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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50:03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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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2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3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三)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五保供养的标准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并且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供给标准,使五保户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五保对象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农村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并协助乡镇搞好核实工作。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具体包括: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七条 确定农村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对象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上会研究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农村五保对象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燃料和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以及其他必需生活用具用品;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集中供养的,居住在乡镇敬老院;确有特殊情况,需分散供养的,确保住房不破不漏、温暖、通风、安全、明亮),住房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组织修建;

(四)保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确保有病及时得到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敬老院要落实专人或亲属给予照料。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对象全额缴纳五保供养对象的参合费,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农村医疗救助中重点给予保障。

(五)保葬:农村五保对象去世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村委会或敬老院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集中供养的丧葬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丧葬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条 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除个别五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入住敬老院外,各乡(镇)要确保五保对象入院率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应当由村委会受委托的抚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供养形式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委托的抚养人可以一户包一人、也可一户包多人,实行就地集中供养,对一户包多人的根据认养人数的多少给予补助;

(二)鼓励个体、民营企业开办福利机构,代养五保对象;

(三)投亲靠友供养的,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供养协议,由亲友供养。无论采取哪种分散供养形式其供养经费不变。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坚持属地管理,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供养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供养资金设立“五保供养专户”,实行专项列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各种形式捐助五保供养事业,大力提倡社会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五保供养(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现阶段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供给,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元。随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提高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每年年底前由乡(镇)对五保对象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后,将人员花名册上报县(区)民政局核实登记,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区)民政局报财政局。每季度初,县(区)财政根据民政局上报的实际五保人数,将供养资金按季度拨付给五保供养对象所在的乡(镇),由乡(镇)按月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的手中。

第十六条 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拒绝抚养五保对象或虐待应抚养五保对象的,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对各乡镇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限期落实;对贪污挪用五保供养经费的,应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村委会或农村敬老院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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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屯府办〔2006〕60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镇府,各国营农场,县府直有关单位: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土地开发整理六项基本制度。
一、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法人制度
为保证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投资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项目法人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法人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
第二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投资安全承担风险。
第三条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二、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屯昌县实际,制定本招标、投标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三条 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组建招标工作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评审;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及标前会议;
(八)编制标底;
(九)投标、公开开标;
(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报招标人;
(十一)招标人组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向省级国土环境资源厅书面报告招投标情况;
(十三)发中标及落标通知书;
(十四)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第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其工程项目的性质、内容等情况分阶段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应达到三家以上;公开招标的项目,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应达到四家以上。
第五条 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应在县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招标人设置的标底应在开标前编制,开标时应同时公布招标人标底。招标人标底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评标标底采用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如下:C=(A+B X j)/2,式中A是招标人标底, B是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即开标时除废标外的所有报价的平均值);C是评标标底(复合标底), j是低价竞价校正系数,在正常情况下取 1.0。开标后经核实的(含算术性修正)最终报价高于招标人标底5%的或低于招标人标底15%的投标,可视为无竞争性或低于成本价的废标。按该款和其它有关规定审定后的所有报价为有效报价。
第八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
招标人选定中标承包人后,应完成正式的评标报告,自选定中标承包人起15个工作日之内报上级和投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农民群众投工投劳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制度
为保证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监理制度。
第一条 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第二条 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或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选择确定。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招投标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含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技术变更、安全、材料、购置设备、工程量、验收工程和签发付款凭证、工程价款、技术档案、提出竣工报告、处理质量事故等方面的监理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四、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资金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有关资金安全、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一年一报和一年一定的原则申报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提出项目计划,经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核后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项目审核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审核结论负责;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等通过集体会审确定。严禁项目申报单位越级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到上级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
第二条 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配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制,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设任务、规模、投资金额、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事项实行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全面。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招投标要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开标前严禁泄露招标标底。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
第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明确职责,加强财务内部稽核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不准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项目资金;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 与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不得兴办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五条 县级国土环境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项目管理的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不得承担管辖地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工程。与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的部门、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服务对象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第六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耕保、财务、纪检监察等股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对项目及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制度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公示制度
为保证屯昌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防范项目建设中不廉洁行为,特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内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内容、土地权属、现状、工期、法人代表、监理单位、招标、中标等。
第二条 公示方式:可通过电视、报刊、通告等方式在项目所在地告示公众。
第三条 提前公示时间:招标公示须在开标的20天前发布;土地权属公示须在办理权属调整的20天前发布。
第四条 发布公示机关为项目法人单位。
第五条 公示中应公布公众反映电话、公众意见收集人等。

六、屯昌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项目资金按“自求平衡、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土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第四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对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的支出进行审核,即每一笔项目资金的拨付,财政局应根据工程承包方的《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书》和工程监理公司的《月支付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检查核实后,才拨出资金。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再根据监理公司的《工程价款支付凭证书》核实拨出工程款。
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财政。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置换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规范土地置换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修订了《土地置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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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土地置换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置换行为,增强土地有效供给,引导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

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

第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用于置换:

(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四条 下列土地不能用于置换:

(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

(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

(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但尚未使用(以下简称已批未用)的城市、村庄或者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者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已批未用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置换,只能用于原批准用途。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一般农田进行置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先作调整。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因土地置换调整规划的,必须单独组卷进行,土地置换卷与规划调整卷在用地范围上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先对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换申请。

用于置换的建设用地的复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和验收。

第九条 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进行。

第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下列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

(二)建设用地复垦方案;

(三)拟复垦区标准土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

(四)拟复垦区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拟复垦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六)原建设用地权属材料;

(七)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八)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按规定经过会审同意后,下发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复垦。

第十三条 复垦完成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申请,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补充耕地验收规程》,组织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已批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回协议。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使用农用地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

第十七条 进行土地置换,应当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连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一起,逐级报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其中,扩权县(市)可以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政府审批。

除置换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工业项目按项目报批外,申请土地置换应当分批次报批。

第十八条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建设用地置换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的材料,除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分批次或者单独选址土地转用、征收审批所需报送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一)市、县政府关于土地置换的请示(主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废弃砖瓦窑用地、村庄废弃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四)已批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置换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与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退回协议;

(五)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置换需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六)因土地置换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有关市、县应当向省级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高限执行。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会审,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置换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用地定额、地价标准等规定供地。

第二十二条 土地置换完成后,要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和地类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30日起施行。2005年9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土地置换办法(试行)》(冀国土资发〔2005〕16号)和2005年12月26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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