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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06:19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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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人大


(1989年4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4月举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地、市和驻闽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 不是省人民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和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或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发给代表,或者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向主席团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承办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
代表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省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抓紧认真办理,一般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承办机关和组织的分管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有关的委员会汇报,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或决算表(草案)
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
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部分变更,应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两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
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分别从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调查,并向下次大会报告调查情况。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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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武林”???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电视运营

尹伟

内容摘要

  本文以河南省电视台“武林风”被抢注为例,对电视媒体商标被抢注的原因、后果及应对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针对节目制作、创意保护、品牌塑造等问题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予以论述。

关键词  商标抢注  节目移植  资源挖掘  品牌塑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愈发强烈,电视媒体借此契机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但在电视媒体取得良好收益的同时,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品牌被抢注、栏目被移植、盗播他人电影等。究其缘由,可能有些属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经历,但大部分却缘于对知识产权的淡漠。电视媒体作为新兴的娱乐咨询机构,核心资产就是节目的版权,其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不言而喻。

一、商标抢注

  近年来,商标抢注作为新兴的事物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各类媒体纷纷报道抢注现象、剖析产生缘由的时候,不曾想后院起火,抢注的黑手已经伸向了媒体:知名报刊、央视传媒、节目名称等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待价而沽!《大风车》被抢注在儿童食品、服装及玩具上,《东方之子》、《焦点访谈》被抢注在白酒上、中央一套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中央二套被抢注为内衣商标、《艺术人生》被抢注为避孕用品商标、春晚被抢注为安全套商标。
  这股抢注之风来势汹汹,地处内地的河南省也未幸免。河南电视台的“武林风”被抢注就是一例。《武林风》自2003年开始运作以来,节目态势一直处于上升阶段。2007年“武林风”商标成功注册,然而注册该商标的并不是河南电视台,而是商丘的一位商人。在电视台与其交涉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开出了200万元的转让费,最终河南电视台无功而返。
  作为一档名牌栏目,被抢注本身已经说明节目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栏目而言,被抢注所引发的后果短时间内不会显现,但以后对栏目衍生产品进行开发时,就会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问题。
  九十年代后期,我国电视业迅猛发展,受当时条件限制,业内惯常采用移植国外优秀栏目的方式制作,形成有制作无创新,后来在发展过程中,逐步消化、吸收、创新,然而,仅注重对节目人力、资金、技术等有形资产的投入,却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商标一旦别抢注,在被抢注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有三种选择:1、放弃该商标的所有权,2、化巨资赎回该商标的所有权;3、向抢注者每年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根据法律规定,河南电视台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唯一花费较少而可以改变整个被动局面的选择。
  建议谨慎采用赎回的方法,一则花费巨大,二则助长了抢注的风气,变相助长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之风。即使放弃这个商标,也不要去赎回它!电视作为公共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风向标,在遇到侵权时更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消极的赎回。
  一档节目从策划、到正式播出,期间投入的资金以数十万计,而一个商标注册却仅不足2千元,通过两个反差巨大的数字,可以说明抢注节目名称的丰厚利润。最近有一则这样的消息:湖南教育电视台2008年力推的拳头品牌栏目《湖湘论坛》未播先热,由于制作理念的“高层次、高起点、高定位”以及主讲嘉宾“学术超男”易中天、岳麓书院院长朱汉民、湖南省作协主席唐浩明、超级畅销书《湖南人凭什么》作者周兴旺这一阵容的强大和豪华,该节目开播前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作为电视湘军为摆脱“庸俗”之名向“高雅”看齐的第一档大型文化类电视专题节目,《湖湘论坛》的栏目名称已被他人抢注,这导致湖南教育台不得不紧急改名,已经录制好的几十期节目也只得重新更换背景和LOGO。
  之后,《湖湘论坛》栏目组紧急开会讨论,在听取了多名专家意见的情况下,最终从《湖湘之子》、《天下湖湘》、《芙蓉论道》、《风流人物》等数十个备选名称中确定改名为《湖湘讲堂》,由于有《湖湘论坛》遭抢注的前车之鉴,《湖湘讲堂》提早对相关商标予以了防御注册。

二、节目移植

  一直以来电视节目制作遵循这样的模式:“内地学港台、港台学日韩、日韩学美国、美国学北欧”。
1997年湖南卫视的《快乐大本营》模仿香港的《综艺六十分》、1998年湖南卫视的《玫瑰之约》借鉴台湾的《非常男女》、1998年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借鉴英国BBC的《GO BINGO》、2000年中央电视台的《开心辞典》借鉴英国的《百万富翁》。
  2006年底上海东方卫视《舞林大会》在全国热播,再一次引发了电视节目侵权之争。作为英国BBC同名节目《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内地版权的引进方北京世熙传媒公司发出了律师声明:未经本公司的授权,不得擅自制作、播出与《Dancing with the Stars》(与明星共舞)相同或者近似的电视节目。
  对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论已久,但如何保护至今却没有一个现成的案例。2001年北京台的游戏类综艺节目《梦想成真》被大量剽窃、移植,制片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专利权保护,却被告知电视节目专利申请尚无先例予以拒绝。转而向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再次碰壁。这是国内首次以知识产权对节目进行保护,最终以失败告终。
  知识产权由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构成,我们试以这三种法律来分析: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指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该法律规定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综艺节目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恰恰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综艺节目申请专利行不通。
  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区别于他人的一个标志,如我们的身份证一般,起区别作用。而节目被移植后只要稍加改动另起名称,就会变成另外一个节目,所以用商标的形式对节目本身根本起不到保护作用。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具体到综艺节目,对节目中的背景图案、音乐、歌舞、文字稿等可以保护,而对移植现象中最根本、最需要保护的策划创意、编排等因其具有无法复制的特征,得不到著作权的保护。
  至此,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看似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侵权严重却无法维权。如果我们抛开主动保护,会发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有一个被动保护的武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维护市场经营者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为立法宗旨,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由于移植者违背诚信原则使用他人的节目,必然使他人收视率下降,从而导致广告收入等利益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不正当竞争这个武器对综艺节目移植现象予以保护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三、资源挖掘

  电视媒体的盈利来源于三个方面:广告、收视费、衍生产品开发(节目版权再开发的收入)。在我国,电视台主要依靠广告来维持生存,各地电视台显示业绩的唯一指标就是广告收入,其次是固定的收视费,最欠缺的就是衍生产品的开发,如音像、书籍、节目版权许可等收入。国外大型电视媒体衍生产品开发收入最高可达到总收入的50%。而在内地,做的最好的是央视,但其衍生产品仅占总收入的0.5%。两个数字对比,差距巨大。而差距产生的原因就是对电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视传媒业是文化产业,属于著作权范畴。笔者认为,电视台的核心资产就是知识产权,是那些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这座金矿远未被发掘出应有的价值。
  电视媒体应当注重对自创节目的保护,电视台可以设置一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建台以来所有节目予以收集、整理,对相关节目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分级,重新制作包装后由专业公司进行推广销售。
电视媒体节目制作及资源挖掘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应贯穿于节目制作始终:创意策划,所以参与人员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无论节目最终是否出台,对商业秘密必须保护,节目一旦确定上马,相关知识产权编制成网:在相关商品类别中商标注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请节目形式版权登记。节目发行播出后,对市场进行检测,发现侵权行为,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积极进行维权。

四、品牌塑造

  电视媒体有先天的、无可替代的传播优势,本身拥有许多知识产权属性的商业标识,只要稍加运作就会成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品牌。
  具体到河南电视台,一方面对于台标及文字(大象图形及“河南电视台”文字),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向版权局以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台标及文字作为对外通用标志,在拍摄现场、主持台、笔记本电脑、舞台、背景等广泛使用。这样以来,以优秀节目的播出来强化台标的品牌价值,从而提升电视台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对品牌因素如节目名称、标志等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品牌知名度,借助品牌来吸引广告投入,使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体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薄熙来
                       2002年3月18日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研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分为国家、省、市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省、市级新产品。
第五条 新产品开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销对路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符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的技术政策;
(三)设计标准化。
第六条 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负责编制省、市级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应当依据国内外市场需求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进行新产品开发。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当优先纳入省、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
(一)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防治环境污染的;
(二)符合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
(三)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
(四)符合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所在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吸引高科技人才,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应当采取企业自主研究开发和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开发的方式,引进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加速技术的转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开发资金。
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新产品开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实际发生的新产品开发资金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凡列入省、市重点开发计划的新产品,在新产品试制完成后,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具备新功能,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检测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新产品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六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以及生产或者推广应用的要求,选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合同鉴定中的一种方式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产品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已投产销售(包括小批量试产、试销)的新产品,应纳入省统计指标体系,由省、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按照年度分别统计。
第十九条 省设立优秀新产品奖,每两年评比一次。对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和在新产品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新产品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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