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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07:20  浏览:9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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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3〕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再就业和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培养低保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充分扩大低保资金的社会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按无劳动能力(一般包括18岁以下未成年人、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上和残疾多病等)、低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三类划分,并分类执行保障标准。无劳动能力者执行143元的基本保障标准;有劳动能力(含低劳动能力)并自谋职业或经政府介绍就业者,按高于基本保障标准执行;有劳动能力经政府介绍却不就业者,视具体情况按低于基本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有劳动能力应参加就业的人员范围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同时身体健康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第五条 低保对象自就业之日起,提高低保标准,就业所得收入3个月内不计入家庭收入。从第4个月起,就业收入计入家庭收入。若到未缴纳保险费的单位就业,计算个人收入时将保险费扣除。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并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的,按家庭人均18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中心的国有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但没有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家庭人均16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二)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未获取经济补偿,同改制后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按家庭人均200元的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条 有劳动能力,并由政府帮助介绍或安排就业岗位但不就业者,相应降低家庭保障标准。第一次介绍不就业者,执行家庭人均143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次介绍仍不就业者,执行110元的低保标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三次介绍仍不就业者,对家庭无劳动能力人员,按家庭人均110元的低保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本人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并视为有收入,收入标准按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第七条 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优抚对象等,在当地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本人享受部分上浮20%。属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者所在家庭的上述人员,可上浮30%。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就业工作。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主动在本辖区内介绍就业,同时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
  第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经政府介绍再就业后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业证明(自谋职业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变更保障标准的手续。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完有关变更手续,并报(区)民政局批准施行。
  第十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按《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劳动服务。社区居委会可根据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数额和社区的劳动任务确定公益性服务劳动时间。
  (一)建立制度化公益性劳动服务制。有劳动能力,但未自谋职业也未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义务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时间,原则上每月不低于3个工作日,不高于6个工作日;低劳动能力者,原则上每月不低于2个工作日,不高于4个工作日。
  (二)不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且时间累计超过两个月规定应参加劳动服务时间的,取消其低保资格。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必须持有当地指定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负责管理公益性劳动考勤制度机制。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将低保对象再就业及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情况,作为核发低保金和认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开具虚假医疗证明、就业证明、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政〔2003〕5号)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本人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无理上访人员和非法上访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低保标准为新乡市市区标准,县(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新乡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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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


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现将《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劳动部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日常工作由总公司人事部负责。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亦要成立相应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地区)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组织领导和考评工作。
各级考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都要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逐步展开。
二、要充分做好准备
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和考试、考核的标准、程序、办法等,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掌握情况,积累资料,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典型事绩材料,在试点工作结束后报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4.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稳定生产第一线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工人素质,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岗位(工种)按专业设置和确定职务名称。有色金属行业首先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轻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加工四个专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进行高级技师评聘的试点工作(试点专业范围附后)。其职务名称为:露天采矿高级技师、井下采矿高级技师、选矿高级技师、铜冶炼高级技师、铅冶炼高级技师、锌冶炼高级技师、贵金属冶炼高级技师、高纯金属制取高级技师、氧化铝高级技师、铝电解高级技师、有色金属加工高级技师。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考评高级技师。
二、比例限额
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具体限额和津贴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生产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三、考核内容
根据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和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有色金属行业评聘高级技师除对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生产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外,重点考核其生产实践经验,高超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掌握的某种绝技、绝招以及在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方面有无显著成效;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是否显著,是否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和合理化建议,是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考核组织及审批程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总公司直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申报高级技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出技术总结或论文,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经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织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试、考核、答辩和评审,经同级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审核后,报总公司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总公司人事部核准发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可以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对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
申报高级技师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关键,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的成效等。
为了提高技师或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掌握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四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熟悉现代化管理知识,各单位在考评高级技师之前应对技师或高级工进行培训,以增加一些高于技师条件的技术因素,确保高级技师的质量。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的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人每月40~60元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沈阳冶炼厂
山东铝厂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洛阳铜加工厂

附件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专业
1.露天采矿
2.井下采矿
3.选矿
二、有色重金属冶炼专业
1.铜铅锌冶炼
烧结机工 鼓风炉工
反射炉工 闪速炉工
电炉工 转炉工
阳(阴)极炉工 电解精炼工
回转窑工
高温筑炉工 烟气制酸工
2.贵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工
3.高纯金属冶炼:高纯金属制取工
三、有色轻金属冶炼专业
1.氧化铝:
竖式石灰炉工 球磨机工
料浆槽工 回转窑工
沉降工 脱硅工
分解工 蒸发工
镓提炼工
2.电解铝:
电解工 阳极工
熔铸工 制糊工
砌筑炉工
四、有色金属加工专业:
铜、铝材加工:
熔炼工 铸造工
熔铸工 压延工
挤压工 模压工
拉线工 拉伸工
轧管工 精整工
热处理工 剪切工
氧化上色工 工艺润滑工
理化分析工 检查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7〕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质量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结合省政府确定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地质量建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政府执行,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内,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分等定级、耕地培肥、开发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质量建设考核指标。
(五)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严格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区政府每年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相应的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培肥、开发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等耕地质量建设。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违法破坏耕地质量案件的查处率达到95%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上旬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的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联合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耕地质量状况、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目标考核参照依据。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与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农业、统计部门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土地等级和耕地质量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耕地面积、高产稳产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以及耕地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等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法制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及耕地质量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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