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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06:42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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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200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制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文本时,可以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但增补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已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附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D6%A4%C8%AF%CD%B6%D7%CA%B9%CB%CE%CA%D2%B5%CE%F1%B7%E7%CF%D5%BD%D2%CA%BE%CA%E9%B1%D8%B1%B8%CC%F5%BF%EE.1292832512140.doc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三、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四、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六、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七、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九、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十、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十一、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十四、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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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国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挥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近几年来,我省发生了1991年的大水和1994年的大旱,水利工程在抗
灾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水利建设有了新的进展。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水利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我省由农
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经济富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水利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我省水资源不足,旱涝灾害频繁,加强水利建设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群众生活用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
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水利列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的首位,要求取得明显进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建议》精神,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水优患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
遇,全面发动,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抓紧抓好水利建设,抓出更大的成效。
二、制定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制定“九五”水利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一项一项落实。从全省来说,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
长江、淮河和大湖的治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2)加快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扩大排灌面积,充分发挥效益;(3)大力开展省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4)
大力加强江淮丘陵区缺水易旱地方的水利建设,首先要尽快解决好人畜吃水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奔小康创造条件。
三、深化改革,增加投入,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水利改革,尽快建立起知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管理新体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要重点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和综合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增强水管部门的经济活力,促进水利事业良性发展。
加强水利建设,关键是要增加投入。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和省级水利事业费要在1995年的基础上,从1996年开始,按照《农业法》规定的增长比例,逐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地、市、县、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水利建设专项经费,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增加。省切块包干到各县(市)的农水经费必须如数兑现,各县(市)的配套资金也必须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进度。要进一步划分事权,明确投入主体,积极走分级负责、社会办水利的路子,提倡国家、地方、个人一齐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依靠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增
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尽快建立和充实水利建设基金,加大地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做到依法统一足额征收,切实管好用好。要积极利用外资、贷款和以工代赈等资金,大力发展水利事业。
四、推进水法制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各地要大力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水法》,坚持依法管水,依法治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水利经费的
,必须严肃查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监督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列入人大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对水利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作出决议和决
定,促使水利建设走向法制轨道,推动水利建设顺利发展。




1995年11月18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必将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也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为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对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村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将加快推进农村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集约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人口就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从而激发农村的生产力和农民的创造力,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总体上有利于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平衡。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稳定集体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等也将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切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服从服务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大奖励和扶助的力度,切实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面向封闭性人口并依赖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制度,切实推动相关的强农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民生问题,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的自然平衡,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动参与农村的各项改革发展,力争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改革发展,主动介入到各项改革试点方案或具体政策措施的酝酿制定过程之中,积极开展其对人口发展特别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影响的评估,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相关的农村改革发展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相衔接、相促进,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要重点关注、研究各地制定的鼓励土地流转、宅基地置换以及集体林权收益分配等涉及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分配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避免简单地按人口数量分配各种集体福利、财政补贴以及置换住房、安排公寓等,力争以家庭作为各种利益分配的主要单位;确需按人口数量分配的,要适当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防止发生多生育子女多得利的现象。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照顾。要积极协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免费公共卫生服务、住院分娩补助、免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措施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予以优先优待。

  三、积极推动构建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新格局。

  要清楚认识,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发展的复杂性、艰巨性与紧迫性,主动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形势,将人口计生工作城乡一体化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城乡统筹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目标、思路、具体步骤和方式,积极开展试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体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体制机制,探索推广城镇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模式,以服务促管理,实行便民维权;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分析现有的利益导向政策的城乡差异,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统一的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权益以及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条件,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逐步促进城乡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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