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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08:35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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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8〕1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本市创意产业,实现产业集聚,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创意产业,是指软件、动漫、网络游戏、服务外包、设计服务、文化艺术及其他辅助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注册并经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具体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由基地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从200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高新区财政每年配套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创意产业发展。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在基地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或生产基地,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创意企业租赁基地内的研发和办公用房按注册资本和人均使用面积给予一定优惠;
  (三)对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企业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创意产业专业园区等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凡在经认定的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基地内企业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五)鼓励创意企业对外宣传、招商与合作。经基地管委会同意参加相关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六)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创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在享受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由基地管委会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创意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
  第五条 基地内创意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市、高新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用于基地建设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创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出精品、树品牌,对获得国家、省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产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知名创意企业或项目,经基地管委会批准后,可采用“一企一策”
  第八条 市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基地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基地管委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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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全县社会和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针对鱼台县司法局法制工作进行了集中调研。
一、近年来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基本情况
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现有在职在编人员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3人,平均年龄27岁。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情况,努力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组织领导有保障。近年来,县司法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根据人员调度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法制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充实,成立了法制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年度计划有落实。县司法局将法制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初工作目标,局党组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法制工作,制定法制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
(三)宣传报道有声色。在法制工作宣传报道方面,《今日鱼台》多次报道刊载县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报道,去年8月,《济宁说法》栏目连续播出鱼台县《车轮下的少年》、《少年小交警》的节目。县司法局还经常在《鱼台政府网》及时发布更新行政执法责任制、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各种工作动态与信息,积极宣传法制工作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县司法局法制工作办公室积极报送法制信息,近两年编写《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简报》88期;公开政务信息60条。
(四)加强学习培训有力度。近年来,县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律与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宣传200余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组织全县机关干部参加普法考试,有效地提高了全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工作能力。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教育,就如何从加强法制建设的角度防腐倡廉、依法行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五)大力开展执法执业考评。鱼台县司法局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司法管理出发,不断修改完善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奖惩办法,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工作在队伍中的激励作用,逐步实现了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县2个律师事务所、1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两年来,共代理各类案件2950件,接受咨询5100人次。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中促进了自身的较快发展。
(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是由县司法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机构,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开展4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进行记录;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近年来,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为零。
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近年来,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法制工作认识性不强,业务工作不熟练。
(一)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司法行政干警认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他们认为司法行政干警行政执法的权力有限、缺乏刚性手段,主动执法意识不强,行政处罚基本上不用,久而久之就存在执法惰性,执法监督职能弱化。另外,由于基层业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法制工作自然就被忽视。具体表现是: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县局没有专门机构,法制工作都是由司法局的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不能充分发挥当好局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的法制工作职能作用。
(二)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熟,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展。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面临新的挑战,同时由于近年来新招录的司法助理员、从乡镇其他岗位转岗过来的干部占相当比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够熟悉,缺少经验,平时又被边缘化,更是缺乏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及建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研究新办法、新途径,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真正从根本上把法制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尤其是法律服务执业问题的递增趋势,司法行政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不利因素和严峻挑战。在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必将为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法制工作对促进司法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和坚持“依法行政、关键在人”的理念,把全面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一是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者的头脑,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确保政治上坚定可靠。二是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发法制工作者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别是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基层法制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的学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要努力为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改进教育培训方法,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比如举办法制和执法工作示范培训班,开展执法文书和办案技巧针对性培训,有效的提高基层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6]1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全省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问题。为规范全省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原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和会计电算化考点一律取消。今后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登记备案和服务监管工作。

  二、关于会计中级电算化管理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原制定的《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鄂财发[2002]4号)停止执行。会计电算化知识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加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做好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培训结束后按“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附件1: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二OO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全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帐、算帐、报帐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有利于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原则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 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三) 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 内部会计控制;

  (五) 会计电算化知识;

  (六)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学时折算以《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表1)为依据。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市、州、直管市、林区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其结果以Excel电子表格(附表2)形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的电子档案。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的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附件2),会计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 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 生育;

  (四) 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制。

  第十一条 为规范全省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均须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短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当在事前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培训结果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对符合条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附表3),统一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一)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会计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或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向社会公布。同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检查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一并进行,检查结果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 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鼓励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2003年12月30日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3]16号)和2002年6月20日印发的《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鄂财发[200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2、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

   3、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





  附表1: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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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

  培训单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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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3: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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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编号:

    同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参加由            组织的              内容学习,时间为 天。特此证明。

  核发机关盖章

  查询网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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