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01:16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0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要求,为尽快摸清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从2008年7月下旬开始,至2008年9月底结束。
  (二)调查范围
  具有宜昌城区(含葛洲坝、不含夷陵区,下同)正式户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500元的家庭。
  (三)调查内容
  1、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情况及构成;
  2、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包括房屋坐落、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权属、房屋套型、住房转移等;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种权益收益等(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和街办出具)。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雷元海任组长,市房管局局长陈颖宜、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建伟、市财政局副局长覃益盛为副组长,西陵区政府副区长周宜琴、伍家岗区政府副区长刘丰雷、点军区政府副区长杨勇、猇亭区政府副区长李伦华、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周 鸿、市房改办副主任王兆良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王兆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的具体调查和资料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情况调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安排和使用监管;市房管局负责整个调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全市资料的审核汇总,并建立市城区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档案。
  具体调查工作以各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组建调查小组,调查组成员由区民政、街办和社区居委会抽调的相关人员组成。
  三、调查方式和步骤
  (一)调查方式
  采用低收入家庭自行申报,调查小组入户调查核实的方式。
  (二)调查步骤
  1、培训宣传。调查前,由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就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等对调查小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公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发布调查通知及相关信息,告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领取申请表并如实申报。
  3、入户调查。调查小组在对辖区内的申报家庭进行逐户调查核实,认真核对其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签署意见。
  4、审核汇总。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汇总上报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复核后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市民政局。
  5、汇总分析。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进行汇总分析,拟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案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6、建立档案。市房管局将经审查核实无误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资料分区建立档案,将档案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92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激发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创业、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为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浙江”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成立“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分管政工副厅长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为成员。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厅政治部主任兼任考评办主任,政治部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为考评办副主任,厅机关各处室(含省法律援助中心,下同)主要负责人为考评办成员。考评办日常工作由厅警务人事处承担。
第三条 每年度为一个考评周期。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1月中旬。

第二章 考评项目与分值设置

第四条 考评项目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基层工作、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管理等)、司法考试、法律援助、依法行政、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综合工作等10个方面。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厅考评办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当年度《市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确定各考评项目具体考评内容。
第六条 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
基本分为100分,分为考核分和测评分。其中考核分按《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80%;测评分为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测评得分,满分为100分,其得分占基本分的20%。
第七条 当年度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不同分值的奖励加分:
(一)市局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的每项加2分,获单项奖的(包括监狱劳教工作)每项加1分;获厅级及市委、市政府综合奖的每项加1分;县(市、区)司法局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每项加0.5分。
(二)市局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年度综合考评优胜单位记功不加分)。
(三)市司法行政系统某项工作(包括监狱劳教工作)受中央或国家领导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多位领导就同一项工作作批示不重复加分)。
第八条 每年度评比产生若干个影响力大、成效显著的创新项目,作为年度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奖”。

第三章 考评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各市司法局结合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我评分,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自查材料,连同工作总结和有关加分证明材料呈报省厅考评办。《考核细则》中相关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1月30日。
申报“创新奖”奖项的,须同时报送《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创新奖”申报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厅考评办组织考核组,由厅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带领厅机关相关处室人员,进行分组考评。考评工作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考核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会征求意见、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厅考评办将各市司法局呈报的自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通过省厅办公(OA)系统进行公布。厅领导和厅机关各处室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填写《市司法局年度工作评议测评表》,对各市司法局的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等3个项目进行评议测评。
第十二条 省厅考评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核和厅机关评议测评情况,研究提出综合评定初步意见,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通报。
“创新奖”由厅考评办结合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报厅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其运用

第十三条 考评总得分前3名的为年度优胜单位,其他为合格单位。
第十四条 凡当年度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除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扣分外,不得评为年度优胜单位:
(一)市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满意、较满意率之和未达到80%的;
(二)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度有受刑事处罚的;
(三)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市局因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或被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并败诉的;
(五)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6〕265号),市局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
(六)市属监狱、劳教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其他法定“一票否决”事项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为优胜的单位,当年记集体三等功1次;连续2年为优胜的单位,除记集体三等功外,单位主要领导可报记个人三等功1次;连续3年为优胜的单位,单位集体和主要领导可报记二等功1次。
考评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报,市局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情况向所在市委组织部门通报。
“创新奖”项目予以专项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厅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刚占标
2003年12月1日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
(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四)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应当持广告、牌匾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3至7日,最多不得超过15日。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颜色、规格、悬挂高度、数量、间隔设置,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观街路及广场不得设置街路横幅和条幅广告。
第十三条 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需要改建、扩建和装修门面的,必须持平面图等资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及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必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户外广告、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拆除有偿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移动。
第十七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商业街、广场、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
禁止在广告张贴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立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材料;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拆除或者擅自转让、变更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标准、指定地点设置的临时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个广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改变建(构)筑物饰面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材料;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更新、拆除户外广告、牌匾的,责令立即更新、拆除,逾期不更新、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更新、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每处广告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公共设施的,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