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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42:48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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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体育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工作、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全社会应当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全民体育意识,振奋民族精神,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体育宣传,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在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发展体育产业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做好体育工作,积极开展体育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推进体育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社会团体运作,社会各方面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的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体育教育,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竞技体育水平。
第八条 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及本省实施方案,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第十一条 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将社区体育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内容。
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引导、组织居民自愿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体育事业,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遵循业余、自愿、小型、多样的原则,引导、组织农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坚持开展广播体操、班前操、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组织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发挥所属场馆的作用,倡导和推广适合职工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体育事业,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项目,为其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按照规定开设体育课,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安排一定的体育经费,并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必须用于学校体育课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和出让、转让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高水平运动队试点高校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竞技体育,组织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鼓励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第二十三条 重视、支持青少年儿童参加业余体育训练。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体校的领导和管理,对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 全省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全省业余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业余运动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育竞赛和人员流动。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训练单位应当加强优秀运动队建设,突出重点项目,建立健全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科学训练和严格管理,为培养尖子优秀运动员创造良好条件。
市(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建立优秀运动队。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必须加强对运动员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培养其敬业奉献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使其具备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运动员应当在升学、退役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优待,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每四年举行一届。全省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全省性协会管理。
市(地)、县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必须遵守体育道德和竞赛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利用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娱乐、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体育市场,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增强体育自身发展活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营利性体育培训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三十三条 鼓励体育事业组织发挥场馆、项目、技术的优势,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其开展合法的体育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的收费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三十五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必须全部用于体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居住区、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社区体育设施。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提倡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体育设施为全民健身活动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确因城市规划或者改造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征得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占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先行择地新建;新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优于原体育场地设施,新体育场地设施未建
成之前,原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动。
第三十九条 举行综合性运动会和大型体育活动,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做好宣传、交通和安全保卫工作。
观众应当文明观赛,遵守赛场纪律,不得扰乱赛场秩序,破坏场地设施,侵犯运动员、裁判员的人格尊严。
第四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体育器材和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取得的体育先进县(市、区)、乡(镇)等体育荣誉称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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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德里宣言》

中国 巴西 俄罗斯等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德里宣言》(全文)




  2012年3月29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发表《德里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德里宣言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

2012年3月29日 印度新德里



  1、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领导人于2012年3月29日在印度新德里共同举行了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我们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本着以开放、团结、互谅互信为基础、加强金砖国家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围绕“金砖国家致力于全球稳定、安全和繁荣的伙伴关系”的会议主题进行了讨论。

  2、我们的会晤在当前全球和地区形势均面临重大发展和变化的背景下举行。欧元区形势使世界经济脆弱复苏的前景更加复杂。随着2012年下半年分别在巴西举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和在印度举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显得更加重要。二十国集团峰会即将在墨西哥举行,近期在日内瓦举行了世界贸易组织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我们日益关注中东和北非不断发展的政治局势。我们今天的讨论反映了我们愿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以负责任和建设性方式应对上述挑战,维护全球福祉和稳定。

  3、金砖国家占世界人口的43%,金砖国家合作是在多极化、相互依存、日益复杂和全球化的世界中为促进和平、安全与发展开展对话与合作的平台。我们来自亚洲、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跨大洲的互动性质使我们的合作更具价值和意义。

  4、我们展望一个世界和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兴盛的未来。我们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同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道,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多边决策基础上,共同迎接当今世界的机遇和挑战。在全球治理机构中提高新兴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将增强有关机构实现上述目标的效率。

  5、我们关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金砖国家虽然从全球危机中相对快速复苏,但受市场特别是欧元区的不稳定性影响,世界经济增长前景再次变得不明朗。发达国家主权债务问题累积,以及各方对发达国家中长期财政调整的担心,使全球经济增长面临不确定性。上述国家的中央银行为稳定国内经济而采取扩张性政策措施,导致流动性过剩,给新兴市场经济体带来溢出效应,导致资本流动和商品价格过度波动。当前的紧迫问题是重振市场信心并使全球经济增长重回正轨。我们愿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国际政策协调,以实现宏观经济稳定,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复苏。

  6、我们认为发达国家应采取负责任的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避免创造过度的全球流动性,同时进行结构改革以促进增长、增加就业。我们关注新兴市场经济体面临的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波动带来的风险。我们呼吁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和改革,加强政策协调和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全球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7、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当前主要任务是推动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通过完善全球货币金融架构,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讨论了将在墨西哥举行的下届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承诺将同主席国及其他二十国集团成员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峰会取得同各国政策框架一致的积极成果,确保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

  8、我们认识到全球金融架构对维护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呼吁建立更具代表性的国际金融架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同时建立并完善一个符合各国利益、支持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发展、公正的国际货币体系。这些经济体实现了基础广泛的增长,已成为全球复苏的重要推动力量。

  9、我们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进展缓慢表示关切。我们认为迫切需要在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前如期落实2010年治理和份额改革方案,在2013年1月前全面审查份额公式,以更好地体现经济权重,提高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并于2014年1月前完成下一轮份额总检查。这一动态改革进程有助于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我们强调只有所有成员真正承诺切实落实2010年改革方案,目前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贷能力的工作才可能取得成功。我们将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完善治理和合法性的同时能够及时动员充足资源。我们重申支持采取措施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贫穷成员国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10、我们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关于监督的新整合决定,并将在其春季会议前予以讨论,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架构更为完整和公平。

  11、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下,我们认识到迫切需要加强对新兴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融资。为此,我们呼吁世界银行更加重视资金动员和满足发展融资需要,同时减少贷款成本,采取创新的贷款工具。

  12、我们欢迎发展中国家提名候选人竞选世界银行行长。我们重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负责人应通过公开、择优的程序遴选。同时,新的世界银行领导层必须承诺将世界银行转变为真正反映所有成员观点的多边机构,包括其治理结构应体现当前经济和政治现实。世界银行的性质必须从主要协调北南合作转变为加强同所有国家的平等伙伴关系,以解决发展问题,并不再使用过时的“捐助国-受援国”分类。

  13、我们探讨了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的可能性,以为金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筹集资金,并作为对现有多边和区域金融机构促进全球增长和发展的补充。我们指示财长们审查该倡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成立联合工作组进一步研究,并于下次领导人会晤前向我们报告。

  14、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期待俄罗斯于2013年担任二十国集团主席国,将为峰会取得成功开展合作。

  15、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祝贺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使世界贸易组织更具代表性,并强化了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我们承诺共同维护这一体系,并敦促其他国家共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

  16、我们将继续在维护授权、锁定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将坚持以发展为核心并在寻求一揽子方案的框架下,在特定领域探索可能的成果。我们不支持违反透明、包容和多边等基本原则的诸边倡议。我们认为这些倡议不仅干扰了各成员共谋成果的努力,也没有解决以往谈判回合遗留的发展赤字问题。在完成批准程序后,俄罗斯将以积极和建设性方式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多哈回合取得平衡成果,加强和发展多边贸易体系。

  17、考虑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系统处理贸易和发展问题的核心机构,我们愿推动其提高凝聚共识、技术合作、经济发展和贸易研究等传统业务能力。我们重申愿积极推动2012年4月举行的贸易和发展会议第十三届大会取得成功。

  18、我们同意通过协同努力,携手加强彼此贸易和投资,推进我们各自的工业发展和就业目标。我们欢迎2012年3月28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二次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达成的成果。我们支持加强贸易部长间的定期磋商,并考虑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彼此经贸关系。我们对金砖国家开发银行间完成《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多边本币授信总协议》和《多边信用证保兑服务协议》表示欢迎,我们相信这些协议未来有助于推动金砖国家成员间贸易。

  19、我们认识到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稳定、和平与安全对于我们、整个国际社会尤其是受动乱爆发地区影响的国家及其国民都至关重要。我们希望看到这些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受尊敬的成员,早日恢复和平、稳定与繁荣。

  20、我们同意中东和北非地区正在经历的转型不应成为迟滞解决长期冲突的借口,而应成为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阿拉伯-以色列冲突的动力。该问题及其他长期存在的地区问题的解决将从整体上改善中东和北非地区局势。为此,我们致力于在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律框架下,包括相关的联合国决议、马德里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等,实现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持久解决。我们鼓励中东问题四方机制加强努力,呼吁联合国安理会加大介入,寻求巴以冲突的解决办法。我们强调有关方面直接对话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的重要性。我们呼吁巴勒斯坦人民和以色列人民采取建设性措施重建互信,为恢复和谈创造适宜条件,避免单边行动,尤其是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立定居点。

  21、我们对叙利亚当前局势深感忧虑,呼吁立即停止一切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危机,鼓励反映叙利亚社会各界合法愿望、尊重叙独立、领土完整和主权的广泛国内对话,最符合国际社会利益。我们的目标是支持由叙利亚主导的包容性政治进程,我们欢迎联合国和阿盟为此付出的共同努力。我们鼓励叙利亚政府以及叙社会各界展示政治意愿推动这一进程,这本身将创造有利于和平的新环境。我们欢迎任命科菲·安南为叙利亚危机联合特使及迄今取得的有关进展,支持其继续在推动政治解决危机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22、伊朗问题不能升级为冲突,否则有关灾难性后果不符合各方利益。该地区具有高度政治和经济关联性,伊朗在维护本地区和平发展与繁荣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伊朗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发挥其作用。我们对围绕伊朗核问题有关事态发展感到担忧。我们承认伊朗根据国际义务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支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通过政治、外交和有关各方开展对话的手段解决问题,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伊朗之间的对话。

  23、阿富汗不仅需要时间,还需要发展援助和合作、进入世界市场的优惠条件、外国投资和目标清晰的国家战略,以实现持久和平和稳定。我们支持国际社会在2011年12月波恩国际会议上对阿富汗所做的承诺,愿在2015至2024年转型期内与阿保持接触。我们重申支持阿富汗成为一个和平、稳定、民主的国家,免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困扰,强调有必要就实现阿富汗稳定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开展更有效的国际和地区合作。

  24、我们支持在巴黎进程框架下就打击源于阿富汗的毒品走私的努力。

  25、我们重申任何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行为都没有正当理由。我们强调决心在打击恐怖主义威胁方面加强合作,认为联合国应在协调国际反恐行动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上述行动应在《联合国宪章》框架内开展并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我们强调联合国大会有必要尽快完成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呼吁所有成员国批准该公约,为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全球威胁提供全面的法律框架。

  26、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与威胁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力、效率和代表性,以更成功地应对当今全球挑战。中国、俄罗斯重申重视巴西、印度和南非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支持其希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27、我们回顾了2011年在安理会的密切协调,强调我们致力于在联合国共同努力,继续就事关全球和平与安全的问题进行合作并加强多边解决方式。

  28、促进增长和可持续发展、解决粮食和能源安全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应对饥饿和营养不良至关重要。创造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业十分重要。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全球复苏和未来增长中的关键因素。我们应为后代负起责任。

  29、我们祝贺南非2011年12月成功主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我们欢迎会议各项重要成果,愿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

  30、我们承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中做出自身贡献,通过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而非限制发展以应对气候变化。我们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资金、技术及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其准备并实施适合本国国情的减缓措施。

  31、我们相信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是国际社会重申高级别政治承诺的重要契机,根据《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的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1世纪议程》和《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支持全面可持续发展框架,包括推动包容性经济增长和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32、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成为环境领域和经济社会战略中的一种主要模式。我们认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主题的相关性和重点,即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制度框架。

  33、巴西将于6月主办这一重要会议。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南非期待同巴西合作,推动会议成功并取得务实成果。巴西、俄罗斯、中国和南非承诺支持印度于2012年10月主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期待会议取得积极成果。我们将继续努力落实上述公约及其议定书,特别是《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2011-2020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及资源调动战略。

  34、我们强调,“绿色经济”概念仍需由里约+20大会定义,并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大框架下予以理解。“绿色经济”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这些重要优先目标的手段。各国政府应拥有灵活性和政策空间,根据各自发展阶段、国家战略、国情和政策重点,在诸多选项中确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途径。我们反对以发展绿色经济为由采取任何形式的贸易和投资壁垒。

  35、千年发展目标是发展议程的重要里程碑。为确保发展中国家2015年前就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取得最大成果,我们必须保证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不受影响。任何经济放缓都将对世界经济产生严重后果。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保障包容、平等和可持续全球经济增长的基础,在2015年后仍需继续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以及更多的资金支持。

  36、我们高度重视支持非洲发展与稳定的经济增长,而许多国家尚未充分实现其经济潜力。我们将继续共同支持这些国家加快经济多元化和现代化。这将通过基础设施发展、知识交流、加大技术获取、加强能力建设、人力资源投资来实现,包括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框架。

  37、我们承诺致力于缓解仍影响非洲之角数百万人口人道主义危机,并支持国际社会有关努力。

  38、大宗商品价格特别是粮食、能源价格过度波动,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完善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对于防范粮食和能源供应的不稳定至关重要。我们认为,增强能源生产能力和加强生产者-消费者对话是消除价格波动的重要手段。

  39、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在可预测的未来将在能源构成中占主导地位。我们将开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效和替代技术,以满足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不断增加的需求,同时 回应对气候问题的担忧。为此,我们强调和平利用核能安全方面的国际合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满足核电站设计、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我们强调,在国际社会提高核安全标准的共同努力中,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以加强核能安全标准,增强公众信心,使其认识到核能作为一种清洁、可负担、安全和可靠的能源,对于满足全球能源需求非常重要。

  40、我们注意到,金砖国家已做出实质性努力,在不少领域开展合作。我们相信,五国有丰富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最佳实践可供分享,我们可以此为基础,开展有意义的合作造福于民。我们支持通过一份“行动计划”,作为明年的目标。

  41、 我们欢迎2011年10月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二届金砖国家农业和农耕部长会议取得的有关成果。我们指示各位部长推动此项进程,重点挖掘金砖国家在增进全球粮食安全和营养合作方面的潜力,提高农业产量和生产率,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大宗商品价格过度波动,从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42、 多数金砖国家面临一些相似的公共卫生挑战,包括卫生服务的普及、健康技术包括药物的获取、公共卫生开支不断增加,传染和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等。首届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于2011年7月在北京召开,我们支持将该会议机制化,从而以最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方式来应对这些共同挑战。

  43、我们注意到2011年9月在中国大连召开的科技高官会,特别是我们各国不断增强的研发和创新实力。我们鼓励在粮食、制药、卫生、能源等优先领域,以及在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及先进材料科学等新兴跨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取得进展。我们还鼓励我们各国研究机构通过联合项目、研讨会以及青年科学家交流等渠道进行知识共享。

  44、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发展中国家面临快速城市化挑战,本质上是多元的,包含各类相互关联的问题。我们指示相关机构协调行动并学习最佳实践和技术,从而为社会做出有益改变。我们赞赏2011年12月在三亚举行的首届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并将通过举行城市化和城市基础建设论坛及第二届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推动该进程。

  45、我们对可再生能源、能效、节能环保型技术的需求日益增加。我们同意在知识、技能、技术和最佳实践等领域进行交流,以发挥我们在这些领域的互补优势。

  46、我们很高兴看到,在印度协调下,第一份“金砖国家经济研究报告”发表。该报告的重点关注我们经济中的协调和互补。我们欢迎金砖国家统计部门的合作成果,注意到今天发布了最新版《金砖国家联合统计手册》,这将为了解金砖国家提供有益参考。

  47、我们对第三届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和第二届金砖国家金融论坛的召开感到满意,注意到上述论坛在促进金砖国家贸易关系中的作用。为此,我们欢迎金砖国家相关证券交易所成立金砖国家证券交易所联盟的联合倡议。

  48、我们鼓励金砖国家在青年、教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领域拓宽沟通渠道和人员交流。

  49、巴西、俄罗斯、中国与南非高度赞赏和真诚感谢印度政府和人民在新德里举办金砖国家第四次峰会。

  50、巴西、俄罗斯、印度与中国对南非提出主办2013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峰会表示感谢,并愿予以全力支持。

德里行动计划

  一、金砖国家外长在联大期间举行会晤。

  二、金砖国家财长与央行行长在二十国集团会议和其他多边(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举行会议。

  三、根据需要,金融与财政部门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期间或单独举行会议。

  四、根据需要,金砖国家贸易部长在出席多边活动期间或单独举行会议。

  五、举行第三届金砖国家农业部长会,并在会前召开农产品和粮食安全问题专家预备会议及第二届农业合作专家工作组会议。

  六、举行金砖国家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七、举行第二届金砖国家科技高官会议。

  八、2012年在印度举办首届金砖国家城市化论坛及第二届金砖国家友好城市暨地方政府合作论坛。

  九、举行第二届金砖国家卫生部长会议。

  十、举行协调人及副协调人中期会议。

  十一、举行经贸联络小组中期会议。

  十二、2013年举行第三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十三、举行专家会议讨论建立一个新的开发银行问题。

  十四、举行财政部门会议,研究落实“金砖国家经济研究报告”成果。

  十五、根据需要,金砖国家常驻纽约、日内瓦和维也纳的联合国代表团举行磋商。

  十六、如有必要,金砖国家高官在与环境和气候相关国际场合举行磋商会议。

  十七、开拓新合作项目:

  ——金砖国家框架下开展多边能源合作

  ——对金砖国家合作及制定金砖国家长期战略问题开展一般性学术评估

  ——金砖国家青年政策对话

  ——在人口相关问题上开展合作


遏制刑讯逼供应构建司法审查机制

熊利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笔者认为,究其诉讼体制上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审前程序中只存在着追诉方单方权力的运用,只有追诉者与被追诉者赤裸裸的追诉关系,缺乏一个超然的、中立的司法机构对追诉方的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切实保障,使得侦查权的运用失去了必要的司法控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笔者建议,在我国构建审前的司法审查机制,将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前引入侦查程序,以司法权控制侦查权,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异质监督,从而防止侦控方权力的滥用,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程序法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对国家强制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该原则要求,未经法院授权及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窃听等强制性侦查措施。
  审前司法审查机制的具体运作表现为:一方面,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批准及适用,应由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打破目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采取均由警检机关垄断的局面,防止侦控权的过度膨胀。同时,应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并通过专门的听证程序增大取保候审的比例,尽量减少无必要的羁押。羁押减少了,刑讯逼供就失去了赖以发生的环境。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不公正的羁押申请事后的司法救济。如对没有证据进行逮捕的或在羁押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均可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一经查实即应撤销先前不正当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机,构建适合中国的审前司法审查机制,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侦查权的滥用,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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