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31:11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施行)

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
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二、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4号)

相关文件
1. 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几个法律案的说明




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几个法律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王汉斌

现在,我对法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等几个法律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总的是适用的,同时有些规定需要根据宪法和实践经验适当修改。去年以来,法制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是:
(一)“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决定草案根据宪法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原来的规定原则上是相同的,但表述更为确切。
(二)不少法院提出,“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都要有陪审员参加,在实践中有许多困难,特别是请有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困难很大,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要求作比较灵活的规定。根据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单独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新宪法也已不再规定实行陪审制度。决定草案将该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相应删去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的规定。
(三)“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为了有利于及时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81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需要判处死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实践证明,这样做对于打击、震慑罪犯,维护社会治安,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这些死刑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容易发生错案。在社会治安问题仍然严重的情况下,还需要这样办。因此,决定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至于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仍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能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拟建议在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作适当的修改。
(四)“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要求改由法院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国家的司法行政工作,总的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但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工作如果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也有问题,可以由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商定分别管理的办法。考虑到这类工作的分工较易发生变动,为了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法院组织法”以不作规定为好。因此,决定草案删去了这一规定,并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基层人民法院“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也都相应删去。同时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的规定,修改为“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五)“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由于司法助理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应由政府领导,不宜规定同时由基层人民法院指导,决定草案修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多年来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密切联系、互相配合的。这一规定修改后,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政府司法助理员当然要继续密切配合工作。
(六)一些地方和法律专家提出,对法院的审判人员,除政治条件外,还应当要求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审判工作水平。根据这个意见,决定草案对“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补充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现有审判人员可以采取轮训等各种办法,学法律专业知识。
(七)几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许多基层法院已设立了经济审判庭。根据这一情况,决定草案将“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的规定,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八)专门法院除军事法院外,究竟还需要设立哪些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的体制、职责和管辖范围等,都还缺乏经验,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这次根据宪法,将“法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并删去了第二条第三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的规定。这样修改后的规定较为灵活,除明确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设的就设,不需要设的就不设。现在已经设立的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的设置、体制、职责和管辖范围问题,仍有不同意见,可由有关部门加以研究解决。
(九)联系“法院组织法”有关专门法院的规定的修改,修改“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将“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删去第四款“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的规定。
(十)“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地反映报批的名单太多,人大常委会难以一一审批。宪法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不必批准省级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决定草案根据这一精神,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
几年来,社会治安情况一直很严重。各级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做了很多工作,采取了许多措施,虽然有所好转,但总的说没有解决问题,目前许多地方社会治安情况仍然很不好。从主观上来说,主要原因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不坚决,对一些犯罪分子该捕不捕,该判不判,或者该重判的没有重判。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刑法”都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对这些严重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惩处。同时,这几年出现了一些严重犯罪的情况,性质恶劣,危害严重,民愤极大,应当判处死刑,但是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判处死刑,需要修改、补充。主要是:第一,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性质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如上海控江路流氓分子聚众在光天化日之下污辱残害妇女那样的恶性案件。第二,采取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第三,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往往兼犯有强奸罪行,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是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的。对于虽然没有兼犯强奸罪的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因为危害很大,也可以判处死刑。第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些犯罪活动与当前发生的一些危害很大的恶性案件关系很大,严惩这些罪犯,对于预防枪杀、爆炸等恶性犯罪活动,是十分必要的。第五,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和骗奸妇女、害死人命、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第六,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可以判处极刑。第七,有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更为恶劣的是,他们在劳动教养或者在服刑劳改期间也进行这类犯罪活动,以致一些劳教、劳改场所成了“犯罪技术传习所”。对这种犯罪不严厉惩处,是不可能搞好社会治安的。根据上述情况,法制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部门的意见,起草了决定草案,规定对上述前六种罪犯,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对传授犯罪方法的处刑作了具体规定。“刑法”公布已经四年多,实践中发现有的规定不够完善,有的规定由于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能适应或者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修改、补充。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这次主要对当前需要严惩的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做出修改补充决定。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
决定草案对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规定可以判处最严厉的刑罚,是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的,是会大得人心的。我们决不能容许那种社会治安失控、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妇女夜间不敢单独上班走路的严重现象的存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只有坚决予以打击,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才能教育、挽救那些轻微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能够悬崖勒马,改恶从善;才能争取社会治安较快地根本好转,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草案
目前广大群众对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犯罪活动,极为愤慨,强烈要求坚决迅速予以镇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院必须在开庭审判七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辩护人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这些规定对于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一般刑事案件,仍然是适用的。但是,对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仍然都按照这两条规定去办,一些需要并且可以迅速审判的案件,就不能迅速及时审判,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分子的凶恶气焰,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考虑到这些犯罪分子与反革命犯和贪污等一般刑事罪犯不同,主要犯罪事实容易较快查清,有些还是在犯罪时当场被拘捕的,不容易发生错案,可以迅速及时判决。因此,法制委员会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部门的意见,起草了决定草案,对“刑事诉讼法”的上述两条规定作了补充性的修改,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当然,对于案情比较复杂、主要犯罪事实还不完全清楚的案件,就不能适用这个决定的程序:对于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仍然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四、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草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进行反间谍斗争,需要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些职权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例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的职权。考虑到新成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应当相应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执行逮捕的职权。为此,法制委员会同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共同拟订了决定草案。
以上几个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常委会予以审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

  1.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 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 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 (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 (mg/l)
剧毒品 LD50 ≤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 LD50 ≤50 40< LD50 ≤200 0.5< 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 LD50 ≤500(液体)50< LD50 ≤2000 200< LD50 ≤1000 2< LC50 ≤10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 t 苯酚、苯肼等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附件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一、填表说明
1.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1),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2-1~表2-12),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3)。
填表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所有符合申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就填报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每个重大危险源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请自行复印表格填报。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及其他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的填报、图文资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4. 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5. 当重大危险源申报涉及保密数据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ڤڤڤڤڤڤڤڤ-ڤ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经济类型 1 国有经济 2 集体经济 3 私营经济 4 有限责任公司5 联营经济 6 股份合作 7 外商投资 8 港澳台投资9 其它经济
所在行业 A 农、林、牧、渔业B 采掘业C 制造业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成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G 交通运输仓储业及邮电通信业H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I 金融保险业J 房地产业K 社会服务业L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电业N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P 其它行业
成立时间 占地面积 m2
行业管理部门 职工总数 人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年总收入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主要产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1:贮罐区(贮罐)基本特征表
编 号 贮罐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贮罐区面积 m2 有无防护堤 1 有 2 无 防护堤所围面积 m2
贮罐个数 罐间最小距离 m
贮罐序号 贮罐名称
贮罐 贮罐形状 1 立式圆筒罐 2 卧式圆筒罐 3 球形罐
贮罐形式 1 固定顶罐 2 浮顶罐
安装形式 1 地上 2 地下 3 半地下
贮罐材质 公称直径 m 容积 m3
贮存物质名称 物质状态 1 液态 2 气态 3 液、气共存
日常最大贮存量 m3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实际工作温度 ℃
设计使用年限 年 投产时间
进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出料方式 1 管道 2 铁路槽车 3 槽车
进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出料管道 直径 mm 设计压力 MPa 实际工作压力 MPa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2:库区(库)基本特征表
编 号 库区名称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库区占地面积 m2 库房个数
库房序号 库房名称
库房形式 1 单层 2 多层 层数:
库房结构 1 混凝土结构 2 砖木结构 3 木质简易库房4 其他:
设计使用年限 年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 m2 有无防火墙 1 有 2 无
库房储存物品种类 数量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t
工业炸药 t
爆炸危险原材料 t
烟火剂、烟花爆竹 t
易燃液体 闪点<28℃ t
28℃≤闪点<60℃ t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t
爆炸下限≥10% t
毒性物质 剧毒品 kg
有毒品 kg
有害品 t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3:生产场所基本特征表
单元名称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具体位置
所处环境功能区 1 工业区 2 农业区 3 商业区 4居民区 5 行政办公区 6 交通枢纽区 7 科技文化区 8 水源保护区 9 文物保护区
占地面积 m2 正常当班人数 人
物质名称 单 元 内 危 险 物 质 量
现存物质总量(t) 工艺过程中的物质量(t) 存储的物质量(t) 废弃物质量(t)
1
2
3
4
5
6
7
8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4:压力管道基本特征表
管道名称 管道编号
管道类别 公称直径 mm 材 质
壁 厚 mm 管道长度 m 工作压力 MPa
强度试验压力 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 MPa
输送介质 工作温度 ℃
投用日期 敷设方式 1 架空 2 埋地
防腐方式 1 阴极保护 2 无阴极保护 绝热方式 1 绝热措施 2无绝热措施
设计规范 设计单位
安装规范 安装单位
管道图号
管道经过地区(厂区)
与管道相联的调压站(箱)数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5:锅炉基本特征表
锅炉型号 锅炉名称 编 号
具体位置
制造厂名 制造日期
安装完工日期 投入使用日期
设计工作压力 MPa 许可使用压力 MPa
额定供热量或额定出力 KCal/ht/h 介质出口温度 ℃
水处理方法 锅炉用途
备注(移装、检修、改造、事故记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6:压力容器基本特征表
名 称 编 号 注册编号 使用证编号
类 别 设计单位 投用年月 使用单位
制造单位 制造年月 出厂编号
材料 筒体 封头 内衬
内径 mm 操作条件 设计压力 / MPa 安全件 是否有安全阀
壁厚 mm 最高工作压力 / MPa 是否有爆破片
高(长) mm 设计温度 / ℃ 是否有紧急切断阀
容积 m3 介质 / 是否有压力表
有、无保温、绝热 是否有液面计
安全状况等级 定期检验情况 备注





注: 1. 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填写在压力容器规格的容积一栏内。
2. 两个压力腔的压力容器的操作条件分别填写在斜线前后并加以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7:煤矿(井工开采)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产量 万t/年
煤的牌号 矿井可采储量 万t
从业人数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中央分列 3两翼对角 4分区对角 5其它
反风方式 1反风道反风 2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 3备用主要通风机的无反风道反风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带式输送机 5其它
供电方式 1双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主采煤层倾角 主采煤层厚度 m
矿井开采深度 m 生产采区个数
回采工作面个数 掘进工作面个数
工作面回采方式 1前进式 2后退式 采高 m
主要落煤方式 1机采 2炮采 3水采 4风镐落煤 5其它
主要支护型式 1液压支架 2单体液压支柱 3摩擦式金属支柱
顶板处理方法 1全部垮落法 2充填法 3煤柱支撑法 4缓慢下沉法
矿井瓦斯等级 1突出矿井 2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
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1容易自燃 2自燃 3不易自燃
煤层的煤尘爆炸性 1基本无爆炸性 2弱爆炸性 3爆炸性较强 4爆炸性很强
煤层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 1简单 2一般 3复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煤层冲击地压危害程度 1无冲击地压 2一般(弱)冲击地压 3严重(强)冲击地压
煤层赋存状况(根据煤层厚度和倾角变化、裂隙发育情况、断层、冲刷带、陷落柱、岩浆岩侵入破坏等判断) 1煤层赋存状况好 2一般 3煤层赋存状况差
开拓巷道的围岩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 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 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 m3/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煤层自燃发火期 全矿近三个月瓦斯超限次数
近三年内瓦斯突出次数 近三年内煤层自燃地点 处
近三年内主扇故障检修次数 近三年内供电系统故障检修次数
采面粉尘浓度 总粉尘: mg/m3 呼吸性粉尘: mg/m3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地面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破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t):    t  雷管:    万发
有无瓦斯异常涌出区域 1有 2无 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全矿通风系统复杂程度 1简单可靠,易于管理控制,井下风流稳定 2复杂程度一般3通风系统复杂,管理困难,或有些巷道风流不稳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数量
总进风道和总回风道之间的联络巷道的挡风墙坚固程度 1非常坚固 2一般 3差
有无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采掘工作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瓦斯(煤尘)爆炸 火灾
水灾 瓦斯突出
其他(注明事故类型):
主风机型号,台数
局扇型号,台数
主排水泵型号,台数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台数
带式输送机型号,部数
瓦斯抽放系统型号,数量
安全监测系统型号,数量 传感器使用数量
闭锁断电装置型号,数量
瓦检仪型号,数量
自救器型号,数量
井下固定敷设高压电缆型号,数量
瓦检员人数 放炮员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电工人数 安技管理人员数 安全员人数
全矿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下井同时作业人数 下井人员中农民工、协议工、外包工所占比例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特征表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级法人单位
建矿日期 设计能力 万t/年 实际能力 万t/年
开采矿种 可采储量 万t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经济类型 1国有 2集体 3私营 4其它  从业人数
开拓方式 1立井 2斜井 3平峒 4混合 5斜坡道
通风方式 1中央并列 2分区式 3对角式 4其它
提升方式 1罐笼 2箕斗井 3串车 4皮带 5其它
供电方式 1两回路 2双电源 3其它
同时生产的中段数 准备生产的中段数
同时生产的采场数 井下同时作业人数
矿井总进风量 m3/min 矿井有效风量率
矿井最大涌水量 m3/h 矿井最大综合排水量 m3/h
是否是以下类型的矿井(可多选) 1瓦斯矿井    2煤系硫铁矿井  3其它与煤共生的矿藏开采 4 放射性的矿山 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6高硫矿 7矿尘有爆炸性
井下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型号 竖井或倾角在45度及其以上的井巷
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度以下的井巷内
地面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库房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井下爆炸材料储存情况 峒室数:   炸药:    t 雷管:    万发
矿井有无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1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汇水面积、疏水能力、水利工程等情况; 1有 2无
2历年最高洪水位,洪水量地面水体、各含水层及井下水的动态; 1有 2无
3矿区内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 1有 2无
4矿区内的钻孔和封孔质量; 1有 2无
5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 1有 2无
6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雨的水力联系。 1有 2无
是否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1是 2否
矿体顶底板含水层情况 1无 2孔隙含水层 3裂隙含水层 4岩溶含水层
矿体顶底板有无承压含水层 1有承压含水层 2无承压含水层
矿井开采是否受地表水体或洪水的威胁 1是 2否
冲击地压(岩爆)危害 1无冲击地压 2弱冲击地压 3强冲击地压
矿区内影响生产与安全的断层数目
巷道围岩的稳定性 1围岩为比较稳定的坚硬砂岩或石灰岩等2围岩为中等稳定的砂岩、砂页岩或较坚硬页岩等3围岩为不稳定的煤、泥质页岩、炭质页岩等
井下柴油设备数量 井下油压设备数量


井下各种油类的存放地点及最大存放量 油类名称和存放地点 数量(kg)

带式输送机数量(部):   有哪些防火措施(选择打√):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使用阻燃输送带 2液力偶合器使用不燃性传动介质 3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配备灭火器材 5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 6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 7其它措施(写出措施名称)。
地面消防水池容量 m3 井下消防水管长度 m
井下有何种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矿井有无未熄灭的火区 1有 2无
矿区内有无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塌陷区或有塌陷危险的区域 1有 2无
是否是在建筑物下、水体下或铁路下开采 1是 2否
矿井安全是否受其它小矿乱采乱掘的影响 1是 2否
近5年内伤亡事故 起数:  轻伤人数:  重伤人数:  死亡人数:
建矿以来曾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全矿或部分区域停产) 水灾 火灾
大面积冒顶 坠罐或跑车
其它(注明事故类型):
主扇型号 数量
局扇型号 数量
主排水泵型号 数量
探放水设备型号 数量
绞车提升设备型号 数量
技术人员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电工人数 绞车司机人数 放炮员人数
采矿方法
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说明:(不少于三条内容)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2-9:尾矿库基本特征表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上级主管 邮政编码
建厂日期 从业人数 经济类型
矿  种 固定资产 万元 年利润 万元
尾矿库名称
地理位置
尾矿库型式 1山谷型 2傍山型 3河谷型 4平底型 5其它(写出名称)
尾矿库等别 1一等 2二等 3三等 4四等 5五等 全库容 万m3
坝高 m 设计总库容 万m3 设计总坝高 m
坝长 m 最小干滩长度 m 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尾矿库危害程度分类 1、 一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 二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至5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3、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尾矿库安全度分类 1危库 2险库 3病库 4正常库
如果尾矿库失事是否会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 坝址区地震基本烈度
库区有无滑坡体 库区有无产生泥石流的条件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杭州市财政、地税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 浙江省杭州市地税局


杭州市财政、地税局内部监督检查实施意见(试行)

杭财监督〔2002〕769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财经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杭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局)派出检查组或人员,对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内设各职能部门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局在市局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检查权;客观、真实地反映查出的问题,评价检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或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四条 行使内部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监督检查局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五条 监督检查局要逐步强化对各职能部门的内部监督,督促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各自的财政监管职责。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市局各职能部门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市局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市本级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二)市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情况;

  (三)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征收及解缴入库情况;

  (四)市本级一般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的上解、拨付等支出情况;

  (五)市本级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情况;

  (六)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分配、管理情况;

  (七)市本级财政总预备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和收支预算的追加、追减情况;

  (八)市本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九)国家债务资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借入、使用、归还和管理情况;

  (十)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国有股权、产权交易、授权经营、收益监缴等;

  (十一)市局内部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十二)市局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十三)市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四)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五)局内办公经费和其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六)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七)市局内部重要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和其他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预决算及投资效益等情况;

  (十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局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将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规、政策、制度以及其他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文件抄送监督检查局;监督检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各职能部门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了解情况;各职能部门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举办的主要业务培训,应通知监督检查局参加。

  第八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密文件、资料。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根据上级布署和市局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局长办公会议定期听取监督检查局关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派人组成检查组实施,必要时也可由监督检查局提出方案,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从市局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当回避。

  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应对检查工作质量负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核。

  第十一条 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有审查、调查、检查等。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二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局应在7个工作日前送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组要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特别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检查组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涉及到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由监督检查局移交市局监察室查处。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对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应按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由监督检查局另行制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和调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被查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提出整改意见或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在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该单位自收到内部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查单位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局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按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进行审核,在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前,应向市局分管领导汇报,并经市局负责人审定,如遇重大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督检查局根据审定意见,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且执行较好的职能部门,建议予以通报表扬;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或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查单位应按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领导,并抄送监督检查局。整改情况列入争创满意部门(单位)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