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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1:46:44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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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车辆驾驶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核定载客数十三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不含公共汽车)以及非执行公务或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拖车、施救车辆,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五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载货汽车,7:00至20: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六条 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以及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专项作业车,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7:00至20:00不得在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但可以横穿上述道路路口。



  第七条 核定载质量1500千克(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的上层通行。



  第八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以及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不得在东三环、新昆洛路(东三环段至广福路)、广福路、西福路、石安公路(西福路至春雨路)、春雨路、昆瑞路(春雨路至二环西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龙泉路、七二○四公路(龙泉路至穿金路)、穿金路、世博路、白龙路所围合范围内的道路(含上述路段)通行。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和其他建筑物料的车辆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



  第十条 清扫车、运输生活垃圾的环卫车辆以及绿化养护车辆7:00至9:00、17:00至20:00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北京路(二环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春城路(二环南路至巫家坝机场)、穿金路(二环东路至园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关上中心区道路通行。



  第十一条 悬挂云AT号牌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车辆左、右后车门明显位置喷印统一制式的轮休标志,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轮休:

  (一)车辆号牌末尾数为1、2的星期一轮休;3、4的星期二轮休;5、6的星期三轮休;7、8的星期四轮休;9、0的星期五轮休;

  (二)轮休的车辆,7:30-21:00不得在一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二条 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三条 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四条 自2007年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



  第十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道路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

  非本辖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六条 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除环卫部门用于清运垃圾的人力三轮车外,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原车设计。



  第十八条 因执行公务、运送群众生活必需品、进行市政工程维护、抢修和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等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车辆以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二环路”是指二环东路(石虎关立交桥至金星立交桥)、二环北路(金星立交桥至黄土坡立交桥)、二环西路(黄土坡立交桥至明波立交桥)、二环南路(明波立交桥至石虎关立交桥)。

  “一环路”是指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环城西路以及环城南路。

  “关上中心区道路”是指二环南路(不含)昆石路以南、广福路(不含)以北,新昆洛路(不含)以西、海埂路(含)、兴科路(含)以东片区城市道路。

  “环卫车辆及绿化养护车辆”是指本市环卫及绿化部门的专业作业车辆。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市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所规定的通行时间、范围和车辆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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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云南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云南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批复


计价格[2002]729号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云南省计委:
  报来《关于云南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请示》(云计价格[2002]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委拟定的《云南省计委定价药品目录》。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不属于药品范畴,暂不纳入省药品定价范围。你省上报的定价药品目录中,有少数药品属《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请从目录中剔除。在公布你省定价药品目录时,请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及会计核算手续》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
增设“492单位消费贷款”和“494个人消费贷款”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分别核算我行向法人和自然人发放的各种消费性贷款。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借款人归还贷款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在“492单位消费贷款”会计科目下,设“短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中长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 倍犊颇浚凇?94个人消费贷款”科目下,设“短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长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二级科目,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在短期贷款二级科目内核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在中长期贷款二级科目内核算,按借款人设户。
“492单位消费贷款”和“494个人消费贷款”会计科目分别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3页第9行和第10行,贷款期1年(含1年)以上的归属资产负债表中的“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期1年以内的归属于“短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归属于“逾期贷款”项目。
“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也按借款人设户核算。
二、会计凭证、账簿
(一)会计凭证
“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统一使用现行制度规定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还款凭证”。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会计凭证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使用。
(二)账簿
采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的“个人××贷款明细账”格式。对单位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将账首“个人”字样改为“单位”。
三、发放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户的开立
信贷部门按规定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对向法人发放的贷款应将一份贷款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向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应填制一式两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一份留存,另一份送会计部门,同时将“担保物、偿债物收妥通知书”或抵押(质)物清单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贷款合同副
本或“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后,据以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将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户名、账号等登记在贷款账簿账首,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账号。借款合同应专夹保管,“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作贷款凭证的附件。
汽车消费贷款的抵押(质)物按《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及会计核算手续》规定进行登记、保管和处置。
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应将汽车保险单、购车发票等权属证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应认真审查提交的凭证是否齐全,与合同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根据合同注明的“抵押(质)物”金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担保物”表外科目账。
(二)发放贷款
1.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应填制“贷款转存凭证”,会计部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单位消费贷款——短(中长期)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
——××单位户
贷:××存款——××单位户
转存经销商账户时,根据借款人出具的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款——××单位户
贷:××存款——××经销商户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会计部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个人消费贷款——短(中长期)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借款人户
贷:××存款——××经销商户
四、借款人归还贷款本金会计核算
汽车消费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借款人应当按月或按季等额归还本金。
1.归还单位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填制“贷款还款凭证”一式四联,经办行会计部门采取扣划方式的,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两借一贷)。会计分录:
借:××存款——××单位户
贷:单位消费贷款——短(中长期)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单位户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偿还贷款本金的会计核算比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处理。
五、逾期贷款的核算
每期还款日的最后一天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还款的部分,即为逾期贷款。
发生逾期贷款时,计算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作逾期记录标志,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当贷款全部到期后,借款人仍有未归还的贷款,应将全部未归还的贷款余额结转到“逾期贷款”栏内,结转手续比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办理。
六、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会计处理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分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和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是指借款人提前归还一期以上的贷款本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指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归还金额不足全部贷款本息的,按提前归还贷款本金进行处理。
七、利息核算
汽车消费贷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季批量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结息日(或次日)借款人应主动到贷款经办行办理偿还贷款利息的手续,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可比照个人住房贷款的委托扣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经办行从借款人的信用卡或储蓄账户中扣划,借款人为法
人的可由贷款经办行在其存款户中扣划。
结息日次日营业终了前,借款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利息,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应通过“应收利息”(或催收贷款利息)科目进行处理,待借款人前来偿还贷款时,应本着“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先收取贷款利息(含复利),再收取本金,不足偿还的贷款本金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超过
1年的,利息在“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
借款人贷款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时,采取单户结息的方式结清该户贷款利息。
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的复利按季结息。
八、对账
年度终了前,经办汽车消费贷款的会计部门应逐户打印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借款人核对。借款人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在对账单上列明不符款项,退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19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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