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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5:40:14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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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建设附加费的批复》(国函〔1992〕55号)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计能源〔1992〕177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全省各煤炭城市及各产煤县、区的煤矿(含国家统配煤矿、地方统配煤矿、地方国营煤矿、二轻煤矿、劳改煤矿、乡镇煤矿、军办煤矿、军民联办煤矿及私营煤矿等)销售的商品煤不分煤种、品种,每吨均向用户价外加收附加费一元。用自产煤生产的洗精煤、焦炭按原煤折算,洗精煤
每吨加收一点五元,焦炭每吨加收二元。既不漏征,也不重复征收。
二、征收及解缴办法
附加费随销售煤(包括洗精煤、焦炭)款一并收取。煤炭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用户的,由煤炭生产企业向用户收取;经煤炭运销公司(包括发煤站,下同)代销的,由煤炭运销公司向用户收取(跨市、县代销的,由运销公司收取后退回煤炭生产企业大缴当地财政);煤炭运销公司经销
的,由煤炭生产企业向煤炭运销公司收取;出口煤向出口销售单位收取。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出口销售单位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收取情况,由税务部门及时核实、征收,作为当地预算收入就地解缴金库。其中,设区市(地级市)所属区(含城区、效区、矿区)地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统一交市财政;跨市、县的统
配煤矿由各矿务局集中收取,按坑口所在地归属上交有关市、县财政(其中汾西矿务局交介休市财政百分之二十,交坑口所在市、县财政百分之八十)。
三、使用范围
附加费专门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准挪作它用,更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楼堂馆所”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建设;
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
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
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使用方法
1、用附加费进行城市和矿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统配矿所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会同矿务局编制总体规划,共同商定建设项目;地方矿所在地,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计划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编制总体规划,确定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单项工程的轻重缓急,由煤炭城市计委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城建部门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同时抄报省计委、财政、煤炭管理和城建部门。
五、附加费的预算管理
1、各市、县财政必须将附加费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年初应以收定支编制预算;在预算执行中要以收入安排支出,每月将收入、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2、“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作为市、县预算固定收入,上级财政不参与分成。
六、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奖惩办法
1、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出口销售单位要保证附加费的足额收取和上交。对收交好的单位,计划部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这些单位所在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对弄虚作假,不向用户足额收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如按规定补交外,并处以一定比
例的罚款;对逾期不交的,银行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督促交款,并对逾期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税务部门要把征收附加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计划实行考核。
2、对附加费的使用,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如有使用不当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省计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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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革无偿分配住房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租房购买债券是承租人有偿获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租赁制度。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租住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须按本细则购买租房债券,获得租住权。
第三条 租房债券由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管理和偿还。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贷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委托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房贷部)代理国有直管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
第五条 市租房债券由个人持有。租房债券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六种面额。
第六条 市租房债券自发售之日起满八年还本,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过期不过息。租房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租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付,不作为货币流能,但可以进入国家指定的证券市场转让。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的标准,分三年(每年3元)购买租房债券。为鼓励一次全额购买债券,对在规定期限内于第一年一次购买三年租房债券的承租人,给予减购20%的优惠。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分配的新房、腾退后再分配的旧房、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及调房增加住房面积,必须在进住前由承租人按每平方米建设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详见附件:《沈阳市承租新房、再分配的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否则不得分配,不准进住。
第十条 承租人购买债券数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不计入。
第十一条 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均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单栋独户平房,按实际测丈的建筑面积计算。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式住房,以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换算系数。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的换算系数为:1:1.1;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工住房的换算系数为1:1.2;标准单元套房1:1.4(按此系数换算的建筑面积,只做为计算购买租房债券的基数)。
第十二条 租房债券由出租住房单位组织承租人购买,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数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填写《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承租人持《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到指定代办银行购买债券,并由代办银行出具回执单返回出租住房单位。出租住房单位在收
到回执单后方可为租住新房及再分配旧房的承租人办理进住手续;为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换发《公有住房租凭证》。
第十三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购买债券;承租人拒绝购买债券,其所在单位停发住房补贴,以住房补贴款代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
第十四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购买租房债券未满八年退租腾房或买下现住的公有住房,可凭产权单位出具的退租证明或公私共有产权证兑付所购租房债券本息。利息计算到兑付日,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户主或承租人提出证明文件,填写《免购租房债券审核表》,经出租住房单位认证、代办银行确认和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允许不购买租房债券:
(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
(二)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中由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部分。
(三)持有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社会救济户、烈属抚恤户和残疾人困难补助户。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单位证明的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租房债券资金做为专项住房建设周转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出租住房单位可根据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购建房贷款规定,在承租人所购债券额度内,向代理租房专项低息贷款,使用租房债券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市承租新房及再分配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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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住房条件 |租房债券认购标准 |
|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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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自用卫生间 | 50 |
| |带浴盆 | |
|-|-------------------|---------|
|2|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 45 |
| | | |
|-|-------------------|---------|
|3|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 | 40 |
| |所 | |
|-|-------------------|---------|
|4|无暖气、有上、下水、自用厨房或厕所 | 35 |
| | | |
|-|-------------------|---------|
|5|简易房或其它无暖气房屋 | 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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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30日
保价运输法律制度研究

胡勇军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民航、铁路、汽车和水路四种运输方式中,都有保价运输。在民航法和海商法中,称为声明价格。各国均制订了保价运输法律制度。
  《日本铁路营业法》规定,旅客和货主在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自愿在运单上填写保价。托运人按规定支付保价费用。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标明保价额的物品发生损坏的,承运人按限额赔偿。但属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外。
  《俄罗斯联邦铁路运输法》规定,当货物、包裹和行李运输受到损害时,铁路企业负有按声明价格全额或声明价格中货物、包裹和行李相应丢失、损坏或破损那部分数额的财产赔偿责任。铁路企业对未履行、未很好或者不按时履行旅客、包裹、行李及公民各种生活用品和货物的运送义务,负有按《俄罗斯联邦铁路条例》、《俄罗斯联邦铁路旅客、包裹和行李运送规则》所确定办法和数额承担有限责任。
  《韩国铁路法》规定,涉及到货物损害赔偿时,如果在运输证上表示赔偿额的,则按表示的赔偿;未表示的,则按交通部令的规定予以赔偿。铁道经营者的旅客或发货人要求的损失赔偿超过所表示的运输品的补偿额时,对其超过的部分可不予补偿。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国际海运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公约《汉堡规则》,继承了早期海运公约《维斯比规则》的内容,规定了海运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约定高于限额的,适用约定。货物损失的赔偿,按照海运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它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我国在铁路、民航、水运行业的行李及货物运输上都有保价运输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民航法》和《海商法》对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责任赔偿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是考虑我国国民收入与其他国家的国民收入差异。在国际运输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基本体现了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运输公约的规定。《民航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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