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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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36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二○○四年四月一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办法
为保障受援人及时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全程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和司法部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全程质量监督案件的范围及指派
全程质量监督案件是指业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有:刑事辩护(包括刑事代理)案件、民事诉讼代理案件、行政诉讼代理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援助案件指派的部门或人员,就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援助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全程质量跟踪监督,并将案卷交由监督人员,由其负责交案件承办人员。
案件质量监督人员接案后,应熟悉案情,并根据案件的轻、重、缓、急,及时将案卷交案件承办人员。刑事案件(包括刑事代理)最迟不得超过二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三日。
二、刑事辩护(包括刑事代理)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三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印案卷材料。
2、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三日完成对被告人的会见工作。
3、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需跨地区或省的调查,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4、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拟好辩护词(或代理意见)。
5、承办人员应根据出庭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记录(包括刑事代理)。
6、承办人员认为自身所承办的案件具备无罪辩护条件而欲作无罪辩护的,应先向监督人员汇报并征得其同意。
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承办人员应当在接案后三日内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帮助当事人做好起诉或应诉工作。
3、法院已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五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送达人民法院,并做好相关的阅卷工作。
4、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需跨地区或省的,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5、承办人员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举证。掌握举证期限,防止对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承办人员应在开庭前拟好代理词。
7、承办人员应根据出庭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记录。
四、非诉讼案件的质量监督范围
1、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三日内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2、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需跨地区或省的,事先需征得监督人员的同意。
3、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承办人员可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或相关的其他法律活动,对活动的经过及结果要有记录。
4、案件提请仲裁的,承办人员应在接案后五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并做好相应的阅卷工作。
五、质量监督人员的职责
1、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对各类案件的相关工作应适时进行督查,督查的方法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实行上门或电话督查,并对督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每个案件的督查不少于一次。
2、为验证承办人员对所承办援助案件的态度和工作投入的力度,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对自身监督案件的庭审要参加旁听,全年不少于五只,并要有书面记录及评议。
3、对已办结的案件,由本案监督人员负责向受援人作案件质量反馈调查。
4、监督人员负责对已办结案件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退回补充,验收合格的,进行书面评议,并提出办案补贴的初步意见报主任审批。
5、案件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作案件质量全程跟踪监督表(样表附后),附本案审批卷宗。
六、其他规定
1、本《办法》所称的“日”均为工作日。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当前正值秋粮收获上市的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国家各项粮食调控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宏观调控目标顺利实现,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201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在秋粮收购期间,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对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粮食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对按规定需取得收购资格但未取得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二)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的备案情况。对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未在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未按规定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情况的经营者,要停止其粮食收购活动,并视情节由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履行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各地要根据《条例》和本地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对从事粮食特别是粳稻、玉米等重点品种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经营者逐户核定企业商品粮最高库存量,并定期进行检查。尚未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并公布实施。对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对违反最高库存量规定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条例》规定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各地要对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重点企业要进行经常性抽查。凡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以及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要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五)落实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情况。实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和大豆等品种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要按照在地原则,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执行质价政策是否规范,政策性粮食审核验收是否严格等情况。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厉查处,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其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已经收购入库的要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扣回费用利息补贴,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粮食经营者的其他收购行为。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未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对中储粮直属企业违反国务院有关要求,从事与储备吞吐轮换直接相关业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要加以制止,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此外,各地还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0〕19号)精神,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政策性粮食出库顺畅,为秋粮收购工作的平稳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检查时间
201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秋粮收获上市情况确定,做到收购和检查同步进行。其中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核查、最高库存量核定等工作可先行开展,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和大豆临时收储等政策性收购落实情况检查应在相关预案和政策启动后随即展开。
四、工作要求
2010年秋粮收购形势比较复杂,监督检查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秋粮收购检查作为当前粮食流通的重点工作和监督检查部门的首要任务,坚持一手抓收购,一手抓检查,将监督检查贯穿于秋粮收购工作的始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秋粮收购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检查工作。要明确相关业务处室(科、股)的工作分工,监督检查职能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查处。
(二)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方案,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确保检查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省、市(地)级检查工作方案应及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肃认真实施检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检查方案,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内容、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切实做到检查内容不缩水,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和经费。
(四)加强指导和督查。省、市(地)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组织对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对检查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检查人员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严肃处理。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力、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人员和经费长期不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五)及时报告检查工作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在秋粮收购工作开始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时向我局报送检查工作动态和有关数据(见附件),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在秋粮收购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报送本省(区、市)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总结。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
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建立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承包企业预选库,规范预选企业的审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成立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预选承包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委员会批准后,发包人应当从应急项目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企业,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六条 承包企业一经提交加入预选库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承担应急工程的中标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二章 预选库分类
第八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企业承接业务范围,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企业四类,每类预选库内承包企业数量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相应名录,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受理申请前2年内在包头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四)外地企业须有自治区年度备案手续;
(五)在包头地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机械设备和人员;
(六)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第十一条 承包企业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预选库,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四章 录取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包企业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上两年度在包头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六)在包头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七)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包头市建设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并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企业的纳税额、工程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企业的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出名录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清出预选库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预选库使用情况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按10%的比例执行末位清出制度,并应及时将清出和递补的承包企业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确定承包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
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综合评分标准
第一条 依据《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标准。
第二条 综合评分根据承包商申请不同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类别,按照拟录取入库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分别计算。
第三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纳税额满分为30分、工程业绩满分为20分、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满分为10分、诚信记录满分为30分、特殊贡献满分为10分。
第四条 纳税额分计分方法
申请人纳税分=(申请人纳税额÷该组所有申请人中最大纳税额)×30;
申请人纳税额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的前2个年度,在包头市交纳的园林绿化施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工程业绩分计分方法
工程业绩是指申请人受理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包头地区承接的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分满分为20分,计分方法如下:
法定手续齐全的工程项目每个计3分;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工程项目每个计1至2分。
第六条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计分方法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是指申请人在包头地区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状况,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满分为20分。
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所需配备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标准的,计20分;达到配备标准80%的,计15分;达到配备标准60%的,计10分;达到配备标准40%的,计5分;达不到配备标准40%的,计0分。
第七条 诚信记录分计分方法
申请人在申请时的前2个年度,在包头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如“鲁班奖”等奖项的,每项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每项加3分;获得包头市奖项的,每项加1分(同一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诚信记录满分为30分)。
申请人不良行为扣分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承接的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被国家、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分、3分、1分。
第八条 特殊贡献分计分方法
特殊贡献分采取加分方式,最高为10分,没有加分项目的申请人此项分数为0分。
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积极参加包头市各级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获得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区(县)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计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次不同层级表彰的,按照最高层级表彰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结合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其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或建设部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得包头市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包头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每取得一项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的,计1分。
第九条 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纳税额分+工程业绩分+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诚信记录分+特殊贡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