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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39:27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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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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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荆沙市城区社会治安问题的议案》的决议

湖北省荆沙市人大


荆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解决荆沙市城区社会治安问题的议案》的决议
(1996年6月13日荆沙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荆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上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审议了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荆沙市城区社会治安问题的议案》,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决定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切实搞好荆沙城区的社会治安。
会议认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在维护社会治安,尤其是在当前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抓住“严打”有利时机,抓紧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荆沙城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会议强调,要把“严打”斗争同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领导干部应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对杀人、抢劫、劫持人质、车匪路霸,特别是流氓恶势力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要从重从忆惩处,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坚决查禁取缔;努力提高破案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性案件,要加大破案力度,做到快侦快结;要坚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合理部署警力,强化社会治安经常性工作,建立治安防控体系和群众网络,充分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表彰和奖励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加强政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提倡讲政治、讲党性、讲团结、讲奉献,坚持从严治警、依法管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从优待警,增加对政法机关的投入,保障政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会议要求,市政府要尽快就加强全市特别是荆沙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粮检字〔2008〕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标准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搞好层级监督,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促进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粮食局依照本办法对各设区市粮食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市粮食局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每年年度终了后进行。根据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内容暂定六个项目。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对项目分值进行调整,以突出中心工作。

(一)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5分)

(二) 专项检查工作(25分)

(三)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20分)

(四) 规章制度(5分)

(五) 信息报送(10分)

(六) 其他(15分)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主动开展各项检查以及对本部门直接受理、发现案件的查处情况。分4项:

(一)准确掌握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充实、记录及时,5分;

(二)主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对象覆盖面广, 10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通过不同渠道受理的各类案件,处理及时、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查处得当,5分;

(四)执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5分。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总分25分。主要考评各市在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和省粮食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全省粮食库存检查考评内容分4项,分数设定暂按15分。(如同时有其他专项检查,分数按比例调整)

(一) 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库存检查工作布置及时,方案制定完整详细,自查、抽查工作规范,基础工作扎实。

(二)库存检查报表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报送及时,2分;数据准确、各表格之间钩稽关系正确,3分。

(三)库存检查报告情况,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检查报告按时报送,2分;内容全面、翔实、完整,3分。

(四)市粮食局对库存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和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市粮食局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全省范围的其他专项检查,分值10分。考核内容及标准参照库存检查设定。

第七条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总分20分。主要考评各市及辖区内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经费、队伍建设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分4项:

(一)县级监督检查内设机构建设,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比例。

(二)行政执法队建设,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执法队的比例。

(三)市、县落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情况,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已经落实专项经费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数的比例。

(四)执法队伍建设,分值4分。主要考核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和持证人员情况。评分标准:一是每年参加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地方法制部门及市粮食局培训的执法人员占执法人员总数的比例;二是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平均人数(即: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证或粮食监督检查证的总人数除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总数)。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总分5分。主要考评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情况。评分标准是在贯彻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相关制度的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内容完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执行的好。

第九条 信息报送,总分10分。主要考评各市报送监督检查调查表(即月报和季报)和有关信息的情况,分3项:

(一)调查表报送时效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按时报送。

(二)调查表报送准确性,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数据准确,钩稽关系正确。

(三)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分值6分。评分标准是信息报送及时,数量多,质量好。

第十条 其它,总分15分。主要考评各市监督检查文书的使用和案卷管理情况,各市工作规划和总结情况,省粮食局交办案件查处情况以及临时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分5项:

(一)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文书使用正确、填写规范、记录齐全、内容完整。

(二)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监督检查案卷制度健全、材料齐全、一案一卷、管理规范。

(三)各市年度工作规划和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工作规划详细、可行,工作总结翔实全面,报送及时。

(四)省粮食局交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对待省局交办的案件,反应迅速,工作认真,质量高,反馈及时。

(五)其他,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认真完成省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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