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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02:24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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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适应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委会应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保障监督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帮助下进行工作,并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村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村办企业,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农电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四)办理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人口、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协助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
(七)教育和组织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依法服兵役、交纳税款、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义务工等;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油田和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
(九)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制止赌博活动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村委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活动;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
(十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村委会的区域范围应根据地理条件、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委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委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委会。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七条 村委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民政工作)、计生文卫、生产管理等二级工作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二级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的二级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各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九条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有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委会的成员。
第十条 村委会要坚持办公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要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也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由村委会主持召开一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村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讨论各自工作。
第十一条 村委会要建立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学习一次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文件,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村委会成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本村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及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委会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村委会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务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村委会的收支帐目、工程招投标、救济款物发放、义务工分配、招工就业指标、计划生育、户口管理、房基地分配、干
部工资奖金收入和村重大发展规划等都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 村委会决定事项的时候,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村委会进行工作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村委会应当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编入村民小组的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 村委会具有自治权。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委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委会组织,但都应当遵守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所在地的村委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
要他们出席会议的时候,他们应当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村委会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应积极支持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村委会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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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装配、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除火车、电车外,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污实施管理。
第五条 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第六条 机动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产品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产品的排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考核内容。经维修的机动车排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机动车及其发动机的生产、维修企业和排气净化装置生产企业,应配备排气检测设备,严格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制度,如排气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准出厂。
从国外引进机动车及其发动机生产线和生产技术,应当保证其产品排气污染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 凡本市生产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新产品,必须具有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排气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投产。
外地生产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产品如在本市销售的,必须取得产品排污认可证书后,方可在本市销售。认证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应对进口机动车及其发动机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法定检验。排气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及其发动机,不准进口。
第十条 凡进口机动车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订明机动车排气符合我国国家规定标准的条款,如出口国标准严于我国国家标准的,执行出口国标准。
第十一条 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机动车排气的检测情况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报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对机动车进行初检、年检、路检,加强对机动车排气的管理,初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发给牌证,年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继续行驶,路检达不到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冒黑烟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止行驶或限期采取有效的排污净化措施,经复检合格后,方能行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更换牌证和年检,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收缴牌照,强制淘汰。
第十四条 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的,市民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巡报员,经培训合格发给聘任证书。巡报员对目测发现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应填写《冒烟车辆报告表》,及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对机动车及其发动机、排污净化装置的生产、装配、经营维修企业以及用车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排气检测。
本市的交通进出口处结合洗车场建设,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点,对进入市区的车辆进行检测,排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禁止进城。
第十六条 凡机动车及其发动机的生产、维修企业从事排气检测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凡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接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对有关监测仪器的年检标定工作,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上岗。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生产、装配、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经检测其排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发放“检测证”。
第十八条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户外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市区建成区范围外,在户外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的,不得污染扰民。
第十九条 汽油车必须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国家《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产、装配、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其排气超标的,按《广东省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废气排放标准施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处罚;
(二)在用机动车经检测(路检除外)排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车主按每辆(次)车处以200元罚款;
(三)拒绝检查或检测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检测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检测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检测资格;
(五)对不具备检测资格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持有“检测证”而在本市生产、装配、维修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辆车或每台机处以100元罚款;
(七)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在户外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屡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环境监测、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8月20日
让虚报浮夸不再有藏身之处

杨涛

近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几个乡镇干部因虚报造林面积,受到免职等惩处。其中,两个乡镇党委书记、4个林业站长被免职。(《中国青年报》6月19日)
为创造政绩或完成上级规定指标,一些地方官员不惜在统计上做文章,在工业产值、农民收入等林林总总项目的数字上大渗水分,虚报浮夸己成为官场的公开的秘密。可是,为什么上级领导仍引以为信呢?难道发现虚报浮夸真得那么难吗?
看看阜新县的做法,我们发现其实发现虚报浮夸并不难。阜新县开始春季植树造林时,刚到任的县委书记王宏伟经过近一个月的调研,发现他走过的乡镇植树造林的面积有问题,再加上下乡时有人反映一些乡镇中存在虚报造林面积的情况,使他产生了清查造林面积的想法。于是,该县县委决定以核查造林面积为突破口,力刹虚报浮夸风。该县对全县35个乡镇的植树造林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对5亩以上面积较大的地块采用了先进的GPS“卫星定位测量仪”进行实测,测量的实际数字与各乡镇上报的造林面积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差。
原来,要发现下级官员的虚报浮夸难就难在上级领导有无深入调查研究。一些上级领导习惯于发指示、听汇报,不到基层走走,不到群众中看看,不擅于借助科技的力量进行复核,当然,要发现虚报浮夸的现象很难。要发现下级官员的虚报浮夸也难在上级领导敢不敢痛下决心,与下级官员较真,与自己较真。一些上级领导习惯于好大喜功,对于下级官员的形势大好的空话很顺于耳,并且上级领导也要接受指标考核,他们上面也有领导,揭下级官员的短,事实上也使自己的指标也难以完成,也就是让自己难堪。因此,如此没有壮士断腕的气概,敢于与下级较真,与自己的政绩较真,要发现虚报浮夸的现象真的是很难。
  正因为有这么多发现虚报浮夸的难处,所以, 阜新县县委书记力刹虚报浮夸风的做法就颇具魄力,令人陡生敬意。但是,要遏制虚报浮夸的现象,仅仅依靠领导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寻求制度上的跟进。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也许是有必要的:首先是要将制止虚报浮夸与政绩考核联系在一起,必要时要采取虚报浮夸一票否决制,让下级官员不敢搞浮夸;其次是上级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标准,在制定标准时要让当地群众、下级官员共同参与进来,让下级官员不需要搞浮夸;再次,要建立平时督促检查制度,平时经常实地检查下级官员的工作,而不是等年终听汇报、看数字,让下级官员无法搞浮夸。
我想,只有虚报浮夸的不再有藏身之处,我们的经济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地维护,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文明进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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