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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59:04  浏览:8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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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委员和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澳门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澳门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澳门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由200人组成,其中:
工商、金融界 6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5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50人
原政界人士、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
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40人
四、推选委员会在当地通过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与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2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间接选举产生议员8人,行政长官委任议员7人。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如有议员缺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至2001年10月15日。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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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生产和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工作。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有关部门承担该区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编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经市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等的统计;
(五)查处违反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其中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达50%、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达20%的要求;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下同),散装设施能
力必须达到70%。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水泥生产项目时,应当按前款规定,对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按《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须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量相适应的设备;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配置占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散装水泥的设备。
现有水泥制品企业必须逐步配置使用散装水泥的设备。新建的水泥制品企业必须配置占年水泥使用量70%散装水泥的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均化、化验、计量等工作,保证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九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向水泥生产、制品企业和建设单位下达生产使用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每生产1吨袋装水泥2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本市水泥生产企业的袋装水泥,应当持有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已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销售。
外地水泥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的袋装水泥,在当地未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3元的标准,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水泥生产企业交纳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建设单位交纳的,计入建设工程成本;属水泥制品企业和其他使用水泥单位交纳的,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有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财务专用印章的专用票据;委托征收的,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费。
第十四条 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政府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三)经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市散装水泥运输专用车辆和商品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输送泵车,分别持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经市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核准,按建制车辆吨位数减半交纳公路养路费;进入城区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应交额1‰的滞纳金;
(二)无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效凭证销售袋装水泥的,按每销售1吨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归还;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散装水泥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8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低进口税率的商品,共涉及税目3462个(详见2001年税则),占税则税目总数的49%。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由16.4%降低为15.3%,平均降幅为6.6%,加权平均税率由10.77%降低为10.54%,降低约0.23个百分点。
2001年税则新增税目56个,删除7个,净增49个,税则税目总数由7062个增加至7111个(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对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现行税则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为统一、规范和便于操作,对实行税则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材料、零部件及没有复杂技术规格、指标限定的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一)”(详见附件五),将有“技术规格及用途”限定的生产设备列于“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详见附件六)。
(三)随着税则税目的调整,2001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也有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四)。
(四)2001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了6个有关冻鸡的税目,其它未变。共有52个税目(详见附件三)。
(五)进口税则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2000年版税则执行。
二、出口商品
(一)2001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与2000年出口商品税则税率相同,仍为36个税目。
(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2001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在2000年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七)。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
为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各关要切实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在具体操作时,凡H883参数库中商品编号的附加号(第9、10位)为55、56的商品,必须依据本通知附件四、五审核后,再在征减免税方式
中输入4(特案),并输入应执行的暂定税率。
四、当暂定税率商品同时又是国家优惠政策商品时,可在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中从低选择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五、暂定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海关于2000年12月31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一)对外公布。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附件:一、海关公告稿
二、税则税目调整表
三、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
四、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
五、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一)
六、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二)
七、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税率(详见2001年版税则)。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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