宁省(3个)

  大连医科大学“公民道德建设”社会实践服务团

  大连理工大学“三个代表”社会实践服务团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服务团

吉林省(3个)

  长春理工大学“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长春工程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东北电力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黑龙江省(4个)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实践服务团

  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哈尔滨医科大学博士生实践服务团

  黑龙江省大学生艺术团赴铁力“三个代表”社会实践服务团

上海市(6个)

  复旦大学“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故乡重访”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上海交通大学赴贵州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同济大学赴青藏线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生赴云南开远“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第二军医大学赴云南鲁甸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东师范大学赴安徽青阳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江苏省(5个)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生赴洪泽县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盐城师范学院“三峡移民”文化科技服务团

  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国药科大学大学生“三个代表”党员服务小分队

  南京中医药大学赴大丰市“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浙江省(5个)

  浙江大学农学院赴浦江、诸暨、松阳“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浙江工业大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流动车实践团

  浙江科技学院苍南扶贫支教“三个代表”实践团

  宁波大学“建文明社区、学百句英语”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浙江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安徽省(3个)

  中国科技大学赴山东济阳县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安徽农业大学赴肥东县古城镇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福建省(4个)

  福建中医学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华侨大学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江西省(3个)

  东华理工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宜春学院“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山东省(4个)

  石油大学诚信“公民道德”服务团

  青岛海洋大学赴荣成科技服务博士团

  山东中医药大学博士生赴潍坊市医疗服务团

  山东经济学院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赴荣成市乳山实践服务团

河南省(4个)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新乡医学院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河南财经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中原工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湖北省(5个)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中科技大学材料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技术系星光服务队

  湖北大学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湖南省(4个)

  株洲工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岳阳师范学院“抗洪救灾”服务团

  衡阳师范学院“三个代表”宣讲团

  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个代表”服务团

广东省(4个)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院博士生赴斗门县“农村青年增收华南理工大学赴阳春市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暨南大学研究生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赴东莞市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4个)

  广西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服务“边境建设大会战”志愿服务团

  广西大学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博士、硕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团

  广西师范学院“三个代表”服务团

  广西教育学院博士生“三个代表”服务团

海南省(2个)

  海南省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海南省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四川省(3个)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重庆市(3个)

  重庆大学党员大学生“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

  重庆交通学院博士生“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四川美术学院大学生“公民道德”实践服务团

贵州省(2个)

  贵州大学“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实践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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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5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航空口岸管理,促进口岸各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口岸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的联检区(联检厅、候机厅、停机坪、国际货运仓库),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三条 重庆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口岸工作。根据需要在重庆江北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设置派出机构,负责航空口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场、海关、商检、边检、卫检、动植检、公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场应给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在联检现场提供工作场所;负责管理和维修联检厅内的设备、设施(专用设备除外),并负责提供通讯保障(含市内电话)。
第六条 联检厅的汉安保卫工作和联检厅内各种设备、设施的公共安全,由机场负责。
第七条 口岸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机场限制区,必须佩戴机场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的通行证件,按证件规定的区域通行。其他人员因执行公务确需进入的,凭机场值勤人员查验。
联检人员登机时应主动配合机场监护人员查难事证件。
第八条 口岸有关单位应严格按国家编办核定的编制定岗定员定责,并报市口岸办备案。
第九条 机场运输商务调度室应提前二小时向口岸有关单位通报出入境飞行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飞机航线、起降时间、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以及旅客人数、行李和货物载量等有关情况。如有临时变更应随时通报。
第十条 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行起飞前二小时,各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并开展本职工作。
飞机着陆后,按规定办理《交验航空器入境情况总申报单》(总人数、行李、旅客名单和货物仓单、机组人员名单)等有关单证的交接手续。
机场安全部门做好飞机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旅客检查检验流程的设置应向国际惯例靠拢,既要监管,更要为对外开放服务。具体办法按市口岸办协调的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需给予礼遇的国内外重要客人出入航空口岸,有关接待部门应提前与市口岸办联系,由市口岸办通知机场公安机关和检查检验单位按有关礼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检查检验单位同意,在未办理检查检验手续前,不得擅自将旅客接走。
第十四条 飞机上客、装货前,由检查检验人员对飞机进行清仓查验。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遇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必须登机的,须经边防部门同意,携带物品的应经海关查验。飞机上客、装货完毕,经检查检验单位认可后,方可起飞。
第十五条 飞机起飞三十分钟后,机场、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考验撤岗。
第十六条 出境飞机滑动或起飞后,由于原因需返回地面修理时,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经航空公司机务部门确认飞机在短时间内能修复时,应由机场航管部门通知机场有关值班人员作好旅客下机准备,机场工作人员应认真监护和引导旅客到候机厅休息,作好隔离工作,并向旅客说明情况,航空公司应与机场密切联系,掌握动态。飞机修复后,由机场通知旅客再次
登机,核对旅客人数,防止漏剩余乘和意外,登机旅客不再实施检查检验;
(二)经航空公司机务部门确认飞机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时航空公司应及时更换飞机,尽力保证航班正常飞行。航班确需取消时,机场应迅速通知边检和海关到现场处理,同时组织旅客下机到候机厅等待,办理边检和海关手续后,方能离开隔离区。
第十七条 对务降飞机的处理办法:
(一)由于气象、机械等原因,飞机在机场务降时,机场航管部门应立即通知运输商务调度室和市口岸办;
(二)检查检验单位和有关单位接到市口岸办通知后,必须在四十五分钟内赴机场处理;
(三)未经检查检验,旅客不得下机,不准装御行李、货物、邮件等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舱(发生特殊情况由机场总值班领导决定和指挥)。
第十八条 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发现武器、危险品和检验、检疫对象,应分别移交边检、卫检、安检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口岸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联检区内(含飞机)拾得的行李、物品,应交机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保管、查询发还(应物品应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发还手续)。对拾得的特殊物品,视其性质,分别交边防、海关、动植检、卫检、安检等部门处理。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税
物品由机场交海关处理;其他物品由机场按章处理。
第二十条 进出口岸的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由机场和负责装御、运输,并负保管责任。
进出口岸的货物,须由货主或代理人按规定程序办理检查检验手续。经查验合格,加盖验放章后方可放行。
对超期无人认领的进口货物,由机场和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口岸办按规定向航空口岸使用单位核收口岸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重庆航空口岸旅客联检厅使用规定,由市口岸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航空口岸的各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送、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往返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汽车燃料和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吉方应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布提共和国
    驻吉布提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
     郭 邦 彦         穆罕默德·穆萨·谢海姆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派遣第九批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3月20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和吉布提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穆罕默德·穆萨·射海姆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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