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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罚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1:56  浏览:8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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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罚试行规定

化工部


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奖罚试行规定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结合化学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采取的安全卫生监察奖罚措施,是为了推动和监督各级化工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遵守国家及各部门颁发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化工部门及县以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化工企业、事业(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单位。
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厂矿企业,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也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的执行机构是各级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组)。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各级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可发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对其主要领导者和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给予表彰、记功、物质奖等不同奖励,对成绩突出的,可建议行政部门给予晋级。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取消荣誉称号外,还应对企业处以罚款。
1.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人以上事故时,每重伤或重度中毒1人次,罚款500至2000元;每死亡1人,罚款3000至1万元。
2.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和设备事故,虽无伤亡,但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含5万元)时,罚款3000至2万元。
3.发生多人中毒或不吸取教训一年内重复发生同一毒物中毒事故的,罚款1000至1万元。
4.职业病发病率较上一年上升,超过10‰的,罚款3000至2万元。
5.30%以上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因素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5倍以上;连续3次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点合格率在50%以下者,罚款1000至3000元。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应视其情节轻重,除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至30元罚款外,可对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作如下罚款。
1.生产场所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弃而不用的,罚款100至2000元。
2.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化工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以下简称《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1000至2万元。
3.劳动条件恶劣,尘毒危害严重,接到《指令书》后未采取措施的,罚款1000至2万元。
4.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计、制造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罚款1000至2万元。
5.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的工程项目违反国家“三同时”规定的,按工程总投资额1‰至10‰罚款,接到《指令书》后逾期不改者,除第一次罚款外,再加倍罚款。
6.设计单位的工程项目设计没有劳动保护篇章或科研机构研究成果的安全卫生设施不完善,给生产单位带来事故隐患或影响职工健康的,按工程设计费用或成果转让费的5%至10%罚款。
7.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使职工无章可循,或因管理不力,各种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的,罚款1000至2万元。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对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处以5至50元罚款:
1.违反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四十一条禁令”,违章指挥或本人带头冒险作业的;
2.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吸取事故教训,未认真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3.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真相,或不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致使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的;
4.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委派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人员上岗独立操作的;
5.下达生产或检修计划,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明确的;
6.对工人习惯性违章不教育不加制止的;
7.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不贯彻,致使有关文件在本单位得不到贯彻执行的。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至30元罚款:
1.违反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四十一条禁令”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的;
2.发生事故后,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3.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他人分管的设备,造成事故的;
4.对治理尘毒的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搁置不用甚至故意破坏的;
5.干扰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 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罚单位必须从收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签发的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在15天内向指定部门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
2.对个人罚款,凭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通知单,由个人所在单位的安技、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对单位罚款,按下列项目列支: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利改税的,在税后留利中列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在提取的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留用利润中列支。企业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或列营业外支出。
个人被罚款项,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按有关财务规定上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与劳动、卫生、公安等部门处罚有重复时,不作重复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务院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7年5月起试行。



198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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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张建国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

一、受委派的含义

“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关于委派的形式,笔者认为可以有多种,如任免令、聘书,或者其它类似文书。原则上应具备书面形式,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出于临时考虑而向非国有企业委派公务人员,如国有企业下属集体企业领导机构因故缺员,主管单位临时委派负责人,但在此情况下,应对委派人员和委派职务在该企业公开宣布或予公示。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被委派人员的原身份,即是否要求必须是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是否要求具备干部身份?实践中曾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受委派人员作为贪污贿赂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何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一步解释则为国家干部,这是出身论或血统论观点。与之相对的观点即职能论。这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标准。被委派人员在被委派之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工人、农民、待业人员都可。不论被委派之前是什么身份,只要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就具备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能论观点反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实际上,那种认为被委派人员必须是委派单位人员的观点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委派的概念之下已包含着被委派人系委派单位所属人员之义。试想,如果被委派人不在委派单位管辖之下,委派单位有何权力去行使委派权,被委派人又怎能接受这没来由的命令呢!因此,被委派的前提是被录用或者聘用,录用或者聘用可以在委派之前完成,也可以在一个行为内完成。例如,国有单位向社会招聘经理,招聘时直接标明就职方向是其下属某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聘任行为就是将聘用和委派合二为一。随着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管理人员的产生、作用、待遇、管理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不能再拘泥于过去的形式,应当侧重考察其有无任命或聘任手续;受委派人员的身份是否为国有单位所承认;是否被列为登记在册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等三方面情况。其中,有无任命或聘任手续是核心,它是隶属关系和职务授权的直接体现,在法律上具有其它证据所不具备的公信力和证明力。正式、合法、有效的任命书或聘书明确标明委派单位、被委派人和委派职权,有的还标明待遇等。正是此书面文书决定了是否受国有单位委派。

二、从事公务的含义

从事公务对于受委派人员来说就是在国有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所在企业的管理事务。通说认为公务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国有企业的事务当然属于公共事务,受国有单位的委派为国有单位而管理事务亦为从事公务。公务的管理性特征使公务与劳务相对应,劳务是以付出劳力进行纯体力劳动为特点,而管理则体现在行使职权,具体体现为对人管理、对物管理、对事管理。通过对人管理可以导致人力资源的再分配;对物管理可以凭行为人职权决定财物的收入和支出;对事管理可以决定事件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非国有企业中只有符合管理性特征的岗位才具备公务的条件之一。在案件中应结合上述特征予以具体分析、准确认定。二是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在国有单位授权下进行管理所在企业的活动。这里的管理是广义的,可以是对内的也可以是对外的,可以是管人也可以是管物,对外经营活动亦在其列。与委派相适应,受委派人员所行使的职能必须是国有单位赋予的,而非所在企业安排。在某些情况下,所在企业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对国有单位的委派进行承认或履行手续,有时对职权予以具体化,但这都是形式上的,最根本的,被委派人员的职能要来源于国有单位对非国有企业行使的职能。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这里的依法是指受国有单位正式、合法、有效的委派。所谓正式是指国有单位的委派是经过规定程序做出,并有规定载体,如人事令、聘书等;所谓合法是指国有单位的委派是基于其合法职权,是法定的职权或者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所谓有效是指国有单位的委派已经生效,处于拟议中的,或者尚未宣布的,或者是某位领导私下的允诺等都不能称其为有效。

三、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情形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我国,有大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依附于国有企业或者乡镇、街道政府,其中大多是国有单位过去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或者富余职工的就业问题而设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调整。国有单位向所属的集体企业委派管理人员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人认为,这样的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一部分,应该同国有企业一样对待。也有人认为既然是集体企业,其工作人员不应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集体企业作为非国有企业,同样会存在着受委派而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企业中,只要是国有企业委派来的,从事管理性事务的人员,应该被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着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是国有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或者公司与国有单位之间存在着管理关系。国有单位推荐到公司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委派对象,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其对董事会负责,不属于委派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单位推荐到公司中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但其职务来源是国有单位,国有单位的推荐具有决定的意义,其在公司履行职责是行使国有单位对公司的某方面管理职能。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实践中国有单位向公司推荐人员并不限于董事、经理,也包括一些中层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同样属于受委派而从事公务。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有人认为虽然中方国有单位向合营企业委派了人员,但又经合营企业重新聘任,是对合营企业负责,不再具备受委派的身份。笔者认为,这些人员虽经重新聘任,但不过是一种身份的“确认”,其本质仍是受委派,其职责是在合营企业中维护委派单位即国有单位的利益。在实践中,国有单位委派到合营企业中的人员还不止上述范围,有的还出现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的情况,如果这些人员符合“从事公务”的特征,也应具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四、实践中的四种特殊情况

受委派和从事公务是具备“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个条件,且要求同时具备、相互统一。受委派是从事公务的前提,从事公务是委派的内容。如果虽受委派但非从事公务或者虽从事公务但非委派职权所应从事的事务,都不能视为受委派从事公务。国有企业中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即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被委派人员的身份在企业中可能发生变化,如从一岗位调整到另一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在把握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主要探讨四种常见的情形:
(一)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企业中,国有单位委派来的工作人员,又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职务的,是否仍然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重大问题”,可见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因此,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中,其主管单位即国有单位派来的管理人员工作到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其职位要经过大会的选举认可并通过。未通过的,一般由委派单位召回或在集体企业中改任其他职务。这样的集体企业,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担任职务受到一定限制或具有暂时的效力,最终决定权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人员其职务的来源只能是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再是国有单位的委派,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而不再对委派单位负责。这些人员的身份特征因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而发生变化。即由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转化为企业民主管理产生的人员。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生效时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认定身份的转化应掌握的原则:只要是经过合法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人员其身份即发生转化。在选举结果生效之前,原身份(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变;对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表决等程序违法而导致选举违法的,选举无效,受委派人员虽经大会认可,其原身份亦不变。
(二)受委派人员在任职期间职务发生变化的,如何认定其身份?
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工作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职务得到升降或平调。对此情形的处理仍要坚持受委派并对委派单位负责和从事公务的原则。如果受委派人员职务变化是由委派单位决定的,且变动后职务仍为从事公务的,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变;如果变动是由所在企业依管理职权作出、委派单位同意或默许的,说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来源发生变化,由国有单位的委派转化为所在企业的任免或聘用,受委派人员也从对委派单位负责转向对所在企业负责。因此其从职务变动之日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受委派人员在任职一定期间后又与委派单位或所在企业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如何认定?
此种情形也是笔者所考察的企业中经常遇到的。有很多国有单位或其非国有企业为减轻管理上的负担或刺激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的方式。笔者认为,凡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受委派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告终止。因为,签订合同的行为性质含有平等协商的因素,与委派的命令性质不相符合。合同签订后,行为人是对合同负责而不是对国有单位负责。另外,根据高检解释,承包、租赁方式下的经营、管理,其行为性质是受委托而非受委派,但由于行为人受委托经营、管理的系非国有财产,所以也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贪污论”的贪污罪。
(四)国有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其他类型企业的,企业中具有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是否仍然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国有单位改制的情形非常普遍。有的是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有的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国有单位注销,成立了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二是分立,原国有单位仍然存在,只是划出部分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组成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在这两种情形中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是在新的公司、企业所担任职务的来源。如果来源为与新成立公司、企业具有某种关系(如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国有单位的委派,则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则无。虽然改制前在原国有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改制后又经新设混合制公司、企业重新聘任的,则不是委派对象,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随之而终止。

综上,认定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考察是否具备国有单位正式、合法、有效的委派;委派的内容是否为担任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职务;受委派人员是否从事委派的管理事务等。一言以蔽之,受委派人员在非国有企业中的任职、职责乃至变动是国有单位意志的体现。另外,还应从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现状的实际出发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例如,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虽为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应由经理聘任。但在实际上,上至公司董事长,下至公司部门负责人都由沈阳铁路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也就是说,国有单位向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并不限于公司董事和监事。对此,应本着事实求是、依法认定的原则,凡是符合《刑法》规定受委派从事公务条件的人,都应认定为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005年1月20日

吉林市重庆街41号

关于印发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印发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建城容函[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今年7月22日至23日,建设部在成都市召开了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会上城建司司长李东序同志提出下一步的试点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现将李东序同志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组织学习和贯彻,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附: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坚持四个“不动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李东序同志在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根据录音整理)



二○○七年七月 成都

同志们:

  这次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工作座谈会,是两年来召开的第四次专题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借助于成都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验收,请 51 个试点城市和区的领导同志来总结交流前段的工作,研究讨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动员各个试点城市加快进度,抓好落实,努力做好试点工作。因此,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座谈会,同时也是一次汇报会、经验交流会,更是一次再发动、再动员,抓落实的会议。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成都的经验和启示

  现在三批共 51 个试点城市都在往前推,都在努力研究,争取把我们这套系统搞得更完善,搞得更准确,昨天大家参加了成都的验收,评价很高。那么,成都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大家谈了很多,我认为至少有这么四个方面:

  第一个,区域性的全覆盖。也就是在成都市中心城区 467 平方公里,一次性全部覆盖。成都是省会城市、特大型城市,做到城区里面全覆盖,而且还留好接口,下一步把 14 个郊区(市)县全连通,这个很不简单。成都市真正做到了精心组织、精心筹备、一次到位、区域性的全覆盖,这是一条经验,应该充分肯定。

  第二个特点,市、区、街,整体联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绝不是仅仅搞一套信息化的技术做做样子。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个技术平台,推动我们的城市管理来一个整体提高。因此,通过这套系统的开通和覆盖,把市、区、街道,特别是街道这级部门联动起来,通过这套系统,把城市管理体系健全起来。我相信这对成都下一步的城市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与带动作用。

  第三个特点,整合利用,资源共享。成都市十分注意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和各方面的衔接,努力做到资源共享。比如和公安的,将来和民政以及其他系统的。城市是一个整体,城市管理要互相配合,我们这套系统不可能离开别人,但是我们也绝不可能包打天下,所以必须注意和相关部门的资源的整合与信息共享。

  第四个,注重实际,厉行节约。这也是我们反复强调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搞创新,不管是科技创新还是管理体制创新,第一要管用,别搞花架子,第二要节约,要精打细算,不要比谁花钱多,要比实实在在的发挥作用,同时能够厉行节约,减少开支和投入。成都这点做得非常好,造价总体上说控制的还是不错。

  当然,成都市还有一些做法也比较好,希望大家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二、试点工作的整体进展和评价

  整个试点工作是从 2005 年 7 月份在东城区开现场会开始的,到现在正好两年。两年来我们选了三批 51 个城市(区)试点。总体上讲,试点工作推进很快,发展很好,不断地取得经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更加完善,更加科学。这套系统越来越得到中央领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认同,普遍认为这是利用信息化的技术在城市管理领域的一个提升、一个创新,推动了整个城市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群众。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找到了一个好的手段来推动公共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市民、服务大众。据我了解,很多省市委书记看到这个系统的报道后都作了重要批示。一些城市市长亲自带队伍来看这套系统。所以说,各地党委政府,只要是用心研究城市管理的,都对我们这套系统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见钟情,马上就干。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这方面认识也是非常到位的,积极性很高。

  三批 51 个试点城市,第一批试点城市中,加上成都,有八个通过了验收,第二批、第三批也各有两个正在运行待验收,总体上推进很快,发展是健康的,进展也是比较理想的。但是,据我们了解,部分城市还存在着一些苗头性的、倾向性的问题,值得注意,主要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一些城市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有的出发点不端正,甚至有的把它作为一个政绩工程,作为一个标新立异的花架子,是为了哗众取宠,走偏了方向。有这样的城市,争试点的时候,决心挺大,一列入试点,却迟迟开展不起来,连个方案都拿不出来。这里面有我们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挂了建设部试点城市这个牌子的就要开展工作,进行试点推不动的,不开展的,就不是试点城市,就要把牌子拿下来。

  第二个问题,有些地方盲目追求创新,老想标新立异,这很危险。我赞同要结合各城市的实际,注重它的实用性和时效性,但是在指导思想上,绝不能一味的标新立异,老想搞创新。这套系统只要能推进工作,能够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能够为我们市民提供更好更完美的公共服务,把城市管理搞好就行了。

  第三个,软件系统重复开发,现有的设施、设备整合不够。一个地级城市,搞一套系统要花两三千万,对地方的经济实力来讲,特别是经济不太发达的地方,是一个实际困难。我们正抓紧研究组织开发一套软件,争取共享共用,以降低这套系统的建设费用。软件开发出来以后,可以重复使用,软件开发商收取专利费就行了,这样系统建设的成本就低了。硬件设备也需要想办法降低费用,这次成都市采取以租代购,租赁城管通和网络系统,降低了硬件设备的费用。

  第四个,就是 12319 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整合不够。我们提出来这套系统要和 12319 整合,有些城市做得还不好,还是两套系统。这次成都做的不错,把 12319 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同时整合起来了。

  第五个就是一些城市资金落实不到位。由于资金不落实,单位不落实,工作任务不落实,试点工作还长期停顿在方案阶段。

  三、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再认识

  对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部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安排,汪部长、仇副部长在两次大会上都作了重要讲话。希望我们试点城市要认真学习两个部长的两次重要讲话,以此指导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这里我仅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再认识,供同志们参考。经过这两年的实践证明,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安排部署都是正确的,原来的设想和做法都是成功的。但是还要清醒看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一种创新,无论是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讨论和研究。所以我建议列几个课题,比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展历史背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性质、地位、作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框架体系、技术规范、发展趋势等等,把 51 个试点城市组织起来,分组进行研究,最后形成一个系统的、完整的报告,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在理论上做一个总结,来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我认为目前,在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上有这么几点需要把握住:

  第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场革命。数字化城市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将对我们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理念,带来巨大的变革。 2000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的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影响 21 世纪的将是两件事,一件是美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所带来的一切深刻变化,将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现在大家想一想,手机、电脑、互联网,真是把我们全改变了。第二个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城镇化,全世界将有十几亿人口到城市里面去,这是整个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数字化城市管理,就是适应城市化与新技术革命的要求,对我们目前城市管理方式的一场革命,这个革命第一是自我革命,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己革自己的命,自我加压,自我改造,要来一个脱胎换骨的变化。其次是工作方式、方法的革命;第三就是我们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相互的关系都要做调整。因此,要意识到这个变化,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作一个大的调整,如果思想观念不转变,思想方面不进行深刻的革命,做城管的将来很难做得通。

  第二,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一种体制创新。不仅仅是一场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体制创新。据我了解,现在很多地方,把这套系统放在城管局或是执法局,由城管局牵头。因此这个城管局或执法局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城管局和执法局了,而是一个综合部门,一个协调部门,一个督查部门,代表的是当地政府,服务的是人民大众。同时,相关部门也要整合、调整。所以这套系统建立起来后,如果城管局长、城管局的工作人员还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方式、管理办法上,肯定会不适应的。

  第三,数字化城市管理代表了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城市管理必然要从过去那种粗放的管理走向精细化的管理,从过去行政式的管理转到依法管理,从过去那种突击性的管理转到常态的、经常性的长效的管理,从过去那种被动的来处理转到主动的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的城市是人民群众的,所以我们的城市管理一定要有立足点,就是要服务人民大众,尊重我们的市民。数字化城市管理体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精细化管理,所以必然代表了城市管理的发展方向。

  第四,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落实中央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统领我们各项工作,无论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或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具体的体现就是抓好这套系统的建立与运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我们的城市市民创造良好的、人文的居住环境,让大家生活在这个城市里面感到舒适、满意、方便,这就是我们的任务。所以我们要从政治高度,要从贯彻中央的精神方面来增强我们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总体部署和要求,扬州会议上仇保兴副部长的报告已经讲得很明确了,我们也来几个不动摇:

  第一个,坚持为市民服务的方向不动摇。这一点我们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一定要始终牢牢地把握住,而且要向我们的市长、书记汇报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研究一切问题,做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千万不能偏了,偏了就容易单纯地追求政绩;偏了就容易哗众取宠,华而不实;偏了就容易去一味追求创新,不管实用与否;偏了就容易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因此,这个方向不能偏,一定要把握住!

  第二个,坚持总体工作部署不动摇。在扬州会议上,部领导提出了三年试点,两年全面推进,到“十一五”末 2010 年,地级市全覆盖,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要建立起来,这个目标不能动摇。 51 个试点城市,不准备再扩大了,扎扎实实把三批试点城市抓好,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然后全面开花。现在浙江已开始全面动员了,江苏也全面部署了。从全国的安排,计划到 08 年,试点工作全部结束,到 2010 年,全面普及。希望大家回去很好的抓好落实,同时我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这个总体目标中包括要求 12319 的同时开通的工作,请大家按照总体部署,抓好落实。

  第三个,坚持以城市管理为主体不动摇。中国的事情最怕的是,一看这个东西好,什么都往里面装,变成一个大箩筐。所以千万要把握住这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就是我们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这个范围之内的城市管理平台。当然,在设计当中可以留接口将来进行资源整合,但是现在不要一哄而上。我们有个设想,就是数字化平台建立起来,有两条线可以向两边延伸,第一条线,就是 12319 ,因为他的服务对象、功能都是一样的,而且最主要还是我们市政公用事业这一块,利用这个线来解决市民投诉,来了解民情,作为外在的监督和诉求的一个窗口。第二条线,要和数字化市政连起来。广州市政园林局搞了一套挺好,就是数字化市政,数字化市政实际上讲就是把地下管线等纳入管理。我们这套系统部件也好,事件也好,大部分还是地上的,地下这一部分管线的状况都不清楚。加强地下管线的管理,首先要把底子摸清,广州就做的好,把所有的管线管起来,形成三维图像,地下管线埋深多少,管径多大,之间的关系都摸清楚,而且把应急预案放到管理系统里面去了。城市越现代化,就越脆弱,脆弱到牵一发动全身。所以我们的想法是必须搭建一个准确、高效、灵敏的城市管理平台,一头连着大众,一头连着数字化市政。平时承担日常管理,应急时担当调度指挥,以保证城市的安全运行。

  第四个,就是坚持节约型的原则不能动摇。要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勤俭办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这里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第一,各试点城市要贯彻节约的原则,不能一味求新、求大、求洋,要注重于实用,厉行节约。不是越扩展越好,不是标新立异,非搞点自己的东西就好。第二就是我们部里尽快组织研究如何能够做到节约型的推广,降低建设投资,减少维护费用,控制日常开支。并不是系统越复杂越好,要力求复杂问题简单化,讲求“简洁、明快、实用”的原则。我想强调的就这么四点,供大家参考。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参与我们这个课题研究的各位专家,长期以来为我们这套系统的开发、研究、建立 ( 包括推广、试点 ) ,呕心沥血,辛勤努力,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我还要感谢各个试点城市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很多好的经验都是你们在实践过程中发明创造出来的,这样才使我们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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