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23:41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和区分外汇帐户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异地开立外汇帐户的原则
》等文件下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尽快转发给当地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并随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馈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进程,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

一、主要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过申报和区分外汇帐户后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包括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等其它专用帐户)。
(三)外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二、配套法规和操作办法
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了有关法规及操作办法,主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和区分外汇帐户的通知》及《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
业务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是对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的修改。重新制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动:
1.关于体例结构
《暂行规定》是以银行为主体,以银行办理外汇买卖的业务种类为主线划分的。而《规定》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收支的分类为主线来划分的。这种体例结构体现了我们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不同的管理方式,也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执行。
2.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
《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了银行结售汇体系,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和购汇,实行与中资企业基本一致的管理政策;又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主要不同就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保留最高金额内的外汇。这样规定的
目的是减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震动。
3.关于贸易项下售汇和付汇
《暂行规定》以贸易管理方式规定了贸易项下经营性用汇兑付时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而《规定》则改为以贸易结算方式为主,同时考虑贸易管理方式。根据用跟单信用证/保函、跟单托收和汇款三种不同结算方式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商业单据,又根据贸易管理方式规定
所持的有效凭证。这样规定能有效地堵塞售汇和付汇环节的漏洞。
4.关于非贸易项下的可兑换问题
《暂行规定》是以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为立法基点的,在一些非贸易项下仍有少量限制或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规定》是以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为立法基点的,其中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中国居民移居出境后的资产收益;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
红利、股息;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及自用物品变卖后的人民币等汇兑,均取消了汇兑限制,只要能提供有效凭证即可保证兑付。
对超比例、超金额的预付货款和佣金及外债付息等汇兑,仍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对境内机构在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利息的兑付,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审核其真实性。
以上内容的修改,都是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要求的。
5.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为了顺利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必须在放松经常项目外汇管制的同时,保持对资本项目外汇的有效管理。《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资本项目可以不结汇,允许开立外汇帐户,但对资本项目是否允许结汇,规定得不够明确。《规定》根据近两年我国结售汇市场情况及资本项目外
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同时规定资本项目的售汇和付汇,除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外,一般都要进行审批。这样将有效地防止利用资本项目结售汇套汇套利现象的发生。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分为用于经常项目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并划分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的收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均可按照不同币种开立。
1.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外汇结算帐户的开户条件,但外汇结算帐户总数不得超过本地区现有除外汇专用帐户以外的外汇帐户总数。对需要开立多个外汇结算帐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自身监管能力综合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实投资本总量,
进出口业务量以及业务的地区、国别的分布情况决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数量。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企业自报并参考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核销情况),按不同的档次确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超额部分的外汇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
出。
2.企业可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到注册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3.企业可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专用帐户。严格控制外汇资本金专用帐户资金来源。帐户资金用完及时关闭。
4.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和还本付息专用帐户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企业确因业务需要在境内异地开立外汇帐户的,经注册地外汇局批准,并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后,方可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核定
外汇局核定最高金额的总额一般不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外汇年检统计中外汇帐户总余额的三倍。外汇局以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中的外汇余额为基数,再根据实投资本状况以及实际进出口结算量,分别采取不同方法核定每个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外汇局可根据其自身监管手段的完善程度,决定核定企业外汇帐户总最高金额是否分解到每个外汇结算帐户中去。
企业确因业务需要更换开户银行及调整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原则上每半年办理一次变更手续。
帐户最高金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算。对于非美元币种帐户的金额,按核定日“美元对各种货币的统一折算率”将非美元币种折算成美元汇总计算。在核定期内,因汇率变动引起帐户余额的变化,允许在核定额15%的范围内浮动,超额部分予以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四)外商投资企业原有外汇帐户的申报和区分
帐户申报与区分的基本原则是分清帐户性质,关闭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之外的帐户。帐户申报和区分以法人为单位进行。
从1996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由外汇局负责外汇帐户的申报和区分工作。
1.外商投资企业持《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向外汇局申报现有帐户的数量、性质、开户行及拟保留帐户的性质、开户行。
2.外汇局在企业《外汇登记证》上签章并核发《开户通知书》,企业凭以办理保留帐户手续。
3.已在境内异地开立外汇帐户的,如需保留帐户,应向注册地外汇局重新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后到异地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4.尚未办理《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按规定同时补办《外汇登记证》。
(五)对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管理
为了在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之后不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量带来明显的影响,允许外资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并制定了《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以下内容:
1.外资银行可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并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可以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结售汇专用帐户。
3.外汇局对外资银行人民币结售汇专用帐户实行每日余额管理,人民币结售汇专用帐户每日余额未经批准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额,超过数额部分应当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买成外汇。外资银行用于结售汇的人民币头寸限于外汇局核定比例的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卖出后所得人民币

(六)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银行结售汇统计
为了准确及时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银行的结售汇情况,在外汇统计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执行,银行在办理结售汇时要明确区分企业性质,对所发生的业务严格按有关项目归属统计。
2.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后,执行全国统一的结售汇统计制度。外汇局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统计培训。
3.外汇局要加强和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申报区分前后各类情况的统计。各分局每半月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总局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4.外汇局要密切注意监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结售汇后的动态情况,并及时向总局反映。

三、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设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陈元副行长任组长,周小川局长、凌则提、吴晓灵、许斌、李福祥副局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杨文有司长、总局办公室刘学胜主任、初本德副主任、政策法规司陆南屏司长、国际收支司唐思宁司长、
管理检查司乔瑞司长、外资司冯菊平司长和信息中心李子卿主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广工作的贯彻实施及有关法规的配套完善。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吴晓灵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上述司(室)主管司长、处长及有关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处理推广工作中的日常业务,及时沟通上下信息。
(三)各地区相应成立实施领导机构,报总局备案。

四、推广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6月20日—22日 总局召开全国推广工作会议。
(二)6月24日—7月5日 各地分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培训人员,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申报与区分通知。各分局报帐户审批和最高金额核定办法。外汇局核定外资银行人民币结售汇帐户余额;人民银行营业部为外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三)7月1日—9月30日 申报与区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申报与区分过帐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即可在银行结汇、购汇。企业申报与区分帐户的工作未结束时,外商投资企业到非开户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要出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明其已申报区分过帐户,方可办理
结购汇。
(四)10月1日—11月20日 领导小组检查推广工作。
(五)12月15日前 总结推广情况,并向国务院汇报。



1996年6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计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
  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把《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引向深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意见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指主要生产优质专用农产品,且自然资源优良、生产规模较大、产业基础较好、空间上相对集中连片的优势区域。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文件精神,把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农计发[2003]1号)(以下简称《布局规划》),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作为推动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突破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规划,出台具体措施,引导龙头企业参与,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总的看,各地行动积极,措施得力,《布局规划》的各项实施工作正在展开,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当前,一些地方对《布局规划》总体思路缺乏全面、准确的把握,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有的发展重点不够突出,盲目推进;有的重建设,轻技术服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规模生产。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不仅影响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健康发展,也将影响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切实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是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引导,遵循规律,逐步推进。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的有效途径
  合理、优化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是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前提。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挖掘资源潜力和发挥比较优势,从而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特点的优势产品,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农业向优势产区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生产水平,进而带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二)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统筹协调农业产、加、销各环节,使之一体化协调发展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在要求。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统筹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基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应用水平,实行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强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而且能够开辟农村新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从多方面增加农民收入。
  (三)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通过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推广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和技术装备,不断加强和改进农业的科学管理,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率先建设现代农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二、准确把握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
  农产品产业带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有其内在的形成机制。加快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必须准确把握产业带的形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资源禀赋、市场需求、政策引导、技术进步、交通区位、环境状况是影响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六个主要因素。资源禀赋是产业带形成的自然基础和发展平台,市场需求是促进产业带发展的原动力;政策引导、技术进步通过对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的影响,从多方面对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发挥作用;交通区位、生态环境在政策引导和技术进步的作用下,影响着农产品产业带的布局、规模和竞争力。农产品产业带的形成有利于农业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而技术体系的建立、产业链的延伸反过来又会促进产业带的发展。
  农产品产业带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般要经历四个阶段,即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为主的形成阶段、以规模化建设为主的扩张阶段、以产业整体开发为主的整合阶段和以技术创新带动为主的提升阶段。目前,我国农产品产业带总体上正处于规模扩张阶段,部分地区开始进入产业整合阶段。各地要准确把握我国农产品产业带发展所处的阶段,把推进优势农产品生产向优势区域集中,发展规模生产,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整体优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
  一是把握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渐进性。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交通设施、市场体系等尚不发达和完善,农机装备和农业科技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处于起步阶段,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稳健推进。
  二是把握好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作用。农产品生产有适宜区、次适宜区和不适宜区之分。只有依托自然资源,合理规划农业区域,在适宜区发展优势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才能够全面提升和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持续发展。市场需求是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决定因素,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市场需求与资源利用、技术开发、产业链条之间的关系,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内容。
  三是把握好推进产业带建设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前提,也是确保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粮食产业带建设要把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主要内容,把建设的重点放在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加工转化等内容上来。其他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也要处理好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
  四是把握好政府的推动和规范作用。实践表明,政府正确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可以加快农产品产业带的建设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中,各地要注意强化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研水平,加强技术推广,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利于产业带发展的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明确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在总体思路上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着眼发挥比较优势。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基本出发点。要深入研究市场需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发挥比较优势,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二是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这是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不能“四面出击”、“全面开花”,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促进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三是坚持产业化整体开发。这是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主要措施。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不能局限于就生产论生产,就产品论产品,而是要着眼于整个产业的开发。要对整个产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集中力量,组织攻坚。
  四是坚持以质取胜。这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生命线。要适应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大力优化产业带内的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提高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分工合理、统筹种养加销、覆盖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带体系;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提高产业带现代化水平,使产业带内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优势农产品的竞争力大幅度提高,农业效益显著增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把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成优质、高产、高效、安全、生态的农业示范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近中期目标是选择优势最为明显的农产品进行重点扶持和建设,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明显改善,初步建成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每个产业带形成1-2个拳头产品,培育2-3个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中长期目标是启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提升计划。进一步增强产业带的竞争力,实现优势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经营企业化、布局区域化、管理标准化、技术服务化,产业带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居于国际前列,促进产业带内交通、科教文卫事业、服务业等全面协调发展。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优势农产品发展状况和产业带建设状况,量力而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
  四、突出重点,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的支撑体系
  (一)尽快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
  要把种业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发展壮大的基础,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产业带内良种覆盖率。种植业主要完善农产品良种育繁推示范基地、种子加工、种子检测、种子质量认证与监测、种质资源保存鉴定中心等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良种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主要以纯种繁育为基础、杂交改良为主要手段,开展畜牧业良种工程建设,重点完善产业带内的种公畜站和育种基地。渔业主要是加大对产业带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原种提纯复壮、良种繁育等重要环节的建设力度,选育、引进、推广一批适宜产业带内发展的优良品种。
  (二)大力开展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这是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优势农产品的优势产区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建立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要坚持生产性设施建设与科技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坚持生产功能与示范功能相结合,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种植业要重点建设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完善大型农机具的配置,增强综合生产能力。畜牧业要重点建设适度规模养殖小区,推行标准化饲养,发展农牧结合的阶段饲养、异地育肥和舍饲等饲养模式。渔业主要建设健康养殖生产示范基地。
  (三)加快农产品市场及信息体系建设步伐
  要把市场和信息体系作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突破口。一是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中心。面向产业带建设需要,建设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农产品产地物流中心、专业性批发市场及配送中心,完善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结算、信息收集与发布、场地道路等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改进交易方式和手段。二是建设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重点搞好产业带内县级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信息服务站建设,壮大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常规媒介,推动市场信息进村入户、进企业。三是健全市场组织。鼓励农民创办运销组织,发展民间经纪人队伍,面向产业带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确保质量安全是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关键。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行。逐步建立一批区域性农业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质量检测机构,配备或更新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当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的质量实行检测监督。尽快建立完善动植物保护防疫体系、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渔业资源环境监测体系。以各级畜牧兽医站、植物保护站和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主体,组建区域性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
  (五)扶持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扶持一批产业化基础好、幅射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优、诚信度高的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重点扶持农产品的产后加工、储藏、保鲜等环节,更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以及质量检测检验仪器,扩建仓储场所,建设收购网点以及配套相关设施,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户形成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共同体,加大其对产业带内优势农产品的带动能力。抓紧组建各类优势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产销衔接、技术服务和协调出口价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优势农产品的营销服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大力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一)实行积极政策,引导农业投资向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倾斜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争取有关方面支持,集中必要资金,加大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支持力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要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选择重点投资环节,进一步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进一步加大产业带内农民购买种子、农机具等生产投入品的补贴力度。落实好国家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会,开展名牌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予以经费支持,努力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对优势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储运、交易等环节实行税费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大力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合理调整优势区域内农业科研的主攻方向。在不放松粮、棉、油、猪等大宗农产品科研攻关的同时,加强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的科研力量,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法律道德意识。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带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
  农产品加工业对产业带建设具有强力的拉动作用。各地要把发展粮、油、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作为重点,在抓好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等初级加工的同时,着力加快精深加工,提高加工档次和水平。要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契机,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及社会力量投资农产品深加工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较大的区域规模和产业规模,构建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高效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高优势农产品产业建设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提高优势农产品流通效率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打破地区封锁与垄断,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国内流通大市场。要逐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办法,撤消不合理的关卡,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疏通“绿色通道”,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要加强农产品物流设施的建设,降低农产品运销成本。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促进农产品连锁、配送、超市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强市场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和衔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农产品流通机制,确保农产品流通正常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产业带建设的风险保障体系,规避优势农产品的自然和市场风险
  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可以有效防范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的风险。各地要在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储备、期货市场、信息预警等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有条件地区可率先在其产业带内进行农业风险专项资金试点,对水产品、牛奶、牛羊肉、花卉等风险较大的产品先行开展业务,积累经验。

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是得到监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一致认可和大力支持的、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的行业自律性规范。2006年6月6日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成立以来,在监管部门、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认证项目开发、专家支持、培训与考试体系及认证制度建设初具雏形。

  2007年,在认证委员会的领导下,认证办公室将在全面总结认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规则》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认识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对不断提高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水平,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探索开放及创新形势下的银行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极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要把银行业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到我国银行业应对未来发展、参与国际竞争需要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参与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探讨新时期银行业从业人员培养、提高的新方法、新手段,开创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提高、培养的新模式。

  二、逐步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与银行业人员管理、使用、遴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使用及选拔机制。

  (一)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借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契机,逐步规范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管理。

  (二)通过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规范有关岗位的岗位要求和说明,明确岗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等从业资格要求及相应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三)建立并完善公平、客观、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通过分批、分次,利用三年到五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实现相关专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将相关资格认证的后续教育的内容也一并纳入对从业人员的常规考核,实现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的动态监测。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鼓励相关岗位在岗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二)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各会员银行的培训计划;

  (三)各行可结合自身的实际采取措施,对在岗人员参加相关考试给与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对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在使用上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优先选聘;

  (五)在人才轮岗、内部交流上优先选聘持证人员。

  (六)严格按照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招募有关岗位员工,坚持持证上岗。

  (七)录(聘)用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业提出明确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从业资格证书。对现有人员,各行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