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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6:02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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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政府令

《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
、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
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公用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 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
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
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用、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新建改造城市供水设施的,其工程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并应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公用局
,由市公用局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成立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向市公用局
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
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
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
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
,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必须接受市公
用局的有关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产水、化验的人员应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定期体检。


第十四条 用户用水应当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水表的,
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或由供水企业按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取水费。用户改变
用水性质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用户必须按规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故逾期不
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l%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新装、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
质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应费用。凡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按有
关规定交纳自来水增容费。对停用水超过6个月未办理停用水手续的,供水企业可拆
除其公共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第十七条 用户有义务节约用水和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
坏或跑、漏水,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或用水设施产
权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复。


第十八条 非消防部门因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应当向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申请
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并向供水企业交纳取水设施保证金
、消火栓维修费和水费。停止使用消火栓时,应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
水设施。《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设施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用户需要安装无表防险设施的,应向所在区、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
准后向供水企业办理安装手续并交纳防险准备费。
用户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设施,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
业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启动无表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
重新铅封。


第二十条 市消防部门应随时统计使用消火栓的水量,按月向供水企业报送消防
用水量,消防部门生活及冲洗车辆用水应另行安装计量水表,非火警需要不得启用消
火栓。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注册水表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经
营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注册水表以内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房屋产
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距离
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房屋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
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花灌木和草坪等
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
物品,供水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施工前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动用、改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
施,不准私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对水
压有特殊要求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并设置中间池,实行间接抽水加压。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
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管道或内部用水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验收同意后方可连接。本办法实
施前已经连接的用户,应向供水企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造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合格标准时,应
设置高位水箱或其他加压设施。


第二十七条 高位水箱的产权人应当保证水箱及用水设备完好,至少每半年对水
箱进行清洗和消毒一次,防止水质污染。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
市公用局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组织专业部门每半年对高位水箱进行一次水质化验。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位水箱供水设备清洗和消毒的单位应向市公用局所属的供水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九条 从事高位水箱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
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高位水箱的水质检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第三十条 高位水箱的设计、安装、管理规范由市公用局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范围内,私搭乱盖、倾倒垃圾、排
放污水、从事养殖业污染水质的,供水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城建、水利、
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
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可处
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
土、堆放物品、搭设棚亭、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
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实际损失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八)高位水箱的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公用局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停止对其
供水。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由供水管理机构按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阻碍供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
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83年1月12日发布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暂行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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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8号(关于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货物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我署按照GDDS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做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我署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WWW.IMF.ORG)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我署已开通海关统计资讯网(WWW.CHINACUSTOMSSTAT.COM),为社会提供更便捷的海关统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时间 快讯 月度咨询数据 中文月报 英文月报 中文年鉴 英文年鉴
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2月 18日 22日 25日 29日
3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4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5月 12日 22日 25日 30日
6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7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30日
8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9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10月 14日 25日 28日 30日
11月 11日 22日 25日 30日
12月 10日 22日 25日 30日
注: 发布的月度数据指上一个月的当月数据及累计数据




说明
1.快讯(月度初步汇总数据):
由海关总署通过政府网站(www.customs.gov.cn)及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2.月度咨询数据:
海关总署对外咨询服务部提供数据咨询
电话:010-65195623, 传真:010-65195884 ,
网址:www.chinacustomsstat.com, www.hgtj.cn , 邮箱:service@hgtj.cn
3.中文月报、中文年鉴:
发行单位:海关总署杂志社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中国海关杂志社
电话:010-64281003, 传真: 010-64227190, 邮编:100013 邮箱: fx@zghgzz.sina.net
4.英文月报:
发行单位:香港经济导报社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342号16字楼
电话:852-25722289, 传真: 852-28342985, 网址: www.eiahk.com, 邮箱: eiaet@pacific.net.hk
5.英文年鉴:
发行单位:香港方誉信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香港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四楼B室
电话:852-29739133, 传真: 852-25309820,网址: www.b2bchina.com.hk, 邮箱: info@goodwill.com.hk

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我省自去年贯彻国务院扩大企业自主权十条暂行规定和省委[1984]17号文件以来,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生产得到发展,全省工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加上不少企业本身素质较差,目前企业仍然缺乏应有的活力。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我们必须围绕这个中心环节,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开拓的精神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努力把企业搞活,使企业真正成为
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做到企业效益不断提高,速度稳步增长,技术日益进步,职工生活也相应得到改善。
一、加快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建立一个以厂长为首的具有经营开拓精神的领导班子,是搞活企业的关键。今年内全省企业都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不仅要懂技术、懂专业,更要懂经营管理,具有商品生产观念和强烈的竞争意识;不仅看学历,更要着重实际才干和政治素质。要进一步搞好党政分工,党委书记要积

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依靠职工办好企业。
厂长要敢于和善于使用中央和国务院所赋予的企业自主权和各项规定,要敢于抵制各种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横加干涉。
厂长要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近期和中长期的经营战略规划,使企业有明确的奋斗目标。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国家给厂长权力,厂长要对国家多做贡献,首先要保证完成上交国家的财政任务,同时要保证职工的合法利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效益承担经济的和
法律的责任。对取得显著成绩者,应予奖励。
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彻底打破企业内部的“大锅饭”
搞活企业主要应该面向内部,依靠自己。要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向经营型、开拓型转变,把生产搞上去,把质量搞上去,把效益搞上去。
在企业内部要继续推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通过层层承包,把各项经济指标真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做到奖惩兑现,克服平均主义。要注意落实工程技术、企业管理、供销人员的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奖勤罚懒,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充分调动这
些人员的积极性。
国营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国务院[1985]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今年第一季度各地市要搞好试点,二季度扩大试点范围,下半年逐步铺开。条件不成熟暂不实行这项改革的国营企业,可仍按国务院[1984]55号和省委[1
984]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要把节约能源、原材料作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根据不同情况,把降低能源和主要原材料消耗的指标,层层分解,实行多种承包形式。节约有奖,奖金计入成本;超耗受罚,款项不得计入成本。扩大节约奖范围,节约单项奖不限于原规定的十项物资。凡主要原材料
和能源消耗定额低于上年实绩,定额先进,并有科学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考核办法,都可按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提取节约奖。企业年初就应确定节约指标和奖励办法,报有关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国营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
小型工商企业,主要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有的可以承包,租凭或有偿转让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这些企业一律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纳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原有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不变(新增的职工除外)。
四、一业为为,多种经营,扩大横向经济联系
企业根据自已的优势,可以跨行业、跨地区,打破所有制界限,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要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加强军工和民用企业联合以及城乡联合。城市要积极向乡镇扩散产品的生产和零件加工,支持乡镇企业,使城乡经济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各企业要在搞好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将多余的资金、劳力、人才充分利用起来,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尤其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减人增收上闯出新路子。
对企业扩散生产的零部件,按增值税原则征税,不增加企业税负;对企业在保证上交税利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用自有资金与其他企业联营所得的新增利润,在三年内免征调节税和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与外省市联营的所得利润在二十万元以内的,还可以在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
两年内适当减征所得税。企业多余人员兴办的饮食、服务、修理、科技咨询等行业,免交一年营业税和三年所得税。
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坚决把权放给企业
省直厅局的直属企业,除极少数经省政府批准者外,都必须在今年以上半年下放到企业所在的市县。
国家已明确规定给企业的权力,必须坚决落实到企业,不得层层克扣,不得明放暗收,或上放中间不放。企业下放后,主管部门的任务要转向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要改变企业多头领导的状况,一个企业一般只应有一个主管部门。对于多头领导的企业,由各级经委确定一个主管部门。
今年上半年,要认真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对原来各有关经济部门所设的公司,凡属于经济实体性质的公司,要完善发展,按照国务院“扩权十条”的原则,划分内部职责范围,搞好内部分级分权管理,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要放给所属厂、矿;半经济、半行政性的公司,有条
件的逐步向经济实体过渡,没有条件,而行业管理又必不可少的,可转向行业管理;属于行政性的公司,从行业管理角度看又没有存在必要的,坚决撤销。要允许企业退出所在公司,自找“婆婆”,参加别的公司,或与别的企业联合经营。衡量经济实体的标准是,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地位。对党政机关办的各种公司和企业,坚决按中发[1984]27号文件的精神,认真进行清理和整顿。特别对经营商业的各种公司,要重点加以整顿。从事工业、交通、技术咨询、服务性的,可以继续办下去。但经营方向必须端正,必须按照中央和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人、财物上与机关单位彻底脱钓。
六、下达指令性计划,要给企业留有余地
指令性计划由国家和省计划部门下达,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层层加码。企业要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计划部门下达产品生产计划,必须建立在供产销平衡的基础上,计划增长部分要合理,给企业留有10%左右的余地,使企业有产可超。凡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计划分配不能保证或市
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提出修改计划,报下达计划的部门审批,报告一月内不予答复时,即作为指导性计划执行。企业在保证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的前提下,执行指令性计划造成产品积压的,经济责任由下达计划的部门负责。计划调拨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
给企业,超产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煤炭按已定分成比例执行。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主要用于技术改造。
七、改革物资供应体制
政府的物资部门主要是搞好物资的综合平衡调度,制定方针政策,不直接管物资的经营工作。物资部门的下属公司,一律实行企业化管理,走物资经营商业化、物资企业商店化、物资供应商品化的新路子。
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按照“国家分配指标,企业自行订货”的原则,设立“两库制”,即物资企业的仓库和生产企业的仓库,其他所有中间环节一律取消。并按经济区划组织供货。对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物资,供应量不能减少,质量、品种、规格不能变动,严禁通过转拨计划指标索取
费用。
市场调节部分,要放开搞活,各企业都可以参与调节。各级各部门的物资供销公司,应在经济上与上级机关脱钩,办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供销企业。供应各企业的物资,应按规定计算进销差价。
开辟生产资料市场,各城市要建立物资贸易中心。物资企业和生产企业都可以通过贸易中心挂牌自行交易,任何部门不得垄断。企业积压、超储和超产的产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自行销售,或者通过贸易中心,随行就市,议价销售。
八、扩大企业对外经营权
产品出口,要广泛推行代理制。企业有权选择代理单位,主要委托本省出口机构代理。如本省出口机构无力推销产品,或价格过低,企业也可以委托外省出口机构代理。
凡外贸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应严格履行,单方中断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外贸部门要向生产企业公开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及时通报市场信息,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统一对外。外贸部门还应组织有出口产品的企业参加对外贸易业务洽谈,出国考察,了解信息。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直接输出口业务。
要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地方分成外汇原则上一半留给省,另一半属于工业品的留给企业,属于农副产品的留给县和收购单位。创汇单位有权使用外汇,也可以通过银行进行有偿转让。市和行署对本市(行署)内所有企业和县的外汇额度可以协调。
要简化技术引进的审批手续。省和地市分别建立联合办公制度,由计委、经委和外经委按分工分别牵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定期碰头,统一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九、放宽政策,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
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决策权在企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服务,要在技术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算、布局是否合理等方面给予指导,防止失误。技术改造的项目一般作为指导性计划,只有个别项目是指令性的。谁的积极性高,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谁的项目就优先审批安排。
技术改造项目用税利还贷部分可暂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视为上缴利税,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实行浮动。
对提高产品质量、改变产品结构,以及老项目填平补齐等一些本身不能新增能力的项目,由省市县财政各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贷款贴息。
银行对于企业申请贷款的项目,要简化手续,择优积极扶持。对于优质名牌和开发新产品的要优先予以扶持;对于产品定向准确,并有发展前景的,要大力扶持;对于本企业效益不好,但社会效益好,财税部门应采取贴息贷款或减免税收等办法给予扶持。对于本企业和社会效益都不好
的不予扶持。银行要大力开展实物租凭业务。
对技术改造项目提倡实行招标承包,本企业职工中标承包的,其收入可以从该项目费用中列支。
企业原规定上交的百分之三十折旧基金,从一九八五年起全部返还给企业。在保证财政上交的前提下,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低于百分之四的可再提高百分之一点五,低于百分之五的可再提高百分之一,高于百分之六的维持原来的水平。
十、改革企业从事劳动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开发
企业的科技和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招聘制。要打破资历、学历和干部、工人身份的界线,不拘一格用人才。招聘由厂长(经理)负责。凡在本市、县范围内,科技和管理人员可由企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向主管的人事部门备案;工人调动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自行招收
计划外的季节工和临时工。
打破人才的地区、部门“所有制”,疏通人才合理流动渠道。凡用非所学或使用不当的技术人员,企业应积极予以调整,否则,允许本人辞职,接受其他单位聘请,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企业要重视智力开发,加强职工培训,可以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到大专院校定向培养,教育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特别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职工教育所需经费,可由各企业根据经济能力,从企业后备基金中提取一部分,与其他途经提取的教育经费捆在一起,统筹使用。
搞活企业涉及面广,难度很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并确定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省直各部门,都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自己的工作切实转移到为企业服务的轨道上来,满腔热情地支持企业改革,千方
百计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造血”功能。省直各部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并于三月底以前拿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各级经委和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财税、审计、银行、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切实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在贯彻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巩固和发展我省经济工作的大好形势。



198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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