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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37:38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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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6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2001年6月7日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 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三) 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章 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九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国家课程教材编写的立项申请, 必要时也可授权或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教材的比较,对国内现行同类教材的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 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2) 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3) 两名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4) 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4.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 及说明。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教材的初审与试验

第十四条 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相应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五条 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试验范围的,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第五章 教材的审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4年。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二十二条 全国和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应建立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应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定。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按照《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 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 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教材的审定工作和联系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教材审查、审定中的日常事务。 

第二十四条 教材审定原则是:

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送交审定的教材要具备以下条 件:

 (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二)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四)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材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批准后,可供学校选用。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 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七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通过审定的教材进行评价,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六章 表彰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课程教材改革试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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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并从2003年开始,组织核发了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我国内陆捕捞渔船管理逐步规范。但近年来各地内陆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大幅增长,对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相关政策实施带来很大冲击。为切实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的盲目增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内陆捕捞渔船管理制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渔船管理制度。根据《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但目前一些省(区、市)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完善内陆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对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区、市)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2008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同时要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和制定控制目标,逐年压减捕捞渔船数量,将捕捞强度控制到合理水平。

  二、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内陆捕捞渔船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陆捕捞渔船的规范管理。要尽快建立健全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按照我部新修订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具体检验办法和检验技术要求,加大现场检验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渔船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渔船制造企业必须凭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手续制造和更新改造捕捞渔船。要加强渔船登记工作,规范渔船船名,严禁将非渔业船舶纳入渔船管理。要认真落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捕捞许可证签发人制度,明确各级签发人的责任及审批、签发权限,严禁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要继续加大对“三无”船舶、“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三、改善手段,提高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水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各省(区、市)内陆捕捞渔船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数据库,渔船证书发放要实行计算机管理,探索以省为单位采取集中式数据库管理模式,研发内陆捕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统一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流程和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检验、登记及捕捞许可管理数据,实现各管理环节相互衔接,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及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的统一领导,深入研究渔船证书“三合一”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案,大力简化办证流程和手续,方便渔民。我部将在各地研究基础上,适时调整内陆捕捞渔船证书格式和办证流程,指导各省(区、市)建立数据库。

  四、强化监督,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精神,结合前3年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情况和我部有关规定,完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于控制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盲目增长的引导作用,今后在核定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时,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贴用油量将以我部2008年核定数据为上限进行测算,新增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耗油量一律不纳入补贴用油量。同时,强化油价补贴资金发放与捕捞许可管理的衔接,没有纳入捕捞许可管理的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一律不得享受中央财政油价补贴政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渔业执法督察,加强中央财政油价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和渔船合法性审查,积极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油价补贴政策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证书,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内陆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要在2009年9月1日前完成,报我部备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内陆捕捞渔船控制情况报我部。


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


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防范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矸石山设计选址

  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山,可建临时性排矸场(以下统称矸石山)。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

  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定。

  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表土下10m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同时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二、矸石山日常管理

  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

  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

  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预防自燃

  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防止黄铁矿在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引起自燃。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四、矸石山自燃防范

  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煤矿企业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

  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五、矸石山灭火

  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源。

  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尽早进行的原则。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六、煤矸石崩塌防范

  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矸石山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煤矸石是最积极的防灾措施。煤矿企业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做到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

  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八、技术研究与开发

  科研院校、企业应积极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九、防范治理费用保障

  煤矿企业应保障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费用的投入,其费用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十、综合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矿要将矸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制定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

  十一、监管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监管监察,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监察的执法内容。针对本地区煤矿矸石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开展对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的专项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加强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凡是矸石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责令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如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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