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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11:41  浏览:8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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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明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政府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运输、公安、司法、体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8%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5%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进行优待扶助。

第二章 劳动就业优待扶助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县、区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每个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应当设置一个以上残疾人就业岗位。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结对帮扶,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八条 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者招聘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信贷等方面扶持。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根据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证明,税务、工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条 对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该单位2000元的奖励;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执行。

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大力开办工(农)疗安养机构、辅助性工厂、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促进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

各类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

第十三条 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针对失业残疾职工、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的就业再就业前的免费技能培训。

第三章 生活医疗优待扶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

(一)因视力残疾中的一、二级盲,肢体残疾中的一、二级,智力残疾及精神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其本人纳入低保,并全额享受。

(二)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实施生活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农业人口纳入农村“五保”范围,城市居民纳入“三无”对象,按标准予以供养和救济。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当地救助站应当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救治工作。

对于公安机关护送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残疾人,当地救助站必须救助。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对我市贫困残疾人的入学、就医、生活等方面进行适当救助。市残联负责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居住条件。

对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应保尽保。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残疾人房屋,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安置。需回迁安置的,应在地段上给予照顾;对肢体和视力残疾人在楼层上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公园、动物园、烈士陵园、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和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享受免费优待。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包括公园、车站等内部公厕)。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第十九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

(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条 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1:1承担,个人不再交费。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行零起付,并纳入铜陵市低收入家庭救助。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挂号、缴费、化验、取药等予以优先,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应当减免普通挂号费。

定点医院对残疾状况的医学鉴定手续费每次最多不超过10元(专科必备检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救助:

(一)对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实施服药救助,每人每年400元;对部分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实施住院救治或补贴。

(二)对贫困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症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康复手术的,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实行免费手术。

(三)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辅助用具,免费实施下肢假肢装配。

(四)对3—7岁的聋哑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的听力语言训练。

(五)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指定定点康复机构,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康复训练,盲人定向行走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截瘫、偏瘫、截肢者、骨关节病康复训练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四章 文化教育优待扶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就近入学。异地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就学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和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创造条件开展中等特殊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公立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校应根据残疾证、低保证减收或免收学费、杂费和住宿费。

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市残联给予一次性和学年相结合的特别救助。一次性特别救助具体为专科不低于1000元,本科不低于1500元,研究生不低于2000元;从第二学年起的学年特别救助,每学年不低于500元。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专毕业的由市残联一次性补助不低于1000元,本科毕业的一次性补助不低于1500元。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市残联对考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能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减免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鼓励盲人学习按摩技能。对在定点学校(安庆盲校、芜湖盲校)进行长期学历教育的,学费由市残联全额报销;在省内进行短期技能培训的,其本人及陪护人员(限1人)的往返路费、技能鉴定费由市残联全额报销,并适当补助住宿费、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满足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公共媒体,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公共媒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联、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排练、演出或者训练、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对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远南(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在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奖励的基础上,按照省奖励标准的50%再给予奖励。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按照我市健全人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其他社会保障优待扶助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县、区扶贫办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扶贫重点乡镇和“整村推进”村贫困残疾人生产、劳动就业进行扶持。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鼓励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以及通讯等基本生活费用。对积极提供优惠措施,方便残疾人生产生活的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可给予适当奖励。在“两节”慰问中,对残疾人特困户,应适当增加慰问标准。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每周至少播出一期电视手语新闻,电台、报刊要逐步开设残疾人专题节(栏)目。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搭乘各类交通工具,凭《残疾人证》优先购车船票、优先搭乘,代步专用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车辆免征车船税,免费上牌;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公共停车场应设有残疾人机动车辆专门泊车位。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服务;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持有《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等,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简称《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参与对图纸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有条件的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要设立盲文导游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给予残疾人优待扶助的政府相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本办法给予残疾人优待扶助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扶助的,由负责优待扶助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给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人员发放《残疾人证》的;

(二)在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中出具虚假的家庭贫困证明的。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给残疾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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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宿州分支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宿州办事处(视同市级法人机构考核);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60分)
(1)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3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其中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下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扣)1分;达到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2)余额存贷比:满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70%的得15分;低于70%的,每高于上年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扣1分。
(3)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60%得15分,超过6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40分;大于等于50%,小于60%,得10分;大于等于40%,小于50%,得5分;小于40%,不得分。
(4)当年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年末市工业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增量:基本分30分,达到去年增量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5)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量:基本分30分,完成当年与监管机构签订的小企业贷款增量目标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6)当年银企对接履约率:基本分30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且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的,得3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完成投放高于8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意向类完成投放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0分。
(7)县域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对农村信用社,达到15%的得10分;对商业银行,达到全省县域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与监管机构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加5分。
(2)当年贷款增幅在全省本系统内进入前5名的,加5分。
(3)全省系统内综合评级排名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在倒数后5名内的,加5分。
(4)当年票据业务累计办理总量超过去年的,加5分。
(5)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并取得较好业绩的,加5分。
(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7)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8)完成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任务的,加5分。
(9)当年有新增设营业网点的,加5分。
(10)在人民银行组织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得分中,综合得优加5分,良好加3分,一般不得分,不合格扣5分;单项得优加1分,最高加5分。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主要考核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投放情况,并参照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有关指标进行考核。当年贷款增长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本系统省内排名位次较上年下降3位以上,不予评优。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
主要根据担保规模、担保结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占比)、信用担保方式创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当年担保额低于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不予评优。
(四)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在全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3)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5)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增等政策支持。(20分)
(6)积极组织和培育重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直接债务融资。(10分)
(7)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2.宿州银监分局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当年辖内金融机构无重大风险性事件。(10分)
(3)本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5)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6)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任务。(10分)
(7)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创新。(10分)
(8)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宿州银监分局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三、考核等次
根据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对商业银行及农信社总得分超过120分的前三名进行奖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得分在70分以上的,奖励标准按所辖金融机构平均标准进行奖励。政策性银行和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视综合考评情况进行奖励。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工业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现场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汇总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单独考核奖励。
(四)《宿州市证券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宿政办发〔200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1号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已于2004年9月28日经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

(第一批)







序号
01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即: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应当经过电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许可条件
申请获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二)电信设备经过7、8、9级抗震烈度检测合格。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有抗震性能检测要求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印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注:提交申请表同时须附下列资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均必须用中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二)属于受需要获得进网许可管理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具有出具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出具的进网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当为原件;

(三)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按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季度受理一次有关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的申请。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信息产业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就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事项提请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但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二)变更程序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于因此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核发该电信设备的检测合格证。

备注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序号
0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3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5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10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5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20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4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2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0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7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2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12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6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89人(以上人员均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1人,取得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少于488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学历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参加《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且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8)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获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1张。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4)业绩证明材料。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新首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的不考核工程业绩,但只能选择申报乙级或者丙级资质。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监理资质按四个专业核定,丙级不设邮政及铁塔专业。企业中从事某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达到条件的可核定该专业。

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相应等级的资质等级。




序号
03

项目名称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乙、丙三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制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4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不少于 人(?)。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10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6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5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12项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或36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经济类初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35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8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人员)(详见附表)。(?)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300万元。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其中资质证书已有专业应承担过1项代表工程。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5、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8、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9、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集成资质的,申请人向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新首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资质的企业不考核工程业绩,但只能选择申报乙级或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按照资质条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相应等级的资质。




序号
04

项目名称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受理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仪器、仪表等设备;

(三)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二)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人员),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八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八)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9、(九)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十)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向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有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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