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48 浏览: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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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3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
(一)额定功率为0.55千瓦(含)—315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二)额定功率为355千瓦(含)—25000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000伏或10000伏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三)额定功率为0.55千瓦(含)—315千瓦(含),额定电压为690伏及以下的稀土永磁三相同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稀土永磁电机)。
二、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高效电机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2.低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和“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3.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低于规定指标(具体要求见附件1)。
4.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电机产品无不合格记录。
(二)申请推广高效电机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销售的高效电机能追溯到最终用户。
2.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和高压三相异步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30万千瓦,或稀土永磁电机年推广量不少于1万千瓦。
三、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电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额定功率(千瓦)
补贴标准(元/千瓦)
1级
2级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0.55≤额定功率≤22
40
35
22<额定功率≤315
20
15
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355≤额定功率≤25000
12
稀土永磁 电机
0.55≤额定功率≤22
60
22<额定功率≤315
40
四、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申请高效电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具体格式见附件2)及下列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能效标识备案证明(仅限于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三)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目录。
五、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将推广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财政部(具体格式见附件3)。
(二)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补贴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样式见附件4)。
(二)推广企业须在销售合同中写明推广产品的效率,注明推广产品不得用于出口。
(三)推广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13号)进行处理。
附件:1. 高效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申请报告
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月度推广情况表
4.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标识内容和样式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6/03/content_20178830_2.htm
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部技术局 等
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
1985年7月1日,广播电视部技术局、邮电部电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部门为广播电视部门代维电视开口的传送设备的技术维护管理和明确双方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微波站机房或其他机房的电视开口的传送设备(简称电视传送设备,以下同)需要委托邮电部门实行代维时,由各相关广播电视部门直接与所在省、市、区邮电部门根据本办法协商办理。
第三条 各广播电视部门委托微波站代维的电视传送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机应配有备用设备,主、备用设备均属质量稳定、符合标准的定型产品,由代维微波站验收合格予以代维。
(二)代维设备的大修(指对原设备提高性能指标的改造和防震加固等)、更新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
(三)正常维护材料由微波站负责筹供,无法解决的广播电视专用维护材料由广播电视部门协助解决。费用由代维单位负责。
第四条 上、下电视信号的微波站至该电视台之间的微波支线电路或电缆线路的质量由电视台负责。
(一)日常传送监测:凡由微波站向电视台送信号的传送质量以收端电视台为主;凡由电视台向微波站送信号;则以接口的收端微波站为主;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密切配合,检查处理。
(二)微波站至电视台之间的微波支线电路的具体维护测试项目。周期及相应维护制度等由双方协商制定,共同执行。发生故障时,双方互相配合,分别负责检查本端设备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代维费用由承办代维工作的省、市、区邮电部门与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直接结算。代维费用(包括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照(1980)广无节字019号、(1980)电无维字22号文关于下达中央直属台安装在微波站的广播转播设备代维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广播,电视部门的收费标准同样优惠收取。即:
(一)电视或广播调制设备 每年每架1800元
(二)微波中继设备 每年每架2500元(无行波管设备)
(三)微波中继设备 每年每架4000元(有 )
(四)其他附属设备 根据设备情况酌情收代维费
(一般不超过设备投资的十分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开口的传送设备委托代维为限。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306号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特点,制定《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依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鼓励和引导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提高项目编制的科学性。
(二)促进加强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外来资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方案的编制、调研、评审、论证。
1、市计委负责编制的项目;
2、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
3、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项目。
(二)市级项目库建设。
(三)争取国家、省项目资金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
第六条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编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的重点;
(三)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项目编制费用与具体项目挂钩。凭项目编制协议书和编制完成的项目文本,报市计委核定,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的核定标准,通过国库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委托编制单位。
(二)市计委直接负责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所需前期经费,市计委在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划分项目支出。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三)市直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筹融资投入的市级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县、区编制的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跨区域项目编制费用,采用经费补贴方式。由市计委核定补贴标准,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给予补贴。
(四)成绩突出单位的奖励。由市计委根据各单位工作实绩(编制项目内容、质量、上报审批的项目数以及每年争取的资金数、项目库建设情况等)确定奖励标准。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评选审定。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