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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6:48:15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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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扎实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

电监输电〔2009〕7号


各派出机构:

  日前,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09〕62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履行我会职能,深入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扎实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到这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发挥大用户直购电交易机制作用,促进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力措施。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将其作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来抓。

  二、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

  三、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直购电试点购售电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确保试点实施规范运作、有序推进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务实的直购电交易方式,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四、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同政府有关部门一道,积极做好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做好对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责任分工见附件)。

  五、各有关派出机构要及时总结反映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每月底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即时报告,确保电解铝直购电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附件: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责任分工表
  http://www.serc.gov.cn/ywdd/200904/W020090401333901106818.doc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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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7·22”京珠高速长途客车燃烧事故和“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共同努力下,今年上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2.09%和11.24%。但也要看到形势仍比较严峻,特别是6月份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上升,有些地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反弹,乡镇农民违规自建房坍塌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工作部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进一步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精神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安办函[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防范意识,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应对措施。当前正值主汛期,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同时,要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等项工作的部署,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要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为。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健全完善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认真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各地要按照我部近期下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有关要求,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政府的批复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上报我部。要依法严格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该注销执业资格的予以注销;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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