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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8:31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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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二议定书”),已于2009年8月24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9年12月1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
  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
  第一条
  关于协定第五条:
  取消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  
  第二条
  关于协定第十一条:
  一、取消第三款并用如下规定代替: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一)在中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任何地方当局;
  2.中国人民银行;
  3. 国家开发银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 中国进出口银行;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7.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及
  8.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第三款第(一)项2-7目所列实体或基金应为中国政府完全拥有并且不从事商业活动。
  (二)在新加坡:
  1.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2.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
  3.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4. 法定机构;以及
  5.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新加坡政府完全拥有的任何机构;
  第三款第(二)项2-4目所列实体应依照新加坡议会法案规定设立或完全由新加坡政府拥有,并且不从事商业活动。”
  二、因2007年9月18日前签订的任何贷款合同而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至2011年1月1日前在该国免予征税,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一)在中国:
  1.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 中国银行总行。
  (二)在新加坡:
  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  
  第三条
  关于协定第二十二条:
  取消第一款(二)项中“百分之十”的规定,用“百分之二十”代替。  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已经完成该第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该第二议定书自收到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  
  本议定书于2009年8月24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国内税务局局长
  王 力 李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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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
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
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
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
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
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
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
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
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
,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
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
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
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
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
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
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
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
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
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帐
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
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
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
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
,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
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
、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
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
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
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
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
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
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
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
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
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
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
现金的。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
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十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
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

教社政[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借鉴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加强管理,注重积累,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断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使高等学校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示范区和辐射源。

  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2)重视和加强校风建设,培育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形成对教职工具有凝聚作用、对学生具有陶冶作用、对社会具有示范作用的优良校风。(3)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4)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建造精神内涵丰富的物质文化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

  二、扎实推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深入开展校风建设。要在充分挖掘学校历史传统宝贵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根据学校办学思想和理念,大力营造崇尚科学、严谨求实、善于创造、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良好校园风气。要扎实开展师德教育,制定完善师德规范,严格师德管理,加强教师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教育,宣传师德建设先进典型,积极建设“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的优良教风。要制订完善大学生行为规范,严格管理特别是考试纪律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努力形成勤于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在大学生中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培育和建设廉政文化。通过校风建设,在校园树立热爱祖国、决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自己全部力量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培育自强不息、不怕任何艰难险阻、勇往直前的共同意志和奋斗精神,形成与时俱进、昂扬向上、勇于创新的共同追求和开拓意识。

  大力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要继续实施“大学生全面素质教育工程”,把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融入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要不断整合教育资源,努力形成一支学术水平高,学科构成合理的专家学者队伍,逐步建立起内容覆盖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体系。要开好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对理、工、农、医科学生要多开设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对文科学生要适当开设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课程。通过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不断提升大学生的人格、气质、修养等内在品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要建设好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国家和省级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

  精心组织校园文化活动。要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思想政治、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使大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要充分利用五四青年节、七一建党纪念日、十一国庆节、一二.九运动纪念日等重大节庆日和纪念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唱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做文明大学生”的道德实践活动,把思想道德教育的要求和任务融入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大学生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养成文明行为,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要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通过办好大学生科技文化节、大学生“挑战杯”、大学生艺术节、大学生运动会和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积极开拓校园文化建设的新载体。要充分发挥网络等新型媒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设好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校园网站,不断拓展校园文化建设的渠道和空间,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活动,形成网络文化建设工作体系,牢牢把握网络文化建设主动权,使网络成为校园文化建设新阵地。倡导使用文明、健康的手机短信用语。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要充分发挥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有效引导,确保校园文化的正确发展方向。

  三、大力加强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环境建设

  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建设。要写好校史、建好校史陈列室,通过资料记载和实物展示,生动形象地反映学校办学历程,激励大学生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要确定校训、校歌、校徽、校标,提倡大学生牢记校训、学唱校歌、佩戴校徽、使用校标,激励大学生热爱学校、刻苦学习。要发挥优秀校友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用优秀校友的人生经历和感悟、创业历程和成就,激励大学生立志成才,报效祖国。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好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奖学金颁发仪式等具有特殊教育意义的活动,倡导学校领导为每一位毕业生或毕业生代表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激励大学生勤奋向上、求实创新。

  重视校内文化设施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设计好教学场所、图书馆,完善教学设施,优化学习环境,不断满足大学生学习成才的需要。规划、建设好大学生文艺、体育、科技活动场所,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各高等学校都要创造条件建设大学生活动中心,为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要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学校出版社、宣传橱窗等的建设,发挥宣传舆论阵地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更大作用。

  重视校园景观建设。加强校园规划和建设,特别是要做好绿化美化工作,使校园的山、水、园、林、路等达到使用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的和谐统一,用优美的校园景观激发大学生的爱校热情,陶冶大学生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的美好情操。要在公共场所布置具有丰富内涵的雕塑、书画等文化作品,营造高尚健康的人文景观氛围。要组织大学生广泛参与校园楼宇、道路、景点的规划、建设、命名以及管理工作,增强大学生对校园文化环境的认同感。

  重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理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的事件和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事端。要在各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各地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四、切实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机制

  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会同宣传、体育、文化等部门及共青团组织,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本地区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校园文化建设检查评估制度,把校园文化建设纳入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体系,以评促建、以评促管。高等学校要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统筹规划校园文化建设。要成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本校校园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和有关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的管理。要建立校园文化建设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的管理,加强校园BBS管理,绝不给错误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坚决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要加强对大学生组织特别是大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帮助大学生社团选聘指导教师,支持和引导大学生社团自主开展活动。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高等学校要把校园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校园文化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不断完善校园文化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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