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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26:04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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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第239号


《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加强强制性清洁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性清洁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清洁生产,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强制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实施和绩效验收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 市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强制性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强制性清洁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科技、财政、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审核后,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 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对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三十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 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实施计划等。
企业应当将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按照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计划等章节编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记录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情况;
(二)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
(三)全面分析企业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原因以及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
(四)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并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
(五)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并不低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
(六)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污染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七)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八)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应当真实、准确;
(九)审核报告应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前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
(十)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十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编制,并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审,并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评审意见。
企业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在三十日内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并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修改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实施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将书面通知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实施进展 况。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实施,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在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申请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实施项目的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减污能力及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最大生产的需要;
(三)实施项目的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目标设施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及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得到削减,环境风险和隐患得到识别和控制;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完成清洁生产总结报告;
(九)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专家验收组实施清洁生产绩效验收。
专家验收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在规定期限内无重大异议的,出具正式验收意见,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应当自组织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一条 对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确认成效显著的企业,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经济综合、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未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逾期未申请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或者绩效验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市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事实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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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施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省政府对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改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四、删去第九条中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预申请”修改为“申请”。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删去“预申请”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九十日”修改为:“45日”;“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有效期届满前”;删去“必要时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十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三、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删去“审验”。

十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修正案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侵占、盗窃、损毁、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并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向气象台站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四、第八条修改为:“各类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九条。

六、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焚烧,以及设置障碍物、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和树木、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并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向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省饲料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由设区的市饲料管理部门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中的“验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第七条中的“有效期为两年”修改为“有效期为3年”。

四、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去第十四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修正案





一、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特许捕捉证。”

二、第十条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五、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其授权的”。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删去第二十二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河北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依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并按照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维修。”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维修质量、维修收费、安全生产、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并限期达到规定标准;逾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扣吊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而开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删去第二十条。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五条中的“应当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修改为“应当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

二、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修正案(草案)





一、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化工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二、第八条修改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申请在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者。”

三、第十一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等作物上,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学物质或者使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七、第二十五条第(九)项改为第二十五条第(八)项,并修改为:“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对违法销售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九、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第三款修改为:“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八条修改为:“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十九条中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审查”修改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

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删去第八条。

三、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该条中的“申请”。

四、删去第十九条。

五、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第十四条”。

三、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构建城市公共应急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第八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四、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修改为“90日”。

五、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声像档案。”

六、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修正案





一、第一条中的“促进油气田生产”修改为“促进油气田开发建设”。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石油企业的生产作业秩序、生产设施、生产物资以及石油企业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维护和保护。”

第二条第三款中的“《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修改为“《河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三、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盗窃、哄抢”修改为“侵占、盗窃、哄抢”。

四、第八条第(一)项调整为第(四)项,第(四)项调整为第(一)项,并将该条中的“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修改为“油田建设协调机构”。

五、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同侵犯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修改为“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在石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界内采矿、采石、挖沙、取士、葬坟,从事种植、养殖和挖掘活动,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物品,或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经石油企业同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七、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删去第十六条。

九、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盗窃、哄抢”修改为“侵占、盗窃、哄抢”。

十、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九条。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油气田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油气田公安保卫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油气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该条中的“第十七条”。

十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十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三、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并收取工本费”。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统计登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河北省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河北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四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第九条修改为:“从事酱油、食醋等发酵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删去第十条、第十三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实行包装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前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申请表时,必须同时拟定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去第十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的申请和全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核发或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鲜蛋、食盐、农药、农用薄膜、汽油、柴油、棉花和抢险救灾物资等。”

二、第三条中的“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修改为:“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第(三)项修改为:“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重要商品的建议。”

三、删去第四条。

四、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五、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对列入省级储备计划的重要商品,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委托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供销社等部门代管。”

六、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

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动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应当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查并提出动用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代管部门具体办理。”

八、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因动用储备的重要商品发生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经省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中列支。未经核定或者核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和支出,由代管部门自行解决。”

九、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对列入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的化肥、医药等商品,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十二、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修改为:“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没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四、第七条中的“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五、删去第十条。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活动,必须持有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核发的审核证明和营业执照。”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技术改造计划”修改为“省重点项目计划”。

九、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删去“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享受省级新产品待遇”。

十、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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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性质比较特殊,各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正确理解个人住房贷款的核算方法,保证该项业务顺利开展。
二、对信用卡、储蓄卡(折)扣款的核算手续,总行将制定全行统一的核算办法,在总行规定印发前,已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行,暂按各行的规定办理,未开办代扣结算业务的,暂由各行自定相应的核算手续。未制定会计核算规定的,不得采取委托扣款结算方式还款。
三、会计核算程序的修改和开发暂由各一级分行负责,会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与科技部门密切合作,以保证满足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的需要。
四、本办法有关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各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及住房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按《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规定纳入表外科目“担保物”核算,按抵押(质押)合同金额登记入账。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物及权证,由贷款经办行指定部门管理与保管,质押物由会计部门保管。
三、借款人支用贷款时采取直接提款或专项提款方式。直接提款是将款项转入借款人的信用卡或储蓄账户,一般仅限于自建、大修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对直接提款方式应严格控制,借款人提款时需经贷款行业务管理部门批准,会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贷款
使用的监督与管理。采用专项提款方式是将款项直接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发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对非按揭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如需采取直接提款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对置换、折迁等其他形式的个人住房贷款,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特殊规定。
四、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柜台还款方式。指借款人直接到贷款经办行或所属机构会计柜台交存现金或转账(提示票据及其他结算方式)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指借款人委托贷款经办行的发卡行或储蓄部门,在借款人开立的信用卡、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中扣款的方式来偿还借款。
借款人选择委托扣款方式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以已持有的信用卡或储蓄卡(折)还款,须向贷款经办行提供户名、卡号或账号等。新开立账户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手续,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将信用卡或储蓄卡(折)发给借款人。借款人
每月在结息日前,将不少于“分期还款额”的款项存入其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或储蓄账户内,保证到期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五、被委托部门扣款时,对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委托扣划金额”的,信用卡账户透支额超过限额的,按款项不足处理,原则上不予扣划。
六、结息。
(一)正常贷款结息分两种情况:
1.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结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并按月结息。借款人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单户结息;借款人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实行批量结息,结息日由各一级分行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确定。
(二)逾期贷款的结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发生的逾期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随正常贷款。
(三)应收利息复利的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季结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结息。
七、借款人按月还款的期限。
(一)以柜台还款方式还款的,在当月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视为正常。
(二)以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从结息日至每月的最后一日。结息日进行第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暂不做账务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进行一次委托扣款,收到款项的做账务处理,未收到款项的,按逾期进行处理。
八、借款人超过正常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应将未偿还部分视为逾期贷款;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额(不含应收利息复利)累计大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额”的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对借款人采取累进还款法,拖欠期限跨
两个累进阶梯时,分别两个累进阶梯计算。遇有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前后不同的分期付款额分别计算。
不论贷款部分逾期还是全部逾期,只对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部分计算罚息,未到还款期的贷款仍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息。
发生逾期贷款时,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负责催收。借款人收到催款通知,或以柜台还款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或将款项存入其信用卡、储蓄账户,通知贷款行扣款。
贷款全部转作逾期后,如借款人偿还全部逾期的贷款本息及当期的贷款本息,应将其贷款再转作正常贷款。
九、贷款经办行收取借款人贷款本息时,本着“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先收取逾期贷款利息,再收取正常贷款利息,然后收取逾期贷款本金,其次是正常贷款本金。
十、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贷款经办行计算借款人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时,每一个月、提前全部还款及最后一个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其余各月不分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计算贷款本息的基本公式:
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
每月应偿还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额-每月应偿还的贷款利息
(一)采用月均还款法,借款人各月应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方法:
第一个月: L1=P0TI/30
A1=F-L1
第二个月: L2=(P0-A1)I
A2=F-L2
……
第N-1个月:LN-1=(PN-3-AN-2)I
AN-1=F-LN-1
最后一个月:
LN=(PN-2-AN-1)TI/30
AN=PN-1
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套用上述“最后一个月”的公式计算。
上述公式中,各字母的含义:
L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利息
I——月利率
AN——第N个月应归还的贷款本金
F——等额还款本息额
PN——第N+1个月的月初贷款账户余额(不含逾期)
T——实际使用天数
(二)采用累进还款法,在等额还款期限内按上述公式计算贷款本息,以后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增加还款额时,加上增加的还款金额后套用上述公式计算。
十一、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分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又分为预还贷款本息和提前偿还本金。预还贷款本息是指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额”,提前预还一期以上贷款本息。提前偿还本金是指借款人以多于合同或还款协议约
定的“分期还款额”,在偿还当期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各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提前偿还本金的限额,低于限额的不予办理。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时,应提前通知贷款经办行,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后办理还款手续,对提前全部和提前偿还本金的,贷款行按还款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十二、借款人提前部分归还贷款后,对尚未归还的贷款可做如下处理:
(一)提前预还本息。
1.仍执行原贷款期限,借款人在预还的几期内可中断还款,贷款行不作逾期处理。
2.分期还款额不变,按预还期数缩短还款期限,借款人下期应连续还款。
(二)提前偿还本金。
1.还款期限不变,重新约定分期还款额;
2.分期还款额不变,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3.重新约定还款期限和分期还款额;
4.重新约定累进还款方式(累进频率、累进比例、分期还款金额);
5.还款期与还款额均不变,因提前偿还本金造成的差额,在最后一次还款时调整。
十三、各贷款经办行每年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借款人信用卡存款户和储蓄存款户的核对,分别由信用卡和储蓄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对。
十四、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本核算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核算,不得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下随意更改或增加核算内容。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与账簿
一、会计科目。将“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改为“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该科目核算本行向购买自用住房或建造大修理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人设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借款人归还贷款时记贷方,本科目余额在借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50行,归属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贷款”项目,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归属“短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归属“逾期贷款”项目。本科目总账传输代号不变。
原在“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向个人发放的住宅储蓄贷款,结转到“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
为保证“476个人住房贷款”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对有些经办行不按规定在原“476住宅储蓄贷款”科目中核算的贷款作如下调整:
对发放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自营性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83房地产开发贷款”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调整到“41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相应的二级科目中核算;对向个人发放的不属于住房性质的小额抵押贷款,调整到“478其他贷款”? 颇恐泻怂恪? “应收利息”按借款人设户核算。
二、会计凭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附件一)专用凭证,该凭证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批量结息时,使用规定的“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为满足不同核算软件的需要,对各种“清单”在主要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各行可适当增减要素。
三、账簿。贷款明细账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明细账”(附件二),该账簿适用于对个人发放的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等零售业务。

第三章 发放贷款的核算
信贷部门按规定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填制一式二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简称:开户通知书,附件九)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根据“开户通知书”载明的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币种、利率、合同金额等登记贷款账首,并将贷款账号提供给借款人。“开户通知书”专夹保管(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在“开户通知书上”注明“贷款? デ澹严А保鞯比栈箍钇局さ母郊岸?,根据“抵(质)押金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担保物”表外科目账。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应审查借款人填制的“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金额与“开户通知书”的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借款人、收款人名称、账号、
开户行填写是否正确;信贷部门及借款人是否签(字)章。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借款人采取直接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第四联可免填)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内部往来或系统内往来记账凭证附件,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或:系统内存放款项——××行户
二、借款人采取专项提款方式。在各联“个人(住房)贷款支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将第四联交售房单位或开发商,第五联送信贷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存款——××(售房)单位户

第四章 归还贷款本息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
(一)现金。借款人还款时,应填制—式两联“现金交款单”,在“款项来源”栏注明“归还第×个月借款”字样。
经办行出纳柜台收到借款人填制的“现金交款单”及现金审查无误后,加盖“现金收讫章”,第一联退借款人,第二联交会计柜台。会计柜台收到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处理如下:
1.贷款经办行直接收取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本期应还贷款本金,并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以“转账贷方凭证”做贷款户的记账凭证,第二联“现金交款单”和第一联“计算利息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清单”
第二联作利息收入户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清单”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2.非贷款经办行代收现金的处理。会计柜台根据“现金交款单”第二联编制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附件三)和一份“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以“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作贷方记账凭证,“现金交款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将一联“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通过系统内票据传递方式送主管行会计柜台。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按上述“1”的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收到“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后,应通过内部往来或系统内票据交换,将款项转划贷款经办行。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二、委托扣款方式的会计处理手续。结息日会计柜台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附件四),区别不同的扣划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从借款人信用卡账户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将打印的“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送信用卡业务部门。信用卡会计柜台检查借款人信用卡账户余额,款项充足的(含信用额度)及时进行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附件五)和两联划款凭证
,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一份连同一联划款凭证送会计部门。
主管行为贷款经办行的,会计柜台收到信用卡部门划转来的划款凭证和“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流水单”(附件六-2),根据“计算利息流水单”合计数打印一联“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件六-1),计算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并汇总
打印一联“转账贷方凭证”。
以汇总的“转账贷方凭证”作贷款科目的记账凭证,“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作附件,“计算利息汇总水单”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计算利息流水单”作附件,以划款凭证作借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主管行为非贷款经办行的,通过系统内(或内部往来)将款项划给贷款经办行,贷款经办行按上述手续处理。
(二)从借款人储蓄卡(折)扣款的会计处理。结息日营业开始,会计柜台按借款人开户储蓄所生成扣划数据磁盘(磁盘报文格式由各分行自定),连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一并送储蓄所。
储蓄所收到会计柜台提供的磁盘和“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后,从借款人储蓄存款账户中及时扣款。扣款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份清单自留作记账凭证附件,另一份连同内部往来凭证送会计部门。
会计柜台收到储蓄所“内部往来划收报单”和一份“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后,比照信用卡扣款的会计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如借款人需“计算利息清单”作回单,可打印“计算利息流水单”交借款人。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会计处理。
(一)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会计柜台根据贷款账户余额按实际使用期限(从上期结息日到本次归还贷款本息日止)结计利息,其余会计处理手续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处理。
(二)提前偿还本金的,会计柜台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当期的贷款利息,以还款额减去当期贷款利息的余额偿还贷款本金,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三)提前预还贷款本息的,根据借款人预还的期数,计算机连续计算各期应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可分期打印或汇总打印“计算利息清单”和“转账贷方凭证”,其余会计处理比照本章“一”的有关手续办理。
(四)对提前全部归还贷款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收取违约金,交现金的借款人填制“现金交款单”,转账的,根据有关转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

第五章 逾期贷款的核算
一、柜台还款方式还款。
(一)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的处理。每月还款期最后一日,借款人未来归还贷款,会计柜台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自动计算应偿还贷款本金数,只作逾期记录标志,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应计利息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二)借款人全额偿还贷款利息,拖欠本金的处理。会计部门根据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逾期本金按上述(一)的方式处理,实收的利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三)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利息和部分贷款本金的处理。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逾期本金(应偿还贷款本金数—本次偿还本金数),按偿还本金金额打印一联“传账贷方凭证”,逾期部分本金只作记录标志,不作
账簿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二联作利息收入科目的记账凭证,第一联作附件,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四)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的处理。借款人仅偿还部分贷款利息,根据借款人有关还款凭证结计借款人贷款户的利息,打印一式三联“计算利息清单”,计算机计算本次应偿还贷款本金,作逾期记录,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以利息清单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贷方记账
凭证,第三联退借款人。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对实收的贷款利息,打印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户
贷: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在按上述手续处理后,打印一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附件七)送信贷部门。
二、实行批量扣款的贷款户,在批量结息日根据扣款结果分别处理如下:
(一)借款人账户款项不足的,不作扣款处理。待月末最后一日再发送一次扣款信息,如借款人账户仍款项不足的,按本章“一”项中“(一)”的手续处理。
(二)下期扣款时,如借款人仍未归还逾期部分的贷款,贷款经办行在打印“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时,将到期和逾期的贷款本息一并计算在内。
三、贷款全部逾期的处理。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额,等于“分期还款额”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余额结转到“逾期贷款”栏内。结转时,打印两份“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根据“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记载贷款账,在“摘要”栏记载“结转逾期
”字样,同时记正常贷款栏的“贷方”和“逾期贷款”栏的“借方”,并按规定计算罚息。
在账务处理完毕后,将“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一份送信贷部门,另一份装订在当日凭证“个人住房贷款”科目的后面。
四、逾期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其利息在“催收利息”科目核算。

第六章 对账
对账时,由会计柜台逐户打印对账单(附件八)一式两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借款人。借款人核对无误后,在一联对账单上签字退经办行。经办行留存装订,保存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回单)
---------------- 1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 2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借)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贷)__|
| 借款人(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绿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3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科目(贷)___ |
|存--存款户 | |对方科目(借)__|
| 借款人(签字)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记账 复核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红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收账通知)
------------------ 4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会计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黑字)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
------------ 5
年 月 日
----------------------------------------
|借|全 称| |收|全 称| |
| |---|--------| |---|-----------------|
|款|账 号| |款|账 号| |
| |---|--------| |---|-----------------|
|人|开户行| |人|开户行| |
|--------------------|-----------------|
| 金额 | 币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大 写) | | | | | | | | | |
|--------------------------------------|
|委托你行将上述贷款金额转 | |备注: |
|存--存款户 | | |
| |信贷部门(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规格:连边8.5×17.5厘米(白纸印蓝字)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 )
个人 贷款明细账
贷款额度: 户名: 账号:
合同编号: 利率: (调整: ; ) 逾期利率: 第 页
币别: (调整: : ; ; )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本户共 页
--------------------------------------------------
| 年 | | | | | | | | | | 逾期贷款 | | | |
|---| | | | | | | | | |--------------| | |代|
|月|日|交易|凭证| | | |借| |日|积| | | | | | |录|复|理|
| | | | |摘要|借方|贷方|或|余额| | | | |借| |日|积| | |机|
| | |序号|号码| | | |贷| |数|数|借方|贷方|或|余额| | |入|核|构|
| | | | | | | | | | | | | |贷| |数|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三

个人住房贷款代收清单
----------
年 月 日
代收机构:
------------------------------------------------
| | 凭证 | | 贷款户 | | | | |
| 流水号 | | 凭证号码 | | 还款人 | 代收金额 | 记账 | 复核 |
| | 种类 | | 账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四

个人住房贷款扣款清单
----------
年 月 日
被委托部门: 单位:元
-------------------------------------------
| | 借款人 | | 应收利息户 | 帐款户帐 | 委托扣款 |
| 流水号 | | 贷款户账号 | | | |
| | 名 称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五

个人住房贷款代扣清单
----------
年 月 日
代扣部门: 单位:元
--------------------------------------------------
| | | 应收利息户 | 存款户账 | 委托代扣 | 实际代扣 | |
| 流水号 | 贷款户账号 | | | | | 操作员 |
| | | 账 号 | (卡)号 | 金 额 |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款经办行: 第 页(共 页)

附件:六-1

计算利息汇总水单
--------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
| 户名或账号 | 摘 要 | 金 额 |
|---------|--------|--------------|作
| | | |利
|---------------------------------|息
| 币(大写): |收
|---------------------------------|入
|交易机构代码: |会|借:_____ |凭
|交易笔数: |计|贷:_____ |证
|原凭证种类: |分| |
|原凭证号码: (会计盖章) |录|记账 复核 |
-----------------------------------

附件:六-2(参考格式)

计算利息流水单
-------
------------------------------------
|交易日期 流水号 户名 存款账号 贷款账号 金额 录入 |
| |
| |
|…… |
|合计: 笔数: 金额: |
------------------------------------

附件:七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贷款本息清单
--------------
年 月 日止 第 页(共 页)
---------------------------------
| | 贷款户 | 应收利息户 | 本息额 |
| 借款人 |---------|---------| |
| | 账号 | 金额 | 账号 | 金额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部门(盖章) 经办员:

附件:八

个人( )贷款对账单
-----------
年 月 日 止
-------------------------------------------
| 借款人:现将截止 月底你的贷款户(账号 )余额 元及 |
|应收利息户(账号 )余额 元发送给你,请核对。 |
| 将不符款项列下: |
|-----------------------------------------|
| | 记账 | 凭证 | | | |
| 账户 | | | 摘要 | 我行账面少记金额 | 我行账面多记金额 |
| | 日期 |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述数字已核对。 |请核对后,签字退回我行一份。 |
| | |
| | |
| 借款人(签字) | 贷款行(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九

中国建设银行 行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

编号( )年( )号
会计部门:
根据我行与 签定的 号《借款合同》及相关从合同,双方约定
如下:
贷款种类:
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币 种:
利 率:
合同金额: 币(大写): 小写:
抵(质)押金额: 币(大写): 小写:
还款方式:

该贷款已按规定办理完支用前的手续,可以为 开立 贷
款账户,并相应开立贷款转存账户。

信贷部门主管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会计部门(代合同副本),一份信贷部门留底;
本通知书只作为开立贷款户
的依据,不做他用。

会计部门意见:


会计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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