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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01:51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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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8〕831号

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协: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发布实施。为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和实施过程的平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从2009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从本文发布之日到实施日为过渡期。

  二、过渡期内分为几个阶段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市交委科技处将会同市维管处组织各区县交通局、市道协和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集中学习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办法的相关解释。

  (二)培训和规范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市交委科技处和市维管处将组织各区县交通局,规范办事程序和规范文书,制作教练车牌和教练车证,建立相关的管理和发放流程,培训各区、县级市交通局驾培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企业规范阶段。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市道协修改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建设综合性教练场和辅助性教练场的规范,规定技术审查程序和建立专家库;组织各驾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设置和配备教学车辆、教学场地和教学人员。

  (四)检查落实阶段。2009年1月至2月,市交委组织各相关单位,交叉检查和学习。

  三、从2009年3月1日开始,市交委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行政执法,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

  四、请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先行组织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五日

  (联系人:董志国,电话:83125883)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级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 件》(JT/T433)规定的条 件,取得交通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

  申请许可的材料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 的规定。

  第六条 教练车、教练员和教练场之间应当符合规定的比例关系,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的,应相应增加教学人员和教学场地;减少教练车的,减少后的教练车总数不得少于经营资质要求的最低车辆数。该比例关系为:

  (一)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小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二)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不少于该种车型教练车总数的110%;

  (三)培训机构每辆教练车平均使用的教练场场地面积须满足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750平方米,中型客车不少于500平方米,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和小型汽车不少于400平方米,摩托车不少于40平方米;

  (四)培训机构每辆教练车平均使用的教练场场内道路须满足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17.4米,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不少于18.6米,中型客车不少于16.74米,小型汽车不少于16米。

  (五)培训机构在综合训练场之外增加辅助性教练场地的,教练场平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训练项目不少于五个,其中三个基础项目须包含桩训(蝴蝶桩)和任选连续障碍、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单边桥、直角转弯中的两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未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的,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跨两个以上区、县级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申请经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受理、核实、技术审验并决定准予许可后,由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申请的教练车数量发放教练车车牌。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技术条 件审验工作,掌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用情况,统筹指导全市机动车教练场的规划布局。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主动向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核实后,按照许可程序调整许可事项内容。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和备案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核定的培训能力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管理规范,招收学员、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

  具体培训学员应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学时要求,按照我市教练车单车年度培训学员量计算指引(详见附件)招收和培训学员,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正常管理,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培训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应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培训费用,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时间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如实填写学员培训记录,报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享信息。

  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情况、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等内容,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第四章 学员权利与教练员管理

  第十五条 学员应当到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员的年龄、身体等条 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解释合同条 款,培训合同应当采用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学员有权在培训期间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违法经营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学员参加培训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教练车、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依法取得教练员证后从事教练工作,并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和协助科目考试;

  (四)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六)培训学员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

  (七)不得在未经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从事教练,不得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外进行路面驾驶培训;

  (八)不得酒后教练;

  (九)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十)不得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教练员的名单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教学业务的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建立教练员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教练信息。

  对有违法行为的教练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入诚信考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具有统一标识并悬挂教练车牌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二级维护每年不少于2次,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更新、转班和新增,将教练车及其按照规定比例配备的教练员和训练场等材料报所在区、县级市机动驾培管理机构核准并备案,区、县级市驾培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变更信息登入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市驾培管理机构做好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衔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档案。教练车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内容。

  教练车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教练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教练场应当制定教练场管理制度,加强教练场的维护和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培训需求,维护培训秩序,保障培训安全。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性教练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 件状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和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合作,相互提供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有关的管理和考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区域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用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平台,及时更新行政审批、车辆备案等行业管理基础信息,接受市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和各区、县级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监管,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教练员以及教练车的培训质量、信誉、投诉及违法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制定有关考评标准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和各区、县级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有关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五条 市和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有关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培训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任何人发现均有权投诉和举报。

  投诉和举报应当实行实名制。故意诬告或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的,依法按照《道路运输条 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培训机构从事特定许可项目之外的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培训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规定处罚。

  接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培训机构不按规范设置招生站(点),不按规定进行招生站(点)备案而从事相应招生和培训业务的,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 例》第五十九条 第十款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在该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中扣分:

  (一)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

  (二)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未按规定统一教练车标识和设置服务设备的;

  (四)在未经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外进行路面驾驶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教练车转班、报废更新以及新增的;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件的;

  (八)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

  (九)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十)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的;

  (十一)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十二)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十三)不配合检查,提供虚假培训信息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规定,责令其改正,并记教练员诚信考核不合格,扣除相应分数;并按规定对该教练员所在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中扣分:

  (一)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教练员证的;

  (二)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三)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四)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五)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的;

  (六)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七)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进行教练的;

  (八)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外进行路面驾驶培训的;

  (九)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和协助科目考试的;

  (十)酒后教练的;

  (十一)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二)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培训信息的;

  (十四)其他违反教练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相关指标计算指引

  一、实操教练员数量标准

  培训机构备案登记的在册驾驶操作教练员(实操教练员)数量应满足大于或等于教练车总量的1.1倍的标准。

  二、训练场平场面积和训练道路长度标准

  培训机构训练场应满足该机构所有教练车参与培训的要求,如果训练场地达不到要求的,以实际容纳的教练车数量为制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数量的标准。

  (一)训练场场地驾驶面积应满足2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场地驾驶面积满足如下要求:

  ……(a)

  —训练场场地驾驶面积( );

  —各类教练车总数量(辆);

  —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 )

  (二)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应满足3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长度满足如下要求:

  L≥N×0.3×50 ……(b)

  -训练场场地驾驶道路长度( );

  -教练车总数量(辆)

  50-教练车车辆安全间距为50 。

  三、教练车单车年度最大培训学员数量指引

  (一)单台教练车年最大培训学员数量

  每天有效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根据《教学大纲》规定,一名学员完成C1车型驾驶培训,需要车辆实际操作学时41小时;教练车每月培训工作时间按25天统计算(除去车辆保养、检测、带考等时间),每年按照300个培训日计算,由此得到:

  单车年最大培训学员数量=300×8÷41=58 (人)

  (二)单台教练车当期在训学员数量

  1. 按照目前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周期平均为6个月(以报名到领取结业证),一年按2期计算,每车当期在训学员小于29人。

  2. 培训机构应及时报备休学、退学学员,以便及时从年度单台教练车培训学员数量中减除。

  四、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总量计算指引

  (一)培训机构根据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条 件,按照上述标准,制定培训学员数量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收学员数量和在训学员数量。

  (二)全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数量计算

  全市培训学员总量为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数量的总和,并根据全市驾驶证考试人数统计适当修正,相关数据由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每年公布一次。

  (三)实训率计算方法

  驾驶培训实训率,反映培训机构教学实施的实际利用情况,通过实训率量化统计驾驶培训学员数量计划和培训计划完成情况。

  全市驾驶培训实训率=(驾驶培训需求总量/培训机构培训学员总量标准)×100%

  当实训率<70%,应引导行业减少新增投入;当实训率>70%,鼓励行业增加投入,增设培训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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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资源(储)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现予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
┃序│        │       │    规   模      ┃
┃ │  矿种名称  │ 单  位  ├────┬──────┬───┨
┃号│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煤                               ┃
┃ ├────────┬───────┬────┬──────┬───┨
┃ │(煤田)    │原煤(亿吨) │≥50  │10 ̄50   │<10  ┃
┃ ├────────┼───────┼────┼──────┼───┨
┃ │(矿区)    │原煤(亿吨) │≥5   │2 ̄5    │<2  ┃
┃ ├────────┼───────┼────┼──────┼───┨
┃ │(井田)    │原煤(亿吨) │≥1   │0.5 ̄1   │<0.5 ┃
┠─┼────────┼───────┼────┼──────┼───┨
┃2│油页岩     │矿石(亿吨) │≥20  │2 ̄20    │<2  ┃
┠─┼────────┼───────┼────┼──────┼───┨
┃3│石油      │原油(万吨) │≥1000 │1000 ̄10000 │<1000 ┃
┠─┼────────┼───────┼────┼──────┼───┨
┃4│天然气     │气量(亿立方米)│≥300  │50 ̄300   │<50  ┃
┠─┼────────┴───────┴────┴──────┴───┨
┃5│铀                               ┃
┃ ├────────┬───────┬────┬──────┬───┨
┃ │(地浸砂岩型) │金属(吨)  │≥10000 │3000 ̄10000 │<3000 ┃
┃ ├────────┼───────┼────┼──────┼───┨
┃ │(其他类型)  │金属(吨)  │≥3000 │1000 ̄3000 │<1000 ┃
┠─┼────────┼───────┼────┼──────┼───┨
┃6│地热      │电(热)能(兆│≥50  │10 ̄50   │<10  ┃
┠─┼────────┴───────┴────┴──────┴───┨
┃7│铁                               ┃
┃ ├────────┬───────┬────┬──────┬───┨
┃ │(贫矿)    │矿石(亿吨) │≥1   │0.1 ̄1   │<0.1 ┃
┃ ├────────┼───────┼────┼──────┼───┨
┃ │(富矿     │矿石(亿吨) │≥0.5  │0.05 ̄0.5  │<0.05 ┃
┠─┼────────┼───────┼────┼──────┼───┨
┃8│锰       │矿石(万吨) │≥2000 │200 ̄2000  │<200 ┃
┠─┼────────┼───────┼────┼──────┼───┨
┃9│铬铁矿     │矿石(万吨) │≥500  │100 ̄500  │<100 ┃
┠─┼────────┼───────┼────┼──────┼───┨
┃10│钒       │V2O5(万吨) │≥100  │10 ̄100   │<10  ┃
┠─┼────────┼───────┼────┼──────┼───┨
┃11│钛       │       │    │      │   ┃
┃ ├────────┼───────┼────┼──────┼───┨
┃ │(金红石原生矿)│TiO2(万吨) │≥20  │5 ̄20    │<5  ┃
┃ ├────────┼───────┼────┼──────┼───┨
┃ │(金红石砂矿) │矿物(万吨) │≥10  │2 ̄10    │<2  ┃
┃ ├────────┼───────┼────┼──────┼───┨
┃ │(钛铁矿原生矿)│TiO2(万吨) │≥500  │50 ̄500   │<50  ┃
┃ ├────────┼───────┼────┼──────┼───┨
┃ │(钛铁矿砂矿) │矿物(万吨) │≥100  │20 ̄100   │<20  ┃
┠─┼────────┼───────┼────┼──────┼───┨
┃12│铜       │金属(万吨) │≥50  │10 ̄50   │<10  ┃
┠─┼────────┼───────┼────┼──────┼───┨
┃13│铅       │金属(万吨) │≥50  │10 ̄50   │<10  ┃
┠─┼────────┼───────┼────┼──────┼───┨
┃14│锌       │金属(万吨) │≥50  │10 ̄50   │<10  ┃
┠─┼────────┼───────┼────┼──────┼───┨
┃15│铝土矿     │矿石(万吨) │≥2000 │500 ̄2000  │<500 ┃
┠─┼────────┼───────┼────┼──────┼───┨
┃16│镍       │金属(万吨) │≥10  │2 ̄10    │<2  ┃
┠─┼────────┼───────┼────┼──────┼───┨
┃17│钴       │金属(万吨) │≥2   │0.2 ̄2   │<0.2 ┃
┠─┼────────┼───────┼────┼──────┼───┨
┃18│钨       │WO3(万吨)  │≥5   │1 ̄5    │<1  ┃
┠─┼────────┼───────┼────┼──────┼───┨
┃19│锡       │金属(万吨) │≥4   │0.5 ̄4   │<0.5 ┃
┠─┼────────┼───────┼────┼──────┼───┨
┃20│铋       │金属(万吨) │≥5   │1 ̄5    │<1  ┃
┠─┼────────┼───────┼────┼──────┼───┨
┃21│钼       │金属(万吨) │≥10  │1 ̄10    │<1  ┃
┠─┼────────┼───────┼────┼──────┼───┨
┃22│汞       │金属(吨)  │≥2000 │500 ̄2000  │<500 ┃
┠─┼────────┼───────┼────┼──────┼───┨
┃23│锑       │金属(万吨) │≥10  │1 ̄10    │<1  ┃
┠─┼────────┼───────┼────┼──────┼───┨
┃24│镁       │       │    │      │   ┃
┃ │(冶镁白云岩) │矿石(万吨) │≥5000 │1000 ̄5000 │<1000 ┃
┃ │(冶镁菱镁矿) │       │    │      │   ┃
┠─┼────────┼───────┼────┼──────┼───┨
┃25│铂族      │金属(吨)  │≥10  │2 ̄10    │<2  ┃
┠─┼────────┴───────┴────┴──────┴───┨
┃26│金                               ┃
┃ ├────────┬───────┬────┬──────┬───┨
┃ │(岩金)    │金属(吨)  │≥20  │5 ̄20    │<5  ┃
┃ ├────────┼───────┼────┼──────┼───┨
┃ │(砂金)    │金属(吨)  │≥8   │2 ̄8    │<2  ┃
┠─┼────────┼───────┼────┼──────┼───┨
┃27│银       │金属(吨)  │≥1000 │200 ̄1000  │<200 ┃
┠─┼────────┴───────┴────┴──────┴───┨
┃28│铌                               ┃
┃ ├────────┬───────┬────┬──────┬───┨
┃ │(原生矿)   │Nb2O5(万吨) │≥10  │1 ̄10    │<1  ┃
┃ ├────────┼───────┼────┼──────┼───┨
┃ │(砂矿)    │矿物(吨)  │≥2000 │500 ̄2000  │<500 ┃
┠─┼────────┴───────┴────┴──────┴───┨
┃29│钽                               ┃
┃ ├────────┬───────┬────┬──────┬───┨
┃ │(原生矿)   │Ta2O5(吨)  │≥1000 │500 ̄1000  │<500 ┃
┃ ├────────┼───────┼────┼──────┼───┨
┃ │(砂矿)    │矿物(吨)  │≥500  │100 ̄500  │<100 ┃
┠─┼────────┼───────┼────┼──────┼───┨
┃30│铍       │BeO(吨)   │≥10000 │2000 ̄10000 │<2000 ┃
┠─┼────────┴───────┴────┴──────┴───┨
┃31│锂                               ┃
┃ ├────────┬───────┬────┬──────┬───┨
┃ │(矿物锂矿)  │Li2O(万吨) │≥10  │1 ̄10    │<1  ┃
┃ ├────────┼───────┼────┼──────┼───┨
┃ │(盐湖锂矿)  │LiC1(万吨) │≥50  │10 ̄50   │<10  ┃
┠─┼────────┼───────┼────┼──────┼───┨
┃32│锆(锆英石)  │矿物(万吨) │≥20  │5 ̄20    │<5  ┃
┠─┼────────┼───────┼────┼──────┼───┨
┃33│锶(天青石)  │SrSO4(万吨) │≥20  │5 ̄20    │<5  ┃
┠─┼────────┼───────┼────┼──────┼───┨
┃34│铷       │Rb2O(吨)  │≥2000 │500 ̄2000  │<500 ┃
┃ │(盐湖中的铷另计)│       │    │      │   ┃
┠─┼────────┼───────┼────┼──────┼───┨
┃35│铯       │Cs2O(吨)  │≥2000 │500 ̄2000  │<500 ┃
┠─┼────────┴───────┴────┴──────┴───┨
┃36│稀土                              ┃
┃ ├────────┬───────┬────┬──────┬───┨
┃ │        │独居石(吨) │≥10000 │1000 ̄10000 │<1000 ┃
┃ │(砂矿)    ├───────┼────┼──────┼───┨
┃ │        │磷钇矿(吨) │≥5000 │500 ̄5000  │<500 ┃
┃ ├────────┼───────┼────┼──────┼───┨
┃ │(原生矿)   │TR2O3(万吨) │≥50  │5 ̄50    │<5  ┃
┃ ├────────┼───────┼────┼──────┼───┨
┃ │(风化壳矿床) │(铈族氧化物) │≥10  │1 ̄10    │<1  ┃
┃ │        │ (万吨)  │    │      │   ┃
┃ ├────────┼───────┼────┼──────┼───┨
┃ │(风化壳矿床) │(钇族氧化物) │≥5   │0.5 ̄5   │<0.5 ┃
┃ │        │ (万吨)  │    │      │   ┃
┠─┼────────┼───────┼────┼──────┼───┨
┃37│钪       │Sc(吨)   │≥10  │2 ̄10    │<2  ┃
┠─┼────────┼───────┼────┼──────┼───┨
┃38│锗       │Ge(吨)   │≥200  │50 ̄200   │<50  ┃
┠─┼────────┼───────┼────┼──────┼───┨
┃39│镓       │Ga(吨)   │≥2000 │400 ̄2000  │<400 ┃
┠─┼────────┼───────┼────┼──────┼───┨
┃40│铟       │In(吨)   │≥500  │100 ̄500  │<100 ┃
┠─┼────────┼───────┼────┼──────┼───┨
┃41│铊       │T1(吨)   │≥500  │100 ̄500  │<100 ┃
┠─┼────────┼───────┼────┼──────┼───┨
┃42│铪       │Hf(吨)   │≥500  │100 ̄500  │<100 ┃
┠─┼────────┼───────┼────┼──────┼───┨
┃43│铼       │Re(吨)   │≥50  │5 ̄50    │<5  ┃
┠─┼────────┼───────┼────┼──────┼───┨
┃44│镉       │Cd(吨)   │≥3000 │500 ̄3000  │<500 ┃
┠─┼────────┼───────┼────┼──────┼───┨
┃45│硒       │Se(吨)   │≥500  │100 ̄500  │<100 ┃
┠─┼────────┼───────┼────┼──────┼───┨
┃46│碲       │Te(吨)   │≥500  │100 ̄500  │<100 ┃
┠─┼────────┴───────┴────┴──────┴───┨
┃47│金刚石                             ┃
┃ ├────────┬───────┬────┬──────┬───┨
┃ │(原生矿)   │矿物(万克拉)│≥100  │20 ̄100   │<20  ┃
┃ ├────────┼───────┼────┼──────┼───┨
┃ │(砂矿)    │矿物(万克拉)│≥50  │10 ̄50   │<10  ┃
┠─┼────────┴───────┴────┴──────┴───┨
┃48│石墨                              ┃
┃ ├────────┬───────┬────┬──────┬───┨
┃ │(晶质)    │矿物(万吨) │≥100  │20 ̄100   │<20  ┃
┃ ├────────┼───────┼────┼──────┼───┨
┃ │(隐晶质)   │矿石(万吨) │≥1000 │100 ̄1000  │<100 ┃
┠─┼────────┼───────┼────┼──────┼───┨
┃49│磷矿      │矿石(万吨) │≥5000 │500 ̄5000  │<500 ┃
┠─┼────────┼───────┼────┼──────┼───┨
┃50│自然硫     │S(万吨)   │≥500  │100 ̄500  │<100 ┃
┠─┼────────┼───────┼────┼──────┼───┨
┃51│硫铁矿     │矿石(万吨) │≥3000 │200 ̄3000  │<200 ┃
┠─┼────────┴───────┴────┴──────┴───┨
┃52│钾盐                              ┃
┃ ├────────┬───────┬────┬──────┬───┨
┃ │(固态)    │KC1(万吨)  │≥1000 │100 ̄1000  │<100 ┃
┃ ├────────┼───────┼────┼──────┼───┨
┃ │(液态)    │KC1(万吨)  │≥5000 │500 ̄5000  │<500 ┃
┠─┼────────┼───────┼────┼──────┼───┨
┃53│硼(内生硼矿) │B2O3(万吨) │≥50  │10 ̄50   │<10  ┃
┠─┼────────┴───────┴────┴──────┴───┨
┃54│水晶                              ┃
┃ ├────────┬───────┬────┬──────┬───┨
┃ │(压电水晶)  │矿物(吨)  │≥2   │0.2 ̄2   │<0.2 ┃
┃ ├────────┼───────┼────┼──────┼───┨
┃ │(熔炼水晶)  │矿物(吨)  │≥100  │10 ̄100   │<10  ┃
┃ ├────────┼───────┼────┼──────┼───┨
┃ │(光学水晶)  │矿物(吨)  │≥0.5  │0.05 ̄0.5  │<0.05 ┃
┃ ├────────┼───────┼────┼──────┼───┨
┃ │(工艺水晶)  │矿物(吨)  │≥0.5  │0.05 ̄0.5  │<0.05 ┃
┠─┼────────┼───────┼────┼──────┼───┨
┃55│刚玉      │矿物(万吨) │≥1   │0.1 ̄1   │<0.1 ┃
┠─┼────────┼───────┼────┼──────┼───┨
┃56│蓝晶石     │矿物(万吨) │≥200  │50 ̄200   │<50  ┃
┠─┼────────┼───────┼────┼──────┼───┨
┃57│硅灰石     │矿物(万吨) │≥100  │20 ̄100   │<20  ┃
┠─┼────────┼───────┼────┼──────┼───┨
┃58│钠硝石     │NaNO3(万吨) │≥500  │100 ̄500  │<100 ┃
┠─┼────────┼───────┼────┼──────┼───┨
┃59│滑石      │矿石(万吨) │≥500  │100 ̄500  │<100 ┃
┗━┷━━━━━━━━┷━━━━━━━┷━━━━┷━━━━━━┷━━━┛
┏━━┯━━━━━━━━┯━━━━━━━┯━━━━━━━━━━━━━━━┓
┃  │        │       │     规  模       ┃
┃序号│  矿种名称  │ 单  位   ├────┬──────┬───┨
┃  │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60 │石棉                              ┃
┃  ├────────┬───────┬────┬──────┬───┨
┃  │(超基性岩型) │矿物(万吨) │≥500  │50 ̄500   │<50  ┃
┃  ├────────┼───────┼────┼──────┼───┨
┃  │(镁质碳酸盐型)│矿物(万吨) │≥50  │10 ̄50   │<10  ┃
┠──┼────────┼───────┼────┼──────┼───┨
┃61 │蓝石棉     │矿物(吨)  │≥1000 │100 ̄1000  │<100 ┃
┠──┼────────┼───────┼────┼──────┼───┨
┃62 │云母      │工业原料云母 │≥1000 │200 ̄1000  │<200 ┃
┃  │        │(吨)    │    │      │   ┃
┠──┼────────┼───────┼────┼──────┼───┨
┃63 │钾长石     │矿物(万吨) │≥100  │10 ̄100   │<10  ┃
┠──┼────────┼───────┼────┼──────┼───┨
┃64 │石榴子石    │矿物(万吨) │≥500  │50 ̄500   │<50  ┃
┠──┼────────┼───────┼────┼──────┼───┨
┃65 │叶醋石     │矿石(万吨) │≥200  │50 ̄200   │<50  ┃
┠──┼────────┼───────┼────┼──────┼───┨
┃66 │蛭石      │矿石(万吨) │≥100  │20 ̄100   │<20  ┃
┠──┼────────┼───────┼────┼──────┼───┨
┃67 │沸石      │矿石(万吨) │≥5000 │500 ̄5000  │<500 ┃
┠──┼────────┼───────┼────┼──────┼───┨
┃68 │明矾石     │矿物(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69 │芒硝      │Na2SO4(万吨)│≥1000 │100 ̄1000  │<100 ┃
┃  ├────────┼───────┼────┼──────┼───┨
┃  │(钙芒硝)   │Na2SO4(万吨)│≥10000 │1000 ̄10000 │<1000 ┃
┠──┼────────┼───────┼────┼──────┼───┨
┃70 │石膏      │矿石(万吨) │≥3000 │1000 ̄3000 │<1000 ┃
┠──┼────────┼───────┼────┼──────┼───┨
┃71 │重晶石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72 │毒重石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73 │天然碱     │Na2CO3+NaHCO3 │≥1000 │200 ̄1000  │<200 ┃
┃  │        │(万吨)   │    │      │   ┃
┠──┼────────┼───────┼────┼──────┼───┨
┃74 │冰洲石     │矿物(吨)  │≥1   │0.1 ̄1   │<0.1 ┃
┠──┼────────┼───────┼────┼──────┼───┨
┃75 │菱镁矿     │矿石(亿吨) │≥0.5  │0.1 ̄0.5  │<0.1 ┃
┠──┼────────┴───────┴────┴──────┴───┨
┃76 │萤石                              ┃
┃  ├────────┬───────┬────┬──────┬───┨
┃  │(普通萤石)  │CaF2(万吨) │≥100  │20 ̄100   │<20  ┃
┃  ├────────┼───────┼────┼──────┼───┨
┃  │(光学萤石)  │矿物(吨)  │≥1   │0.1 ̄1   │<0.1 ┃
┠──┼────────┴───────┴────┴──────┴───┨
┃77 │石灰岩                             ┃
┃  ├────────┬───────┬────┬──────┬───┨
┃  │(电石用灰岩) │       │    │      │   ┃
┃  │(制碱用灰岩) │矿石(亿吨) │≥0.5  │0.1 ̄0.5  │<0.1 ┃
┃  │(化肥用灰岩) │       │    │      │   ┃
┃  │(熔剂用灰岩) │       │    │      │   ┃
┃  ├────────┼───────┼────┼──────┼───┨
┃  │(玻璃用灰岩) │矿石(亿吨) │≥0.1  │0.02 ̄0.1  │<0.02 ┃
┃  │(制灰用灰岩) │       │    │      │   ┃
┃  ├────────┼───────┼────┼──────┼───┨
┃  │(水泥用灰岩,  │矿石(亿吨) │≥0.8  │0.15 ̄0.8  │<0.15 ┃
┃  │包括白垩)    │       │    │      │   ┃
┠──┼────────┼───────┼────┼──────┼───┨
┃78 │泥灰岩     │矿石(亿吨) │≥0.5  │0.1 ̄0.5  │<0.1 ┃
┠──┼────────┼───────┼────┼──────┼───┨
┃79 │含钾岩石    │矿石(亿吨) │≥1   │0.2 ̄1   │<0.2 ┃
┃  │(包括含钾砂页岩)│       │    │      │   ┃
┠──┼────────┼───────┼────┼──────┼───┨
┃80 │白云岩     │       │    │      │   ┃
┃  │(冶金用)   │矿石(亿吨) │≥0.5  │0.1 ̄0.5  │<0.1 ┃
┃  │(化肥用)   │       │    │      │   ┃
┃  │(玻璃用)   │       │    │      │   ┃
┠──┼────────┴───────┴────┴──────┴───┨
┃81 │硅质原料(包括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    ┃
┃  ├────────┬───────┬────┬──────┬───┨
┃  │(冶金用)   │       │    │      │   ┃
┃  │(水泥配料用) │矿石(万吨) │≥2000 │200 ̄2000  │<200 ┃
┃  │(水泥标准砂) │       │    │      │   ┃
┃  ├────────┼───────┼────┼──────┼───┨
┃  │(玻璃用)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
┃  │(铸型用)   │矿石(万吨) │≥1000 │100 ̄1000  │<100 ┃
┃  ├────────┼───────┼────┼──────┼───┨
┃  │(砖瓦用)   │矿石(万立方米)│≥2000 │500 ̄2000  │<500 ┃
┃  ├────────┼───────┼────┼──────┼───┨
┃  │(建筑用)   │矿石(万立方米)│≥5000 │1000 ̄5000 │<1000 ┃
┃  ├────────┼───────┼────┼──────┼───┨
┃  │(化肥用)   │矿石(万吨) │≥10000 │2000 ̄10000 │<2000 ┃
┃  ├────────┼───────┼────┼──────┼───┨
┃  │(陶瓷用)   │矿石(万吨) │≥100  │20 ̄100   │<20  ┃
┠──┼────────┼───────┼────┼──────┼───┨
┃82 │天然油石    │矿石(万吨) │≥100  │10 ̄100   │<10  ┃
┠──┼────────┼───────┼────┼──────┼───┨
┃83 │硅藻土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84 │页岩                              ┃
┃  ├────────┬───────┬────┬──────┬───┨
┃  │(砖瓦用)   │矿石(万立方米)│≥2000 │200 ̄2000  │<200 ┃
┃  ├────────┼───────┼────┼──────┼───┨
┃  │(水泥配料用) │矿石(万吨) │≥5000 │500 ̄5000  │<500 ┃
┠──┼────────┼───────┼────┼──────┼───┨
┃85 │高岭土     │矿石(万吨) │≥500  │100 ̄500  │<100 ┃
┃  │(包括陶瓷土) │       │    │      │   ┃
┠──┼────────┼───────┼────┼──────┼───┨
┃86 │耐火粘土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87 │凹凸棒石    │矿石(万吨) │≥500  │100 ̄500  │<100 ┃
┠──┼────────┼───────┼────┼──────┼───┨
┃88 │海泡石粘土   │       │    │      │   ┃
┃  │(包括伊利石粘 │矿石(万吨) │≥500  │100 ̄500  │<100 ┃
┃  │土,累托石粘土)│       │    │      │   ┃
┠──┼────────┼───────┼────┼──────┼───┨
┃89 │膨润土     │矿石(万吨) │≥5000 │500 ̄5000  │<500 ┃
┠──┼────────┼───────┼────┼──────┼───┨
┃90 │铁矾土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91 │其它粘土                            ┃
┃  ├────────┬───────┬────┬──────┬───┨
┃  │(铸型用粘土)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
┃  │(砖瓦用粘土) │矿石(万吨) │≥2000 │500 ̄2000  │<500 ┃
┃  ├────────┼───────┼────┼──────┼───┨
┃  │(水泥配料用粘土)│       │    │      │   ┃
┃  │(水泥配料用红土)│矿石(万吨) │≥2000 │500 ̄2000  │<500 ┃
┃  │(水泥配料用黄土)│       │    │      │   ┃
┃  │(水泥配料用泥岩)│       │    │      │   ┃
┃  ├────────┼───────┼────┼──────┼───┨
┃  │(保温材料用粘土)│矿石(万吨) │≥200  │50 ̄200   │<50  ┃
┠──┼────────┼───────┼────┼──────┼───┨
┃92 │橄榄岩(化肥用)│矿石(亿吨) │≥1   │0.1 ̄1   │<0.1 ┃
┠──┼────────┴───────┴────┴──────┴───┨
┃93 │蛇纹岩                             ┃
┃  ├────────┬───────┬────┬──────┬───┨
┃  │(化肥用)   │矿石(亿吨) │≥1   │0.1 ̄1   │<0.1 ┃
┃  ├────────┼───────┼────┼──────┼───┨
┃  │(熔剂用)   │矿石(亿吨) │≥0.5  │0.1 ̄0.5  │<0.1 ┃
┠──┼────────┼───────┼────┼──────┼───┨
┃94 │玄武岩(铸石用)│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95 │辉绿岩                             ┃
┃  ├────────┬───────┬────┬──────┬───┨
┃  │(铸石用)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
┃  │(水泥用)   │矿石(万吨) │≥2000 │200 ̄2000  │<200 ┃
┠──┼────────┼───────┼────┼──────┼───┨
┃  │水泥混合材   │       │    │      │   ┃
┃96 │(安山玢岩)  │矿石(万吨) │≥2000 │200 ̄2000  │<200 ┃
┃  │(闪长玢岩)  │       │    │      │   ┃
┠──┼────────┼───────┼────┼──────┼───┨
┃97 │建筑用石材   │矿石(万立方米)│≥5000 │1000 ̄5000 │<1000 ┃
┠──┼────────┼───────┼────┼──────┼───┨
┃98 │饰面用石材   │矿石(万立方米)│≥1000 │200 ̄1000  │<200 ┃
┠──┼────────┼───────┼────┼──────┼───┨
┃99 │珍珠岩(包括黑 │矿石(万吨) │≥2000 │500 ̄2000  │<500 ┃
┃  │曜岩、松脂岩) │       │    │      │   ┃
┠──┼────────┼───────┼────┼──────┼───┨
┃100 │浮石      │矿石(万吨) │≥300  │50 ̄300   │<50  ┃
┠──┼────────┼───────┼────┼──────┼───┨
┃  │粗面岩     │       │    │      │   ┃
┃101 │(水泥用)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铸石用)   │       │    │      │   ┃
┠──┼────────┴───────┴────┴──────┴───┨
┃102 │凝灰岩                             ┃
┃  ├────────┬───────┬────┬──────┬───┨
┃  │(玻璃用)   │矿石(万吨) │≥1000 │200 ̄1000  │<200 ┃
┃  ├────────┼───────┼────┼──────┼───┨
┃  │(水泥用)   │矿石(万吨) │≥2000 │200 ̄2000  │<200 ┃
┠──┼────────┴───────┴────┴──────┴───┨
┃103 │大理岩                             ┃
┃  ├────────┬───────┬────┬──────┬───┨
┃  │(水泥用)   │矿石(万吨) │≥2000 │200 ̄2000  │<200 ┃
┃  ├────────┼───────┼────┼──────┼───┨
┃  │(玻璃用)   │矿石(万吨) │≥5000 │1000 ̄5000 │<1000 ┃
┠──┼────────┼───────┼────┼──────┼───┨
┃104 │板岩(水泥配料用)│矿石(万吨) │≥2000 │200 ̄2000  │<200 ┃
┠──┼────────┼───────┼────┼──────┼───┨
┃105 │泥炭      │矿石(万吨) │≥1000 │100 ̄1000  │<100 ┃
┠──┼────────┼───────┼────┼──────┼───┨
┃106 │矿盐      │NaC1(亿吨) │≥10  │1 ̄10    │<1  ┃
┃  │(包括地下卤水)│       │    │      │   ┃
┠──┼────────┼───────┼────┼──────┼───┨
┃107 │镁盐      │MgC12/MgSO4  │≥5000 │1000 ̄5000 │<1000 ┃
┃  │        │(万吨)   │    │      │   ┃
┠──┼────────┼───────┼────┼──────┼───┨
┃108 │碘       │碘(吨)   │≥5000 │500 ̄5000  │<500 ┃
┠──┼────────┼───────┼────┼──────┼───┨
┃109 │溴       │溴(吨)   │≥50000 │5000 ̄50000 │<5000 ┃
┠──┼────────┼───────┼────┼──────┼───┨
┃110 │砷       │砷(万吨)  │≥5   │0.5 ̄5   │<0.5 ┃
┠──┼────────┼───────┼────┼──────┼───┨
┃111 │地下水     │允许开采量  │≥100000│10000 ̄   │<10000┃
┃  │        │(立方米/日)  │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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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矿泉水     │允许开采量  │≥5000 │500 ̄5000  │<500 ┃
┃  │        │(立方米/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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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氧化碳气   │气量(亿立方米)│≥300  │50 ̄300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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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
   (1)石油;油田,
   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
   (2)地热;地热田;
   (3)固体矿产(煤除外):矿床;
   (4)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1)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
   (2)地热:电(热)能;
   (3)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仅限331、332、333),相当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模总则》(GB13908─92)中的A+B+C+D+E级(表内)储量;
   (4)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3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决定:

一、《重庆市公证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1999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9年11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蔡开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更好的适应形势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法制统一,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直辖后至2008年7月现行有效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议和决定共一百五十九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重庆市公证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因与上位法不一致且无修订必要,或因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提请废止。



一、关于《重庆市公证条例》



《重庆市公证条例》主要内容中的强制公证的规定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其他方面公证法规定的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市司法行政部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没有修订必要,应予废止。



二、关于《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在2008年12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运货运附加费等费用。由于养路费的停征,本条例已无存在必要,应予废止。



三、关于《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



《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与科技进步法、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上位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且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已被《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覆盖,应予废止。



四、关于《重庆市乡镇股份合作制条例》



该条例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诸多不一致,且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予废止。

此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废止的建议。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这四件地方性法规将被新修订或新制定的相关法规替代,考虑到新、旧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衔接性,不纳入本决定,由新修订或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废止即可。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9年11月27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蔡开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25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及其说明。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开展法规清理的成果之一,对于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的作用;对废止《重庆市公证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同时,有的组成人员对废止《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提出了异议;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的废止说明提出了修改建议;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提出废止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并于2009年11月26日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表决稿)。



一、关于《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



有组成人员提出,《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并没有完全被《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所涵盖。现在废止这个条例条件不具备,待修订《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时增加规范技术市场的内容,同时废止《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从决定草案中删除了《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内容。



二、关于《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制合作条例》



有组成人员提出,废止该条例的理由不明确。对此,法制工作委员会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制合作条例》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公司法出台后,我市已停止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度。目前我市乡镇企业的改制、转制是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该条例,该条例的存在已无现实意义,应予废止。



三、关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有意见认为,与废止《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理由相同,应一并废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建议,在本决定中增加废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内容。

决定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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