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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23:25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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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协同配合,扎实工作,大力宣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 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第五章 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 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10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产品推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推广企业编制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情况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九条 推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企业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推广产品的能源效率、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三) 年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
(四) 推广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承诺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的;
(五) 未按要求使用标识,或伪造、冒用标识,利用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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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环发[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1998]12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为贯彻该通知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明确了执行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有一些汽车生产企业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期,继续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化油器类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喷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的要求,干扰了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从源头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并纠正违规行为,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轿车及5座客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销售本通知附件所列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对上述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已销售但逾期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上述车辆,汽车销售企业必须无条件退货,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收回。

  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按照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前,通过预先公告的方式,对相应类型机动车实施禁止销售和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的措施。

  三、对其他类型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将陆续发布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车型目录和管理措施。

  四、国家环保总局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要求,比照国产同类汽车,对进口汽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逾期生产、销售本通知附件中所列车型汽车的企业,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汽车,是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实施国家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和产品调整政策,整顿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经贸、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将本通知执行要求通知本地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周知,必要时可以公布举报电话。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并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于2001年11月1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和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车型 备注
1 安池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0型客车  

2 安池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松花江(安驰) MC6411A型客车  
3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轿车  
4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A轻型客车  
5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20轻型客车  
6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30A轻型客车  
7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6430轻型客车  
8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 BJ7250L轿车  
9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 BJ6395轻型客车及底盘  
1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Q轻型客车  
11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0轻型客车及底盘  
12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1Q轻型客车  
13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391轻型客车及底盘  
14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00V轻型客车  
15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00轻型客车  
16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61R轻型客车  
17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70轻型客车  
18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 BJ6480轻型客车  
19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A轻型客车  
20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E型轻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北内:475Q;
中华:GAl6;
天内;TJ376Q
电喷发动机型:
东安公司:DA475Q
21 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 CHB6401T型轻型客车  
22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23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猎豹 CFA6490A型轻型客车  
24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大地 RX643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B   电喷发动机型:
重庆江陵:JL472Q1
25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B微型轿车  
26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0微型轿车  
27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101B微型轿车  
28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080微型轿车  
29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神龙—富康ZX型轿车  
30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7081B微型轿车  
31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6410型商务车  
32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 EQ6411F型商务车  
33 东风武汉轻型汽车公司 武汉 WHQ6450NJ轻型客车  
34 福建八闽汽车总厂 八闽 BM6480轻型客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35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0SW8(标致505SW8)型八座轻型旅行车  
36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2SX(标致505SX)型五座小轿车  
37 广州轿车有限公司 天羊 GP7203GL(标致505GL)型五座小轿车  
38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D6420轻型客车  
39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0A轻型客车及底盘  
40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A轻型客车及底盘  
41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E轻型客车及底盘  
42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F轻型客车及底盘  
43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G轻型客车  
44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轻型客车及底盘  
45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A轻型客车及底盘  
46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Y轻型客车及底盘  
47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2轻型客车及底盘  
48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田野 BQ6471C轻型客车  
49 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 南燕 CJY6420C轻型客车  
50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奥拓 JNJ7080微型轿车  
51 湖南江南机器厂 江南 JNJ7050超微型汽车  
52 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湘江 HQC6460NK轻型客车  
53 吉林江北机械厂 江北—奥拓 JJ7080微型轿车  
54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60超微型汽车  
55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90微型轿车  
56 吉林江北机械厂 美鹿 JJ7091微型轿车  
57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A型轻型客车*  
58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B轻型客车  
59 江苏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悦达 YQZ6370轻型客车  
60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昌河 CH6410微型客车  
61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 富奇 FQ6450轻型客车  
62 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 庐山 XFC6390轻型客车  
63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A型轻型客车  
64 宁波美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美日 MR6360型轻型客车  
65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型轻型客车  
6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铃 QL6470DY型轻型客车  
67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AD上海桑塔纳轿车  
6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BD上海桑塔纳轿车  
69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DD上海桑塔纳轿车  
70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ED上海桑塔纳轿车  
71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0GD上海桑塔纳轿车  
72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1A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73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1BD上海桑塔纳旅行轿车  
74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A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75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DD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  
76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桑塔纳 SVW7182BEi上海桑塔纳2000轿车(原上海桑塔纳2000(330 K8L LOLTE2)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77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20N轻型客车  
78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60NL型旅行车  
79 上汽集团仪征汽车有限公司 黎明 YQC6460NZ型客车  
8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0RC双燃料轿车  
8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0RT型轿车  
8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1RL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1RP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4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42ES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l60AL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6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T型轿车 达不到GB18352.1--2001(欧I水平)的电喷车
87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X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8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89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T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0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X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1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M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2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0AL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l60AX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4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L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5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X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6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富康 DC7161EM1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97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70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491Q
电喷发动机型:
沈阳新光:491QE

98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 黑豹 SM6490轻型客车
99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0轻型客车  
100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1A轻型客车  
101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41轻型客车  
102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80型厢式客车  
103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Y轻型客车  
104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Y型厢式客车  
105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轻型客车  
106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双环牌 HBJ6490型厢式客车  
107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00轻型客车  
108 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向阳 SQ6441轻型客车  
109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O1轻型客车及底盘  
110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0A轻型客车  
111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1A轻型客车  
112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1B轻型客车  
113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J6452A轻型客车  
114 四川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野马 SQG6452B轻型客车  
115 四川轻型客车底盘工业联合公司 嘉泰 SQG6430轻型客车  
116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L微型轿车  
117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T微型轿车  
118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A微型轿车  
119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0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1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T微型轿车  
122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A微型轿车  
123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N液化石油气轿车  
124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U微型轿车  
125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00微型轿车  
126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AL轿车  
127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A型轿车  
128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Q型轿车  
129 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 夏利 TJ7130U型轿车  
130 芜湖特种车辆厂 同宝牌 WHW6400CH型客车  
131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北方 QCJ7050超微型汽车  
132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北方 QCJ7081微型汽车  
133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秦川—小福星 QCJ7088微型汽车  
134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秦川—中华 QCJ7090微型汽车  
135 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 西安—奥拓 QCJ7080微型汽车  
136 扬子汽车总厂 杨子牌 YZK6472ZAEQ轻型客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37 扬子汽车总厂 杨子牌 YZK6472ZAJM轻型客车  
138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ASCLX型轿车  
139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ASGLX型轿车  
14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CLX型轿车  
14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CL型轿车  
14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GLX型轿车  
14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高尔夫 FV7160GL型轿车  
144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EX型轿车  
145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E型轿车  
146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LX型轿车  
147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L型轿车  
148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C型轿车  
149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EX型轿车  
150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LX型轿车  
151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捷达 FV7160GL型轿车  
152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马 HMC6470H旅行车  
153 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马 HMC6470旅行车  
154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跃进 NJ6400GHA型优尼柯旅行客车  
155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跃进 NJ6400GHR型英格尔旅行客车  
156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40E1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
浙江豪情:JL376Q                  电喷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E
浙江豪情:JL376QE
157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60型轻型客车  
158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390型轻型客车  
159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410型轻型客车  
160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A1型轻型客车  
161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A型轻型客车  
162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E1型轻型客车* 化油器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
浙江豪情:JL376Q
电喷发动机型:
天内:TJ376QE
浙江豪情:JL376QE

163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吉利 JL6360轻型客车  
164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豪情 HQ641OA型轻型客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6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180型轿车  
16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L型轿车  
16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型轿车  
16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20型轿车  
16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21L型中高级轿车  
17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L型轿车  
17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型轿车  
17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100 C3V6FL—1型轿车  
173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E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L/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5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CL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GE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CA7160GLX/LPG型 捷达两用燃料轿车  
17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200A1E3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79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红旗 CA7300EL型轿车 达不到GBl8352.1--200l(欧I水平)的电喷车
18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100型轿车  
18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200型轿车  
18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解放 奥迪AUDI V84.2 EL型轿车  
183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任公司 云雀 GHK7060A微型轿车  
184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任公司 云雀 GHK7060微型轿车  
185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C轿车  
186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奥拓 SC7080微型轿车  
187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长安 SC7100轿车  

  注:标“*”的车型既有电喷车,又有化油器车。

    其中,适用化油器发动机的车型予以取消,适用电喷发动机车型应予以保留。(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经济特区义务教育条例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经济特区义务教育条例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4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具有特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条例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特区的义务教育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特区义务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区域义务教育。
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负责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制度。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省和特区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
被督导单位接到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教育督导机构。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队、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就 学
第七条 特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条件不具备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入学年龄可推迟六个月或一年。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七至八周岁。
第八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调整学校的招生范围,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自行办学单位的招生范围,应当报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招生范围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
父母或其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为其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办理入学手续,按时入学,并且不间断地受完义务教育。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免学或缓学的,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应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因健康原因申请缓学的,应当附具区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学校不招收经区以上的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拒绝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责令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退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或结业文化程度的,或因学习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发初中毕业或结业证书。
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要求的,可直接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对受完义务教育但未达到初中毕业或结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可留校继续接受教育,在其达到初中毕业或结业的文化程度或法定劳动年龄后离校。
第十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免收学费。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杂费收取标准由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省和特区的规定,自行制定或另立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减免杂费的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对初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外地来特区已办理暂住手续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居住地所属的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借读。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并收取借读费。
借读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学校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应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思想品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等方面素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经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试用教科书的学校除外)。
第十八条 教师不得对学生施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对有特殊天赋或某种特长的学生,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劳动技艺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章 设施、经费和师资
第二十一条 小学学校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初级中学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聋哑学校(班)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并符合基本标准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师资来源;
(三)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市、区人民政府和自行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基础较薄弱的学校,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义务教育学校,其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筹措,并予以保证。
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应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年增加。
市、区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设立教育基金,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勤工俭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教育职工编制及校舍场地、图书资料、教学技术装备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拨付,安排经费。
前款所述的办学条件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提高。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应当根据物价变化逐年调整。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供应教科书和文具纸张及配套的教具、器材。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或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充分考虑地域、人口密度及城市发展等因素,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优先安排、保证学校用地。
第三十一条 因特区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中、小学校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就近易地重建,确保本片区重建后中小学生的入学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中央、省及外省市驻特区的单位和特区各单位新建、扩建住宅,应当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特区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在师资、设备、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应当鼓励品学兼优的高、初中毕业生报考各级师范院校,并组织或委托高等院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第三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教师应分别具备高等师范专科、中等师范毕业以上的学历以及相应的业务能力,或获考核合格证书的教师担任。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校长应分别由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教师职称,并获“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和管理。教师的任职资格,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和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关心教师的身体健康;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和不断解决教师的住房困难,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十八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安排应当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的需要。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筹措和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四十条 将校舍、场地出租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或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以500元至1500元罚款,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二)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三)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四)利用宗教和封建迷信及其他活动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用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
教育主管部门发现雇用尚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应当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视实际情况,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送
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20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实施义务教育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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