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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34:47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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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务院直属(或委托代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以及旅行社等企业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资格应经国家计委确认);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跨省设立、关系国计民生、且经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5、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和武警总部直属的公司(企业);
6、中共中央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企业)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设备维修站;
3、需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公司(企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和核转范围以外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四、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不应再设立分支机构。
五、凡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样的公司(企业),一律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暂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仍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办理后,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将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企业、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仍维持现状,其年检换照工作仍由原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进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单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原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4、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应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发文或清理整顿的核转通知书后,方可对其进行重新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199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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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195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咸阳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市县分别按享受人数1-3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开设老龄工作专栏和老年人专题节目。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鼓励发展老年慈善事业,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人节”和“敬老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实行“部门帮扶、社会认养、财政补贴”的贫困老人助养制度,从物质救济、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多方面解决特困老人的实际问题。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城乡社会救助范围。提倡各类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九条 赡养老年人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赡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籍,生活上给以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
(三)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四)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它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十五条 赡养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老年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老年人依法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律师帮助。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积极支持老年事业发展。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十八条 本行政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在市、县两级老龄委办公室申请办理《咸阳市老年优待证》;老年人凭持《咸阳市老年优待证》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在市县区各医院看病免交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享受半价;
(四)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优待服务。
本行政辖区内,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在市、县两级老龄办公室申请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除享受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 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二)免费乘坐咸阳市区1路、11路、14路、15路、16路、18路、21路、26路公交车。兴平市市区和县城区老年人乘车优待事项,由兴平市及各县政府具体规定。
办理《咸阳市老年优待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另行规定。由当地政府老龄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机场、车站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机场、车站、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司法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省(市、区)老年人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敬老优待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与本市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服务,但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法给予处理。咸阳市和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会员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定期督促检查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者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5日发布的《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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