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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06:52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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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

为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壮大财政实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财政收入提前翻番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鹰潭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二、基数确定。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不包括非税收入,下同)为基数,其中:贵溪市不含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贵溪火力发电厂、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6户企业上缴的税收;余江县不含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上缴的税收。鹰潭工业园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不包括非税收入,下同)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翻番奖励后,以2006年完成的财政收入数的翻番数为新一轮翻番考核的基数,以后翻番,依此类推。
三、奖励办法。对三年内实现财政收入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番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一年翻番奖励200万元;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一年翻番奖励10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一年翻一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3%给予奖励,一年翻两番按其第二番的增加额地方所得的4%再次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两年翻番奖励6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两年翻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2%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三年翻番奖励3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三年翻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1%给予奖励。
新一轮翻番的奖励标准同上。
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其中50%用于奖励党政一把手。
四年内财政收入不能翻番的,扣党政一把手当年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四、考核依据。以市财政核实的各县(市、区)财政收入为依据。
五、各县(市、区)要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准确,对获奖后下一年度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县(市、区),市财政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从二00七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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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管理,维护乘车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乘客(以下简称乘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乘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假票乘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乘车有效。
二、持票乘客带领一个身高不满1.1 米的儿童乘车,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乘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乘车。免费乘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乘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乘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乘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月票在票面标明月份的当月和次月3 日前有效。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乘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过期的月票乘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规定购票、用票的乘客,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 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超过300 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 元。
三、使用假票、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乘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乘客不按规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日

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关于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11日,农牧渔业部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林业部


振兴农村经济,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必须下大力量向农村输送急需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农业中专(含牧、渔、机、农垦)是培养中级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现行的主要招收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统一由国家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制度,很不适应农村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大量的毕业生下不到农村第一线,下去的也很难留住。近年来,大多数省、自治区进行了农业中专不包分配的改革试点。实践证明,这项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为了促进和深化这项改革,现对农业中专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招生工作
不包分配班的招生工作必须面向农村,贯彻招生来源与毕业去向、培养与使用紧密结合的原则,招收立志务农的初、高中毕业生。对于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的往届毕业生,年龄可适当放宽。招生指标纳入国家中等专业学校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注明为不包分配。不包分配班实行单独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牧、渔、机、垦)厅(局)会同当地教育、招生部门单独命题和考试。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化学(农机类专业可改试物理),加试农业生产知识,并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面试。
二、关于经费
地方财政部门在拨给业务主管部门中专教育经费时,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计字111号《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经费问题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精神,对纳入国家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内不包分配的学生,均按在校学生计算,统一核拨学校经费。他们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金、奖学金等和统招统分班学生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属于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的学生,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或由双方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三、关于户口和粮食关系
凡纳入国家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内的不包分配的农业户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登记临时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其食用粮、油由粮食部门按当地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定量标准和品种平价供应。学生所在学校应在学生录取后,凭学校主管业务部门〔省、地(市)农、林、牧、渔、机、垦厅(局)〕证明和临时户口,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粮食、商业部门分别报送学生名册(注明学习年限),办理粮、油、副食等供应手续。学生毕业或休、退学终止学习时,由学校到原报送学生名册的粮食、商业部门办理注销粮、油、副食供应手续。具体手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部门规定。各地供应此项用粮、用油和亏损款在粮食、财务包干数内调剂解决。本项规定只限于省、地(市)农业部门主管的农业中专。
学生在上学期间,实行两田制的地区(指有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地区),承包期内,应保留其口粮田。其责任田、场、林、塘等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我经营或转包(对只有责任田的地区,也按此项规定办理),土地不得抛荒,以利于学生安心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结合家庭经济,加强实践环节和毕业后回家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关于毕业生的从业去向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毕业生能回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不包分配不等于政府有关部门不管毕业生的从业和发挥作用。毕业生的去向,主要是回到农村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技术服务工作,如:自办家庭农(牧)场,开设兽医诊所,农机维修点;联办经济联合体,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也可受聘于乡镇企业及乡(村)集体性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增加干部、工人的指标内,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安排做工人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安排做干部工作的,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公安、粮食等部门凭劳动人事部门的录用(聘用)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五、关于教学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面向农村青年,招收不包分配的学生,必须促使农业中专在教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各地教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领导并支持学校加快和深化这方面的改革。
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专业设置必须进行调整与改革。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可以不受全日制中专统一要求的限制,在保证中专培养目标及相应业务规格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将来回到农村去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加强针对性与适应性。要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加强实践教学的环节。基础课与专业课的内容与份量,要适合培养目标的需要。办学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以适应农村青年的不同情况。
六、实行各类优惠政策
对回乡直接从事农、林、牧、渔、机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特别是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的省、地(市)农业部门主管的农业中专毕业生,当地政府及银行信贷、农业、商业、物资等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在提供贷款、信息资料、良种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购买生产资料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提供便利,以鼓励他们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七、加强领导,加快改革步伐
这项改革涉及的方面很广,许多现有的政策和制度都必须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和支持,使这项改革能不断深化和完善,同时要加快这项改革的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共同根据各地情况制定推广这一项改革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农牧渔业部。
八、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不包分配的农村户口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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