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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46:56  浏览:9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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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丢弃火种、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接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通知,仍不主动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生产用火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或林地内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钻探、露天爆破采石采矿的;
(六)不服从调动和指挥,延误和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擅自移动、动用、损坏防火器材、设备、设施的。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限期造林,赔偿损失。其中,烧毁用材林、薪炭林和一般林木的,并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烧毁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和珍贵树木的,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的乡;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县;全市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十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四十公顷以上,对乡、县、市
主要行政领导和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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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件管理试行办法

民航局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件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10月27日,民航局

民航局决定推行航空器材中的高价周转件按年摊销计入成本的办法,是促进我国民航企业管理进一步深化,是成本核算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不但能使飞机、发动机维修成本相对均衡,防止飞机退役、报废时带来大量航材报废,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将促进航材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积压,从而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全体航材人员对此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在行动中要积极配合,主动承担必要的工作。现将航材仓库实行高价周转件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有关航材部门及航材仓库应认真学习高价周转件以摊销形式计入成本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贯彻执行。
二、按照各机型高价周转件基本目录,各企业的航材部门应会同机务工程部门及仓库,重新将库存航材清查一次,各企业对各型飞机的高价周转件目录,可以局确定的基本目录为基础,适当进行调整,但高价周转件所占资金数,一般应掌握在各型飞机航材资金总额的70%左右的比例,不得过低。
所谓高价周转件是指飞机在正常情况下维修和经常更换的属价值比较高、有时间限制、又有序号进行跟踪管理、可以进行多次修复保用的另附件。另外,必备件或称保险件也包括在高价周转范围之内,这类航材一般是指飞机主要大型成套的价值较高、不经常使用、而又必须准备的另附件。各仓库计算高价周转件资金时,必须准确无误,今后采购航材的新增项目,凡符合高价周转件的均应列入目录内。
三、实行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办法后,对航材仓库来说,无论是高价周转件,还是消耗件,帐、料、卡在器材金额方面“三相符”的要求不变,对其收料入库、保管、领发料、送修等出入库手续仍按过去规定,按航材出、入帐计算金额。从航材管理上讲,仅要求将高价周转件和消耗件单独分别记帐,分别核算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以便向财务部门定期上报有关资料,为企业高价周转件资金按财务方面的有关摊销方法逐年计入企业维修成本提供依据。这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共同事业,各级航材仓库凡试行高价周转件管理办法的,均需围绕此中心目标按本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四、通用型的高价周转件(即一种航材可用于两型以上飞机使用的)一般应列入后引进的新机型目录内计算资金,若此项高价高转件数量过多,金额过大,也可按通用机型架数,按比例分别摊入各型飞机的高价周转件资金中,具体由各企业自行确定。
五、各航材仓库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将本仓库的航材,特别是对列为高价周转件项目的航材,认真盘点、清查。帐外航材和送修必须清点核实,实行监控。为1989年1月1日起实行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今后每年应对高价周转件的帐、物清点核实一次,以做到帐、料、资金三相符。
六、所有高价周转件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入库单、存料帐卡、调拨、发料、领料、退料、送修、索赔、修复退库单以及报废等各种收发料凭证和帐卡(包括标志卡)均应印有“高价周转件”字样,以明显区别于一般航材中消耗件的各类单据、帐、卡。各种帐、卡及收发料凭证亦可采用不同颜色纸张印刷,以便区别管理。
七、根据各航材仓库的具体情况,便于收发料工作的正常进行,高价周转件按章节排列管理,高价周转件的帐册应分机型集中管理,以便于统计每月收、发料发生的金额。有条件的可将高价周转件分机型单独存放。
八、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各有关航材仓库应将每月发生的高价周转件的下列资料,按不同机型分别统计计算后报本企业的财务部门。
1.每月入库金额,包括购入、调入高价周转件的项目、金额、修复退库高价周转件的修理费金额。
2.本企业每月飞机、发动机正常维修领用金额。
3.调剂或价拨国内外其他单位的高价周转件数量和金额。
4.属于飞机、发动机大修(英美制飞机指D级或E级检修)领用的高价周转件数量和金额。
5.根据本企业的需要,要求上报的属于航材仓库有能力提供的有关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方面的资料等。
九、航材仓库发放高价周转件时,必须弄清使用单位、机号和用途,并在各种凭证上详细写明,特别是对价拨调剂出库、租用出库、送修索赔出库以及用于飞机、发动机大修的和一般维护的不得混淆,以便仓库会计分别统计上报。
十、加速高价周转件的周转,降低送修费用,尽量争取索赔成功,是降低飞机、发动机维修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所有高价周转件送修索赔的故障原因,必须由机务工程部门填写清楚,要求做到具体、准确、完整,并连同故障件按规定期限交航材仓库,仓库应尽快组织送修或索赔,对不能及时退库,又无特殊原因的或故障原因填写不明或有误的,仓库可停止发料或拒绝接收,并提出报告。
十一、价拨、租用高价周转件办法
国内外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为了解决紧急缺件,相互进行价拨、租用高价周转件是不可避免的事,特别是对飞至本地区的国内其他管理局、航空公司的飞机,出现临时故障,急需换件,各单位应该尽力协助解决。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对价拨、租用高价周转件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1.与国外航空公司之间相互租用高价周转件的按现行办法执行。
2.国内各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互相价拨高价周转件,全新件按最新入库价加5%的管理费用结算,可用件作价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70%,在此价格上再加5%的管理费用结算,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价拨高价周转件的运费,由调入单位承担。
3.国内各航空运输企业的航材部门之间,应签订相互租用航材协议,飞机临时发生故障,急缺航材时,由当地机务人员代领,机组签字确认租借,返回基地后机组及时将故障件及租借凭据交机务值班人员转航材部门。
4.租用高价周转件,全新件每日按最新入库价的1.5%收费,可用件每日按不高于原价的70%的1%收费,可用件价格由租用双方协议确定。借用件一般应尽快归还,自借出之日起超过十四天以上,每日的租用费加倍计算,最高租用费直至原价的一倍为止。
5.租用或归还高价周转件时,双方必须办理租还手续。租用开始之日以高价周转件出库之日算起,归还时间为入库之日。归还入库的高价周转件,必须由租用单位填写使用记录。高价周转件入库后,租用方应于三天内送检,若发现故障需作修理等,应在归还之日起十四日(含)内通知租用方,所发生的修理费由租用方承担,十四日内未通知租用方,修理费由租出方自己承担。如果租出的高价周转件由于租用方原因全部损坏,无法修复再用,由租用方赔偿。租用件的往返运费由租入方承担。
6.航材仓库出租高价周转件的租用费由财务部门根据航材仓库提供的下列资料:租用单位、经办人、机号、租用件名称、规格序号、租用起迄日期及天数、单价、租费金额等,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直接向租用单位结算。
十二、高价周转件退役、报废办法
退役、报废的高价周转件,根据其数量多少,金额大小及退役报废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如下规定:
1.某种型号的飞机退役报废,随之有成批航材(含高价周转件)同时需作退役、报废处理的,必须由企业上报民航局经批准后方准报废。
2.在本企业内部修理过程中,由于该高价周转件已到时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值得再修复时,由机务工程部门作技术鉴定后退航材库,提出报废申请经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航材、财务部门据此做报废处理。送民航各修理基地修理的高价周转件,因技术等原因需作报废处理的,应由修理基地作出鉴定,退回原送修单位航材部门作报废处理。
3.机务工程部门在使用高价周转件时,由于损坏严重,无法再修复使用,需作报废处理时,由机务工程部门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事宜,报废件随同批件退航材库处理。已报废的高价周转件中尚可拆下利用的另备件应尽量利用。
4.由于产品淘汰、改装、改型等原因,造成库存积压,高价周转件无法继续使用,连同其确属不能再利用的修理用零备件需作退径报废处理的,由航材部门提出依据,列出项目、数量金额清单,经机务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认可,财务部门会签,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处理。
5.航材仓库清仓查库发现的盘亏及损坏变质无法继续使用需作报废处理的高价周转件,其中作报废处理的项目需经机务工程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认可。盈亏项目应先查清原因,然后由航材仓库分别列出清单提出报告,由航材财务部门审核后,经企业领导批准,据此办理报废或盘盈盘亏手续。
6.凡送国内外工厂修理的高价周转件,对方认为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值得修复的,退回后由航材仓库送机务工程部门作技术鉴定,该报废的由航材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航材财务审核,企业领导批准后,据此办理报废手续。
以上所述高价周转件盘盈、盘亏和报废,是指航材部门实物帐和库存资金帐的核销。企业财务部门不得核销流动资产和流动资金。
十三、实行高价周转件摊销计入成本办法后,库存高价周转件的储存量直接关系到飞机、发动机维修成本的高低,因此在保证飞行安全和生产的前提下对采购高价周转件必须十分慎重,各企业航材订货部门根据每年生产任务、库存量、附件控制机构提出的信息,仔细计算,在合适的订货时间提出适量的订货数,对首批另备件订货中高价周转件订货数量、资金,应由航材部门征求机务工程、财务部门意见,航材部门同时必须经常清查库存,对多余的高价周转件要及时对外调剂处理,尽量避免积压。
十四、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试行高价周转件的管理。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后,各地区、各部门态度坚决,积极贯彻执行,已经收到初步成效。现就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中急需明确的几个政策界限问题,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都应该检查、整顿。当前首先是整顿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五类价格,以及地方认为问题突出、影响很大的品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价格,也要检查整顿。


 二、钢铁、焦炭、主要机械等全国统一定价的产品,大型企业不得制定临时出厂价;中小企业产品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执行全国统一定价发生亏损的,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可以制定临时出厂价,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外同价执行。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具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全国统一定价的20%。


 三、国家统一安排的经济煤、协议煤,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以经济煤、协议煤名义自行加价的,应即取消。
  出口转内销的煤炭,按国内价格执行。
  统配矿不准搞协作煤。少数省、自治区地方矿、社队矿完成计划以后,通过县和县以上政府签订的协作煤合同,应当继续执行。协作煤的销售收入,要按规定交税交利。去年下半年以来,巧立名目乱要钱的,必须取消。协作煤运输应纳入计划,承运单位提供车船不得在规定外加收费用。 协作煤的销地供应价, 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审定。


 四、集资办矿、 办厂的资金, 只限于地方的机动财力和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不准以“集资”名义,价外加价转嫁给用户。


 五、木材必须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不准议价。另立名目,自行提价的,应立即纠正。各种加工材、等外材、非规格材等,应以国家统一定价为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加以整顿,价格高的要降下来。国营林场生产的抚育间伐材、知青综合利用材的数量,国家计委应作出规定,加价幅度不得超过30%。


 六、企业买高价油交电厂实行“来油加工电”的,不准以任何名义将高价油加工电的负担转嫁出去。


 七、物资部门高于国家定价购进的生产资料, 应当区别对待: 按国务院规定的加价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临时价购进的,可加规定的费用供应;现有库存中调剂购进的生产资料,可按保本供应,但超过当地供应价10%的,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审定,作为一次性处理;违反规定,乱加价、乱加费购进的物资,一律改按国家定价供应;转手倒卖,从中牟利的,应严肃惩处。
  其他部门供销单位的现有生产资料,也按上述原则办。


 八、进口生产资料的国内作价, 仍按国务院或省、市、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原有规定办理。


 九、国务院批准的加价、加费,都应继续执行。各地区、各部门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援例扩大实施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超越物价管理权限自定的加价、加费, 应逐项清理, 不合理的立即取消。认为需要保留的,应在八月十五日前报国务院审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领导,把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歪风切实刹住,把关系到保证重点建设和端正党风、社会风气的这件大事抓好。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检查各个企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完成国家计划,保证生产流通的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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